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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观念与开放的民族性

http://www.newdu.com 2017-10-29 中国文学网 韩书堂 参加讨论

    民族性是一个民族精神、文化的本质性规定,决定了一个民族的文化在世界文化格局中的自我身份、地位,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世界文化格局的形成。中国文学理论民族性问题,必须思考决定中国文学理论民族性的本质性精神内涵、现代性价值追求、资源配置方面的古今转换与中西会通等问题,才能既不自闭于世界文学理论发展格局之外,又不丧失自己的文化身份。
    民族性问题产生于近代以来直至今日之全球化时代中国学术界的世界意识和自我危机意识。中国文学理论的民族性,决定于中国文学理论自身乃至于中国文化传统的本质性内涵。只有确立了自我的本质属性,才能与他者对话,才谈得上自我与他者的关系问题。“民族性”观念指向民族自我的独特性、个体性,同时,也指向共同性以及其间对话与交流的“间性”关系。所以,对于民族性的探讨,首先应该从传统的本我的本质属性出发,并延展到至中国与西方、现代与传统等视阈。
    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和本质内涵一致,中国文学理论的民族性是“中和”与“致用”。前者是本质,后者是功能,二者是体用关系。“中和”是中国的一个最为古老的观念之一。《中庸》言:“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中”是最基本的原则,“中”能保证“不偏不倚”的价值判断,既不偏于此,亦不偏于彼,双方平等存在,绝无偏执;用现代话语述之,即一种平等、各具主体性的存在观。当“喜怒哀乐”发之于心,出于心外,如果能和谐“中节”,则谓之“和”,各元素、个体的存在形态正如一曲铿锵乐曲,各音节互相依赖,又互相和鸣。故“和”是一种状态,是元素间性。“和”源于“中”,中是基础,和是结果。“中”说的是“不偏不倚”的本质,“和”说的是“化”的过程和结果,也兼指化合后的浑融一体状态;“中”要求构成存在世界的各个元素之间的相互独立、保有自己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但是这样只是一个存在的前提,而不是存在的样态,只有与他者“化和”之“中和”之后,自我才能更好地存在,而不至于固步自封、僵化死亡。
    “中和”观念源出中国古代的礼乐文化。例如“仁”,仁爱是发生于人和人之间的,故“仁”的存在基础是个人作为独立主体的成立。如礼,钱穆先生说:“礼者,于分别中见和合,于上下间见平等。……礼者体也。有礼则相互各有地位而共其成为一体。”要之,“仁”要求独立个体基础上的人间共通之爱,礼要求独立个体基础上的分别,二者有不同的价值追求。但是,二者的最终目的,还是人与人间的仁爱、和乐,只是要求有某种约束、节制,才不至于流于随意和变乱。其他如儒家与道家都在以不同的形式讲求天人合一,而此天人合一,也是要求先有天人相分才能有合一,天与人首先是对立的,其次才能合一。 正是因为人与人、人与天、自我与他者之间有而且必须有明确的界限,它们有差异、有界限,保持着各自存在的独立性与个体性,才能作为一个主体参与世界的构成、运动与发展。这是世界存在的前提。只有在这一前提条件成立的情况下,各不同元素间才能够站在不同的立场上,观察、反思自己,立足差异,消解差异,并不断地制造差异,在此种矛盾运动中构建自我的存在。这种存在过程和达成方式就是“中和”。“天下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和而不同,不同而和,同而不和,同则不继,理应成为一种世界民族与文化的伦理规范和动作程式。
    因之可以认为,“中和”可以分解为“中”与“和”两个意义场所,前者指个体性、独立性、自我性、主体性;后者指关系性、交互性和主体间性。“中和”之意义含项包括:一、多元主义,即具有多个相关元素;二、个体主体性,即放弃主客体二元对立的形而上学的科学认识论思维模式,使客体主体化;各个元素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且具有主体性;如人与人,人与自然,阴与阳,过去与现在,乃至观念与观念……现实世界和思维中的存在者都互为主体;三、平等的伦理原理,即原则上以各个体间的平等为基本价值取向,但是,当文化的历史发展使各种文化具有强势与弱势,文化间暂时无法平等地相处时,承认某种文化秩序并为改变之而努力;四、和合化生,即各主体间通过对话、交流、互渗、互化等渠道,在他者身上照见自己的不足,并从他者获取资源以成就自我健康发展,使自我的个体性和主体性加强,并进一步在他者的镜子中烛照自己新的、完整的形象。和合化生是一个向对方运动的成长过程。一言以蔽之,即“和而不同”。
    具体到中国文学理论的民族性问题,基于同样的思维方式,可以认定,作为描述中国文学理论民族性的核心范畴的“中和”,其内涵构成有内外两个层次:内层是中和作为中国文学理论的特质,其观念是中和的,表现为天人合一、主客未分、心物统一、文学上的美善中和等的诗意本质,构成了中国文学理论的特殊性、个体性,是之所以区别于其他民族文学理论的本质规定性;外层表现在关系论上中国文学理论的开放性,讲究与他者的主动交流与融通、互通有无,保持与他者的“对话”交流常态。中国文学理论本身的“中和”本质与中外文学理论之间的“中和”关系,构成了“中和”理论的两个支架。作为观念,它表达了中国文学理论的内在本质性规定;作为动作,它展开了多元主体间的对话行为;作为状态,它描述了多元主体间对话与商讨的主体间性;作为价值准绳,它再现了中国文化温柔敦厚的文化内核;作为方法,它给我们提供了走出中与西、古与今、文学的自律与他律之困境的可能;作为范畴,它理应成为“中国文学理论民族性”最恰当的语言载体。
    原载:《文艺报》2011年01月19日
    
    原载:《文艺报》2011年01月19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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