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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值得商榷的语言、文学理论 ———彭富春同志《文学:诗意语言》一文略评

http://www.newdu.com 2017-10-29 中国文学网 尹旭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 彭富春同志针对传统的“存在—思想—语言”观念,提出了“语言—思想—存在”的新主张;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了真理来源于语言自身的言说的真理观与文学乃是诗意语言的文学观。这样的主张的确新颖独特、石破天惊,但它却是难以成立的。因为这不仅意味着将语言的存在设定在人与世界的存在之前,而且是将语言作为人与世界的创造者而本体化了,这显然与事实不符。因为尽管语言在产生之后对人的思想与行为具有一定的“规定”作用,但归根结底语言还是由人创造出来的;它只不过是一个由人造出并为人服务的工具。因此,真理只能是人对世界的一种正确认识;文学也只能是对人和世界的一种反映。尽管彭富春同志一心要把这些“传统观念”“剥离”与“排除”掉,但它们比起彭富春同志的“新观念”来,还是要正确而有力得多。
    关键词 语言; 文学; 理论
     彭富春同志的《文学:诗意语言》一文(以下简称《语言》,载《哲学研究》2000年第7期),围绕着语言与文学问题,提出了一整套自己的观点。因为它是在对传统的各种语言、文学观进行了完全彻底的“剥离”与“排除”之后,才提出这些观点的,所以这些观点相对于各种传统观念的“新颖独特”是一点问题也没有的。然而,“新颖独特”就一定正确吗?譬如说,各种奇谈怪论,往往就是因为它们的“新颖独特”,才成为奇谈怪论的。另外,《语言》的基本观点,几乎就是海德格尔的类似观点的“翻版”(参见彭富春同志译海德格尔《诗·语言·思》一书。文化艺术出版社,1990年2月),彭富春同志并不是作为对海氏观点的介绍提出的,而是作为“自己的观点”提出的,因而我们在此也就只能将其作为彭富春同志“自己的观点”来对待。  
    一、“语言—思想—存在”的框架能否成立
     按照通常的观念,语言是人们用以表达思想的一种工具,思想又是对客观存在的一种反映,因而,存在、思想与语言这三者之间的主从、制约关系便是明摆着的,这就是:存在决定思想,思想决定语言。《语言》将这种观念概括为“存在—思想—语言”这样一个框架,并认为这个框架是缺乏“充分根据”从而根本站不住脚的。因为在《语言》看来,第一,由于“人的存在是有意识的存在”,所以“思想也就规定了人的存在”;第二,“因为语言规定了思想的道路”,所以语言也就规定了思想并同时规定了存在。总之,是语言决定思想,思想决定存在。如果将这种观点也概括为一个框架的话,那便是“语言—思想—存在”,与上述那个通常的框架正好相反。
     然而,这样一个框架能否站得住脚呢?我们的回答是完全否定的。譬如,这甚至不符合最起码的生活常识。俗语说,语言是思想的物质外壳,人们总是先有了某种想法,然后才运用语言这个表达工具将这个想法表达出来,亦即赋予这个想法以一定的语言形式。的确,在这个想法产生的过程中,它是始终也不能脱离语言的。但这时的语言则仍然是工具性质的,是为这个想法的形成服务的,而绝不是来“规定”这个想法的。某种想法总是对某一存在对象的理解、认识或描述。同样,在这一过程中也离不开语言;但语言也是为人们正确地认识与把握这一存在对象服务的,而绝不是来“规定”这个存在对象的。总之,存在、思想、语言这三者之间的真正关系亦即本体关系,只能是“存在—思想—语言”,而绝不可能是“语言—思想—存在”。让我们举一个十分浅显的例子。当一个人头痛的时候,肯定是先存在着头痛这种疾病现象(亦即一种不正常的生理状态),然后才是他对这一现象的一种感受与想法,最终才会产生出“我觉得头痛”的语言表述。这里的逻辑关系一目了然,无论如何也不能按照“语言—思想—存在”的框架来设想。又譬如说,“语言—思想—存在”这个以语言为出发点的框架,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前提的基础之上的,这就是:人(无论人类还是个体人)是生来就拥有语言的。因为只有这样,他才能确保自己的“存在”始终“是有意识的存在”;否则的话,就连自己的存在也自身难保了。若果真如此,那语言就成了一个“前在”于(即存在于存在和人的存在之前)存在人的存在物了;亦即在存在和人的存在之前,语言就已经存在了。因为从逻辑上讲,只有它“前在”,它才有可能对它必须予以“规定”的人和存在起到自始至终的“规定”作用。显而易见,这又和最起码的客观事实背道而驰了。这个客观事实便是:人类并不是“生来”就拥有语言的,语言只是人类在漫长的进化与进步的历史过程中,为了自己的生存需要所创造出的一个用以表达思想、进行交际的工具;个体人也不是生来就拥有语言的,语言只是个体人在自己的生命与生活历程中,为了自己的生存需要而逐渐学习并掌握的一个用以表达思想、进行交际的工具。因此,若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只能说人是语言的“规定”者,而绝不是相反。首先,是人类“规定”了语言的基本规律、基本法则、基本内容;其次,是个体人“规定”了语言(即其话语)的个体内容与个体特征。
     当然,我们也知道,当《语言》强调语言对于思想和存在的“规定”性的时候,它是着眼于思想不能离开语言(“思想是在语言之中进行的”)与存在不能离开思想(“如果没有意识的话”,“所谓的存在只是非人的存在”,“根本不可能显现出来”)这样两个方面来立论的。然而必须看到的是,思想对于语言的这种“必需”与存在对于思想(实际上也是对于语言)的这种“必需”,实际上都是“工具性质”的,而绝不是“本体性质”的,因而在这里,语言只是思想得以存在和活动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工具,而绝不是思想的具体内容的本体性源泉;思想只是存在得以被认识与显现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工具,而绝不是存在的具体内容的本体性源泉。惟其如此,所以当我们思考问题的时候,尽管我们的“思考”是无论如何也离不开语言的,但我们由这一“思考”所获得的成果,却永远是“属于我们”的思想,而绝不可能是“属于语言”的思想;亦即这种思想只是“我们”的思维创造的成果,而绝不是语言所进行的什么“规定”的产物。同样,当我们探索存在的奥秘的时候,尽管我们的“探索”是无论如何也离不开思想的(人只能以已有的知识为武器来探索未知世界),但我们由这一“探索”所获得的对于存在的那些崭新认识,却永远是“属于存在”的,而绝不会是“属于语言”的;亦即这种认识只是被我们所认识到了的存在,而绝不是由什么语言“规定”出来的。
     所以在我们看来,当《语言》认为语言既“规定”着思想又进而“规定”着存在的时候,它实际上是把语言本体化了,而且,众所周知,“存在—思想—语言”这个框架,原本就是从本体意义上对存在、思想、语言这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的一种界定。《语言》既然针对它而提出“语言—思想—存在”这样一个框架,那这个“语言—思想—存在”的框架,当然也只能是立足于本体论的层次之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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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载:《宁夏社会科学》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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