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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文学的作者属性及其文学意义——以〈西游记〉与全真教、内丹道的关系为中心

http://www.newdu.com 2017-10-29 中国文学网 赵益 参加讨论

    “作者属性”问题不等于具体的“作者”问题,它不是对具体作者的考证,而是关于文学创作主体的时代、身份、文化水平和社会属性、主观意识的界域性的总体认识。明代通俗小说是16世纪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和商业出版的发展、社会阶层的变化而兴起的通俗文学的主要形式和典型代表,其作者属性当然也就是通俗文学作者属性的典型反应。
    无论是文言还是白话(包括浅近文言)小说,都不是口头传播的而是以书面文字书写的,它可以是说书人创作或民间流传故事的文字记录或加工,但显然不是说书表演、口头讲述而是文字创作。因此,通俗小说的作者既不可能是目不识丁的文盲,也不可能是粗通文墨的一般民众,而只有可能是至少具有一定文字和文学水平的“文人”。理论上,这一“文人”群体也可能包括传统精英文士,但事实表明,明清通俗小说的作者在总体上只能是一个低级文人群体。对此,当代研究者虽已有认识,但论断的内涵颇有不同,同时也不无偏失,需要重新予以深入的讨论,以明确其中真义。
    绝大多数明清通俗小说的作者要么不知其名,要么就是拟托名人,再就是署以笔名。明中期至清初期最为明显,统计现存明代近百余种通俗小说出版物可以发现,除了书坊主或书坊堂号和拟托者外,剩下的都无一例外以笔名出现。即使是冯梦龙和凌濛初这样并不太讳认自己编创小说的人,同样署以笔名。如《古今小说》署“茂苑野史”,《警世通言》、《醒世恒言》仅署“可一主人”“无碍居士”“墨浪主人”“评、校”;凌濛初《拍案惊奇》署“即空观主人”。建阳余氏书坊翠庆堂的“雇佣写手”邓志谟,也属于这种情况。事实上,“三言”等作品出于冯梦龙,乃出于当时或稍后人的“考证”,并不完全是他本人的自揭。与之相对的,是书坊主均署以真名,如《春秋列国志传》署余邵鱼,《皇明诸司廉明公案》、《皇明诸司公案》、《万锦情林》均署名余象斗,并同时标明余氏书坊“双峰台”、“三台馆”。此与小说出版物于内页或书尾牌记中非常突出书坊堂号,属于同一性质。明代中后期小说出版物的作者署名往往呈现出一种非承递性的多样化模式,包括撰作、编次、批评、校阅等多重著作方式,以及同一或不同方式的不同笔名。总体上,这一类署名以托名、虚拟为多,实质则是商业书坊的一种广告宣传手段。坊刊小说所属作者笔名——字号,同样也是书坊的虚拟化手段,随意性很强,其中有一些可能存在某些寄托,如崇祯间翠娱堂刊《辽海丹忠录》署“平原孤愤生戏草”,但大多数没有显著的实指意义。《西游记》世德堂本署“华阳真人”,并不一定表明作者中意道教或本人就是道士。《鸳鸯针》署“华阳散人编辑”,《如意君传》日本刊本序文署“甲戌秋华阳散人题,东都牛门隐士书”,其中也有“华阳”云云。
    小说出版物所署看起来像是真实姓名者,其具体情况也常常一无所知。最为著名的是《三国演义》和《水浒传》的罗贯中、施耐庵,这两个“名字”成为二书的作者姓名,实际上也是明中期前后人的拟测,而被后来的刻印者所继承。他们的生平,当时之人亦不甚了了。《于少保萃忠传》所署“孙高亮”、《江湖历览杜骗新书》所署“张应俞”、《封神演义》所署“许仲琳”、《如意君传》所署“徐昌龄”、《禅真逸史》所署“方汝浩”等,亦此之属。即使是冯梦龙、凌濛初,稍后之人也仅能知道一些他们生平的大概。经过小说现代化研究百年以来对材料的爬梳,我们可以这样说,16世纪至18世纪所产生的数百种通俗小说的作者,百分之八十以上的真实姓名和生平详情,从一开始就没有被历史所记住。相反,尽管材料同样有限,书坊之名却大多保留至今。就明代南京一地而论,可以明确的商业书坊就有一百五十余家之多。
    但通俗小说仍然是存在真实作者的。即便是长期累积而成的作品,也必然有一个最后的作者,他所做的工作无论重新创作还是“汇编”、“改写”或增加“当场描写”,都势必呈现他的个人观念。然而绝大多数真实作者的姓名和事迹并不可知,完全被商业书坊“巧取豪夺”了。原因很简单:通俗小说出版物既然是作为一种商品出现的,商业书坊就必然成为主导力量。当然也有书坊主兼事创作,如建阳余象斗就挂名了《五显灵官大帝华光天王传》、《北方真武祖师玄天上帝出身志传》、《皇明诸司廉明公案》、《皇明诸司公案》、《万锦情林》等小说或小说汇编;熊大木(熊钟谷)署有《京本通俗演义全汉志传》、《唐书志传通俗演义》、《大宋演义中兴英烈传》、《南北两宋志传》等小说。但除了从南京、杭州获取新刊以翻印者外,建阳地区在通俗小说商业刊刻兴盛的初期,书坊主如余象斗、熊大木等是否就是真正的文学创作意义上的作者,并无确切的证明。因为绝大多数情况下书坊主所做的都只是拼凑、改编、剿袭或汇纂,文学创作程度不高;而某些具有一定文学水平的早期刊刻小说,仍有可能具备隐藏在书坊主背后的另外的作者。无论如何,通俗文学的商品性本质决定了通俗小说一开始是编创与刊刻发行合为一体,并由书坊主主导的。当代学者所总结的书坊主主宰创作格局的“熊大木现象”,无疑是当时的真实情状;但由此而提出的所谓原本负责传播环节的书坊主“越位”而成为创作主体的“熊大木模式”,并不完全成立,因为书坊主主导创作就是“本位”而不是“越位”;关于他们并不限于“主导”而是真正进行了文学意义上的创作的说法,既无法得到证实,也不符合通俗文学商业化生产的一般规律。创作、编刊、印刷的分离大约至明末清初方具规模,出现了不少“文人书坊”,但这些书坊仍然带有强烈的商业性,其刊刻小说同样很少出现真名实姓。
    总之,绝大多数通俗小说真实作者的姓名和生平行事从一开始就湮没无闻,是不以我们当代人主观意志而转移的客观事实,这一情形在通俗小说勃兴并发展至高峰的16世纪至18世纪最为突出。即使是完全出于下层文人自遣幽懑而与书坊无关的创作如《儒林外史》、《红楼梦》等,其作者或仅为同志群体所晓,或同样不名其谁。通俗小说真正作者不为人知的局面,一直到封建时代晚期都没有得到彻底的改观。
    从根本上说,这一现象是通俗文学“商品性”的本质决定的。而具体的达成,则明显是商业书坊主导作用的结果。商业书坊不仅遮蔽了真正的创作者,而且在各种形式“包装”之外,有意识地进行某种意义的导向,以实现其商业目标。这种“导向”主要表现在明显是书坊主(或其雇佣者)所撰写的那些文字拙劣、逻辑混乱、内容牵强附会的序言中,或是贬低他书抬高己书,或是无端渲染,或是标榜教化,或是杜撰寓意迎合时尚。尽管也有一些序言是作者本人或与其身份属性相同的文人之作,如《西湖二集》“湖海士”序等颇能道出一己心声,但总体上仍无法摆脱自身的认识局限和通俗文学商品性给予他们的限制。作品刊行以后的翻刻,同样存在这两类序言,如《西游记》闽本(《鼎镌京本全像西游记》)陈元之序,即为书坊主之序;李卓吾评本(《李卓吾先生批评西游记》)袁于令序,则为文人之序。二序虽不无消息透露,但大旨上仍以牵扯、夸大、申发为主。因此,以小说序跋特别是书坊主之作映证其思想主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极其危险的。
    通俗小说出版物的生产主体并不是真正的创作作者而是商业性书坊的事实,从一个显著的角度说明了通俗小说真实作者的社会属性。
    尽管古代中国大、小传统分野明显,但在社会分层的意义上并不简单就是统治与被统治两个对立的阶级,而是呈现出一个非常复杂的梯形结构,同时这个结构中存在着一个非常显著的过渡性的且包含多个次级单位的层域。亦即,在顶端的官僚阶层和底端的平民阶层之间,还有一个“中间阶层”。
    顶端的官僚阶层包括贵族和有品级的官吏。今昔人所谓的“地方精英”(localelite)“乡绅”也属于这一阶层,明清两代的所谓“乡绅”或“乡宦”,主要是指退休或弃官归隐的官员,他们在地方社会中具有相当的地位和势力;有功名的举人以及纳捐贡生、监生因具有入仕的资格和可能,同样也可算是官僚阶层的组成部分。平民阶层,明清时代往往称之为“士农工商”,但这是含糊的泛称而不是实指,因为有一部分“士”显然不属于平民范畴,而地主、商业富户同样也不属于这一阶层。平民阶层的核心标准主要是基本没有受过教育并且较为贫寒,由此往下,涵括贱民、奴隶。
    凡不属于官僚、平民两个阶层的人,都属于“中间阶层”。“中间阶层”的顶端是最低一级的士子,在明清两代主要就是所谓“生员”。生员在性质上已经是“读书人”,理论上是国家人才及官僚的来源,同时因通过童子试而具有继续科举进程的资格与可能,所以即使尚无功名而不能出仕,却形成了一个独特的社会群体。明清通俗小说中,常有生员仗恃“自有功名”骄傲不羁、乡绅官吏亦不敢轻视甚至不无畏惧的描写,也多有累举不中、潦倒不堪的形象刻画,都很能说明这一群体的性质。生员考取功名的人数总是相当有限的,而且生员本身因历年积累越来越多,所以无论有多少人成功进阶,剩下的仍是绝大多数,从而使这一群体在社会上保持着稳定的存在。“中间阶层”居中的是中小地主、商人和较富裕的城市市民,其中不乏兼具生源资格的人,但总体来说主要以财富程度跻身于平民之上。中坚阶层的最低端是有一定文化或至少是识字的某些职业人,如低级衙役、相士、讼师、代笔人、书会先生以及佛僧、道士等,相对于地主、商人,他们主要是以专门职业和文化程度区别于平民阶层。当然,上述中间阶层的三个次层彼此之间既互有交叉,而且它们之间的流动性也较强。通俗文学的作者是低级的有“文”之人,虽然不能确定他们究竟是哪种类型的人,但其社会属性则毫无疑问均属于此一“中间阶层”。
    姜士彬(DavidJohnson)采用“社会”“文化”两个维度结合的方法来描述明清时代不同阶层的主导社会的程度,“社会”维度依次是“有特权”“自立”“依附于人”,“文化”维度依次是“受过传统教育”“识字(有一定文化)”“不识字”,两两组合形成一个二维系统。通俗小说作者在文化维度上无疑只能是“识字(有一定文化)”者,社会维度上虽有可能是“有特权”“自足”“依附于人”的任何一类,但在他的这个系统中同样也是中间阶层。
    原载:《文学研究》2016年第2期,略有删节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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