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红楼梦》研究的众多疑难问题中,有两桩引人注目的公案。那就是:甲戌本“凡例”是否原稿本所有?将《红楼梦》作为正式书名究竟起于何时? 这两大公案,看似互不相关,实则有着极密切的内在联系,二者之中任何一个问题如果获得真正解决,都将给另一问题的解决提供决定性的依据。从研究问题的步骤上说,我以为首先从探索甲戌本“凡例”入手,比较切实便当。 一 关于甲戌本“凡例” 目前所知属于脂评本系统的《红楼梦》早期抄本,独有甲戌本保留着一个“凡例”。过去,一般研究者鉴于此本有着许多不见于他本的脂批和特异于他本的正文,曾不加细察地将“凡例”视作原物,以为必是曹雪芹或脂砚斋的手笔。近年来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人们愈来愈明白地发现:甲戌本的正文及大部分批语(特别是里面的双行夹批和旁批),虽较现存各抄本都早,而其回前回后的总评,却是后来将己卯、庚辰本上的某些较后期的批语,加以综合整理而形成的。也就是说,目前这个甲戌本据以过录的原底本,其整理形成的年代,决不可能在己卯、庚辰原本之前,或者更确切地说,不可能产生于曹雪芹甚至脂砚斋去世之 前。速就把最初人们印象中以为现存甲戌本的底本产生于乾隆十九年甲戌(1755)的时限,大大地往后推移了。 应该说,这是一种认识上的飞跃,也是顺理成章而且几乎无可辩驳的事实。唯一剩下来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便是这个“凡例”。 现在有比较多数的研究者,根据甲戌本整理形成的时间较晚,以及“凡例”本身亦存在着将原有的其他文字进行拼凑整理的痕迹,再加上对另外一些情况的分析,便认为这个“凡例”与甲戌本上的回前回后总评一样,都不是曹雪芹原稿本上之物,而是后来整理总评的人所妄加。同时一般研究者又根据总评中业已综合进了畸笏叟作于乾隆三十二年(丁亥,1767,其时曹雪芹、脂砚斋皆已逝去)的批语,不仅根本否认这个“凡例”会有出自 曹雪芹或脂砚斋之手的可能,甚至以为连畸笏叟撰写的可能性也不存在。而认为只可能出自一位“和曹雪芹以及和脂砚斋都不相干”,“甚至连十二钗是谁都不清楚”的“懵懂人物”。[1] 这种看起来比较深入的见解,其实是很值得商榷的。以前曾有人发表过一些意见,我认为这里面仍有许多搅浑了的问题需要仔细加以讨论。 首先一点,我认为甲成本“凡例”确有经后来整理改造的痕迹,说它整个都是曹雪芹原稿本上的原物,那是难以讲通的。但它的主体,如同整个甲成本的主体一样,在曹雪芹原稿本中是存在的,而且确以“凡例”的形式存在,决非后来整理改造时所妄加。 为了便于讨论,现将甲戌本“凡例”按原抄格式加上标点,并揣补了夺文、校订了个别误植的字,全文引录如下: 脂砚斋重评石头记 凡例 《红楼梦》旨义是书题名极口(多),口口(一曰)《红楼梦》,是总其全部之名也。又曰《风月宝鉴》,是戒妄动风月之情。又曰《石头记》,是自譬石头记所记之事也。此三名皆书中曾已点晴[睛]矣。如宝玉作梦,梦中有曲名曰《红楼梦十二支》,此则《红楼梦》之点晴[睛]。又如贾瑞病,跛道人持一镜来,上面即錾“风月宝鉴”四字,此则《风月宝鉴》之点晴[晴]。又如道人亲眼见石上大书一篇故事,则系石头所记之往来,此则《石头记》之点晴[睛]处。然此书又名日《金陵十二钗》,审其名,则必系金陵十二女子也。然通部细搜检去,上中下女子岂止十二人哉!若云其中自有十二个,则又未尝指明白系某某。极[及]至“红楼梦”一回中,亦曾翻出金陵十二钗之簿籍,又有十二支曲可考。 书中凡写长安,在文人笔墨之间则从古之称,凡愚夫妇儿女子家常口角则日中京,是不欲着迹于方向也。盖天子之邦,亦当以中为尊,特避其东西南北四字样也。 此书只是着意于闺中。故叙闺中之事切,略涉于外事者则简,不得谓其不均也。此书不敢干涉朝廷。凡有不得不用朝政者,只略用一笔带出。盖实不敢以写儿女之笔墨,唐突朝廷之上也。又不得谓其不备。 此书开卷第一回也,作者自云:因曾历过一番梦幻之后,故将真事隐去,而撰此《石头记》一书也。故日“甄士隐梦幻识通灵”。但书中所记何事,又因何而撰是书哉?白云!今风尘碌碌,一事无成,忽念及当日所有之女子,一一细推了去,觉其行止见识皆出于我之上,何堂堂须眉,诚不若彼一千裙钗!实愧则有余,悔又无益之大无可奈何之日也。当此时,则自欲将已往所赖——上赖天恩,下承祖德,锦衣纨绔之时,饫甘餍美之日,背父母教育乏恩,负师兄规训之德,已[以]致今日一事无成、半生潦倒之罪,编述一记以告普天下人。虽我之罪固不能免,然闺阁中本自历历有人,万不可因我之不肖,则一并使其泯灭也。虽今日之茅椽蓬牖,瓦灶绳床,其风晨月夕,阶柳廷花,亦未有伤于我之襟怀笔墨者,何为不用假语村言敷演出一段故事来,以悦人之耳目哉?故曰“风尘怀闺秀”,乃是第一回题纲正义也。开卷即云“风尘怀闺秀”,则知作者本意原为记述当日闺友闺情,并非怨世骂时之书矣。虽一时有涉于世态,然亦不得不叙者,但非其本旨耳。阅者切记之。 诗 曰 浮生着甚苦奔忙?盛席华筵终散场。 悲喜千般同幻渺,古今一梦尽荒唐。 谩言红袖啼痕重,更有情痴抱恨长。 字字看来皆是血,十年辛苦不寻常。 细读这个“凡例”,可以发现一系列矛盾。其中暴露得最突出的一个矛盾,便是有的研究者用以否定“凡例”为原稿本所有的首要证据:“凡例”之前赫然大书的“《脂砚斋重评石头记》”书名,与“凡例”中开宗明义第一条“《红楼梦》旨义”所标的书名,以及紧接着的“《红楼梦》是总其全部之名也”的提法,直接产生了牴牾。 这一点的确十分奇怪。正如冯其庸同志在一篇文章中所指出的:“前一行正名是用的《石头记》,‘凡例’的正名却又改了《红楼梦》,书中大书特书本次稿本恢复了《石头记》的原名,‘凡例’却大讲特讲‘《红楼梦》是总其全部之名也’,即此一点已经前后矛盾,自乱体例了”[2]。 “前后矛盾,自乱体例”,这确是明摆着的事实。还可以补充一点更足以说明是自乱体例的情况。冯其庸同志是从整个一部书 着眼,谓其“凡例”所称的总名与前面书页所标的书名互相矛盾。其实,就“凡例”本文对书名的称谓而言,又何尝不是“前后矛盾,自乱体例”呢!第一条是统称“《红楼梦》旨义”,还明指该一书名是“总其全部之名”,可是在第五条中,却又突然统称为“撰此《石头记》一书”了。有的研究者竟连如此明显的事实也不予正视,而硬说甲戌本“凡例”是未经改纂的整体[3],又怎能令人信服呢? 然而,正视“凡例”存在这么一些矛盾,正视“凡例”有经人改纂的痕迹,是否就可以断言,甲戌再评的原稿本上并无这一“凡例”,甚至完全排除其撰写者是曹雪芹、脂砚斋等人的可能性呢?我以为不能这样判断。因为从情理上讲,无论“凡例”的撰写者是谁,既然造成这样的矛盾,总有其特定的原因,一般说来,或多或少应与抄录整理之人的匆促失察有关。可是匆促失察的本身,并不能够成为判断其不是原著书圈中人所为的依据,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往往还有恰恰相反的情况。这个“凡例”若是真的由后来不相干的人所撰,往往会旁观者清,不论这位撰写者是一个多么“懵懂”的人物,起码不至于如此睁眼说瞎话地把书名也弄得颠三倒四。相反,若是原来就存在这么一个“凡例”,又由著书圈中人反反复复地从上一次稿本迻录到下一次稿本,只是有时仓促地作一点增补或删节,则很容易发生当事者迷的情形,使得一些为他们所熟知的书名互相打起架来,竟也浑然不觉。 再从“凡例”所反映的实际情况看。虽然里面确有经过重新改写的迹象,但只要仔细辨别,仍可窥见其最初的本来面目。人们从来都说甲戌本“凡例”有五条,其实仔细分疏,原本只有四条。即从“《红楼梦》旨义”到“此书不敢干涉朝廷……”一条为止。最后的“此书开卷第一回也”至“诗曰……”一大段,本属第一回的回前总评和回前题诗。之所以被改造合并到“凡例”之中,很大可能,是现存甲戌本的原底本(脂砚斋自藏本[4]的最后整理者干的。其动机何在,不得而知,反正这一合并整理工作干得非常盲目草率。既没有一定要这样干的必要,也没有做到使前后条目在体例及内容方面协调一致。这种明显的合并改写的痕迹,并不能掩盖前四条本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以及它们在内容和形式上皆合于《红楼梦》早期稿本“凡例”的真实可靠性。这一点,放到后面详细讨论。这里还须把并入“凡例”第五条的这段回前总评的情况,稍作澄清。 有人说,这是抽取了庚辰本第一回的开头文字改写而成的。这样认识有两点不妥。庚辰本开头那段文字,显然并非书中正文,而是混入正文的回前总评,这是目前大多数人所公认的事实。人们最初察觉出这一点,亦是受了甲戌本“凡例”并入相似一段文字的启发。由此,我们现在只能说,这一段本应属于回前总评的文字,一方面被并入甲戌本“凡例”,一方面被移作庚辰本正文,二者都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原貌,都有被改造过的嫌疑。因此,我们既不能说庚辰本的开头文字取自甲戌本“凡例”第五条,也不能说甲戌本“凡例”第五条被改作了庚辰本的开头文字。这是其一。其二,并入“凡例”的这段文字,虽有着为了与“凡例”前几条的文字格局勉强求得一致而略加改造的痕迹(如将“此开卷第一回也”改为“此书开卷第一回也”,等等),也有着因并入“凡例”而删去一些文字的情况(如删掉了明显是单指第一回的“此回中凡用梦用幻等字……”一段),但在整个这段并入“凡例”第五条的文字之中,也还存在着一些在庚辰本上所没有,而同样属于单指第一回的原总评中文字。最突出的一个例子,便是“‘风尘怀闺秀’,乃是第一回题纲正义也”一大段。显而易见,这一大段文字,与前面“故曰‘甄士隐梦幻识通灵’”之后的整个内容,原是一个有机的整体,都是在为第一回作题解的基础上阐发作者的立意本旨。庚辰本由于改作(或误作>了正文,便对整个这段文字作了简化,不仅删去“乃是第一回题纲正义也”一大段,而且将前面作题解时引述的回目名称,也一并作了简化——称“故曰‘甄士隐梦幻识通灵”’为“故曰‘甄士隐’云云”,称“故曰‘贾雨村风尘怀闺秀”’为“故曰‘贾雨村’云云”。殊不知这样一“云云”的结果,便接不上“‘风尘怀闺秀’,乃是第一回题纲正义也”一段话头了,于是只好干脆删掉。附带说一句,甲戌本的第二个“故曰”后面,似脱漏了“贾雨村风尘怀闺秀”一整句回目名称。脱漏的原因很明显,是现存过录本的抄录者误以为紧连着的两个“风尘怀闺秀”是重复的衍文,便在“故曰”之后略过去一个从第二个“风尘怀闺秀”接抄。、总之,“风尘怀闺秀,乃是第一回题纲正义也”这段话,明系原第一回总评中作题解的文字,而与“凡例”文字极不相类。整理者在匆促之间免强迻录进“凡例”,那是可能的,若凭空添写这么一段话到“凡例”中,则极不合情理。可见庚辰本的开头文字是删去了这一段话,但这不是从“凡例”中迻录删去的,而是从本属第一回总评的文字中逡录删去的。否则,它便不可能在删去这段话的同时,又多出一段在甲戌本“凡例”第五条中所没有的“凡用梦用幻……”一段话来。 “凡例”后面的题诗,情况也一样。庚辰本无此题诗,证明并不取自庚辰本。若视为整理“凡例”的人凭空杜撰这么一首诗,且不论整理者是否会如此费心,即于体例本身亦殊觉乖谬。唯一合理的解释,便是整理者将本来就存在于甲戌本第一回总评之后的回前题诗,一并迻录进了“凡例”。凡此种种,皆说明并入“凡例”的这一段文字,并非用庚辰本开头文字改写,而是据另一种地道的回前总评改写的。在无其他材料可以反证的情况下,便只可以理解为这是取自甲戌原稿本上的第一回总评,或者至少是取自脂观斋甲戌年抄阅的自藏本上的原有总评。 确认了现存甲戌本“凡例”是经人改造,并入了原底本或原稿本上的第一回总评这一事实之后,如果再往前探寻,还可以发现:“凡例”的第一条,其实也是经过增补改写的。但这增补的文字,又并非人们通常所怀疑的“《红楼梦》旨义”之称和“《红楼梦》是总共全部之名”的说法;增补的时间,也与并入总评的时间不一样,而是更早一些——在甲戌原稿本产生之前。 试看“凡例”第一条的文字结构。在“是书题名极口(多)”之后,列举的书名仅有《红楼梦》、《风月宝鉴》和《石头记》,一共三种。而且紧接着以“此三名皆书中曾已点晴[睛]矣”分别加以解说。说明这一段以解说书名而阐发“旨义”的文字,到“此则《石头记》之点晴[睛]处”,便告结束;其后面的“然此书又名之曰《金陵十二钗》”云云,则分明显露着添补的痕迹。试想:甲戌木楔子中已经说得明白,《金陵十二钗》本是曹雪芹“披阅十载,增删五次”以后亲题的书名,而且这一书名在书中同样是“曾已点睛”(上述添补文字中所谓“翻出金陵十二钗簿籍”之类即是),有什么理由不让它在“旨义”的开头与其他书名一遭总叙,而非要搞得像现在这样画蛇添足似的附于骥尾呢?如果“凡例”一开始便这样写,那是很难讲通的。那么,是什么时候增补这段文字的呢?我以为正是在曹雪芹“披阅十载,添五次,纂成目录,分出章回”,亲题书名为《金陵十二钗》的那一次稿本上增补的,时间大致可以推定为乾隆十八年癸酉(1753),或乾隆十七年壬申(1752)。正因为是增补,为了省事,也为了不大动原来仍可保留的现成文字,采用这种添加一段文字于后的简捷办法,才是可以理解的——尤其在当时修改和抄写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 据此,还可以进一步推断出这个“凡例”最初产生于哪一次稿本。根据前面的分析,如果剔除掉后来并入的第五条,再剔除掉关于《金陵十二钗》的增补文字,这便获得了一个完整无缺的早期“凡例”。这一“凡例”前后贯通,体例一致,该说的话也大体说清楚了。细加品味,这个简洁得体的“凡例”,应该是放在楔子中所叙“吴玉峰则题日《红楼梦》”的那一次稿本上——该稿本产生的年代,亦可大致推定为乾隆十六年辛未(1751)。只有这样认识,“凡例”中看似矛盾难解的一些问题,才可以冰释。 例如,因为“凡例”最初是针对着被题名为《红楼梦》的稿本而写的,其开宗明义的“此书旨义”一条,自然就应该写作“《红楼梦》旨义”。其第二、三、四条起句的“书中”、“此书”之称,则是承接第一条称呼的一种简称,若赘写,皆可用“《红楼梦》”之名取而代之。 又如,写此“凡例”时书名已被定为《红楼梦》,所以一方面承认“是书题名极多”,一方面又须指明“《红楼梦》是总共全部之名也”。当然,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这后一句话在后来改题书名之后,应该删去,但作为已经确认并为著书圈中人所公认的既成事实,这样照录保留下来,似乎也勉强说得过去。 再如,写此“凡例”时书名叫《红楼梦》,按甲戌本楔子所叙的书名演变顺序,《金陵十二钗》之名当时还没有产生,所以前面阐述题名旨义时,仅提“此三名(《红楼梦》、《风月宝鉴》、《石头记》)皆书中曾已点晴[睛]”,便是合情合理的。或许有人会说:不是也同样没有提《情僧录》之名吗,这又怎么解释呢?是的,楔子所叙《情僧录》一名,本是“空空道人”(稿本抄录者的化身)第一次抄录《石头记》之后,便改题了这个书名的。而且楔子所叙其他书名如果都是真有其名,则这个书名也不应该视为乌有(近闻四川有人秘藏题为《情僧录》的早期抄本一部,甚可注意)。可是,“凡例”的“旨义”一条,是为了阐明全书的“旨义”,才借助其与各项“旨义”相联系的有关书名加以解说,而不是为解释书名而解释书名。因此,对于其本身与“旨义”无关,仅仅反映了该书抄录整理情况的《情僧录》一名,便大。便大可不必以求全而硬在该条“凡例”中提及。况且该条所举各书名,在楔子之后的内容情节中均有“点晴”的出处,唯独《情僧录》一名与书中情节无涉,不提此名,亦是情理中事。 根据以上所论,可以初步勾勒出这个“凡例”演变的大致轮廓: (一) 或许在题为《脂砚斋评红楼梦》的稿本中,首次出现“凡例”。那是一个前后贯通,体例统一的早期“凡例”。 (二) 或许在题为《脂砚斋评金陵十二钗》的稿本中,第二次出现“凡例”。那是经过略微修订(即在第一条“旨义”之末增补了有关《金陵十二钗》书名一段文字)的“凡例”。此次稿本还 有一个可注意之点:脂砚斋不知何故未作新“评”,里面的所有批语,皆过录自初评的《红楼梦》本。 (三)在首次题为《脂砚斋重评石头记》的甲戌原稿本中,第三次——也是曹雪芹在世期间的最后一次——出现“凡例”。这次的“凡例”与《金陵十二钗》本的“凡例”完全一样。 (四)在书名仍为《脂观斋重评石头记》的丙子本(即迄今未见的那个“乾隆二十一年五月初七日对清”、“脂砚斋凡三阅评过”的稿本)中,“凡例”被取消了。取消的原因不详。自此以后,在“脂砚斋凡四阅评过”的己卯本上,在脂观斋未加新评的庚辰本上,乃至在曹雪芹逝世后由稿本抄录者重新整理抄录的蒙戚诸本的底本上,均不再有“凡例”的踪影。 (五)在据甲戌原稿本过录的“脂砚斋自藏本”(即现存甲戌本的底本)中,亦保留着一个与甲戌原稿本及《金陵十二钗》本完全相同的“凡例”。但在曹雪芹和脂砚斋相继去世以后,这个“脂砚斋自藏本”的最后持有者(或即原来的稿本抄录者畸笏[5]),在对此本的回前回后总评进行综合整理的同时,也对此本的原有“凡例”作了改写,主要是将原有的第一回总评(包括回前题诗)略加改动,充作“凡例”第五条。这可以说是“凡例”的最后一次复出和改观。 二 关于《红楼梦》书名问题 现在回过头再讨论一下《红楼梦》这个书名的问题。 如前所述,《红楼梦》一名,在曹雪芹著书的某一次早期稿本中,确曾使用过,也确曾被视为“总其全部之名”,而后来又确曾被一再地更换新名和恢复最早的旧名。这从对甲成本“凡例”种种矛盾现象和甲戌本楔子有关描述的对照分析中,便可以基本上获得证明。如果认为仅凭此点,还嫌证据不足,那么,现存各脂评本(尤其是甲戌本和庚辰本)上涉及各种书名的众多脂批,即可成为有力的佐证。此点放到后文详论。 这里首先需要讨论清楚的一个问题是:《红楼梦》的作者曹雪芹和他著书的助手脂砚斋、畸笏叟之间,是否围绕“书名问题”产生过什么原则“分歧”,或展开过什么“严重性质”的“斗争”? 近年来,有的研究者不知根据什么,断言在曹雪芹死后,“自据为曹雪芹著作方面的遗嘱执行人的脂砚斋”,曾“改意义很深的《红楼梦》之名为毫无意义,只对石器时代才有意义的《石头记》”[6]。一部出版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红学专著,竟毫无根据地提出如此荒谬绝伦的指责,实在令人惊讶。这样提法,有一揽子糊涂帐须得澄清。首先,这位研究者所称的“改《红楼梦》为《石头记》”,似乎承认《红楼梦》之名是原来就有。但这说法本身并不科学。它与我们现在论证早期稿本确曾使用过《红楼梦》这一书名,并非同一概念。它是笼而统之地将曹雪芹在世时的所有稿本,都当作书名叫《红楼梦》了,完全无视从甲戌年开始直到曹雪芹逝世,其历次修订的稿本都叫《脂砚斋重评石头记》这一众所周知的事实。其次,要说可以勉强找到一点能证明脂砚斋曾将某个书名“改”为《石头记》的材料的话,唯有甲戌本第一回楔子中的那段文字: 空空道人……方从头至尾抄录回来问世传奇,……遂易名为情僧,改《石头记》为《情僧录》,至吴玉峰题曰《红楼梦》,东鲁孔梅溪则题曰《风月宝鉴》,后因曹雪芹于悼红轩中披阅十载,增删五次,纂成目录,分出章回,则题曰《金陵十二钗》……至脂砚斋甲戌抄阅再评,仍用《石头记》。 只要细加咀嚼,这段楔子说得很明白:虽然甲成年修订的这次稿本,有可能是脂砚斋建议“仍用《石头记》”的,但那“毫无意义”(?)的书名,却并非脂砚斋所杜撰,而是作者本人最初就起了那么个名儿的。而且,在“仍用”之前,被“改”掉的那个书名,也并非就是“意义很深”的《红楼梦》,倒是真正与作者本人关系较大的《金陵十二钗》。再者,《红楼梦》之名无论意义多深,照楔子所叙,题此书名的人叫吴玉峰,改掉此名另用他名的人是东鲁孔梅溪,前前后后皆与曹雪芹和脂砚斋无涉,又何采什么“一芹一脂之间所展开的具有严重性质的斗争”[7]呢?更有令人啼笑皆非之点:“仍用《石头记》”一事,分明发生在曹雪芹逝世前十年的“甲戌抄阅再评”期间,怎么又成了脂砚斋“自据为曹雪芹遗嘱执行人”之后的“罪恶”呢? 另有一些研究者,则恰怡将指控的理由颠倒了一下。认为“曹雪芹是不大赞成《红楼梦》这个书名的”,而脂砚斋和畸笏叟却又成了“对《红楼梦》这个名字可能格外欣赏”,因而便在脂批中首倡《红楼梦》之名的元凶。乃至认定:曹雪芹“和畸笏、脂砚等人围绕是否使用《红楼梦》书名问题的分歧”,反映了他们之间“对《红楼梦》政治主题的不同看法”[8]。持这种观点的同志也有一个特点,他们并不相信在曹雪芹的早期稿本中,真的使用过《红楼梦》这一书名。由此,便认为脂本中的某些以《红楼梦》之名称呼这部书的批语,是畸笏、脂砚等人在倡导一种新的书名,故意与曹雪芹作对。其实,仔细检查脂批,除了未见提到《情僧录》一名,楔子中列出的其他书目,都曾作为确切的书名加以提及。其中提到得最多的,自然是《石头记》,其次便:是《红楼梦》,然后顺次为《金陵十二钗》,《风月宝鉴》。若以为脂砚斋等人凡提到某一书名,便是倡导这一书名,便是与曹雪芹唱反调,那自然是任何一种书名如果被判作有罪,他们都难以逃脱罪责了。反过来说,任何一种书名如果被视为“意义很深”,很得曹雪芹的青睐,岂不也可以认为脂砚斋等人正是宣扬赞助这一=浯名的功臣么?可见,这样一种分析问题的方法,在推理的逻辑性上就有毛病。 那么,该如何来认识脂批中对书名称谓的多样性,才比较符合实际一些呢?我以为,有必要先将这些以不同称谓提到书名的批语,分别加以剖析。 (一) 称书名为《石头记》的脂批,在各种脂本中比比皆是。据刘梦溪同志统计,仅甲戌本中便有十六条,庚辰本中则达三十条。考虑到这样的批语太多、太普遍,此处不赘引。但必须指出,这一情况的存在,并不反映《石头记》之名在批书人心目中有什么特别大的影响,而只能说明从甲戌年恢复《石头记》书名以来,直到曹雪芹逝世之后若干年之间,曹雪芹及其著书助手们所修订整理的历次稿本(如现存甲戌、己卯、庚辰、戚序诸本的底本),再也没有改用过其他书名。而在这长达十四年(至少应从乾隆十九年甲戌算到乾隆三十二年丁亥)的时间里,仅脂砚斋本人,便有“再评”(乾隆十九年甲戌)、三评(乾隆二十一年丙子)、“四阅评过”(乾隆二十四年己卯),以及在曹雪芹逝世以后的“泪笔”(乾隆二十九年甲申)等四次较集中的作批。畸笏叟亦有壬午(乾隆二十七年)春和丁亥(乾隆三十二年)春、夏、秋等多次集中作批。既然书名被定为《石头记》的时间特别长,作批的数量又特别多,在批语中提到该一书名的次数多一些,也就毫不足怪了。 (二) 称书名为《红楼梦》的脂批,数量仅次于称《石头记》的。仍以甲戌、庚辰二本为例。一般认为甲戌本上只有一条 (也有说两条的,那是将第五回的一条明显系后人添加于现存过录本上的墨旁批“此结是读《红楼》之要法”也一并计算进去了),认为庚辰本上有四条。其实皆有不确。据我初步统计,真正属于直接称《红楼梦》(或简称《红楼》)为书名的脂批,甲戌本有两条,庚辰本有五条。具引如下: (1)妙!设言世人亦应如此法看此《红楼梦》一书,更不必追究其隐寓。(甲戌本第五回眉批) (2) 一部《红楼》,淫邪之处恰在焦大口中揭明。(甲戌本第七回眉批) (3) 有客题《红楼梦》一律,失其姓氏,惟见其诗意骇警,故录于斯: 自执金矛又执戈,自相戕戮自张罗。 茜纱公子情无限,脂砚先生恨几多。 是幻是真空历近,闲风闲月枉吟哦。 情机转得情天破,情不情兮奈我何! 凡是书题者,不可(不以)此为绝调。诗句警拔,且深知拟书底里。惜乎失石[名]矣。 (庚辰本第二十一回回前总评) (4) 问的却极是,但未必心应。若能如此,将来泪尽夭亡,已化乌有,世间亦无此一部《红楼梦》矣。 (庚辰本第二十二回双夹批). (5) 《红楼梦》写梦,章法总不雷同。此梦更写的新奇,不见后文,不知是梦。 (庚辰本第二十四回回后总评) (6)一部大书,起是梦,宝玉情是梦,贾瑞淫又是梦,秦之家计长策又是梦,今作诗也是梦,一并风月膉[鉴]亦从梦中所有。故《红缕[楼]梦》也。余今批评,亦在梦中。特为梦中之人特作此一大梦也。 脂砚斋。(庚辰本第四十八回双夹批) (7)反说可笑,妙甚!若必以此梦为凶兆。则思返[反]落套,非《红楼》之梦矣。(庚辰本第七十二回双夹批) 可以说,所有的这些称书名为《红楼梦》的批语,无不揭示出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当初确实存在过这么一部书名被定为《红楼梦》的早期稿本。尤其例(1)和例(4)的“世人亦应如此法看此《红楼梦》一书”,“若能如此,……世间亦无此一部《红楼梦》矣”,批书人十分自然地把所批之书称为“一部《红楼梦》”,恐怕无论如何也不能理解为是在倡导一种新的书名。而且极可注意的是:这些批语大都显示出一种早期批语的迹象。在全部七条批语中,明显属于后来“重加批评于侧”的旁批,一条也没有。虽有眉批两条,但起码第五回的一条很难说是“甲戌抄阅再评”之后的产物。因为甲戌本的前五回,在抄录的体例上与后面的回目不一样,里面根本没有(或许稿本的抄录者根本没有想到)将早期的批语整理迻录作双夹批(少数诗词联语后面的双行批,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双夹批,乃属变相的新添旁批,只不过因其正文后面留有天然的空白,才作如是批写的)。所以甲戌本第五回的这条称书名为《红楼梦》的眉批,亦可能属早期批语。除此之外,便都是明确显露早期批语迹象的双夹批和回前回后批(此种庚辰本上的回前回后批,虽然批写的时间不完全一样,亦大多出自早期稿本,亦可能全出自脂砚斋之手。在后来经重新整理的戚序诸本的底本上,几乎全被删去)。这说明什么问题呢?说明:一、脂砚斋等人在早期作批的时候,其心目中认定的书名确为《红楼梦》;二,既然“甲戌抄阅”所作的批语称为“再评”(这与笼统的称“重评”不一样),那么,称书名为《红楼梦》的那些早期批语(自然包括数量比这大得多的未明确提到书名的早期批语),便应该是“初评”时的产物了。当然,我们认定称书名为《红楼梦》的批语大多出自早期的“初评”阶段,并不等于要排除其中也有一些出自“甲戌再评”或以后的可能(就是庚辰本上的双夹批,有的也是从甲戌本的旁批迻录而成的)。因此,脂砚斋在“甲戌再评”或以后的重评中,因对有关“梦”的评议而提及原有书名的情况,也是可能发生的。但不管怎么说,这类批语都足可成为证实楔子中“吴玉峰则题曰《红楼梦》”并非“小说家言”,证实甲戌本“凡例”有关书名的解说并非后人妄加的无可辩驳的证据。 (三) 称书名为《金陵十二钗》的批语,又是怎么一回事呢?这样的批语也不少,在甲戌本和庚辰本中竟有五条: (1)未写荣府正人,先写外戚,是由远及近、由小至大也。若使先叙出荣府,然后一一叙及外戚,又一一至朋友、至奴仆,死板拮据之笔,岂作《十二钗》人手中之物耶?(甲戌本第二回回前总评) (2) 题只《十二钗》,却无人不有,无事不备。(甲戌本第五回双行批) (3) 凡用十二字样,皆照应《十二钗》。(甲戌本第七回旁批) (4) 妙卿出现。至此细数十二钗,以贾家四艳再薛林二冠有六.去秦可卿有七,再凤有八,李纨有九,今又妙玉,仅得十人矣。后有史湘云与熙凤之女巧姐儿者,共十二人。雪芹题曰《金陵十二钗》,盖本宗《红楼梦十二曲》之义。后宝琴、岫烟、李纹、李绮、皆陪客也。“红楼梦”(回)中所谓“副十二钗”是也。又有又副删[册]之断词,乃情[晴]雯、袭人、香菱三人而已。余多未及,想为金钏、玉钏、鸳鸯、苗云[茜雪]、平儿等人无疑矣。观者不待言可知,故不必多费笔墨。(庚辰本第十七、十八回双夹批) (5) 看他忽用贾母数语,闲闲又补出此书之前似已有一部《十二钗》一般,令人遥忆不能一见。余则将欲补出《枕霞阁中十二钗》来,岂不又添一部新书! (庚辰本第三十八回双夹批) 这五条提《十二钗》或《金陵十二钗》的批语,除例(3)稍觉不那么确定之外,其余皆属直称书名无疑。尤其例(4),直书“雪芹题日《金陵十二钗》”,并为其疏解(尽管在疏解中有着“漫拟”的缺点),不仅证明《金陵十二钗》的书名确实存在,而且确是曹雪芹所亲题。因为书中楔子的叙述,往往被人看作是一种“多立异名,摇曳见态”的创作艺术手法,看作“不可全信”的“小说家言”;而作为评点小说的批语,尤其是“深知拟书底里”的脂砚斋们所作的批语,便完全可以排除此种嫌疑了。例(5)也是比较典型的。不仅直呼《十二钗》为书名,还以批书人欲补出另一部《枕霞阁中十二钗》的戏言,来与《金陵十二钗》相照应。总之,从这类批语看,此一书名的真实存在是确切无疑的。这就进一步证明了楔子中关于书名更迭的叙述并非虚拟,同时也旁证了《红楼梦》书名的真实性。但是,有一点似可作为存疑的问题加以提出。即根据脂本中保存了数量不算少的称书名为《金陵十二钗》的脂批这一事实,又是否可以认为脂砚斋在该一次稿本中亦曾作过“阅评”呢?我的初步看法,对此当持否定态度。理由在于,甲戌年是“再评”,则前面本该只有一次“初评”。而根据对“凡例”情况的分析,印证前述脂批中称书名为《红楼梦》的数量较多的事实,其“初评”似应落实到《红楼梦》一稿形成的阶段较为合理。那么,称书名为《金陵十二钗》的批语又当作于何时呢?似乎较妥帖的解释便是作于“甲戌再评”之时。因当时刚开始恢复《石头记》之名,甲戌本又正脱胎于《金陵十二钗》之稿,故对刚刚使用过的书名印象犹深,以致作批者每每不自觉地以旧名相称。当然,这一问题的确定,尚须更准确无误的材料加以证实。 (四) 称书名为《风月宝鉴》的脂批极为罕见,迄今只发现一条。即人们熟知的甲戌本第一回眉批: 雪芹旧有《风月宝鉴》之书,乃其弟棠村序也。今棠村已逝,余睹新怀旧,故仍因之。 这一成为“孤证”的批语,最大的价值,是能确证雪芹《风月宝鉴》一稿的存在,同时也间接地证明了楔子所叙的书名并非虚言,“凡例”对书名的解说并非妄拟。此外还说明,书名叫作《风月宝鉴》时,上面有曹雪芹的弟弟棠村所作的序文。这是十分宝贵的材料。不过,从批语的口气来看,所谓“旧有《风月宝鉴》之书”,所谓“棠村已逝,睹新怀旧”,决不是《风月宝鉴》易名之初的语气,而像是对多年以前的旧事的追忆。则又说明,这条批语也很可能是在恢复《石头记》书名以后,才批写于甲戌本上的。称书名为《风月宝鉴》的批语,之所以特别少见,一是时间相距较久;更主要的原因则是,当初那部书稿,脂砚斋也许根本就没有见过,因而也就无人为其作批。我在拙文《红楼梦》稿本的抄录者不是脂砚斋中曾论及,脂砚斋接触早期稿本的时间,相对于畸笏叟来说是比较晚的。脂砚斋是在已经“迷失”了八十回后稿本以后,才开始评批此书的。畸笏叟在批语中一再纠正脂砚斋关于“十二钗”的“漫拟”,以及关于红玉出怡红院是作者“逐出奸邪婢”的错误理解,并明确指出其发生这类谬误的原因是“未见”后半部书稿的有关情节所致,即可为证。如果认为谁对十二钗的具体所指不完全清楚,便是与曹雪芹不相干的“懵懂人物”,那么,脂砚斋对十二钗就常常判断有误,难道能说脂砚斋与曹雪芹也不相干么? 综上所述,脂批中对书名的不同称谓,只能被认为是真实地反映了《红楼梦》早期稿本各个阶段的不同书名,以及脂砚斋等人的批语曾作于不同阶段的早期稿本之上。有人把这种对书名的不同称谓,当作批书人之间,或批书人与作者之间,在进行什么“书名之争”,那是毫无道理也毫无根据的。此外,由于甲戌本的“凡例”最初是为《红楼梦》一稿所写,脂砚斋初评此书又可能是发端于这一稿本,所以,后来的书稿尽管数易其名,而“《红楼梦》是总其全部之名”的概念,则一直深深地刻印在曹雪芹的著书助手及其他亲友的脑海中。唯其如此,才会出现“凡例”经一再迻录整理,而终未删去“《红楼梦》是总其全部之名”这一提法的现象。也唯其如此,才会出现在与曹雪芹直接间接有关的一些同时代人(如永忠、弘旿、明义等)的诗文中,均直呼此书为《红楼梦》的现象[10]。 揭示了关于脂批中书名称谓问题的事实真象,有助于澄清和纠正《红楼梦》研究中由来已久的两种错误概念。 一是过去比较普遍地把《红楼梦》书名正式流行的时间,断在程伟元、高鹗印行百二十回程甲本(乾隆五十六年辛亥,1791)的前后。这是不对的。这个时间应该大大提前,至少提前约四十年,即乾隆十九年(1754)甲戌本产生之前数年一一按前文所述,姑定为乾隆十六年辛未(1751)。从那以后,《红楼梦》作为正式的书名,便在曹雪芹的著书助手和亲友间广泛流行。其深入人心的程度,可以说并不亚于《石头记》这一书名。 二是许多有影响的红学专家,都曾认为:在笼统提到《红楼梦》早期稿本的时候,只有称《石头记》才是科学的。这种认识也很值得商榷。当前红学研究中某些书名称谓的混乱现象,正与此种认识的存在有关。产生这一认识的根本原因,正在于有的专家仅仅根据已发现曹雪芹在世期间的几次稿本(甲戌、己卯、庚辰)均为《脂砚斋重评石头记》这一点,便误以为只有《石头记》才是早期稿本的实有之名,其他的书名似乎都不可靠,顶多承认脂批所确指的“雪芹旧有”之书《风月宝鉴》亦为实有,但也认为那只是一种面目全非的书稿雏形,算不上是真正的《红楼梦》稿本。这样分析认识问题的失误之处,正在于“唯实物论”。即只重视现已发现的稿本实物本身的名称叫《石头记》,而完全忽视了同样也是这些稿本实物上面的楔子、“凡例”、批语等所揭示的另一事实:“甲戌再评”之前历次誊定的稿本,书名都不叫《石头记》(尽管作者最早的手稿是用的这个名称)。而在此阶段,又尤其不可低估“脂砚斋初评”及“凡例”首次出现所凭依的那次稿本——“《红楼梦》”——在书名演变史上业已形成的突出影响。鉴于这样的历史事实,也鉴于程甲本问世后《红楼梦》书名再度取代《石头记》之名而被后世广泛接受,我以为在今后的研究工作中,无论指称整个这部作品,还是指称其早期稿本(只要不是单指某一 种稿本的确切名称),均以统称《红楼梦》较为科学。这样,目前因 称谓不一而使人眼花缭乱、无所适从的现象(如有的称“《石头记》探佚”、《石头记》脂评、“《石头记》稿本”,有的又称“《红楼梦探佚》”、“《红楼梦》脂评”、“《红楼梦》稿本”,等等),即可得以消除。这里顺便提一下。红学研究中尚有许多类似的称谓不统一、不规范的现象(如对各种版本的各行其是的命名,等等),亦给研究、引证和讨论问题,带来了诸多不便。建议在对所有的这些歧异称谓的科学性作进一步探讨和必要的鉴定之后,最好尽快地将其统一起来。在今后重版某些旧著时,亦可由作者对此类称谓作统一规范的修订。这是当前学术研究向现代化迈进的一个必不可免的步骤之一。中国红学会在每一年度的全国性学术讨论会上,应该把此类问题纳入需要切实加以解决的问题之列。 1985年8月17一28日写于釜溪河畔 注 : [1]刘梦溪:《论<红楼梦>的书名及其演变》,《文艺论丛》第4辑,上海文艺出版社1978年8月出版。后收八作者的专著《红楼梦新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 [2]冯其庸:《论<脂砚斋重评石头记>甲戌本“凡例”》、《红楼梦学刊》1980年第4辑,后收入作者的专著《梦边集》,陕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出版。 [3]目前持此论点的,如卢兴基:《<红楼梦>甲戌本“凡例”析证》、《红楼梦研究集刊》第七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出版 [4]现存甲戌本每一页的中缝都写着“脂砚斋”的字样,说明其据以过录的底本并非甲戌原稿本,而是脂砚斋抄阅的自藏本。过去笔者曾著文论述《红楼梦》历次稿本的抄录者均非脂砚斋。但那是指正式的稿本。现存甲戌本的底本因属脂砚斋自藏自阅之本。似不能排除其自己过录的可能性。故我现在推测,至脂砚斋甲戌抄阅再评,仍用《石头记》”这句话。很可能是在脂砚斋过录这个自藏本时所加,其“抄阅”的“抄”字,或亦单指此自藏本而言。这句话在甲戌原稿本上或许是没有的。否则,后来修订的各种稿本(如己卯、庚辰、戚序本的底本)皆无这句话,便不可解释。 [5]拙文《<红楼梦>稿本的抄录者不是脂观斋》(载《红楼梦学刊》1983年第4辑),曾论及稿本的抄录者是在批语中署名“畸笏”、“畸笏叟”的那个人。 [6][7]徐迟;《红楼梦艺术论》,上海文艺出版社1980年出版。 [8]同注[1]。 [9]现存甲戍本所保留的朱眉批,除极少数可能是从早期稿本迻录下来的以外,大 都是脂砚斋和畸笏叟在营雪芹死后添写于“脂砚斋自藏本”上的。其中尤以脂砚斋的一些声泪俱下的批语十分引人注目。这类批语,很像是脂砚斋去世前夕缠绵病榻的手 笔,除了表现出极度的哀恸之外,还每每给人以绝似“临终遗言”之感。如:“壬午除夕,书未成,芹为泪尽而逝;余尝哭芹,泪亦待尽”,“今而后,愿造化主再出一芹一脂,是书何本[幸],余二人亦大快遂心于九泉矣!”正是在这样一条批语后面题有“甲午八月泪笔”的落款。许多研究者都曾指出;“甲午”为“甲申”的抄误。这 是不错的。一是现已迷失的南京靖应鹍藏本,亦有这条批语,落款即为“甲申八月泪 笔”,可为佐证。二是从情理上讲,脂砚斋作批不可能延续到曹雪芹死后十余年的乾 隆三十九年甲午(1774)。据庚辰本上畸笏在曹雪芹去世仅四、五年的乾隆三十二年丁 亥(1767)所作的批语中,即已明确指出:“今丁亥夏,只剩朽物一枚”了(若依迷失的靖本,此语之前尚有“不数年、芹溪、脂砚、杏斋诸子皆相继别去”一句,则说得更为明白,但基本意思与庚辰本之批一样)。说明脂砚斋在有生之年作批,只可能在“丁亥复”之前。与前述“甲午”系“甲申”之误,正相吻合。乾隆二十九年甲申(1764)是曹雪芹去世的第二年(依癸未说)或第三年(依壬午说),此时脂观斋“泪笔”作批,不时说些“露出下世光景”的后话,应是顺理成章之事。 [10]永忠(康熙十四子胤祯的孙子)于乾隆三十三年(1768)作有《因墨香得观<红楼 梦>小说吊雪芹》诗三首。他的堂叔弘旿(恪亲王胤禛的儿子),则在这三首诗的上 面作眉批云:“此三章诗极妙!第《红楼梦》非传世小说,余闻之久矣。而终不欲一见。恐其中有碍语也。” (均见永忠《延芬室集》底稿残本,转引自吴恩裕《曹雪芹 丛考》)明义(雪芹之友明琳的堂弟)亦曾作有《题<红楼梦>》诗二十首。其小序 云:“曹子雪芹出所撰<红楼梦>一部,备记风月繁华之盛。盖其先人为江宁织府; 其所谓大观园者,即今随园故址。惜其书未传世,鲜知者。余见其抄本焉。”(见明义《绿烟琐窗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影印出版) 作者附言:最后一条注释所引明义诗序“惜其书未传世,鲜知者”一语,过去人们习以为常地断句为“惜其书未传,世鲜知者”,其源盖出于已故吴恩裕先生之误。“其书未传,与事实不符,且与后文“余见其抄本焉”相矛盾。“其书未传世”,则合于实情;弘旿“第《红楼梦》非传世小说”之语可证。 原载:《红楼梦学刊》1986/03 原载:《红楼梦学刊》1986/03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