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半个世纪以来,我国学术界通行将诗歌分为抒情诗和叙事诗两大类。这种两分法有悖于我国三千年诗歌史的实际,有悖于分类学原理和传统分类法,也有悖于西方文学分类理论,是不全面、不科学的。从我国诗歌的内容性质及基本表达方式看,分为抒情诗、叙事诗、说理诗、写景状物(景物)诗四大类是比较适当的。 关键词 诗歌分类; 说理诗; 写景状物诗 中国是伟大的诗国,诗歌源远流长,绵延三千年,涌现出无数的诗人和浩如烟海的诗篇。仅中华书局正在出版的《全明诗》,已收录40万首,拟出120册。日本汉学家真田但写说:“世界文学中,中国的诗歌,在质量上居最高地位,在数量上也名列第一。此事已夙为学者所公认。”[i]今天,要继承这份异彩纷呈的文化遗产,对中国诗歌进行宏观或微观的研究,划分诗歌类别是十分必要的。分类学研究是一切科学研究的前提与基础,恩格斯曾强调指出自然科学的分类“是最近四百年来在认识自然界方面获得巨大进展的基本条件”(《反杜林论》),文学当不例外。宋人倪思说:“文章以体制为先”,[ii]张戒《岁寒堂诗话》云:“论诗当以文体为先,警策为后。”英国文论家莫尔顿亦云:“文体是解释文学的钥匙。”[iii]郭绍虞先生于毫塞之年仍呼吁“提倡一些文体分类学”[iv],强调文体分类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文体分类研究有了可喜的进展,如出现了被吴调公先生誉为“建构起富有科学性的理论体系”的《文体分类学》这样的专著。[v]令人遗憾的是,诗歌分类却依然囿于并不完善的两分法的成见之中。 众所周知,近半个世纪来,学术界通行将诗歌分为抒情诗和叙事诗两大类。[vi]如以群主编的《文学的基本原理》称:“从叙写内容的方式分,则可分为抒情诗和叙事诗。”[vii]冯景阳主编的《文学概论》称:“从内容上看,可以分为抒情诗和叙事诗两大类。”[viii]王世德主编的《美学辞典》云:“(诗歌)包括抒情和叙事两大类。”[ix]吴调公《文学分类的基本知识》认为,“诗歌……基本的类型,不外抒情和叙事两种。”[x]《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文学卷》亦云:“从内容上分,主要有抒情诗和叙事诗。”。前述钱仓水的《文体分类学》也说: “根据诗歌内容表现方式上的差异,可以将诗歌分为两类:……抒情诗;……叙事诗。”[xi]这种两分法的分类是否全面、科学?是否符合我国三千年诗歌创作的实际?是否有利于诗歌研究的深人开展和当今诗歌创作的繁荣?那是大可质疑的。 诗歌两分法有悖于我国三千年诗歌史的实际。人类的历史证明,任何科学的理论都是在人们的实践活动和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恩格斯指出:“不论在自然科学或历史科学的领域中,必须从既定的事实出发。”(《自然辩证法》)衡量两分法是否正确,首先必须以我国诗歌创作实际作为检验的标准。诚然,我国诗歌作品中存在着大量的抒情诗和叙事诗,然而就历代全部诗歌作品而言,还存在着大量的说理诗和写景状物诗。即使依照两分法论者通行的解释,“抒情诗是以抒发诗人思想感情为主的诗歌”,“叙事诗是指借故事情节的展开来描绘人物,创造典型的诗歌作品”[xii],也无法涵盖与这两类诗歌大相径庭的说理诗和写景状物诗。 先看说理诗。《四库全书总目·击壤集》提要云:“自班固作咏史诗,始兆论宗。东方朔作诫子诗,始涉理路。沿及北宋,鄙唐人之不知道,于是以论理为本,以修词为末,而诗格于是乎大变。此集其尤著者也。”钱钟书先生云:“窃谓理趣之旨,极为精微……高彪《清诫》已以诗言理。此后有两大宗。一则为晋宋之玄学。如孙兴公诗……二则为宋明之道学。尧夫之《打乖》、《观物》,晦庵之《斋居感兴》;定山、白沙,诗名尤著。”[xiii]清人张谦宜则云:“诗中谈理,肇自三颂。”“理无不包,语无不韵者,三百篇之雅、颂是也。”[xiv]仅如上述所论,证之以诗歌文本,已足以说明说理诗的客观存在及其发展的大致脉络。 …… 点击附件浏览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