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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网络环境下复制权的保护与取得

http://www.newdu.com 2017-10-29 中国文学网 吴刚 参加讨论

    数字时代复制技术的便捷,使得网络上大量的资料被随意复制、转载,过于泛滥的复制对著作权保护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在数字网络飞速发展的大趋势下,作为著作权核心的复制权又当如何保护、如何取得呢?下面试从当前取得复制权的现状、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并试图探讨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数字环境下取得复制权的现状
    众所周知,网络环境下侵权现象频出。除影视、音乐作品受到巨大冲击外,文字作品也随着数字形式的多样化,版权保护和授权也陷入了不同的困境中。下面简述几种不同形式的数字出版物的版权保护与复制权取得的现状。
    1.电子书
    自从亚马逊推出电子书阅读器Kindle大获成功后,国内的电子书市场的征战也方兴未艾。除汉王、方正、索尼、富士通等厂商纷纷涉足电子书市场外,旗下拥有中国六大知名文学网站的盛大集团也斥资重金进入电子书领域。然而,作为这些终端商品牌的电子书产品,阻碍其快速发展的瓶颈就是难以取得其所阅读内容的复制权及数字版权。大多数此类电子书厂商都采用的是预装已过著作权保护期的文学作品,但这很难满足目前消费者的阅读需求。电子书的使用者大多数偏爱阅读畅销书或网络流行文学。但这些畅销书、网络文学的版权通常掌握在出版社或者作者手中,电子书厂商很难直接获得其复制权。目前,为了获得复制权,电子书厂商纷纷与国内的出版社合作来获取授权。但即便是汉王制定出“四项基本原则”(即“免费数据加工”、“出版社定价”、“28分成”及“一书一密”)这样优惠的政策,也仍然没能摆脱被诉侵权的命运。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通过在全国近100家出版社的调研发现,出版社在其出版的纸质图书中,拥有其数字版权的不到20%,有的甚至才10%[1]。这就说明大部分的版权散落在成千上万甚至上百万个作者手中。复制权的获得成为阻碍电子书商的一道屏障而难以逾越。
    2.数字图书馆
    数字图书馆是一种拥有多种媒体内容的数字化信息资源,能为用户方便、快捷地提供信息的高水平服务机制。但从最初的超星数字图书馆、万方数据库等到前一阵闹得沸沸扬扬的谷歌数字图书馆风波,数字图书馆一直就被著作权侵权所困扰着。除国家数字图书馆这样的纯公益性质的数字图书馆外,其余均不排除商业运作性质,他们的复制行为应该完全依照法律规定来取得授权。
    权利人众多、难以联系,是现在数字图书馆发展遇到的瓶颈。本来,先授权后使用,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被世界各国所遵守。但是,我国的数字图书馆却颠覆了这个原则,先使用后授权,则成为目前数字图书馆广泛采取的策略。坐等作者找上门来,再来花钱购买版权,以平息风波。谷歌数字图书馆,不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为此吃尽了苦头,陷入了大量的版权纠纷之中。依靠侵权来达到发展数字图书馆之目的,这无异于饮鸩止渴。
    3.手机阅读
    手机阅读虽不如电脑阅读的受众众多,但由于其携带方便的特点,还是备受广大中青年用户的青睐,有很多的手机用户愿意利用碎片时间来进行手机阅读。从日本的发展情况来看,2008年销售量前10名的小说中手机小说占了7本。手机阅读的发展潜力是非常大的,预计在2011年年底之前,国内手机阅读人数将超过PC阅读的人数,作为增值业务的收入规模也将超过音乐类业务[2]。但手机阅读依旧会遇到相应的版权问题,复制权的获得也成为手机运营商的一大障碍。这也就是为什么2009年我国手机阅读收入中有91.7%都来自于手机报的原因所在。目前手机阅读主要依赖于手机的上网阅读。互联网中存在的复制授权难的问题也同样出现在手机阅读的面前。
    4.传统媒介中也存在难以获取网络资料复制权的问题
    网络环境下,难以获得复制权的现象不仅仅存在于数字出版物(即数字化版权)中,同时也存在于传统出版中。网络上丰富的资源,以及网络使用上的便捷,使得大量的作者广泛地从网络上搜集资料和图片进行引用。但由于网络上的资料转载频繁,致使很难辨清谁是真正的著作权所有人。一般业者认为,在我国仅需指明引用的出处即可,但随着国际投稿量的增多、出版的国际化等因素,我国在引用资料的处理上与国外存在着很大差别。国外要求,引用的图片资料务必取得著作权人的书面许可,方可引用。这样,泛滥的网络复制也给传统出版中所引用资料取得书面许可时带来了很大的障碍。这是国外版权法律制度完善、公众版权意识强、产业发展规范使然,我国的版权保护制度还与之相差甚远。
    二、导致复制权难以获得的主要因素
    1.主观方面
    对于如此之多的网络复制权问题,一部分因素是由于行为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由于版权意识的淡薄,有些人没有取得授权的意识。还有一些人明知取得授权需要付出大量的精力并花费成本,于是就选择先使用后补授权的行为,著作权人不来找也就罢了。除此以外,还有很多人以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复制则不为侵权。这也是人们观念上的误区。我们经常会看到很多经典著作或畅销作品被扫描转成txt格式,放在网上供人免费阅读。甚至于有些网站将国外出版社刚刚出版的学术性图书就全文扫描放在网站上,同时声明仅以传播知识为目的、不以赢利为目的。但这种数字化扫描复制行为,在未经作者或出版商许可的情况下,就已经侵犯了复制权。况且,该行为客观上也严重影响了版权所有人的利益,影响了版权人的市场份额。
    不仅个人的复制行为侵犯了复制权,同样很多如谷歌一样的数字图书馆,对于数字复制权也存在着严重的主观错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复制他人作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方属于合理使用:一是复制的主体应是具备公益性、非营利性和开放性的图书馆;二是复制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为了陈列或者保存作品;三是复制的作品必须是本馆收藏的,不能允许其他馆复制本馆所收藏的作品,也不能去复制其他馆所收藏的作品。而数字图书馆,不是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和开放性的图书馆,显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数字图书馆”,更非著作权法上的“图书馆”,而是“数字化信息网络经营公司”[3]。纵然是图书馆形式上不收费,但该类网站的广告等行为仍然可以获得经营利润,同样构成商业性质。即便对于纯公益性质的数字图书馆也不能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其作品。“免费网站就不构成侵权,这是一种误解。虽然自身没有获利,但给别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就是侵权”。这是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杨德嘉在审理了众多的数字图书馆侵权案件后的感触。
    2.客观方面
    复制权难以取得,确实也存在一定的客观原因,即非专业机构或非专业人士难以分辨真正的权利人。
    (1)网站转载很难分清谁是真正的权利人
    海量的网络复制,使得一条信息能够被复制或转载几遍、几十遍、甚至成千上万遍。这样泛滥的转载和复制,使得想要取得授权、合法使用复制权的人也难以找到真正的权利人。也只能导致最终的放弃不用,或者干脆随波逐流,也成为侵权复制大军中的一员。
    (2)难以分辨复制许可的原始权利存在于作者还是出版人手中
    目前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出现使得作者在和出版社签订协议时又出现了新的一个权利。有些作者因目前网络环境的恶劣,以及看不到相应的数字版权的收益,而变得惜售,保留了更多的权利在自己手中。因此,使用者很难分辨权利的归属是在作者手上还是出版商手中。这个问题不仅在国内难以一刀切地解决,即便在国外仍旧困扰着出版社和作者。作者通常在向杂志投稿时就已经签署了全部权利(包括数字版权)转让的协议,但在真正有人想要引用作品、向出版商申请授权时,则又出现了问题。很多出版社在给出授权的同时,还希望申请人再向作者取得授权。这也给申请人带来了很多困难。
    三、解决方案
    在如此纷繁复杂的网络环境下,权利人如何保护网络复制权和网络传播权?而作为使用者又将如何获得复制授权许可呢?下面浅谈一下笔者的看法。
    1.加大版权宣传教育力度,改善版权环境,增强每个人的版权保护意识
    只有每个人都有高度的版权保护意识,再配有相应的法律保障,才能有效地改善版权环境,彻底从根源上杜绝侵权。然而,此项工程远非一朝一夕可以实现的,各个层面、领域的版权宣传、教育、培训非常重要。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这是一项长期艰辛的工作。
    目前我国很多数字出版机构、数字图书馆和手机运营商,都非常重视复制权和数字版权的获得。他们通常有三种方式取得:一是直接发布启事,征集数字版权的捐赠与转让,但只有像国家图书馆这种非营利性的数字图书馆才可以使用,难以推广;二是与每一个作者单独签约的一对一版权授权方式,这在超星数字图书馆建立之初时主要采用,但由于要面对海量的作者,收效甚微;三是与出版社签约、从出版社手中获取数字版权,这是目前大部分数字出版机构采取的办法。但无论第二种还是第三种方式都要求,目前的版权环境要对于版权保护、登记,以及出版商和作者之间权属的划分予以明确。如果国家倾向于版权由出版商来行使(如欧美等大型出版商的方式),那么出版社就需要在与作者的签约和洽谈中积极取得数字授权,并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如果要明确是像日本等国一样由作者完全所有,那么就应该完善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它们代为行使权利。只有这样约定明确后,使用者才知道应该通过何种渠道取得授权,逐渐构建清晰的版权环境;而对于侵权行为则可以进行明确的判断,从而施以有效的惩罚。
    2.著作权集体管理
    在国际上,对于复制权、网络传播权等这样作者个人难以管理和控制的权利,建立完善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一种高效快捷的方式。无论是德国向复制设备或复制媒介的制造商和销售商收取补偿金的制度,还是各国的复印版税制度的构建,其从最根本上都可归结为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今后的发展趋势是集体管理组织将管理更多的权利,不仅专有权,法定许可或强制许可制度下的报酬请求权,也应该纳入集体管理之下。集体管理组织将成为著作权经济利益的保障,在国家版权制度建设和经济建设过程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5]。
    国际上做的比较成功的当属美国版权结算中心(Copyright Clearance Center,以下简称结算中心)。它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虽不是强制性的授权组织,但因其方便、快捷优势而被广泛使用。结算中心分别从单个的版权权利人手中获取授权许可,同时可以以权利人的代理人名义向使用者进行授权,并结算出相应的版权使用费给权利所有人。他们授权各种形式的许可使用,包括使用、复制和通过影印或电子手段传播等。结算中心不仅在向作者或权利人获取并积累了丰富的授权,同时在运作模式上也对于使用者给予了最大的方便。结算中心依据与权利人签署的授权协议以及基于结算中心管理层和第三方的计量经济专家的建议来设定向版权使用人收取的版税。这些收入中的大部分将会直接分配给权利人。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虽然是刚刚起步,但在网络维权、版权的授权与管理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音集协2008年的卡拉OK版权费授权,文著协2009年对于谷歌数字图书馆的侵权行为,代表国内广大被侵权作家采取的积极维权行动等,都为完善我国的版权管理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刚刚结束的江阴金鸡百花电影节论坛上,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会长朱永德10月13日正式宣布,2011年1月1日起,国内网吧、长途大巴播放电影必须向影著协缴纳一定的版权使用费。这也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注射了一支强心剂。虽然消息一出,一石激起千层浪,出现一些质疑声音。但有一点毋庸置疑,此举从法律层面起到了呼唤民众保护著作权的积极作用。
    3.版权法律的修订和完善
    除以上解决办法外,法律层面上也应该就信息网络的发展带来的诸多版权法律中不适应之处予以调整,及时修订与完善。如英国2010年6月12日生效的《2010年数字经济法令》对在线版权侵权进行规定,旨在保护创意产业,使英国成为创意之邦,试图减少点对点文件共享技术的版权侵权[6]。德国则在去年就已拟修改版权法,规定报纸可以向谷歌、雅虎等搜索引擎收取内容使用费[7]。
    【参考文献】
    [1]刘仁,数字版权挡住了“各路诸侯”,知识产权报,2010-7-13。
    [2]曹永盛,手机阅读应以版权保护为切入点,通信信息报,2010-04-15。
    [3]作协支持棉棉起诉谷歌 数字版权之争难以回避,中国青年报,2010-1-8。
    [4]数图之路不好走 国内数字图书馆曾多陷版权危机,法制日报,2010-2-5。
    [5]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的困惑与思考,中国版权2010(3)P21。
    [6]谢琳,论英国《2010年数字经济法令》的在线版权侵权规定,中国版权,2010(4)P47。
    [7]要闻概览,《中国版权》2010(3)P6。
    原载:《中国版权》20111
    
    原载:《中国版权》20111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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