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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氏与“七出”关联之看法

http://www.newdu.com 2017-10-29 中国文学网 张庆 参加讨论

    问题本身来自于第七十五回开端的一条脂批内容。在原本文字中,尤氏接上回故事从惜春处负气而出,事后来到李纨处攀谈几句,却在话语间不经意勾出她内心的几点忿怨。此处依郑红枫脂评辑校文字尽录如下:
    尤氏笑道:“你们家下大小的人只会讲外面假礼貌假体面,究竟作出来的事都够使的了。”
    此处有庚辰本双行夹批曰:按尤氏犯七出之条,不过只是“过于从夫”四字,此世间妇人之常情耳。其心术慈厚宽顺,竟可出于阿凤之上。特用明犯七出之人从公一论,可知贾宅中暗犯七出之人亦不少。似明犯者反可宥恕,其饰己非而扬人恶者,阴昧僻谲之流,实不能容于世者也。此为打草惊蛇法,实写邢夫人也。
    此批提到了一个“七出”的问题,也就在这里作一下简单的介绍。在古代那个男尊女卑的社会里,封建制度为女性制造了相当一些法律条例,目的就是为了在家庭中巩固夫权并在更大程度上束缚压迫女性。“七出”的另一种同义说法叫作“七去”。据《大戴礼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而《唐律疏议》则记曰:“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可见这两个名词确是同一意思的两种稍异的表示罢了。
    既曰“出”曰“去”,无非是指当女子有染这七项条例中的任意一条时,其夫均可提出休妻之名。当然,为使此法不致滥用,古时同样也制订了所谓“三不去”的原则,稍作缓和,但毕竟于事无大补,甚至连明初的刘基都对“七出”之条大抱不平了。这些话题不是本文的主要讨论,所以也就稍作评议在此结束。
    现在就有一个显眼的问题蹦了出来:批语说尤氏有犯“七出”之条,那么她究竟所犯的是哪一条呢?批语本说“过于从夫”四字,可是无论从哪一个版本的“七出”条例中,都并没有这一个项目。难道说是作批人对此的无知妄记?这一点的可能性我深信不大的。因为“七出”与“三从四德”一般几乎是古时极普遍的通行法则,作批人是没有理由在这一基础问题上产生淆乱的。因此这“过于从夫”四字,并不能作为“犯七出之条”的解释说明来理解。但尤氏确又是被指定有犯“七出”的,因为批语后面就跟说了“特用明犯七出之人从公一论”这样一句。如果尤氏未犯“七出”,那么此句之评又从何谈起?既然作批人不会无的放矢,那么我们就可以对于这“犯七出之条”作点简要分析了。
    从《红楼梦》文本文字中,尤氏是一个不太着眼的人物,因此人们也时常忽略了对于她的关注,而且大致把她当作一个比较温驯的弱女子罢了。诚然,如果我们一定要把“不事舅姑”“盗窃”“妒忌”“恶疾”这类的罪状强压于其上,大致都只能算是“莫须有”之罪证罢了。而剩下的三条,却是最容易被人拿出来说事的了。尤其以“淫佚”为重。因为这一点大概已经成为红楼女子当中谁也洗脱不开的话题。
    我在粗略地调查之后,发现也确实是有相当一部分人认定尤氏是很带有“淫佚”之罪的可能性的。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我个人认为与当日焦大醉骂这一节永恒不脱的话题关系甚紧。因为大家都感觉“爬灰”之罪已经拿下一个秦可卿来归案了,那么“养小叔子”之罪名总不能没人来承担。可是涉及到“养小叔子”,能够符合基本要求的女子又毕竟不多。既然是“淫”,首先总不能在半老徐娘里去找,而且这个女子肯定还得有“小叔子”可养才是。这样,王熙凤与尤氏,也就“当仁不让”地被“公推”到审判台前排。
    其实,无论是凤姐或是尤氏,如果把她们轻易定下一个“养小叔子”的罪名,都可以认为是极不“厚道”的一种行为。我在很早以前就已经在相关评述中表示焦大之醉骂未必逐条都需要“实证”相依的,要这样也真不能算作“醉骂”了。可是人们还是宁愿不顾一切地来寻找一个顶罪人,这样的“文字狱”案也就接二连三地被发明出来了。
    尤氏为什么可以被人戴上“淫佚”的罪名呢?因为她在第七十五回就被名为“女儿”的惜春四小姐指骂过,而且文中还特意加强说明是“尤氏心内原有病”,而且第七十五回还提到她“偷着瞧瞧”贾珍闲闷时约来的一批“赴赌”的浪荡子们,甚至对府内一些明目张胆的“淫佚”之事可以做到充耳不闻,这些都说明她心中也是极有鬼的。但这些“罪证”其实都是很站不住脚的。“尤氏心内原有病”,不过因为她所参与调教的宁国府确实如惜春所说污秽不堪,而且自己的儿媳妇秦可卿也确实就曾与尤氏自己的丈夫有乱伦之径。有如此之家丑,惜春的尖薄话语又如何不会直刺她的“心病”呢?至于偷窥聚赌一节,这更不能算作“淫佚”的罪证了。因为如果这也算是犯了“淫佚”,那她在当时还能“遂向银蝶众人”公开自己这一“淫佚”的准行为么?而对于家丑充耳不闻,更不过说明她本人内性柔弱,许多事情只能睁一眼闭上眼,此节大体就如《金瓶梅》中的吴月娘罢了。
    既然“淫佚”罪是根本说不通的,也就有人开始把这项罪名往“无子”上面去靠。其实这种靠法,也是很有离谱之处的。这里我们可以直接从这条脂批本身找到最硬实的驳论根据:
    特用明犯七出之人从公一论,可知贾宅中暗犯七出之人亦不少。
    现在我们不妨把“无子”的罪据往这原话中一套,那么这一句就完全可以翻译为:特用明犯“无子”之人从公一论,可知贾宅中暗犯“无子”之人亦不少。
    这一下就怪了。如果是“无子”,难道也有“明犯”与“暗犯”的区别么?贾府中明着不生孩子的人尤氏能算一个,然后暗着不生孩子的人还有一大片?这种语言逻辑,假道只剩下完全令人费解的余地了。可见“无子”的解释,也是根本行不通的。尽管在批末“邢夫人”一点中,尤氏还可以与邢夫人很巧妙地寻找到“无子”的共同点,但在这一处的解析中却已经无法通关了。
    那么这样一来,只剩下最后一条路可选了,这就是“口舌”。而这条脂批的正确解释,恰恰也正在此。这本身似乎只是一个很正常很简单很平实的解释方式,可是由于人们已经习惯于对红楼细节的有意玄乎化,倒让许多人把这最浅显的一点给完全忽略了。现在,我们逐次分析这种解释的合理依据。
    首先,从当时情境上来说,就事论事,尤氏原话,确实已经在言语上构成了相当的评价口气,而且还带有贬损之意。她的话自然是有道理的,而且根本就是一句大实话。但古时的女子不应该过问这么多的是非,给她冠一个“口舌”之罪,合情合理。这样,这通篇一段脂批,也就极容易梳理清楚了。
    按尤氏犯七出之条,不过只是“过于从夫”四字,此世间妇人之常情耳。其心术慈厚宽顺,竟可出于阿凤之上。
    尤氏是犯了“口舌”,但她毕竟是一个弱性女子,因此根本不可能在家庭中的男人面前抗争否定什么,她只是在形式上委曲求全,而内心实在饱受委屈的时候,便不可能再把抱怨的心态全然封闭。这是“世间妇人之常情”,是足以理解与同情的了。而反思到心术之上,她在贾府女人当中无论如何也够得上“慈厚宽顺”四个字,于性情之上是明显不同于凤姐的严苛泼辣。
    特用明犯七出之人从公一论,可知贾宅中暗犯七出之人亦不少。似明犯者反可宥恕,其饰己非而扬人恶者,阴昧僻谲之流,实不能容于世者也。此为打草惊蛇法,实写邢夫人也。
    这后半段其实完全是对前半段的进一步阐发,在主题表达上更显吻合。因为这一处的文字当中,尤氏无疑是犯了“口舌”,而且她丝毫不是背地里说人的坏事,而是当着荣国府“大少奶奶”的面直言不讳了。尤氏是在明犯,但同时我们也可以想象得到,贾府中暗犯“口舌”之人,又究竟又有多少呢?明犯之人,是毫无心机的,我们还尽可以去理解宽恕。那么暗犯之人呢?那些“饰己非而扬人恶者,阴昧僻谲之流”,以作批人一句“实不能容于世者”,点破了书作者与批者所共有的审视态度。所谓“打草惊蛇”,又根本在于这一句是“实写邢夫人”呀。明眼人读到此几回,都已经知道前一节写到“惑奸馋抄检大观园”的情形,其煽风点火之人,恰是宁国府的邢夫人了。而庚本此处亦写到了李纨的心理反应:“李纨听如此说,便知他已知道昨夜的事”(列藏本“如此说,便知他已知昨夜之事”作为批语出现)。这又何尝不是在说明,明写李纨实写邢夫人,都尽悉系在“抄检大观园”这条主线之上呢?而且,相较于尤氏的“明犯”,邢夫人的“暗犯”确是最不可宽恕的了。
    然而,并不止于此,便是同在第七十五回目中的稍后,就还设有文字照应。在尤氏偷窥“聚赌”的情节中,邢大舅,也就是邢夫人的亲兄弟,“便酒勾往事,醉露真情起来”,向贾珍抱屈,正是在告说邢夫人的不是。而贾珍也“深知他与邢夫人不睦,每遭邢夫人弃恶,扳出怨言”。尤氏在听了这样一段之后,“乃悄向银蝶笑颜道:‘你听见了?这是北院里大太太的兄弟抱怨他呢。可怜他亲兄弟还是这样说,这就怨不得这些人了。’”又是点醒邢夫人之恶处!作批人通观篇目能留下方才那一番批语,也更是全乎情理之中了。既然如此,我们又还有什么理由,丢弃“口舌”一节,反把尤氏戴上另外一些“莫须有”那一类没有丝毫信据的恶性罪名呢?作者的本意,似乎一直不曾对尤氏的形象有多少恶化,后人妄拟之,乃大错耳。
         天涯浪子,戊子晚春,于卧石斋。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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