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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曹頫不是畸笏叟

http://www.newdu.com 2017-10-29 中国文学网 童力群 参加讨论

    第一节、“曹頫是畸笏叟”命题的依附性
    “曹頫是畸笏叟”这一命题是依附于“曹雪芹是《红楼梦》前八十回(《石头记》)的作者”而成立的。
    如果“曹雪芹是《红楼梦》前八十回(《石头记》)的作者”命题不能成立,“曹頫是畸笏叟”这一命题自然不能成立。
    我认为:曹雪芹原创了《红楼梦》,这《红楼梦》只有十八回,是一部纯爱情的中篇小说,其内容见于明义《题红楼梦》绝句二十首;尽管“曹雪芹原创《红楼梦》”内容后来融于“《红楼梦》前八十回(《石头记》)”,尽管曹雪芹的某些经历与曹雪芹家族乃至于亲戚的某些生活素材后来融于“《红楼梦》前八十回(《石头记》)”,但是,“《红楼梦》前八十回(《石头记》)”的主创者另有其人。
    总之,既然“曹雪芹是《红楼梦》前八十回(《石头记》)的作者”命题不能成立,那么“曹頫是畸笏叟”这一命题自然不能成立。
    第二节、如何能“犹在耳”呢?
    一、戴不凡先生的论述
    戴不凡先生《畸笏即曹頫辩——脂批考之一》的第三节是“畸笏即曹頫”。该节写道:“……畸笏何许人也?答曰:基本上可以确定他实即曹頫化名。试看:……(三)他对曹家被抄没事,记忆异常清晰。十三回(274页;括号中为甲戌本异文)朱眉批秦氏托梦时说‘若应了‘树倒猢狲散’这句俗语……’云: 
    ‘树倒猢狲散’之语今(全)犹在耳,屈(曲)指卅(三十)五年矣!哀哉伤哉!宁不痛(恸)杀?!
    又是典型地符合特征a、c、d的;据靖本‘壬午季春畸笏叟’又批阅过本回,则此批明为畸笏壬午所书。畸笏曲指计年(特征 d)均以二十、三十整数为单位,此独例外。由壬午(1762)上溯三十五年为雍正五年丁未(1727),查历史,雍正皇帝恰好是本年十二月廿四日下旨抄没曹頫家的。事历三十五年,畸笏老人批书时竟然记得一点不错!又按,‘树倒猢狲散’是曹寅生前的一句‘黑话’;‘猢狲散’后三十五年批书人畸笏于书中见此语而发出‘宁不痛(恸)杀’的呼号,足见他是曹寅家的亲人。”
    二、如何能“犹在耳”呢?
    庚辰本、甲戌本第十三回里有批语云“‘树倒猢狲散’之语今(全)犹在耳,屈(曲)指卅(三十)五年矣!哀哉伤哉!宁不痛(恸)杀?!”
    戴不凡先生写道“由壬午(1762)上溯三十五年为雍正五年丁未(1727)”。
    曹寅逝世于康熙五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到雍正五年,已经有十五年了。
    诚然,曹寅曾经说过“树倒猢狲散”之语,此语是他在世之言。无论是他的朋友、幕僚还是亲人,只能在康熙五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之前听到此语。
    既然到了雍正五年谁都不能起曹寅于地下来说“树倒猢狲散”之语,三十五年之后的壬午(1762)年又如何能“犹在耳”呢?
    第三节、“三十年前”不是“三十五年前”
    一、蔡义江先生的论述
    《红楼梦学刊》2004年第一辑,发表了蔡义江先生的《畸笏叟考》。
    该文的尾句是“无论从哪一方面看,畸笏叟都只能是曹頫。”
    该文第七节写道:“第十三回末尾,凤姐受贾珍之托,准备协理宁国府、操办秦氏丧事前,曾在家细细分析宁府种种弊端,她归纳为五条,畸笏有眉批说:
    旧族后辈受此五病者颇多,余家更甚。三十年前事见书于三十年后,令余悲痛,血泪盈面。(甲戌本眉批)
    读五件事未完,余不禁失声大哭,三十年前,作书人在何处耶?(庚辰本眉批)
    这里‘三十年前事’,显然等于说‘事败抄没之前的事’。这样,从雍正六年(1728)起,数到三十,应是乾隆二十二年(1757)丁丑。这一年正是畸笏加批之年,其批‘谢园送茶’一条,即署作‘丁丑仲春,畸笏’;只不过在‘壬午’年之前,他的批署名号、时间的极少见而已,但实际数量并不少。”
    二、“三十年前”不是“三十五年前”
    在该文里,蔡义江先生将“三十年前事”偷换成“事败抄没之前的事”,将“乾隆二十二年(1757)丁丑”偷换成“乾陵二十七年(1762)壬午”。
    “乾陵二十七年(1762)壬午”的“三十年前”是“雍正十年(1732)壬子”!
    曹家“事败抄没”在“雍正六年(1728)戊申正月初六”。
    从“雍正六年(1728)戊申正月初六”到“乾陵二十七年(1762)壬午”是虚年“三十五年”,而不是“三十年”!
    难道畸笏叟不会写“三十五年”这四个字吗?就在同一个抄本(甲戌本)的同一回(第十三回)里,畸笏叟写了眉批“‘树倒猢狲散’之语全犹在耳,曲指三十五年矣!哀哉伤哉!宁不恸杀?!”
    显然,在畸笏叟那里,既有“三十五年”,又有“三十年”,一清二楚!
    显然,只是蔡义江先生在削足适履!
    既然“三十年前事”与曹家“事败抄没之前的事”对不上号,那么,写出“三十年前事”批语的畸笏叟就不是曹頫,而是另有其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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