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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是有用事物的形式

http://www.newdu.com 2017-10-29 中国文学网 朱德真 参加讨论

     本文试图论证以下观点:美只是形式,但并非任何形式,而只是一种特定的形式,这就是有用事物的形式。有用事物在人的实用过程中以其物质内容实际地满足人的物质需要,其内容表现为善(使用价值),其形式则相应地成为美。美和善分别作为有用事物的形式和内容,既是紧密联系的,又是相互区别的;只有从人对有用事物的实用物质领域中考察美对善的关系,才可能真正理解和把握美。
    一 美只是形式
     千百年来,人们对美的看法、说法不一,差异很大,有一点却是比较一致的,这就是美必须具有形式。一种完全无形式的东西是不能被称为美的。这种比较一致的看法,来源于人类审美实践的基本事实。那末,美能不能直接等同于形式呢?这是美学中一直存有疑问的一个重要问题。有一种相当普遍的观点认为,美是不能等同于形式的,如同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由形式和内容两方面所构成一样,美除了形式以外,也还必须有内容,只有“美的形式”与“美的内容”相统一,才能成为美。所以,虽然,“只有美的形式才能表现美的内容”,但“不等于形式主义者所说的美只在形式”(见《辞海》美学条)。这种看法是有必要进一步研究的。
     首先说,“美”作为概念,它是人类思维抽象的产物,与现实中的具体事物是有原则区别的。虽然就美的概括性来说,它可以包括世界上一切事物的美,但就其所代表的内容来说,却只是各个具体的美的事物中的一种抽象的因素或成分,在现实中是不能独立存在的。现实中实际存在的是各种具体的美的事物,但它们却并不等同于美本身。因此,用现实中的具体事物对美进行类比,并把适用于前者的原则直接套用到后者身上,就会造成“美”和“美的事物”两者的混淆。这是不适当的。
     由此而来的问题便是:作为抽象存在的“美”,能不能再象具体事物那样被划分为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呢?回答应当是否定的。马克思曾经详细论述过具体与抽象的区别,认为“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而抽象则只是这许多规定中之一种,因而是“最简单的规定”。这就表明,具体和抽象的区别首先是多样和单一的区别,因而也是可分和不可分的区别。把这个道理运用到内容与形式的划分上,我们就可以说:现实中的任何事物固然都可以被划分为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但这种划分却又都是以现实事物的具体性为前提的;只是因为具体事物内部都包含着多种规定,而内容和形式不过是这些规定中之两种规定,所以现实事物才能够被人在思维中分解为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才形成了关于内容和形式的划分,对于各种抽象的、已经是单一规定的东西,例如“美”,这种划分则是不可能的。
     其次,我们还应当看到,把事物的内容也当作“美”来看待,是与美的直接可感性相矛盾的。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解,事物内容和形式的划分,主要是依据事物的“内部”和“外部”来进行的:所谓内容,指的是事物各内在要素的总和及其相互联系,而所谓形式,则是指事物的表面状态及其外在特征。可见,内容虽然是事物主要的方面,但由于它深藏在事物的内部,被形式掩盖着,却又是不能被人的感官所直接感知到的;人的感官所直接感知到的只能是事物表面的东西,而这就是形式。由于美必须是一种可为人的丢官所直接感知的东西,因此美不可能是事物的内容,而唯一地只能是事物的形式。
     把美只当作形式从事物中独立出来,是否会割裂内容与形式的联系,从而导致形式主义呢?这应当作具体分析。确有一些美学家把内容与形式的划分绝对化,试图单纯从形式的样式,例如曲与直、整齐与杂乱、均衡与零散等方面去寻求美,从而导致形式主义;但他们的问题却并不在于把美归结为形式,而是在于把形式当作与内容没有联系、不受内容制约的东西,因而他们所说的形式也就不再是形式。形式之为形式,正是与内容相对而言的;绝对地脱离内容的形式,必然也会丧失其自身的规定性。但是,当我们在纠正上述偏向的时候,却不可走向另一极端,以为内容和形式必须绝对地统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分离。事实并非如此。虽然就现实中的具体事物来说,其内容和形式确实是不能分离的,但就人的思维过程来说,事物的内容和形式却是不仅可以分离,而且应当分离的。正如列宁所说:“如果不把不间断的东西割断,不使活生生的东西简单化、粗糙化,不加以割碎,不使之僵化,那末我们就不能想象、表达、测量、描述运动。”“不仅对运动是这样,而且对任何概念也都是这样。”(《哲学笔记》第263页)这种在头脑中想象地对事物进行割裂和剥离的方式,其实也就是思维的分析和抽象方式,它对于人类进步所具有的重大意义,自然是不言而喻的。我们现在所讨论的内容与形式以及美这些概念,无疑也正是采用这种方式才能够产生的;如果我们在思维中也如同在现实中一样,把事物仍当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那么这些概念的区别和划分势必无从产生,我们对事物的认识必将陷入一片浑沌之中。因此,当我们说“美只是形式”的时候,意思只是说,“美”这个概念所能涵盖的只是事物的形式这种单一的因素,它是与事物的内容相互区别开来的。显然,这种思维中的划分并不会影响事物的实际关系和进程,美作为形式,在现实中仍然与事物的内容实际地联结在一起,并受着内容的制约。这也就是说,美只属于形式范畴。与美相联系并制约着它的内容,仍然实际存在着,但并不属于“美”这个范畴。因此,美与事物内容的关系,不是美内部的关系,不是“美的形式”与“美的内容”的关系,而是事物的形式与非形式的关系,即美与其他范畴的外部关系。至于这个其他范畴是什么,我以为,它不过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善”。从这里可以看出,把美当作“美的形式”与“美的内容”结合体的观点,实质上混淆了“美”与“善”的关系,把本来应属于“善”这个范畴的东西,即事物的内容,误当作“美的内容”而归属到“美”这个范畴中去了,这正是导致许多美学观点概念含混的主要原因。
     美只在于事物的形式。对这一命题最具说服力的例证便是艺术。艺术是人所公认的美的最高级和最集中的表现形式,但在艺术中却舍弃事物的内容,而只取事物的形式。画中的苹果不能吃,原因就是它们毫无内容而只徒具形式。从这种意义上说,艺术家创造美的能力,也就是创造某种形式的能力。当然,这里的形式仍然必须是事物的形式,因而必须是表现了某种内容的形式,而不是绝对脱离内容的拒;象线条和色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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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载:《晋阳学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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