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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抄本北宋《天圣令》的重要学术价值

http://www.newdu.com 2017-10-30 中国文学网 宋家钰 参加讨论

    
    天一阁珍藏明抄本北宋《天圣令》(附唐《开元令》)点校、图录本,经各方共同努力,终于在最近由中华书局正式出版。这不仅为唐宋历史的研究,也将为我国经济史、法制史和唐、日及东亚各国古代法制的比较研究,开 辟诸多崭新的研究领域和前景。
    我国古代法制发展到隋唐之际(公元6世纪末至7世纪初),已形成以律、令、格、式等组成的多达百卷、有六七千条条文组成的严密法制体系,被国外学者称为在古代亚洲地区有广泛影响的“中华法律文化”的代表。然而遗憾的是,唐朝的法典,除《律》尚存外,令、格、式在元、明以后亡佚无闻,这导致我们长期不能正确、全面认识和评价包括唐朝法制在内的中国古代法制的特征和构成。
    日本古代仿照中国的古代国家制度,制定了沿袭唐《律》、《令》的《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幸存下来的《养老令》的许多条文是直接袭用或参照《唐令》制定的,这为复原《唐令》提供了可能。最早利用《养老令》进行《唐令》复原研究的,是日本著名学者中田熏先生。此后,仁井田陞先生在中田熏先生的指导下,于1933年完成并出版搜罗宏富、考订详博的《唐令拾遗》巨著,共查找、复原唐令715条,约为《唐令》1500余条的二分之一。以池田温教授为代表的六位学者,汇聚中、日等国学者50余年的研究成果,历经十多年的精心考订、编辑,完成《唐令拾遗》的修订和增补,于1997年正式出版《唐令拾遗补》。这部1500页的宏著,可说是上世纪《唐令》研究近百年成果的一次全面总结,为今后各国学者研究《唐令》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在国内,《唐令》的研究很长时期都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改革开放后,随着中、日两国学术交流的恢复和发展,日本学者的《唐令》研究成果开始受到我国学者的关注和重视。1989年,由栗劲等先生将《唐令拾遗》译成中文出版,其他一些日本学者的研究成果也相继被翻译或介绍至国内。《唐令》复原研究虽获得上述重大成果,但其复原所据的基础主要是各类传世典籍中的《唐令》轶文。因此各篇令文大都不完整,许多条文有缺略或非原文文字。尤其是经济方面令文未能复原的尙多,这使《唐令》研究仍存在很大遗憾。1999年,戴建国先生在宁波天一阁博物馆发现明抄本《官品令》10卷,实为北宋《天圣令》,后附的《令》为唐《开元令》,这使《唐令》的复原和研究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这部明抄本《天圣令》,据天一阁一些学者的考证和笔者2001年在该馆的考察以及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的点校、整理,其概况如下:
    据有关记载,《天圣令》原书为30卷,现存抄本为后10卷,明乌丝栏白棉纸抄本。半页10行,行19至20字,小字双行注,版框宽14.3厘米,高20.5厘米。白口,白尾,四周单栏(末有23页为黑尾,四周双栏)。首页右下方钤“范氏天一阁藏书”朱文方印(朱墨极淡)。未编页码,纸捻装订。全册共112页(末页无文字),约3万5千余字。从封面题签上的“贞”字推测,原本可能依元、亨、利、贞次第,分装成四册,现存抄本为第四册。正文首页起自“《田令》卷第二十一”,最后11页抄的是第30卷《杂令》。根据末页已抄满文字而语句不全的情况分析,可能没有抄完,或是装订时就已缺失尾页。从抄本所录令文格式和保存唐宋时期行用的俗字、古字分析,当是本于《天圣令》原书的传抄本。也就是说,它虽是明抄本,却基本上保存了《天圣令》当年制订和颁行时的原貌。但因辗转传抄,文字讹误、脱漏甚多,有的因抄者补抄漏文而造成错行、错页和改变条文次第。经“课题组”的点校、整理后统计,这10卷《天圣令》共存12篇,293条令文。其各篇后附的未行用《唐令》,共有221条令文。两者合计,共有令文514条。由于《天圣令》基本上是参照《唐令》制订的,“课题组”已参据《唐令拾遗》、《唐令拾遗补》和有关史料,初步将其中的267条复原为《唐令》,只余有19条未能复原。加上各篇后附的《唐令》221条,共计有《唐令》488条,近4万字。其中《田令》、《赋役令》、《捕亡令》基本上全部复原,其余各篇多数仅有两三条尚未复原。这使我们可以比较完整地看到《唐令》后10卷12篇的全貌。
    《天圣令》抄本的发现,在学术研究上的重大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如果说汉代简牍、敦煌文献是无价之珍的话,《天圣令》抄本仅文物方面的价值也不在它们之下。《唐令》的原貌,我们仅在敦煌文献中见到少数片纸残篇。《天圣令》抄本使我们重见《唐令》、《宋令》本貌,它虽是明代抄本,实际却应视作北宋孤本而倍加重视其价值。
    《天圣令》抄本比较完整地保存了十二篇《唐令》、《宋令》,这不仅有助于从法学思想、理论的角度全面研究中国古代法典编纂方法、结构、历史,而且将从根本上改变长期存在的我国古代法制是“以刑律为主”的观点,更全面地认识和研究包括唐代在内的历朝法制体系。例如,构成《罗马法》核心和主体的物权法有三个重要部分——物权、继承权、债权,我们在唐、宋两朝法典中也可看到这类反映私人财产权利的法律规定,只不过它具有中国古代法制独有的特点,没有《罗马法》那样详密、烦琐和诸多复杂的物权转移形式。唐朝的法典无疑主要反映了中央集权专制国家和统治阶级的利益,但私人财产权利也有清楚的规定,不能认为它只有“公法”而无“私法”。
    在我国古代史籍中,经济制度的记述大多简略,使我们难以了解其全貌和整体运作过程,产生许多相互矛盾的解释。《天圣令》是参照《开元令》修订的,有关经济、司法方面的法规,主要集编在最后10卷。这些经济法规,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有管理公田、官田、私田的土地法,征敛赋税、徭役的赋役法,管理仓储、国库的仓库法,管理关、津出入境和市场交易的关市法,管理城市、路桥、水利工程的营造法,以及管理官私牧场、传驿交通的厩牧法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是我们首次见到的宋代以前比较完整的基本上反映了当时主要经济制度的法规,也是我们首次能确切了解古代国家如何管理复杂庞大的社会经济活动的法规。这使我们有可能比过去更深入全面研究唐朝和北宋初的经济制度和政策,解决一些长期不清楚或争议不决的重要问题。
    除了经济法规,抄本保存的其他令篇,也有很大的价值。近70条唐《狱官令》和近60条天圣《狱官令》,为我们了解唐朝和北宋的审判制度、监狱管理、刑罚执行等,提供了丰富、准确的古代司法史料。《丧葬令》、《假宁令》则将唐、宋法制的法与礼结合的特点很鲜明地表现出来。尤其珍贵的是,一向缺少记载的我国古代医事制度,因《天圣令》抄本中存有唐、宋两朝的医疗保健法规——《医疾令》,我们得以了解其梗概,知道当时的临床分科已有大小方脉科、疮肿科、伤折科、产科、眼科、口齿科、针科、灸科等13科之多。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天圣令》虽然行用时期短暂,但它仍是唐至北宋之际诸多失传的重要古代法典之一。唐、宋之际是我国古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生重要变化时期。《天圣令》由于是较多参用《唐令》编纂而成,不仅对《唐令》复原研究和北宋前期历史研究具有重要价值,而且对唐、宋之际法制、经济等制度的演变历程的研究,更有无可比拟的意义。通过《唐令》与《宋令》的比较,我们可以非常清晰具体地看到,哪些制度宋承唐制,哪些制度经唐末五代至宋初已有变化。
    《天圣令》抄本的发现,也将对中、日古代法制比较研究产生重要影响。“课题组”在此次点校《天圣令》抄本和《唐令》复原研究中,对唐、日《令》的关系和异同问题就获得更深的认识。中田熏、仁井田陞先生当年复原《唐令》各篇时,主要是依从《养老令》的条序,但后来有的日本学者认为像《田令》、《赋役令》等篇,《养老令》可能改变了《唐令》的条序,主张应从《通典》。我们将抄本保存的《唐令》12篇与《养老令》现存相应令篇比较,除今本《令义解》辑录的《仓库令》、《医疾令》两篇逸文外,其他各篇均证明二者条序基本相同。毫无疑问,《唐令》条序的复原主要应参考《养老令》,而《养老令》逸佚的《仓库令》、《医疾令》条序也因有《天圣令》抄本而能够正确地复原。
    以上仅从个人识见所及,对《天圣令》抄本的价值略作评介。随着本书的问世,这部法典的丰富内容和学术上的意义,必将因众多学者的关注和研讨而得到更深广的阐释彰显。
    (本文节选自《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校证》前言,发表时略有删节。)
    原载:《光明日报》2006年1月12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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