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座论次是中国古典小说的一种重要文化现象。《水浒》之石碣、《封神演义》之“封神榜”、《儒林外史》之“幽榜”至《红楼梦》的“情榜”,都显示了深刻的结构意义和人文内涵。据脂评可知,《红楼梦》原先构思结尾的“警幻情榜”,因曹雪芹未及完篇而逝,我们无缘得窥其本来面目了。但第5回的金陵十二钗正册的判词、判曲所体现出来的入选和序次标准与原则,无疑可以帮助我们加深对曹雪芹思想及创作心态与《红楼梦》的理解和体认。 一 现在学术界所公认的“十二金钗”即“金陵十二钗正册”分别是:林黛玉、薛宝钗、贾元春、贾探春、史湘云、妙玉、贾迎春、贾惜春、王熙风、巧姐、李纨、秦可卿。为什么称之为“金陵十二钗正册”,警幻仙子解释为她们是处于“紧要者位置”的“十二冠首女子”。相对于宝玉而言,贵省即金陵,作为贾府原籍的金陵就无疑成为贾府的代名词。再看“冠首”,却有点蹊跷。冠首何指?才耶?貌耶?识耶?性(格)耶?黛、钗、湘表现的多是诗才,尤以黛玉为著,几乎把爱情和做诗当成了生活的全部;钗、探虽有理家之才,但绝对比不上凤姐之“协理”,可卿之才似乎体现在托梦时筹画将来衰时的世业上;迎、惜则诗才平平。貌则大抵是燕瘦环肥,姣花纤柳,各有千秋。论识,探春是大观园中惟一清醒者。从性格而言,宝钗有如大观园的“礼仪小姐”,极会做人;如果说黛玉一生只是在恋爱,那么她一生只是在做人。从情性而言,史湘云天真烂漫,犹如“遍被华林”的“悲凉之雾”上的一抹彩霞;黛玉则是“情”的化身,一生眼泪都流(或还)给了宝玉。通过这样一番简略考察,我们发现“贵省冠首十二女子”并不能清楚、确切地概括“十二金钗”的身份特征。正是如此,“十二金钗”很早就受到红学家周春的质疑。他认为,“三姑娘(探春)境遇最好,非但诗笔独佳,所以不在十二钗之列”,鸳鸯“贞义节烈,焉得不列乎十二钗”[1]。从而于“十二金钗”中挤出探春,加进史太君和鸳鸯。事实上,此乃周春错估了探春的悲剧价值,又破坏了自己前述“案婢女贱流,例入又副册”的入选标准。 笔者认为:“十二金钗”的入选,首先应是《红楼梦》悲剧人物代表,具有悲剧典型性。她们各有其悲剧性价值,从各种不同角度、不同层面丰富和深化了封建末世“千红一窟(哭)”、“万艳同杯(悲)”的“美丑同归”、“落了个白茫茫大地真干净”的整体悲剧。 金陵十二钗正册的簿册置放于太虚幻境的“薄命司”内,即充分说明了最有资格进入“薄命司”的应是悲剧性代表人物,以致近人近之在《小说丛话》中认为:“所谓十二金钗者,乃作者取以代表世界上十二种人物者也;十二金钗所受之苦痛,则此十二种人物在世界上所受之苦痛也。”他虽将人物典型简单归类于一种情感类型,有牵强之处,但亦深刻地指明了“十二金钗”的悲剧性质。 作为叛逆者的宝黛爱情“只能是岩石重压下的激流,浓云包围中的冷月”[2],与封建礼教有着冲突的实质内容而无明显的表面形式,深刻地显示了它的悲剧性,宝黛爱情注定要以悲剧终结。但封建制度也无法给它的忠诚拥护者、恪守者、闺范的完美者宝钗一个较好的结局,她虽然取得了“宝二奶奶”的地位,却永远得不到宝玉的那颗心,而且在宝玉“悬崖撒手”之后不可避免地走向青春守寡的不幸命运。元春身为极其尊荣的贵妃,在繁华热闹的省亲中却“满眼垂泪”,“呜咽对泣”,在“那不得见人的去处”比终日流泪的黛玉还要早离人世,归于薄命司,很容易令人想起皇权天恩背后的宫廷黑暗和残酷倾轧。“才自精明志自高”的探春,既有“补天”之志,又有“补天”之才,协理家政,却是枉费心机,最后远嫁海隅,如筝漂泊,表明豪门家族已到了分崩离析、骨肉飘零的地步。在大观园青春少女中最具豪秀的史湘云,“幼年坎坷”,待到“厮配得才貌仙郎”,可是很快“云散高唐,水涸湘江”,揭示了她的悲剧更是命运悲剧。带发修行的妙玉,最后遭劫被卖,“风尘肮脏违心愿”,深刻地揭示了佛门净地也不是封建末世的避难所。等到迎春误嫁“中山狼”,“侯门艳质同蒲柳”,说明豪门大族已到骨肉无保的地步。洁身自好的惜春,远害全身,自甘“青灯缁衣”的凄苦生涯,“将韶华打灭”,求得永远的清静自保,只能是一场梦。王熙凤既有卓越的理家才干,又极其贪婪阴毒,作为封建礼法的维护者和破坏者,害人的同时又“误了卿卿性命”,直接地代表了封建制度的没落和灭亡。巧姐从公府千金被奸娘舅卖入娼寮,获救后沦为荒村野店的纺织穷妇,既揭示了封建家族崩溃的命运,又揭露了封建宗法关系的虚伪。李纨青春守寡,待到富贵后却“黄泉路近”,显示了封建礼教腐蚀青春、生命的本质。“擅风情、秉月貌”“主淫”的秦可卿,悬梁自尽,表明了封建贵族的荒淫和堕落。就这样,“题只十二钗,却无人不有,无事不备”①,深刻地表明了封建社会的腐朽和不合理已到了一个应当被整体否定的程度。 其次,“十二金钗”的入选亦强调了其出身和门第。正如众多专家学者指出的那样,正册入主子,副册入妾,又副册入丫环,曹雪芹虽然在“薄命司”里给予了丫环等下等女性一席地位,有其进步意义,但确实无可否认门第、出身在入选资格等级上的重要作用。二知道人在《红梦楼说稿》中从籍贯入手,也揭示了出身门第的重要性。他认为:“黛玉苏产,袭人北人也,非金陵而亦列于十二钗中,盖以所主者言。所主者谁?贾宝玉也。”王伯沆于“林家是四代封袭”后批云“序家世甚郑重”,更是明确点出了这一点。“十二金钗”全是与贾府有关联的人物。贾府的侯门千金(指元、迎、探、惜、巧姐)和媳妇们(李纨、宝钗、熙凤、秦可卿)毋庸再论,史湘云是“阿房宫,三百里,住不下金陵一个史”的史家小姐,又与贾府“联络有亲”,也不必说,林黛玉乃贾母之外甥女,虽然父母双亡,寄人篱下,但因贾母之宠爱,大家都“上去了”,在贾府仍然处于较高地位。在“十二金钗”中,惟有妙玉是地道的“外来户”,因元春省亲而被贾府“礼聘”入园,但我们也知道她出于官宦之家,从她茶具的成套和珍贵来看,妙玉家庭自有炫赫的昔日,只是书中未明说罢了。巧姐形象在文中很模糊,这与书中对她描写太少有关(或许在后四十回中曹氏将对她大加描写),她之入选恐怕与出身大有关系了。另外,对可卿这样一个从育婴堂抱来、道德沦丧的人物入选十二钗,不能不说是沾了贾府媳妇的光。如果正如俞平伯先生所“疑”的那样,十二钗副册亦有可能收入李纹、李绮、宝琴、邢岫烟等贾府姻亲[3](第570页),那么,更说明了“十二金钗”对人物出身和门第的强调。 下面,我们试以宝琴、尤二姐、晴雯、袭人的不入选来反证出身和阶层的重要性。对宝琴(薛蟠的从弟薛蝌之妹),宝玉视她为“人上之人”,探春以为“连她姐姐(指宝钗)并这些人总不及她”,可见何其美貌;披凫靥裘伫立山坡,雪映桃面,何其丰媚;芦雪庵争联即景诗,才思何其敏捷;寓谜于怀古诗,众皆难解,又何其天然精巧!贾母曾想为宝玉提亲,王夫人又认作了干女儿,为什么进不了“十二金钗”行列,不能不说与出身大有关系。再看“花为肚肠雪作肌肤”的尤二姐,“若论起温柔和顺,凡事必商必议,不敢恃才自专,实较凤姐高十倍;若论标致,言谈行事,也胜五分”(65回);“众人见她标致和悦,无不称扬”(68回)。品行虽已失脚,但比之可卿乱伦很难说五十步和百步。她虽然也成为贾琏的妾,但非明媒正娶,恐怕这才是可卿的优势所在了。这是从两个主子来看。下面再取两个奴婢来看。在书中,袭人几乎是宝钗的化身,“柔媚娇俏”(6回),“伏侍贾母,眼中心中只有一个贾母;今与了宝玉,心中眼中又只有一个宝玉”(3回),对主子何等俯首、忠诚;宝钗察“其言语志量深可敬爱”(21回),王夫人更是“我就把他(指宝玉)交给你了”(34回),寄以重托,这样一个人物进不了正册,且进不了副册(香菱在副册,也同样与薛蟠之妾的关系有关),仅在“又副册”里,难道仅仅是因为她后来再嫁改节了吗?晴雯几乎是黛玉的一个影子,全身散溢着叛逆的光芒,成为宝玉的第二知己。曹雪芹对晴雯形象的塑造,也付出了巨大的精力,饱含血泪。“”“撕扇”,抱病“补裘”,哐啷“倾箱”的动作画面深深地烙在了读者心中,抗争的旗帜高扬着一个大写的“人”字,维护着“人”的尊严,无怪乎宝玉在《芙蓉女儿诔》中高度评价:“其为质则金玉不足喻其贵,其为性则冰雪不足喻其洁,其为神则星日不足喻其精,其为貌则花月不足喻其色。”(78回)这样一个《红楼梦》中引人注目、光芒四射的形象,为什么入不了十二钗正册,不是从反面证明了“十二金钗”入选强调门第、出身和阶层吗?这些作奴婢的只配屈居第三等———又副册?! 当然,能进入“十二金钗”的人物,其才华也非常重要,是对“女子无才便是德”的传统观念的反动。这些裙钗胜于许多须眉浊物之处大多体现在行止见识、才华体貌上,所以这些“有价值的”人物的毁灭,其悲剧性更加浓烈,更加悲怆,更加动人心弦。 二 曾有论者指出:“第5回《红楼梦曲》和判词十二钗正册的次序是以与宝玉的关系亲疏排列的。”[4]他在文中谈到,从性爱感情看,宝玉曾爱过三个女子,即黛、钗、湘云;也有三个女子曾爱过宝玉,即黛、钗、妙玉。那么,元春、探春都排在湘云和妙玉之前怎么解释?再从血缘关系来看,姑舅姊妹确比两姨姐妹要亲,但仅便于区分黛、钗,贾府四艳、纨婶、凤姐、可卿、巧姐总比非亲非故的妙玉要来得近些,为什么妙玉排在了第6位?另外,同胞兄长的寡嫂(李纨)理应比堂兄弟的女儿(巧姐)要亲,那为什么李纨排在了巧姐之后?看来,这个说法不尽确当。笔者则认为,《红楼梦》是曹雪芹一生心血的结晶,“披阅十载,增删五次”,有可能也理应将“十二金钗”区分主次,甄列先后,主要依据其爱憎情感、道德评价。曹氏以最喜爱的黛钗居首,湘云妙玉靠前,而将颇有微辞的凤姐和可卿居后,含有熊掌与鱼的细微区分。 宝钗身上集中了世俗现实的菁华,是俗花中的富贵牡丹,是当世家庭妇女的典型代表,黛玉不合流俗,不苟世俗,是理想中“人”的代表,是超凡脱俗的“芙蓉仙子”。一为现实主义者,一为理想主义者,画册、判词、判曲皆合一,似是“两峰对峙,双水分流”,并居榜首。但看判图:“玉带林中挂,金簪雪里埋”,一在树上,一在雪里,正如脂评曰:黛钗“高下宛然”。再看《红楼梦曲·终身误》:“空对着,山中高士晶莹雪;终不忘,世外仙姝寂寞林。”“空对着”的断语,不难体会到一种心里距离感;“终不忘”则更多感受的是承诺的分量。最后,我们还可从人物原型来看。庚辰本42回回前总评:“钗玉名虽二个,人却一身。”朱淡文先生认为黛钗原型即取自曹氏的少年情人,曹氏将生活原型性格中纯真美好的一面加以丰富发展,从而创造了“情情”的封建叛逆者黛玉形象;将生活原型中世俗的一面(弱点)加以丰富并典型化,创造了“无情”的封建淑女宝钗形象[5],二者高下,首黛次钗,实不容置评。 元春因其形象颇为完美,完美到不容置疑;而且归省中流露出的高出流俗的光辉更使我们透视到她的内心深处。曹氏将之置居第三,正是因了元春的阶层(贵妃身份)和这份光辉(抱怨皇宫是“不得见人的去处”)。元迎探惜四姊妹的次序,大抵依其出生先后和排行,惟有探春跻身于迎春前,实源于曹氏对探春补天之才的赞赏。探春是大观园中有胆有识具有政治家风度的补天者、清醒者,很早即预感到贾府将走向无可挽救的结局的命运,“我但凡是个男人,可以出得去,我必早走了”。她在大观园兴利除弊而无果,实在是悲壮的曹氏“补天”形象。而迎、惜表现平平,自是居后。 史湘云也是作者钟爱的人物,因其出场太迟(第20回才开始),便对她采用了追忆补叙这一特别的方法,通过第21、31、32回等章回的补充,丰富了湘云的形象,然后集中笔墨,淋漓尽致于37-38回写其诗才,49-50回写其阳刚之美,62回写其娇憨烂漫,全是诗的图画。就这样,一个“英豪阔大宽宏量,霁月光风耀玉堂”的湘云形象便跃然纸上,呼之欲出,几与钗黛鼎足。另外,史湘云在全书中的着墨篇幅以及与钗黛宝玉的关系,亦决定了她在十二钗中居前位置。妙玉鄙视庸俗卑劣,几乎与世不合。“自称唐宋以来无好诗”,却称颂名不见经传的闺阁诗,一来见出妙玉崇尚真性情,二来见出不与世俗同的叛逆品性。妙玉鄙视众人,对黛玉、宝玉却并没有表现出厌恶或轻视,黛玉对其也无微词。只有宝黛钗三人喝到妙玉的“梯己茶”(41回),“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足可见妙玉在曹氏心中之地位了。相反,李纨却颇恶妙玉为人,这点恐怕也是李纨居后的原因吧。 凤姐、李纨、可卿等长辈居于四姊妹之后,则实因道德臧否。凤姐性格正邪兼赋,善恶同体,既有“辣”和“毒”令人恨的一面,也有随机应变、诙谐善辩、令人快乐的一面,其序次居末但仍靠前,便不难理解了。再看可卿,俞平伯先生以为:“可卿之在十二钗中,占重要位置,故首以钗黛而终之以可卿”[3](第163页),此实为“钗黛合一论”张本。主要依据可卿乳名“兼美”,并且容貌气质“鲜艳妩媚有似乎宝钗,风流袅娜则又如黛玉”。然考可卿为来历不明、死因不明之人物,在特重渊源家世的古代,这并非是正面人物所采用的,而可卿在原稿中是因“淫丧天香楼”而悬梁自尽,“淫丧”情节是畸笏老人“命芹溪删去的”②。而曹氏却未完全删去,留下蛛丝马迹,使人略能窥其原意。所以笔者认为,可卿之居末,并非肯定其地位之重要,实因曹氏饱含了一定的道德评价。周春以为鸳鸯、秦可卿殿十二钗,含有“欲尽理来”之义[1](第55页),恰是对曹氏赞颂至性真情、“主情”不“主淫”的曲解。 对李纨之居末二位置,或许很多人不太理解。处于热闹活泼的青春女孩子世界,而又恪守程朱理学、青春守寡的李纨,其性格是畸型扭曲的,恰如其居所稻香村“人力穿凿,扭捏而成”,“非其地而强为地,非其山而强为山,虽百般精巧而终不相宜”。对于循守封建礼教的李纨,曹氏并未为其安排苦尽甘来的结局,相反原先构思是李纨晚年荣华富贵,“戴珠冠,披凤袄”,成为奉旨旌表、贞节可嘉的诰命夫人,然其子贾兰却突然死去,她的一切希望全成泡影,最终落了个“枉与他人作笑谈”的下场,成为封建礼教的牺牲品。可以说,李纨身上缺乏的正是一种抗争精神。而富于叛逆精神的黛玉、晴雯分别居正册、又副册之首,正透露了李纨居后的个中原因。总之,十二金钗的序次体现了曹雪芹对林黛玉、薛宝钗、元春等十二位女子的春秋月旦,表达了对叛逆品格的体认和对真情的赞颂。综上所述,通过对“十二金钗”的入选和序次的考察,笔者认为:“十二金钗”的入选和序次不能不说是经过曹氏精心选择,真正地通过不同悲剧代表人物深达封建家庭内核,深刻揭示了封建末世“美丑同归”的整体悲剧命运,同时亦流露了曹氏对其显赫出身、高贵门第的流连与眷念,对封建大家庭由盛而衰的叹惋与哀悼,深刻而又艺术地体现了曹雪芹作为封建贵族的浪子和叛逆者一身而二任的复杂情怀。 注 释: ①脂评第5回夹批。 ②参见《甲戌本脂砚斋重评石头记》第13回朱批。 参考文献: [1]周春.阅《红楼梦》随笔[A].红楼梦评论选[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55. [2]王昆仑.红楼梦人物论[M].北京:三联书店,1983.214. [3]俞平伯.红楼梦辨[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 [4]红楼梦学刊,1996,(3):140. [5]朱淡文.红楼梦论源[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178. 原载:《常德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05期 原载:《常德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05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