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学网-学术论文、书评、读后感、读书笔记、读书名言、读书文摘!

语文网-语言文学网-读书-中国古典文学、文学评论、书评、读后感、世界名著、读书笔记、名言、文摘-新都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理论 > 古籍整理 >

《青溪寇轨》作者平质作

http://www.newdu.com 2017-10-30 中国文学网 郁之 参加讨论
《青溪寇轨》,旧题宋方勺(号泊宅翁)撰,宋元书志未见著录。《四库全书总目》卷52《青溪寇轨》提要说,此书“原载(方)勺《泊宅编》中,曹溶摘入《学海类编》,因改题今名”。这是认为《青溪寇轨》原是《泊宅编》中的一部分,但事实并非如此,考《青溪寇轨》仅四段文字,两段出自方勺《泊宅编》,一段出自庄绰《鸡肋篇》,一段是“容斋逸史曰”,显然,我们不能因为此书中有两段出自方勺《泊宅编》,就认为此书定出方勺之手而应署方勺之名。但是,《四库全书总目》径题“宋方勺撰”;《说郛》卷55、《古今说海》卷119也于此书名下分别署云“泊宅翁方勺”、“宋方勺”;同治九年胡凤丹《重刻青溪寇轨序》亦云“吾婺方仁声(勺)先生之撰是编也”。看来,对于此书的作者还有必要作一考辨。故不揣浅陋,略申鄙见,以就正于方家。
    《青溪寇轨》实际上仅有四段文字,第一段自文首“宣和二年十月”至“州遂陷”,第二段自“后、汉张角、张燕辈”至“良有司也”,第三段自“容斋逸史日”至“以戒后世司民者”,第四段自“吃菜事魔”至文末“反致增多也”。第一、二段系出自《泊宅编》,第四段出自庄绰《鸡肋篇》卷上。
    至于第三段“容斋逸史”,《四库提要》以为“‘容斋’为洪迈之号,疑或迈所附题欤”。吴企明、潘天桢又有补证,以为应是洪迈,笔者也完全赞同将这段“容斋逸史日”定为洪迈逸文。但本文还有进一步辨证:不仅《青溪寇轨》中“容斋逸史日”一段应视为洪迈逸文,而且《青溪寇轨》的成书也有理由认为系出洪迈之手。
    考《青溪寇轨》四段文字,实是关于方腊事迹的一件文本:第一段记方腊起事至失败之始末;第二段言方腊与张角、吃菜事魔之关系;第三段“容斋逸史曰”则是对方腊事之评论,并补充史实;第四段是吃菜事魔事,亦应视为方腊事迹之补充材料。故第一、第二段与第四段虽出二书,而赖第三段“容斋逸史日”则合为一体。四段中只有第三段署名“容斋逸史日”,而第一、二段未署“泊宅翁(或方勺)日”,第四段也未署“庄绰曰”,这说明四段文字不是平行的关系,而当统摄于“容斋逸史日”,以“容斋逸史日”为前后枢纽,另三段可推测为“容斋”有目的之辑录。
    至于“容斋逸史日”之“容斋逸史”,有人以为是一书名而加书名号,标点作“《容斋逸史》日”,中华书局“唐宋史料笔记丛刊”本《泊宅编》所附之《青溪寇轨》,即在其下加波浪线(书名标志)。但观《青溪寇轨》四段文字,出自《泊宅编》和《鸡肋篇》的三段均未注明“泊宅翁曰”或“庄绰曰”,如果“容斋逸史”是一书名,则不应有此不一致。又从“容斋逸史曰:‘甚哉!小人患得患失,贻祸之深也……’”的行文语气看,也是对前面两段文字所发的感慨和议论。因此,将“容斋逸史”理解为人名(号)而非书名,似更恰当一些。《四库全书总目》“疑或迈所附题欤”,是亦以为“容斋逸史”非一书名。
    《青溪寇轨》首段所录《泊宅编》有云:“会稽进士沈杰,尝部民深入贼境,亲睹其事,为余言贼之始末,因稽合众论,摭其实著于篇。”这是说《泊宅编》中的方腊事迹(也就是《青溪寇轨》的前西段)是根据沈杰所叙述的方腊之乱始末并参考众说而写定的,《青溪寇轨》第三段“容斋逸史曰”末云“泊宅翁之志寇轨也”,即系指此而言。所谓“泊宅翁之志寇轨”,就是指“容斋逸史曰”一段之前摘自“泊宅翁”所著《泊宅编》中关于方腊起事的两段文字。此两段文字既被摘录并附按语,且补录相关材料,题作“青溪寇轨”(或为后人所题),则这一组文字只能视为“容斋逸史”所摘编,而不能把“泊宅翁之志寇轨也”理解为泊宅翁写了这本《青溪寇轨》。因此,此书白是“容斋逸史”之《青溪寇轨》,而不再是“泊宅翁”之“寇轨”。
    洪迈对方腊之乱非常熟悉而且关注,他在《容斋随笔》与《夷坚志》中,多处记录方腊事迹。例如,《容斋续笔》卷5《盗贼怨官吏》:“宣和中方腊为乱,陷数州,凡得官吏,必断脔支体,探其肺肠,或熬以膏油,丛镝乱射,备尽楚毒,以偿怨心。”《夷坚志补》卷1《程烈女》载方腊作乱,转寇新安。歙人程叔清家避地城南。《夷坚志补》卷3《黄汝楫》载越人黄汝楫家颇富,宣和中,闻方腊犯境,避地深山。《夷坚三己》卷7《真如院塔》载嘉兴城南真如院塔,宣和三年辛丑,遭方腊之乱,焚于烈焰。《夷坚志补》卷6《金源洞》载“青溪寇未作前一岁,歙州生麟死,后十日州人叶世宁梦乘麟登山”云云。另外,对于方腊之徒与吃菜事魔之关系,洪迈也非常了解,《佛祖统纪》卷48所录洪迈《夷坚志》逸文正是关于吃菜事魔事。
    《青溪寇轨》所抄录《泊宅编》与《鸡肋篇》之作者方勺、庄绰,皆为南北宋之际人,略早于洪迈,迈抄录其文,在时间上应不成问题。
    至于有人认为未见有洪迈署名“容斋逸史”之证据,殊不知今所存洪迈文字仅是其平生所作的一部分,故不足以否定洪迈曾署“容斋逸史”之号的可能。虽然南宋以后号容斋者非洪迈一人,但惟有洪容斋以“史”著称,且于乾道、淳熙间两度兼修国史,先后主持编纂《钦宗实录》和《四朝国史》,故其摘录相关文献以备修史之用,合情合理。
    我们通过对《青溪寇轨》与《容斋随笔》、《宋史》等文本的深入稽考和比对,更能发现洪迈与《青溪寇轨》文本之密切联系。
    [一]《青溪寇轨》中“容斋逸史曰”一段与洪迈《容斋随笔》有惊人相似处,如:
    “容斋逸史日”一段言宣和间花石纲之扰民,云:“士庶之家,一石一木稍堪玩者,即领健卒直入其家,用黄巾巴覆之,指为御物,又不即取,因使护视,微不谨,则重谴随之,及启行,必发屋彻墙以出。由是人有一物小异,共指为不祥,惟恐芟夷之不速。”
    《容斋续笔》卷15《紫阁山村诗》云:“士民家,一石一木稍堪玩,即领健卒直入其家,用黄封表志,而未即取,护视微不谨,则被以大不恭罪。及发行,必撤屋决墙而出。人有一物小异,共指为不祥,惟恐芟夷不速。”
    一眼就能看出,此两段文字极为相似。这是我们判断“容斋逸史曰”为洪迈之笔的最有力证据之一。关于这一点,前揭潘天桢、吴企明两先生文已有论述,可参不赘。
    [二]考《宋史》之《童贯传》、《朱劢传》、《韩世忠传》、《蔡京传》、《何执中传》等所记相关事件与《青溪寇轨》悉相关联。
    众所周知,元修《宋史》主要系依据宋朝国史而编,赵翼在《廿二史劄记》(卷23《(宋史)多国史原本》)中业已指出。而洪迈尝主持修纂神、哲、徽、钦《四朝国史》,其书虽佚,而实间接保存于《宋史》中。所以,我们通过对《宋史》相关史事记载的考察,或可以返观《四朝国史》的一些概貌。《宋史》诸传与《青溪寇轨》的关系,实际上折射出《四朝国史》与《青溪寇轨》的关系,而洪迈恰是这两者之间发生联系的关键人物。
    我们再寻绎《宋史》之《朱(面力)传》、《韩世忠传》、《蔡京传》等,发现《宋史》诸传与《青溪寇轨》中“容斋逸史曰”一段有许多一致相合之处。
    1、《宋史》卷470《朱(面力)传》与“容斋逸史日”文字相同处凡三:
    a、《朱(面力)传》:“(花石纲)至政和中始 极盛,舳舻相衔于淮、汴,号花石纲。”
    “容斋逸史曰”:“又引吴人朱(面力)进花石媚上,上心既侈,岁加增焉。舳舻相衔于淮、汴,号花石纲。”
    b、《朱(面力)传》:“截诸道粮饷纲,旁罗商船,揭所贡暴其上,篙工柁师,倚势贪横,陵轹州县,道路相视以目。”
    “‘容斋逸史曰”:“至截诸道粮饷纲,旁罗商舟,揭所贡暴其上,篙师柁工,倚势贪横,凌轹州县,道路以目。”
    c、《朱(面力)传》:“士民家一石一木稍堪玩,即领健卒直入其家,用黄封表识,未即取,使视之,微不谨即被以大不恭罪。及发引,必彻屋挟墙以出。人不幸有一物小异,共指为不祥,惟恐芟夷之不速。民预是役者,中家悉破产,多鬻卖子女以供其须。”
    “容斋逸史曰”:“士庶之家,一石一木稍堪玩者,即领健卒直入其家,用黄帊覆之,指为御物,又不即取,因使护视,微不谨,则重谴随之,及启行,必发屋彻墙以出。由是人有一物小异,共指为不祥,惟恐芟夷之不迭。民预是役者,多鬻田宅子女以供其须。”
    同时,我们必须注意,《朱(面力)传》这段文字几乎与《容斋续笔》卷15《紫阁山村诗》(见前引)完全相同,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宋史·朱(面力)传》依然是洪迈《四朝国史》旧文,而为“容斋逸史曰”出自洪迈之手的看法又佐一明证。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容斋逸史日”的三段文字的出处则是王偁的《东都事略》,《东都事略》卷106《朱(面力)传》于此三处分别作:
    a、“贯见之喜,始广供被以媚上,舟舻相继,号日花石纲。”
    b、“遏截诸道运纲,旁罗贾舟,舟揭所贡暴其上,连樯接橹,日夜不绝。篙工柁师,鞍轹郡县,人以目相谓,不敢谁何。”
    c、“一花一木,曾经黄封,护视不谨,则加大不恭罪。人有嘉木奇卉者,指为不祥,惟恐芟去之不速。民一与此役,中人之家,悉破产,至卖鬻妻子,以供其须。”
    稍作比较即可发现,《宋史·朱(面力)传》与“容斋逸史日”或《容斋续笔》的《紫阁山村诗》更为接近,这说明《宋史·朱(面力)传》不是直接依据《东都事略》,而应是来自洪迈的转述,很有可能就是洪迈所主持修纂的《四朝国史·朱(面力)传》。《东都事略》是淳熙间洪迈兼修国史时奏进的,并被《四朝国史》所参考采用。
    2、《宋史》卷364《韩世忠传》载韩世忠平青溪之寇与“容斋逸史曰”有相同处:
    《韩世忠传》云:“世忠潜行溪谷,问野妇得径,即挺身仗戈直前,渡险数里,揭其穴,格杀数十人,禽腊以出。”
    “容斋逸史曰”:“韩蕲王世忠,时为王渊裨将,潜行溪谷,问野妇得径,即挺身直前,度险数重,博其穴,格杀数十人,擒腊以出。”
    《四库全书总目》的《青溪寇轨》提要谓《宋史·韩世忠传》载韩平青溪之功盖系据此“容斋逸史日”载入,实际上,更确切地说,是依据《四朝国史·韩世忠传》,而《四朝国史》则是依据此“容斋逸史曰”,因此,可以推想,洪迈已把“容斋逸史曰”一段中关于韩世忠的史料写进了《四朝国史》。
    这段“容斋逸史曰”是较早以擒方腊之功归韩世忠的记载,因为韩当时地位尚微,斩获之功自归主将,所以“容斋逸史曰”云:“泊宅翁之志寇轨也,蕲王(韩世忠)犹未知名,故略之。”而洪迈的记载可能来自孙觌,孙觌尝撰《韩世忠墓志铭》,已经突出韩世忠平方腊之功。孙觌乾道间曾应洪迈之请参预《钦宗实录》诸臣列传的纂修。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 《韩世忠传》所载平寇事迹是洪迈与孙觌所当共知的。
    3、《宋史·童贯传》所附方腊事迹与《青溪寇轨》完全符合,这是非常明显的,兹不赘述。又考《宋史》卷351《何执中传》载何执中讯治妖狱一节,也与《青溪寇轨》第四段相合,《传》曰:“执中讯诸囚,听其相与语,谓牛羊之角皆曰股,扣其故,闭不肯言,而相视色变。执中曰:‘是必为师张角讳耳。’即扣头引伏。”《青溪寇轨》曰:“传言何执中守官台州,州获事魔人,勘鞠久不能得。或言何处州龙泉人,其乡邑多有事者,必能察其虚实,乃委之穷究。何以杂物百数问,能识其名,则非是,而置一羊角其间,馀皆名之,至角则不言,遂决其狱。”显然,《何执中传》当系据此载入。
    另外,《宋史》卷472《蔡京传》与“容斋逸史曰”有相同处:《蔡京传》云:“时承平既久,帑庾盈溢,京倡为丰、亨、豫、大之说,视官爵财物如粪土,累朝所储扫地矣。”而《青溪寇轨》“容斋逸史曰”,“蔡京父子欲固其位,乃倡丰、亨、豫、大之说,以恣蛊惑。”两者显然也是一致的。
    [三]《宋史·朱劢传》及《童贯传》所附方腊事迹与《容斋随笔》相合。
    1、《朱(面力)传》云:“徐铸、应安道、王仲闳等济其恶,竭县官经常以为奉,所贡物,豪夺渔取于民,毛发不少偿。”
    《容斋续笔》卷15《紫阁山村诗》:“宣和间,朱(面力)挟花石进奉之名,以固宠规利,东南部使者郡守多出其门,如徐铸、应安道、王仲闳辈济其恶,豪夺渔取。”
    2、《童贯传》中方腊事迹云:“时吴中困于朱(面力)花石之扰,比屋致怨,腊因民不忍,……起为乱。”
    《容斋续笔》卷5《盗贼怨官吏》:“宣和中,方腊为乱,……岂非贪残者为吏,倚势虐民,比屋抱恨,思一有所出久矣,故乘时肆志,人自为怒乎?”
    不仅文字相通,而且,《容斋续笔》此条与《青溪寇轨》“容斋逸史曰”一段以及《童贯传》所附方腊事迹的一段文字,三者的思想都是一致的。“容斋逸史日”认为宣和间蔡京、童贯等群邪执政,“所在贪墨,民不聊生”,花石纲兴,“思乱者益众”,方腊始反。且责问:“所以致是者谁欤?”显然,这与以上两则材料的思想一致,都把方腊致乱的原因归于时政之得失。
    综上所述,《宋史》的《童贯传》所附方腊事迹与《青溪寇轨》首两段相符,《韩世忠传》、《朱(面力)传》与《青溪寇轨》“容斋逸史曰”一段相符,《何执中传》与《青溪寇轨》末段相符,因此,有理由推断,《宋史》此诸人列传基本上应系依据洪迈《四朝国史》列传而修,而《四朝国史》关于方腊事迹则应系采自《青溪寇轨》。
    要言之,《青溪寇轨》实际上只是一件关于方腊事迹的史料汇编性质的简单文本,仅四段文字而已,尚不足以成为专书。《青溪寇轨》不可能是方勺所撰,而更合乎史实的推论是:它是洪迈在乾道、淳熙年间主持修纂《四朝国史》之际为备修史而辑集的一件史料文本。
    原载:《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8年第5期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评论
批评
访谈
名家与书
读书指南
文艺
文坛轶事
文化万象
学术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