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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浒传》的公案叙事形态论析

http://www.newdu.com 2017-10-29 中国文学网 吕小蓬 参加讨论

     “公案小说”的提法最早出自何人之口,现在已难以确切考证, 而将“公案”作为小说门类的做法则始于宋代。人们通常认为“公案小说是中国古代小说的一种题材分类;它是并列描写或侧重描写作案、断案的小说……就是说,并列描写作案与断案的;侧重描写作案,而断案只是一个结尾的;侧重描写断案,作案的案情自然夹带于其中的;这三种大的类型,全是公案小说。”[1](P1)
     《水浒传》是一部描写梁山义军形成、壮大、发展乃至灭亡的宏大史诗, 如果参照这一定义,显然并非公案小说。事实上,鲁迅的《中国小说史略》就根据其题材来源,将其归为“元明传来之讲史”,后代的研究者也多将其归为“英雄传奇”或“侠义小说”。不过,如果着眼于《水浒传》的创作实际,那么不仅梁山好汉聚哮山林、对抗官府本身就是一桩惊世大案,而且好汉们无论在被逼上梁山、还是在行侠仗义的过程中也都伴随着大量案件的发生,这些公案既是《水浒传》故事情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突出了梁山好汉行侠仗义的英雄形象,深化了作品的主题。也许正是因此,孙楷第才独具慧眼地在《中国通俗小说书目》“明清小说乙部”中,将“说公案第三”分作“侠义”“精察”两个子目,把《水浒传》列入“说公案”中的侠义类,并注明“以上专演公案”。可见,尽管从小说类型学的角度看,《水浒传》究竟是不是公案小说至今仍是见仁见智,但毋庸置疑的是,公案确实是《水浒传》中引人注目的重要文学因素。
     正如法国结构主义叙事学家R.巴特所指出的:“人们把故事中凡是以相关项的面目出现的切分成分都作为单位。一切功能的灵魂,如果可以这么说的话,是其胚芽,是可以在叙事作品中播下一个成分,以后在同一层次或在别的地方,在另一层次上成熟的东西。”[2]《水浒传》中的公案正是这样一个个单位,即叙事单元,在文本的不同层面构建着叙事话语,发挥着内在功能。加拿大文学批评理论家诺斯洛普·弗莱曾以欣赏绘画为喻,谈及文学批评的视角问题:“观赏一幅画时,我们可以站在近处,对其笔触和调色的细节进行分析。这大体上与文学中的新批评的修辞分析相同。如果离开画面一段距离,那就可以更清楚地看到整个构图,从而更着重于研究画面所表现的内容。”[3](P156)在考察叙事文本的叙事单元时,我们不妨兼采近看和远看两种距离,即一方面从微观上审视《水浒传》中各个公案叙事单元本身的外在,内在形态,另一方面从宏观上考量公案叙事单元之间、单元与叙事线条之间的联系机制,从而发掘它们所表现出的新的叙事形态和叙事功能,透视公案单元在小说发展中的转变与作用。
    (一)
     “公案小说是以公案事件为题材的,公案小说理应包括作案、报案、审案(侦破)、判案等几个环节。然而公案小说在产生初期就不那么完备,因为公案小说是从公案故事发展起来的,所以公案小说在萌芽和成长时期往往是不完整的。有的只写了作案和破案的经过,有的只有作案、报案的过程,还有的则只有报案、审案和判案的内容。”[4](P4)事实上在小说文本中,公案作为叙事单元,发案、破案、判案、结案往往对应着情节发生、发展、高潮、结局的四个要素,是随着小说艺术发展而逐渐成型的公案叙事结构。即便是小说文体趋于成熟的唐代,小说文本中尚常常不具备这种完整的公案叙事结构,唐人小说中这种公案叙事结构的残缺,造成了故事情节的断裂、公案话语的浅陋,实则体现了公案叙事技巧的不成熟。
     宋元小说、特别是话本短篇,开始普遍具备完整的公案形态, 成为公案叙事结构定型的重要时期。从《宝文堂书目》《也是园书目》《清平山堂话本》《古今小说》《警世通言》《醒世恒言》的有关记载,并结合前人的有关考证来看,可确定现存16种宋元话本短篇包含公案叙事单元。这16种宋元话本短篇中的公案全部具备了发案、破案、判案、结案的四重结构,且形态大体相似,仅以《错斩崔宁》为例:故事的前因即刘官人夫妇给丈人拜寿得到十五贯,酒醉后与妾开玩笑致使其连夜出走,同时也是案件发生的背景;故事的发生是窃贼杀死刘官人,刘妻次日报官,则对应着发案、破案;故事的发展是妾与崔宁被屈打成招而处死,这也是审案、判案的过程;故事的结局为真正的罪犯落网、被处决,案件也随之终结。公案的叙述时空与整个故事的发展相对同步,案件的来龙去脉通常也就意味着故事的前因后果,构成故事的叙事线条。可见,宋元话本短篇小说已开始形成了公案小说叙事中发案、破案、判案、结案的基本结构。
    (二)
     成书于宋元时期的讲史话本《大宋宣和遗事》, 讲述了北宋王朝在内忧外患之下覆灭的历史进程,其中仅在元集、亨集中概述了宋江等三十六人从落草梁山到被招安的过程,但却成为《水浒传》的重要创作来源之一。这部讲史话本在讲述梁山泊故事时,共写到了三桩公案:第一桩是在运送花石纲途中,杨志因卖刀纠纷杀人,被判“配卫州”,而同行的孙立等出于义气劫囚落草。第二桩写晁盖等劫取生辰纲,官府通过审讯花约侦破了案件,晁盖等为逃避追捕而落草。第三桩是宋江由于情妇阎婆惜与吴伟通,一怒杀死二人,事发后逃脱官府追捕而上梁山。尽管这三桩公案在数量上并不多,但相对于梁山故事这一大的叙事单元在《大宋宣和遗事》中所占的篇幅来说,这三个小叙事单元的存在密度是相当大的。在公案的叙事形态上,这三桩案件都是不完整的,第一桩有发案、破案、判案,而没有结案,后两桩的作案人在案件侦破后逃亡,根本没有受到官府的审判。但在叙事功能上,这些叙事结构并不完整的公案却已经与宋江等落草梁山的事件之间开始形成了一个独特的公案话语,是梁山造反情节向前发展的内在动力。可见,与公案小说的叙事传统相比,《大宋宣和遗事》这三则公案,虽只是片言只语,但其叙事手法已经悄然发生了某种变迁。
     作为对《大宋宣和遗事》中梁山故事的再创作, 《水浒传》不仅保留了《大宋宣和遗事》中的这三桩公案,而且以章回小说特有的曲折笔法,极力敷演了更多的、形形色色的案件,勾连出一幅规模宏大、纵横交错的社会罪案图。在120回中, 除梁山好汉聚哮山林、对抗官府这一桩大案外,共写到47个具体案例,如下表统计:本表只将文本中有较详细描写的案例统计在内,而行文中概述的案例则忽略不计,如第1回的高俅怂恿良家子弟嫖娼案、第12回中杨志失花石纲案、第23 回中武松殴伤清河县机密案等。
     吕小蓬:《水浒传》的公案叙事形态论析 有无
    编号 回数 案发概况 官府勘断情况 结案 余波
    1 2 高俅挟私报复王进 无 无 王进逃亡
    2 2 李吉诬告史进通盗匪 官府捉拿史进 无 史进杀仇人逃亡
    3 3 鲁达打死恶霸镇关西 鲁达被通缉 无 鲁达逃亡
    4 4 周通于桃花村强抢民女 无 无
    5 4 周通、李吉桃花山抢劫杀死客商 无 无
    6 6 鲁达、史进杀死瓦罐寺恶僧道 无 无
    7 7、8 高衙内强奸不遂,高俅诬陷林冲 林冲被刺配,家破人亡 有
    8 8、10 高衙内派差役、陆谦暗杀林冲未遂 无 无 林冲杀陆谦上梁山
    9 12 杨志杀死泼皮牛二 杨志自首被判充军 有
     杨志被诬私通盗寇;何清、何涛报官,白 晁盖等落草梁山、杨
    10 16、17 晁盖等劫取生辰纲 胜招供,晁盖等被通缉 无 志落草二龙山
    11 20 晁盖等拦路抢劫客商 无 无
     21 宋江杀死阎婆惜 阎婆报官,宋江被通缉 无 宋江投奔柴进
    12 36 宋江被刺配江州 有
    13 25 西门庆、潘金莲通奸,并杀武大 无 无
     武松复仇杀死西门庆、潘金莲,将王婆
    14 26 送官 府尹判王婆剐、轻判武松刺配 有
    15 27 孙二娘等谋财害命杀死头驼等人 无 无
    16 29 蒋门神强占施恩家产 无 无
    17 29、30 张都监诬陷武松盗窃 武松被屈打成招刺配恩州 有
     张都监派人暗杀武松,武松复仇杀死张
    18 30、31 都监、蒋门神等19人 武松被通缉 无 武松欲落草为寇
     王道人杀人并强占民女,武松杀王道人
    19 32 等2人 无 无
     王英抢刘夫人被宋江劝解,刘夫人反诬
    20 32、33 陷宋江 宋江被捕受酷刑 无 花荣等劫囚车
    21 36 李俊等开黑店谋财害命 无 无
    22 37 张横等谋财害命 无 无
    23 39 宋江题反诗,黄文炳报官 知府判宋江死刑 无 晁盖等人劫法场,众
     人同奔梁山
    24 40 戴宗向梁山好汉报信 戴宗被判死刑 无
    25 43 李鬼抢劫,被李逵杀死 李逵被追捕 无
    26 45、46 石秀、杨雄杀奸夫奸妇等4人 石秀、杨雄被通缉 无 投奔梁山
     时迁、石秀、杨雄洗劫祝家庄,杀死10
    27 46 余人 无 无
    28 49 毛太公诬陷解氏兄弟 解氏兄弟被屈打成招 无 劫牢反狱投奔梁山
    29 51 雷横因争执,打伤白父 白秀英报官,雷横受刑 有
    30 51 白秀英殴打雷横母,被雷横打死 被押赴济州受审 无 投奔梁山
    31 51 朱仝私放雷横 被判刺配沧州 有
    32 51 李逵杀小衙内 朱仝被通缉 无 投奔梁山
    33 52 殷天锡打死柴皇城,李逵杀死之 柴进被抓受刑 无 被救后投奔梁山
    34 53 施法术将李逵带上公堂 李逵被屈打成招自诬 无
     贺太守强抢民女刺配其父,史进、鲁达
    35 58、59 杀贺太守未遂 史进、鲁达受刑后被囚禁 无
    36 62 卢妻及奸夫李固告发卢俊义 卢俊义被屈打成招,脊杖40,配沙门岛 有
    37 62 董超、薛霸暗杀卢俊义不成,反被燕青 卢俊义被判斩 无 梁山好汉攻克大名
     杀死 府,卢俊义上梁山
    38 62、63 石秀劫法场杀死数十人 石秀被捉囚禁 无
     张旺谋财害命,欲杀张顺; 张顺杀死张 无 无
    39 65 旺等5口
    40 67 李逵杀韩伯龙,并抢掠财物 无 无
    41 69 李瑞兰告发史进 史进受刑被囚禁 无 宋江等劫牢反狱
    42 73 李逵杀奸夫、淫妇 无 无
     王江董海冒充梁山好汉奸淫妇女,被李
    43 73 逵杀死 无 无
    44 74 李逵杀死任原 无 无
    45 120 高俅毒死卢俊义 无 无
    46 120 蔡京毒死宋江 无 无
    47 120 宋江毒死李逵 无 无
     在叙事形态上,这47桩公案中,发案、破案、判案、结案四层结构完整的只有8桩(即编号7、9、12、14、17、29、31、36),在公案数量中所占比例不足20%。有发案而无勘断、结案的共21件(即编号1、2、4、5、6、8、11、15、16、19、21、22、27、39、40、42、43、44、45、46、47);有发案、破案、判案,而最终未能结案的共18桩(即编号3、10、13、18、20、23、24、25、26、28、30、32、33、34、35、37、38、41)。
     这8桩叙事结构完整的公案,有着相同的叙事语境,共同凝聚出三股强大的叙述张力。首先,从犯案者的身份来看,除卢俊义以外,其余众人均曾为官府中人:林冲是八十万禁军教头,杨志为殿司制使官,武松、雷横、朱仝均为衙门的都头,宋江是“长为吏役决刑名”的郓城县押司。卢俊义虽不是官府中人,却也身为东溪村保正,于一方治安有责。《水浒传》恰恰安排这几位知法懂法的乡绅、身为执法者的官吏,作为案件的被告受到审判和惩处,在作案人的身份与他们冲撞王法的行为之间打造出一股强大的张力。其次,从案件性质看,犯案者均涉案有因。林冲(编号7)、武松(编号17)、卢俊义(编号36)皆是遭人陷害,被罗织罪名蒙受冤狱。朱仝(编号31)仗义救人才吃了官司,武松所杀的西门庆和潘金莲(编号14)是通奸杀夫的罪犯,雷横所打的白秀英父(编号29)是仗势欺人的泼皮。特别是杨志、宋江二人,在《大宋宣和遗事》中,他们的杀人动机并没被赋予多少光彩,而《水浒传》则改编为杨志杀死横行乡里的泼皮牛二(编号9)、 宋江杀死欲泄露梁山机密的阎婆惜(编号12),即由一时意气的个人行为升华为为民除害、大快人心的正义之举,所以当杨志杀死牛二后,“众多押牢禁子、节级见说杨志杀死没毛大虫牛二,都可怜他是个好男子,不来问他要钱,又好生看觑他。天汉州桥下众人,为是杨志除了街上害人之物,都敛些盘缠,凑些银两,来与他送饭,上下又替他使用。推司也觑他是个首身的好汉,又与东京街上除了一害,牛二家又没苦主,把款状都改得轻了。”[5]《水浒传》透过这8桩公案,传达出这样的叙事话语——即使犯案者是正人君子,即使他们采取的是扶危济困、惩恶除奸的正义行为,但在“休言死去见阎王只此便为真地狱”的官府,却只能面对被拷讯、囚禁、流放、处死的命运,这也就显示出了这8 桩公案所蕴含的第二股张力——英雄气质的张扬与英雄命运的失落之间的张力。第三,从案件的结果看,在表层上,这8桩公案均以犯案人受到判决,判决得以执行告终。但如果我们沿着公案叙事单元继续发掘下去,却看到大相径庭的深层结果——犯案人无一例外地再度涉案。林冲被刺配后再遭暗算,杀死陆谦而投奔梁山(编号8);杨志被充军后,又因失却生辰纲而被诬私通盗寇(编号10);宋江被刺配江州后,又因题反诗被判死刑(编号23);武松被刺配后,被张都监陷害,连续卷入两起公案(编号18、19);雷横被当街受刑示众后,紧接着就发生了白秀英命案(编号30);朱仝被刺配沧州后又涉嫌害死小衙内(编号32);卢俊义被配沙门岛后,又因燕青杀死董超、薛霸,而被判斩(编号37)。这些看似结案的审判无一例外地成为诱发其他案件的“因”,在审判的目的与实际结果间形成巨大的反差,这第三股张力拖动着案件像滚雪球一般聚积起来。由此可见,这8桩完整的公案在叙事上蕴含着三股张力,它们的公案话语是一致的,即传达对封建法制公正性的强烈质疑。
     再看《水浒传》中所写的39桩不具备完整公案结构的案件,它们数量众多, 超过案件总数的80%。在百二十回的章回小说中,出现如此数量众多的无法勘断、结案的公案,显然不是一种巧合。正如瑞士结构主义者皮亚杰所说:“正因为一个场里的所有成分都一直属于整体,每一局部的变化都会引起整体的改组。”[6]这些不了了之的案件构成了《水浒传》中公案叙事结构的失重状态,它所引发的结果则是公案话语的变迁,是对公案小说中的传统精神的颠覆——不再以真相大白的结案赞扬清官能吏的明察秋毫,也不再以个体人生的衔冤负屈来感慨命运的劫难,更不靠制造圆满结局阐发善恶有报的伦理观念,而是在宏观视角上,图景式地展现社会整体的混乱无序、法律对社会管理职能的失控。
     法律不能制裁恶霸奸徒,贪赃枉法的官吏甚至助纣为虐, 于是便陆续有了梁山好汉替天行道、惩恶除奸的义举——鲁达打死恶霸镇关西(编号3)、武松打走恶霸蒋门神(编号17)、李逵杀奸夫淫妇(编号42)等等。可以说在这些案件中,作案的梁山好汉倒成了实际上的审判者、社会正义的维护者,他们惩恶除奸反而受到官府的通缉,最终不得不落草为寇,却继续以民间审判者的面貌出现,对为非作歹者执行自己的正义审判。
    (三)
     从结构主义叙事学的角度而言,文本中不同的叙事单位具有不同的功能, “不是所有单位都具有同样的‘重要性’。有些单位是叙事作品(或叙事作品的片断)的真正铰链,另一些单位只是‘填补’把功能一铰链隔开的叙述空间。我们称前一种单位为基本功能(或核心),鉴于后一种单位的补充性质,我们称其为催化。”[2]因而,叙事单元的功能在于它们与“铰链”、即文本的叙事线条间的关系。在以往的公案小说中,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发展、结局即构成整个故事,以公案的叙事时空贯串情节,构成文本的叙事线条,公案单元起着叙事“核心”功能。然而,无论讲史话本《大宋宣和遗事》还是《水浒传》,都是章回小说这样一种新的小说体制萌芽、勃兴的产物。随着小说体制的变革,为适应章回小说篇幅漫长的特点,叙事单元在文本中的数量会相应地大量增加,而各个单元的叙事功能也必然会发生变迁和转移。
     毋庸置疑, 《水浒传》的叙事主线是梁山队伍从聚义到发展壮大直至灭亡的全过程,百二十回中以70回的篇幅集中了描写梁山好汉聚义的过程,而这一过程恰恰涵盖了47桩公案中的41桩,即小说中的大部分公案集中于“梁山好汉聚义”之前的70回里。也就是说,在70回以前,公案的发生频率紧凑,并与波澜壮阔的梁山聚义事件暗合。而70回之后,发生频率明显变得稀疏。此外,70回前的41桩公案有16桩具备明显的余波,除第41号公案的余波为史进报私仇以外,其余全是好汉面对不公正的封建法治,因走投无路而被迫逃亡、落草为寇,也就是直接与《水浒传》的叙事主线勾连,是实现梁山聚义的直接动因,是主线发展的一股不可或缺的推动力。相反,70回后的6桩公案均没有余波。前三桩的作案人均是李逵一人, 成为李逵性格的补充;后三桩案件则发生在文本的结尾处,作为人物命运的结局存在。可见,《水浒传》中前70回与后50回中的公案明显具有不同的叙事功能,前者是文本叙事主线条的重要动力,具有叙事“核心”功能,与梁山史诗的“铰链”紧密交织,难怪金圣叹称《水浒传》的前70回“只用一目俱下,便知其二千余纸,只是一篇文字。”[7](P812)而后者50回中,叙事的主线条——梁山队伍的发展、解体, 与接受招安、受命征战等叙事单元直接关联,却不受公案的影响,即公案在70回以后基本丧失了对叙事主线的推动作用,这也许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水浒传》在70回以后创作思路的转变。
     再者,《水浒传》的第一大案便是众好汉落草梁山、与官府为敌的造反活动, 不过,这桩公案的叙事线条与文本的叙事主线在时空发展上并不完全同步。梁山好汉虽然遭到官府的围剿,但并未被捉拿归案,这桩公案没有得到勘断、结案,只以“招安”为结局不了了之,而文本的叙事主线却仍在征辽,征田虎、王庆、方腊中一步步推进。可以说,《水浒传》作为章回小说,继承、发展了《大宋宣和遗事》中的公案叙事手法,确立了以公案推动叙事主线发展的写作方法,丰富、拓展了公案单元在小说中的叙事功能。
     综上所述,《水浒传》中的公案不仅数量众多,而且体现出了新的叙事结构、 叙事功能。它不仅有意识地打破传统的发案、破案、判案、结案的叙事结构,将公案单元与其他叙事单元紧密融合,构建出了更广阔的社会生活场景,加强了公案话语的深度开掘,而且开拓了以公案单元推动叙事线条发展的叙事功能。它是在章回小说发展初期,随着小说篇幅的增加、创作技巧的演进而实现的一次公案创作方法的重要转变。继《水浒传》后,无论是所谓的世情小说《金瓶梅》《红楼梦》、还是谴责小说《老残游记》《歧路灯》等,都在叙事线条中插入了大量公案,几乎到无公案不成书的程度,或是借公案来抨击官场的腐败,或是展现世态的凶险,或是揭露封建法治的荒谬。应该说,这一局面的形成与《水浒传》对公案叙事形态、功能的拓展是分不开的。
    【参考文献】
     [1]黄岩柏.中国公案小说史[M].沈阳:沈阳出版社,1991.
     [2]叙事作品结构分析导论[A].[法]R.巴特.符号学美学[M].董学文、王葵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
     [3]批评的剖析[M].陈慧等译.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1998.
     [4]曹亦冰.侠义公案小说史[M].杭州:杭州古籍出版社,1998.
     [5]水浒传:第十五回[Z].
     [6]结构主义:第四章“心理学的结构”[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7]水浒传:会评本[Z].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
    原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03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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