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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陋室铭》作者质疑

http://www.newdu.com 2017-10-29 中国文学网 吴小如 参加讨论

     明末清初,坊刻各种古文选本多收《陋室铭》一篇,各本皆署刘禹锡作;而传世历代各种刻本之《刘梦得文集》、《刘宾客集》等,无一本载其文者。故久疑其不出自刘禹锡之手。1996年春,在一次座谈会上偶发此论,并写小文略申己见(拙文载北京晚报“五色土”副刊)。惟行文之际,既欠深思熟虑,又未稽考古籍,实不够谨严,故不久即遭人驳斥。驳我者据后世晚出文献,谓“陋室”云者在唐之和州(今安徽和县),且有柳公权所书铭文刻石,惜所列各项证据均已久佚。鄙意既无实物可以征信,则此《铭》作者为谁,仍属悬案。至1996年6月,中华书局出版之《文史知识》第六期,发表段塔丽君大作《〈陋室铭〉作者辨析》一篇,据《新唐书》卷129《崔沔传》,谓《陋室铭》乃崔沔所作。今按,《崔沔传》篇末云:
     沔俭约自持,禄稟(癝)随散宗族,不治居宅。尝作《陋室铭》以见志。子祐甫,至宰相,别《传》(即《新唐书》另外有《传》)。
     段文云:“虽是几句简短的记载,却明确告诉我们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崔沔……才是……《陋室铭》的真正作者。”
     但《新唐书》所记崔沔事迹,尚非第一手材料。崔之生平及作《陋室铭》事,始见于颜真卿所撰《崔孝公陋室铭记》(《四部备要》本《颜鲁公集》卷五。原《记》题目长达三十三字,今据《颜集·目录》,仅七字)。这篇文章不仅记崔氏一生事迹详于《新唐书》本传,且对崔撰《铭》刻石过程写得也很细致。崔初在长安做官,未买宅;后留守洛阳,才有自己的房产。颜《记》述崔氏“买宅”:
    公既留司东都,遂鬻所乘马,就故人监察御史张□子深河南府崇政坊买宅以制居,建宗庙于西南。维先太夫人安平郡夫人堂在宅之中,俭而不陋,净而不华,六十余年,榱栋如故。……堂之北五步之外,建瓦堂三间以居之。杂用旧椽,不崇坛,无赭垩。……夫人太原郡太夫人王氏捐床帐之后,公徙居他室,或在宾馆,而无常所。
     颜《记》所写虽为洛阳宅第,亦可见崔沔在住宅方面是不讲求排场的。想象他居长安时所赁宅第也不会太侈丽。颜《记》接下来便细写崔氏撰《陋室铭》及刻石经过:
    为常侍时,著《陋室铭》以自广。天宝末,子孙洒扫,贮书籍剑履而已。逆胡再陷洛阳,屋遂崩圮,唯檐下废井存焉。……(嗣子)祐甫……永怀先德,……乃刻《陋室铭》于井北遗址之前,以抒所志。……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一、崔拜左散骑常侍,在唐玄宗开元十四、五年之间(据颜《记》),则《陋室铭》当作于此时,而崔时在长安。二、崔氏第一次充东都副留守,在开元十六年(据颜《记》),其所居宅第,是卖掉乘马而购买的故人之子张□的旧宅,其址在洛阳崇政坊。颜《记》所说的“六十余年”,应指从张氏建宅时算起的时间。三、《铭》之刻石,是崔祐甫在安史乱后大历年间所为,其石在旧宅废井以北、遗址之前。下距颜《记》之作于大历十一年孟夏,相隔不会太久(颜《记》篇末著录了作文的年月)。
     然后我们再来读一下传世的凡八十一字的《陋室铭》,看看文中的描述与崔之生平是否相合。一、崔作《铭》时官左散骑常侍,所居即使很“陋”,也不会出现“苔痕上阶绿,草色入帘青”的景象。二、崔一生居宦途,且屡被迁摧,无论史《传》和颜《记》(包括颜《记》所引述的崔颂所作的崔沔《行状》及李华所作崔的《文集序》),都看不出崔沔有恬退归隐思想,则《铭》中以初隐后仕的诸葛亮、扬雄自况之语便有点所拟非伦,不相关涉。三、崔既为显宦,又受到唐玄宗宠眷,即使退朝燕居,也不会说出“无案犊之劳形”的话(我前撰小文,已指出“谈笑有鸿儒,往来无白丁”二句近于村学究语,与崔之身分地位亦不相称)。我们应该相信“存在决定意识”这一历史唯物观点。然则传世之《陋室铭》,其著作权是否确属于崔沔,也还是可疑的。我们说此《铭》为刘禹锡所作固无确据,即使说是崔沔所作,亦不免有启人疑窦之处也。
     但我前所撰小文谓此《铭》疑出于明人之手,亦属臆测。稽之载籍,写作时间似应在明代以前。中华书局编审程毅中兄读拙撰小文后,曾有函致我,今节录于下:
     元至顺间建妥椿压书院刻本《新编纂图增类群书类要事林广记》前集卷六《胜迹类》:
     “刘禹锡云:‘山不在高,有仙则名。水不在深,有龙则灵。’凡山岳之广,河海之大,……(下略)”“凡山岳之广”以下似非刘氏之语,盖编书者仅引其四句为证而已。
    未几,毅中又见示云:“《国色天香》卷二上《搜奇览胜》收《陋室铭》,不题作者。”据以上诸书所引,我们似可初步得出结论:一、盛唐开元时崔沔曾撰《陋室铭》,至大历年间,其子崔祐甫以之刻石于洛阳旧宅遗址;今传世之八十一字所谓刘禹锡作之《陋室铭》,是否即崔作,尚有待进一步征信之,理由已见上述。二、在宋代以前,以《陋室铭》为刘禹锡之作并无确证。后世据传闻追记之词,谓是刘作,皆有待进一步核实。三、宋元之际(《事林广记》成书当在宋末,惟元代又有增补),始以“山不在高”四句为刘禹锡语,却未点明出自《陋室铭》。四、《国色天香》之编纂者题吴敬所,乃明代人,虽引《陋室铭》全文而未题撰人。可见由宋至明,其文虽见著录,犹未完全坐实为刘禹锡所作。然则《刘梦得文集》、《刘宾客集》之不载其文,良有以也。
     退一步言之,假定今所见八十一字之《陋室铭》果为崔沔之作,而所以误为刘禹锡者,以崔与刘皆尝为太子宾客,而刘亦曾寓居东都。崔沔是从政官僚,位虽显而后世知之者少;而刘禹锡乃文学家,是中唐诗人中的大家,其为太子宾客又人所共知,或因此而致误,殊未可知。总之,鄙意以为,今所见《陋室铭》实不类唐人作品。如确信其为唐人手笔,则宁信其作者为崔沔,亦不宜属之刘禹锡。至于说“陋室”在和州,而柳公权且曾手书刻石,除非我们从出土文物中得到确凿证据,否则不足以只凭晚出追记之说而予以承认也。
    
    原载:《文学遗产》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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