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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消失了?--文化研究思潮中的“文学”概念

http://www.newdu.com 2017-10-29 中国文学网 黄应全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 文化研究是否导致了文学概念的终结?本文以托多罗夫和伊格尔顿为例说明,文化研究并未取消“文学”概念本身,而是取消了传统“本质主义”的文学概念,代之以“历史主义”的文学概念。文学不再是文本的内在特征而是特定社会赋予文本的一种身份,文学被看成是一种意识形态(权力集团的价值标准),政治性成了文学的关键要素。由于文化研究通常又坚持文学的相对自律性,因而它实际上并非传统社会历史批评的简单回归,而是对后者的一种扬弃。文化研究最终不过是文学信仰风向标发生他律性转向的结果,因而必将为更新的自律性转向所代替。
    关键词 文化研究 本质主义 历史主义 意识形态 自律性 他律性
    

    一
     特里·伊格尔顿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就说过:“文学研究领域现在出现的危机从根本上说是这一学科自身定义的危机。”
     作为一种诊断,这句话至今依然切中肯綮。众所周知,西方主流文学批评已经汇入了文化研究之中,成了文化研究的一种形式。中国的某些追逐时髦的学者也已经或正在步其后尘,放弃其他类型的文学研究而服膺于时髦的文化研究。在这样一种形势下,我们发现,过去文学理论中的许多重大问题现在似乎已经遭到怀疑,甚至被抛弃了。其中,“什么是文学”的问题也许是受到最大冲击的一个。本来,“什么是文学”这一问题并不是某些故作高深的学者玩弄的一个无聊的概念游戏,而是在文学研究过程中自然而然地涌现出来的问题:还有什么比弄清“文学”的概念对文学研究更自然的呢?可以说,任何一个文学研究者心目中都必定有自己的文学概念,虽然往往非常模糊。但是,至少在中国,人们现在似乎已经形成了一种印象,文化研究的流行使“什么是文学”这个“文学根本问题”受到了致命的威胁。文化研究似乎正在从根本上颠覆文学概念本身。如今,“前沿”学者谁还关心“什么是文学”呢?不仅如此,很多时尚的学者认为提这样的问题本身就是错误的,他们已经毅然决然地将它抛进了历史的垃圾堆。在文化研究中,“文学”似乎消失了。
     但是,“文学”果真消失了吗?文化研究的出现一定意味着文学的终结吗?如果文化研究真的导致了文学的终结,那么,那是什么意义的“文学的终结”呢?我们已经深刻地感觉到,今日文学理论面临的最紧要的任务乃是努力搞清文学概念在文化研究中究竟经历了什么样的变化,以便我们能够正确地应对这一变化。
     从西方文学研究的历史来看,文学概念的改变具有内在的“必然性”。这种内在必然性只有联系西方文学批评才能得到准确的理解。在二十世纪的西方,“文学”概念的演变主要与西方学者追寻新的文学批评方法有关。稍作考察便不难发现,与中国文学理论明显脱离实践不同,西方文学理论是与实践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只不过,西方文学理论所联系的实践不是文学创作或欣赏的实践而是文学批评(或文学研究)的实践。西方文学观的演化与其说是文学实践本身的结果,不如说是文学批评实践的产物。很多时候,是寻找新的文学研究方法的需要产生了新的文学观念。所以,西方文学理论往往等于文学批评理论。文化研究就是一种最新的文学批评方法(虽然文化研究不限于文学批评)。正是将文学研究看成一种文化研究的需要产生了目前西方最时新的文学观。由于文学理论的发展主要是服务于文学批评的发展而不是文学本身的发展,西方文学观的不断翻新主要是文学的解释方式的翻新,因而是相对独立于文学发展实际的。因此,文学在目前被看成文化的一种形式,这不是由作家或读者造成的而是由批评家(主要是学院批评家)造成的。
     事实上,正是文学批评的需要促使文学在二十世纪后期再一次从自律性概念走向了他律性概念。二十世纪西方文学理论是从否定传统他律性文学观、维护自律性文学观开始的。俄国形式主义是试图将文学与非文学区分开来、追求纯文学的第一个重要流派。其“文学性”概念的提出具有鲜明的挑战色彩,是对十九世纪以及此前一切将文学视为服务于其他目的的工具的文学观的坚决拒斥。其后的英美新批评、捷克结构主义、法国结构主义等派别多半沿袭和发展了俄国形式主义对“文学性”的追求。但是,从六十年代开始,风向发生了彻底的转变。后结构主义和后现代主义对于任何纯粹事物的怀疑直接导致了“文学性”信仰的普遍衰落。大多数文学理论家和批评家再也不相信存在纯粹的文学文本,不相信可以找到某种特征或某些特征将文学文本与非文学文本区分开来。“文学”变成了“漂浮的能指”,没有必然属于它的任何含义。二十世纪前期追求的文学自律性现在被看成是一种人为的“神话”而遭到彻底摒弃。文化研究与后结构主义和后现代主义同时产生,自然深受其影响。文化研究分享了后结构主义对纯文学、自律文学的怀疑,但却把它引向了完全不同的方向。后结构主义虽然否定文学与非文学的区别,但多半仍然停留在语言学和符号学的层面上,仅仅满足于颠覆文学话语与非文学话语之间的界线;文化研究则似乎使文学批评回到了早已被俄国形式主义抛弃的社会学批评,重新将文学问题引向了社会学的领域。文化研究否认文学纯粹化的可能性主要不是由于语言的不确定性,而在于文学不是一种自然现象而是一种社会历史的建构物。文化研究相信文学不是一种超历史的永恒现象,而是一种由特定历史条件所规定的现象。文化研究将文学视为一种文化现象与它抛弃文学自律性观念、将严格的“文学”概念视为社会历史性的虚构是密切相关的。
     当然,把文化研究中存在的文学他律性倾向看成是后结构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的产物却是错误的。实际上,文化研究在英国的兴起本来就与英国文学批评领域独特的“文化与社会”传统(即使该传统不像雷蒙•威廉斯所讲那样具有连贯性)有关。英国主流文学批评在十九世纪后期和二十世纪前期与欧洲乃至美国的文学批评有很大的区别。它不仅不关心文学超社会的纯粹性,而且努力将文学与社会联系起来,努力使文学担负重要的社会历史使命。英国文学批评向来就不追求纯粹的“文学性”,向来就将文学看成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即文化现象。英国主流批评家也关注文学的特殊性,但他们从来没有将这种特殊性纯粹化。从马修•阿诺德到F•R•利维斯,英国文学批评被赋予了改造英国国民性的神圣使命。所以,把文学视为一种文化现象甚至是一种具有优越地位地文化现象首先还不是后结构主义和后现代主义影响的结果,而是英国文学批评传统固有的思路。利维斯主义的英国文学批评传统本来就是一种“文化研究”,后来所发生的只不过是视角的变化而已。用伊格尔顿的说法,它从自由人道主义的视角转变成了马克思主义的视角。
    二
     托多罗夫和伊格尔顿有关文学问题的论述对我们理解文化研究中的文学概念具有很大的启发性,所以,我们通过他们的观点来具体看看文学概念趋向文化概念的基本思路。
     在《文学概念及其他》中,托多罗夫认为,“文学”一词在欧洲并不是古已有之的,“它最早始于18世纪”,“这恐怕是一种历史的、绝非永恒的现象吧?” (人们不难发现,这种对“文学”概念历史性的强调乃是文化研究的基本信条之一。)托多罗夫考察了定义文学的两种方式。一种认为文学是虚构,另一种认为文学是美(即“文学是一种把注意力引向其自身的、‘本身具有目的’(疑当译作“以自身为目的”——引者)的系统语言”)。他认为这两种定义都存在明显问题。关于前者,人们大可反驳说,习惯上看成文学的东西并不都是虚构,比如祈祷文、告诫、谚语、谜语、儿歌等;而且并不是所有虚构都是文学,比如梦、神话是虚构,但它们并不一定是文学。关于后者,人们也可以反驳说,将语言自身系统地显露为目的而不是手段并不是所有文学话语的特征,比如现实主义小说就隐藏了它的语言性;而且并非一切系统的语言都是文学,比如某些广告很讲究语言组织但不是文学。托多罗夫说,这两种定义有助于阐明许多我们通常称为文学的作品,“但不是所有这样的作品;而且两者的关系是相似而不是蕴涵”。因此,他认为,并不存在可以将文学产品和非文学产品区分开来的共同特征。
     如果说到此为止托多罗夫与后结构主义还是一致的话,接下来他就与后结构主义分道扬镳而靠近文化研究了。他认为,文学不能从语言的角度去理解而应该从话语的角度去理解。他显然同意后结构主义关于能指与所指之间具有任意性(不确定性)的看法,但他认为这只是就语言而言的。如果就话语而言,则能指与所指之间必然具有相对固定的联系。语言是抽象的,因而可以是飘浮不定的;但话语作为实际应用中的语言却必定要受到特定的社会——文化语境的限定。在一个社会中,话语总会规范化、制度化为一系列不同的话语类型,而这些话语类型就使符号的意义受到了某种强制和约束。文学不过是一些“制度化”的话语类型而已。比如,将文学定义为虚构涉及的就主要是叙事散文,将文学定义为语言系统性的自我凸现涉及的就主要是诗歌。托多罗夫之所以认为体裁(或文类)研究在文学研究中具有核心的地位,就是因为体裁正是我们称为“文学”的那些东西。可见,托多罗夫并没有完全否定“文学”概念,而是将文学非社会的、永恒的规定转变成了社会的、历史的规定。“话语种类既具有语言材料特性,又具有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意识形态特征。”托多罗夫因而认为:“诗学将让位于话语理论和话语类型分析。”
     伊格尔顿的观点体现了同样的思路,并且更为清楚。在《文学原理引论》中,伊格尔顿首先考察了几种定义文学的基本方式。一是将文学看成是想象性或虚构性的写作,二是将文学看成是系统地背离日常语言的语言,三是将文学看成是自我指涉的语言(即不指涉现实的非实用语言)。伊格尔顿像托多罗夫那样对它们一一进行了反驳,认为它们任何一个都不足以包含所有我们习惯性地称之为文学的东西。“要从所有形形色色称为‘文学’的文本中,将某些内在的特征分离出来,并非易事。事实上,这就像试图确定所有游戏都共同具有某一特征一样,是不可能的。根本就不存在文学‘本质’这回事。”
     可见,他坚决抛弃了规定文学的传统方式。但是,伊格尔顿并没有抛弃“文学是什么”的问题。他引用约翰·埃利斯关于“文学”象“杂草”的比喻来说明自己对文学的理解。
     埃利斯认为,杂草不是一种具有固定特征的植物,而是园丁出于某种原因认为不应该保留的任何植物。与“杂草”一样,“文学”也不是具有固定特征的某种作品;与“杂草”不同的只是,文学是“某人因这种或那种理由而高度评价的任何一部作品”。伊格尔顿并不完全接受这种说法。他认为,如果它的意思是说文学不过是某个人主观随意地认为有价值的任何文本,它就是错误的。在他看来,价值标准从来不是主观随意的,它深深地植根于深层的信仰结构中。文学不是个人的而是社会的。可以说,伊格尔顿主张的是这样一种“功能性”的文学定义:文学是特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根据自己的价值标准(往往等于意识形态)而划定的一类文本。因此,与托多罗夫一样,伊格尔顿将文学看成是意识形态的产物和表现形式。
     伊格尔顿还直截了当地谈到“文学”让位于“文化”的理由。他说:“我的看法是,最有益的是把‘文学’看作一个名称,人们由于不同的原因不时地把这个名称赋予米歇尔·富轲所说‘推论的实践’(该词当译作“话语的实践”——引者)范围内的某几类写作;而且,如果要把什么东西当作研究对象的话,那就应该是这个范围内的各种实践,而不是那些含糊地标有‘文学’字样地实践。”
     也就是说,文学主要与话语实践有关,文学的含糊不清意味着它实际上涉及所有的话语实践而不是哪一种或哪几种话语实践,因此,文学是什么的问题应该让位于话语实践是什么的问题。如果人们将话语实践(或目前文化研究中流行的“表意实践”)称为“文化”的话,那么这就意味着文学概念应当让位于文化概念。伊格尔顿认为,这样的改变同时意味着一种新的研究方法的出现。“注重话语产生了哪几种效果以及这些效果如何产生,这是我头脑中这种研究方式的特点。”
     由于强调的是话语的效果及产生效果的手段,他把该方法叫做修辞学。可见,与托多罗夫一样,伊格尔顿认为诗学(即文学理论)应该让位于话语理论;不同的是,托多罗夫的话语理论指的是体裁理论,伊格尔顿的话语理论则是修辞理论(即修辞学)。他们都通过诉诸话语实践而将文学归结为文化(或意识形态),将文学研究归结为文化研究。
    三
     文化研究对文学观念造成的冲击大致可包含两种可能性,一是彻底摧毁“什么是文学”的问题,把“文学”还原为到目前为止已经出现过的各种不同看法;一是摧毁传统的文学定义,代之以一种全新的定义。从托多罗夫和伊格尔顿的上述观点来看,文化研究走的是后一种路子。他们的做法表明,即使在文化研究中,“什么是文学”的问题仍然是不可回避的。他们虽然都否定了定义文学的传统做法,但他们仍然为文学提供了一个定义,即文学是一种文化形式。以为文化研究彻底抛弃了定义文学的努力是错误的。托多罗夫和伊格尔顿都没有否认文学理论存在的必要性,相反他们都力图建立一种新的文学理论。他们对文学理论的这种认可必然使他们不是去清除一切文学定义,而是寻找一种新的文学定义。他们的努力表明,他们只不过希望排除传统的那些非历史、超社会的文学概念,用历史性、社会性来规定文学。文化研究并未抛弃对文学的规定,而是给出了一种立足于文化层面的规定。文化研究对文学的反思意味着揭示文学的历史性,但并不意味着把文学理论还原为文学理论史。认为文学概念具有历史性并不等于文学概念已经成为历史上一系列不同的文学定义,而是认为一种更新的文学概念应该建立在历史性的基础上。强调历史性反对本质性,乃是重新规定文学的一种需要。简言之,文化研究并没有取消文学概念,它只是取消了基于“本质主义”的文学概念而提出了一种基于“历史主义”的新的文学概念。
     那么,文化研究所提供的这种“历史主义”文学定义有何奥妙之处呢?仔细琢磨不难发现,除非放弃定义文学的努力(这就意味这放弃文学研究本身),否则定义文学实际上只有两种基本途径。一是“内在论”途径:用文学文本所包含的某种内在特征来定义文学(区分文学文本与非文学文本);另一是“外在论”途径:用特定历史时期的文学界的某种共识来定义文学(区分文学文本与非文学文本)。托多罗夫和伊格尔顿都谈到这两种途径。托多罗夫把它们分别称为“结构性”的和“功能性”的定义方式,伊格尔顿则称为“本体论”和“功能性”的定义方式。他们二人的说法都不太确切。定义文学(乃至艺术)要么是认定文学对象本身就具有某种特征足以将它和其他对象区别开来,要么否认存在这种内在特征而诉诸从事文学者(作家、批评家、读者等等)“主体间的”一种约定(通常是无意识的、自发的)。两种定义方式的区别也许可视为内在、客观的定义方式与外在、主观的定义方式的区别。前者认定某文本之所以为文学文本乃是由它自己决定的,后者则认定某文本之所以为文学文本乃是由“我们”(从事文学者)决定的。文化研究为什么把文学看成一种文化呢?首先是因为它认为“我们”认定文学是什么文学就是什么,不存在文本的任何客观特征可以决定文学是什么。其次是认为,“我们”是一种群体性的主体而不是个别性的主体,因而“我们”的认定不是随意的而是相对确定的。托多罗夫和伊格尔顿都试图用特定社会的制度化机制来界定“我们”,因为这样一来“外在论”的文学定义就不再是纯粹主观的而具有“客观性”了。但这种客观性决不能混同于真正的客观性,它不过是“集体主观性”的别名而已。因为,在这里,虽然不是某个人认为某文本是文学文本它就是文学文本,但一旦一个得到全社会认可的文学群体认为某文本是文学文本它就是文学文本了。伊格尔顿在《文学理论引论》中曾通过英国“文学”概念在阿诺德和利维斯学派中的演变阐明过这一点。埃利斯的“杂草”比喻之所以备受青睐,就因为它极有助于表明,没有什么客观特质决定什么文本是文学文本,某个社会认为某文本是文学文本它就是文学文本。
     由此可见,不能以为文化研究只是简单地把文学纳入了一个比文学更为广泛的层面上(文化层面)来加以研究。文化研究中的文学概念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对文化研究来说,传统意义上的“文学”的确消失了。甚至应该更准确地说,文化研究根本就不再相信存在传统意义上的文学。能够通过某一特征(如“虚构”、“无功利性”等)被识别出来的那种文学文本,在文化研究看来不过是一种幻觉。文化研究植根于所谓“反本质主义”。在它看来,传统文学观相信的那种文本客观特征就是一种“本质”,就是一种超历史、超社会的永恒特征,因而都是一种人为的虚构。文化研究或许会认可传统文论的某些结论如“文学是虚构”、“文学是自我指涉的语言”等,但一定会对它们作出重新解释,认为它们只不过是某个时代对“什么是文学”的一种界定而已,并不是文学文本必然具备的特性。因此,原则上说,文化研究已经彻底推翻了传统的文学观念。对文化研究来说,文学之所以被看成文化,并不仅仅是因为文学具有社会历史性,也不是因为它具有意识形态性质,而是因为它最终只不过是一种文化的界定。文化研究与传统文学研究的区别在于,传统文学研究把“文学”看成是一种内在特征,文化研究则把“文学”看成一种外在身份。对文化研究来说,一个文本是不是文学文本的问题也就是它具不具备“文学”身份的问题。由于是否具备文学身份是由文学群体中的人士(往往是掌握权力的人士)按照他们的标准决定的,所以,文学才是一种文化活动。
    四
     要确切把握文化研究中的文学概念,还必须对文学是一种文化的观点本身进行仔细辨析。首先,说“文学是一种文化”当然意味着文学是从事文学的人们“主体间”的一种共识(即一致意见)而不是文本固有的特征,但即便如此,也还存在两种可能看法:一是认为这种共识(一致意见)是相对于所有人的、普遍的、永恒的,一是认为这种共识(一致意见)是相对于某些人的、特殊的、历史的。这两种可能性都可以看成是反表象主义认识论的,都主张文学不过是人的建构。但前者是康德主义(或哈贝马斯式)的,它虽然将文学概念主观化了,但并不否认文学具有普遍性,因为对它来说文学是超越阶级、种族、民族、性别等等差异的人人都认可的一种建构。而后者则是后现代主义的,它不仅使文学概念主观化了,而且使文学概念特殊化了,因为在它看来文学作为一种建构是与某种特殊利益群体(阶级、种族、民族、性别等等)不可分割地联在一起的,根本不存在普遍的建构这种东西。文化研究中的文学概念显然属于后者。文化研究的“反本质主义”不仅意味着反对文学对象具有固有特征的观念而且意味着反对文学建构具有主体间的普遍一致性的观念。文化研究不仅反对文学的客观性,而且反对文学的主体间的普遍性(文化研究常常将客观性与主体间普遍性混为一谈)。如果说文化研究对文学的看法可以简化为“我们说某文本是文学文本它就是文学文本”的话,那么,其中的“我们”并非人类性层面的所有人,而是以阶级、种族、性别等等区分开来的不同的人群。
     不仅如此,“文学是一种文化”还意味着文学是权力斗争的场所。文化研究对文化的看法主要属于社会学冲突论一系而不是社会学功能论一系。文化研究并不把文化看成是一个人人平等的领域,而是把文化看成是一个权力分配极不对等的领域。因此,文化研究认为,“文学”实际上并非文学界所有人共同协商的结果,而是文学界掌权者强制性界定的产物。“文学”总是由文学界乃至更大社会领域的权力集团所界定的,因而“文学”总是内含着权力集团的价值标准。由于权力集团的价值标准就是意识形态,所以,“文学是一种文化”实际上往往等于“文学是一种意识形态”,文化研究中的文学概念不可避免地是意识形态性的。前述托多罗夫和伊格尔顿的观点都明显归结为这样一点。
     可见,文化研究促使文学又回到了中国人久违了的文学与政治的内在关联上来。政治性成了文化研究中的文学概念最后的落脚点。“文艺为政治服务”曾经是我们中国文学界占支配地位的一句口号,如今,西方文化研究似乎又回到这一点上。问题明显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文化研究当然不是简单地回到了文学的政治性上,而是以一种全新的面目回到了文学的政治性上。另一方面,文化研究确实复活了文学的政治性,确实使政治成了文学的决定性成分。文化研究相信文学是一种文化实际上意味着它相信文学是一种政治,文学乃是(革命的)文化政治的一种形式。文化研究本来就是由西方左翼知识分子推动的“文化革命”的一部分(当然,它是由葛兰西思想指导而非毛泽东思想指导的),它甚至与中国的“文化大革命”还不无联系。因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文化研究确实具有中国极左思潮统治时期的“政治挂帅”的特色,虽然是在不同“语境”下,政治目标也指向相反的方向(文化研究的政治目标是反抗现存不平等的社会制度)。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到今天,中国文学观曾经走过一个从强调政治性到淡化政治性的过程,西方文学观则似乎一直不停地在强调政治性。文化研究的全球化似乎将再一次把中国文学引向强调政治性的轨道上来。鉴于中国当代文学在“政治挂帅”的旗号下吃尽了苦头,中国学者对之保持足够警惕是非常必要的。
    五
     文化研究虽然在理论上似乎刷新了“文学”观念,似乎摧毁了很多古老的文学理论问题,实际上却并非全然如此。有些问题(如划分文学与非文学界线的问题)也许确实被它排除掉了(至少也是被置换了),但有的问题却刚从前门出去却又从后门进来了。所谓文学自律性与他律性的关系问题就是最突出的一个。
     事实上,不管有人会把问题弄得多么复杂,文化研究中的文学概念仍然涉及两种因素之间的关系,即文化性质与文学性质之间的关系。如上所述, “文化性质”常常意味着“意识形态性质”,“文学性质”往往等于“艺术性质”或“审美性质”,因此,问题又表现为文学作品的意识形态性质与艺术(或审美)性质之间的关系问题。文化研究总体上强调的是文学的意识形态性质,但它同时又并不放弃文学的艺术(或审美)性质。因此,文化研究中的文学概念在一种新的语境下涉及美学上的一个重要问题:自律性和他律性的关系问题。文学文本的艺术性质显然属于自律性方面,文学文本的意识形态性质则属于他律性方面。弄清文化研究如何处理这两方面的关系也十分有助于我们准确认识文化研究中的文学概念。
     关于自律性与他律性问题,韦勒克和沃伦在《文学理论》中说:
     “在某种意义上,整个美学上的问题可以说是两种观点的争论:一种观点断定有独立的、不可再分解的‘审美经验’(一个艺术自律领域)的存在,而另一种观点则把艺术认作科学和社会的工具,否认‘审美价值’这样的‘中间物’(tertiumquid)的存在,即否认它是‘知识’与‘行动’之间,科学、哲学与道德、政治之间的中介物。”
     从极端的立场看,这段话对自律性和他律性的表述是非常正确的。前一种观点主张艺术是自律的,后一种观点主张艺术是他律的,传统美学似乎摇摆于二者之间。但仔细琢磨就会发现,这段话有明显简单化的嫌疑。它似乎暗示艺术的自律性与他律性之间是绝对排斥的,似乎自律性与他律性之间不存在调和的可能性。实际上,自律性与他律性之间的关系问题比上述两极对立要复杂得多。韦勒克的说法只不过表达了传统美学中常见的两个极端而已。极端的自律论以形式主义(包括韦勒克的形式主义文论)为代表,主张艺术是绝对自律的;极端的他律论以庸俗马克思主义为代表,主张艺术是绝对他律的。极端自律论指责他律论牺牲艺术的审美特质,将艺术看成社会的仆人;极端他律论指责自律论人为地割断艺术与社会其它领域的联系,在艺术拜物化的过程中使艺术成为空洞无聊的摆设。然而,并非所有人都认为艺术自律与艺术他律是绝对不相容的,西方六十年代以来的主流观点恰恰是力图调和自律性和他律性。阿尔都塞的“相对自律性”是美学著作中经常出现的概念。相对自律性显然意味着一种包含着他律性的自律性。一般美学如此,文学理论也不例外。甚至应该说,文学理论更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从文化研究定义文学的基本思路来看,它应该属于极端他律论一方。但从实际上看,文化研究中的文学概念又往往是文学“相对自律性”观念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文学的自律性和他律性相互结合而不是相互排斥的一种形式。某些保守的中国学者以为把文学研究纳入文化研究之中就意味着回归到强调纯粹他律性的老路上去,这是一种莫大的误解。文化研究与过去的社会历史批评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传统的社会历史批评建立在完全的他律性基础上,文化研究却建立在自律与他律的统一基础上。以托多罗夫为例。在《批评的批评》中,托多罗夫坚决反对文学自律论,捍卫文学的意识形态性质。
     他说:“文学是在社会价值面前表达自己见解的一种方式,用一个词说就是意识形态(着重点为原文所加)。”
     但是,托多罗夫也强调文学不能只有意识形态成分,还应该有艺术成分。“所有的文学都有艺术与意识形态两个方面。”
     他认为给文学下定义不是好办法,但如果一定要给文学下一个定义的话,必须平衡作品的意识形态方面和艺术方面。正是由于他一方面坚持文学的相对自律性,另一方面强调文学的意识形态性质,他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观点与过去那些纯粹工具性的观点之间的差异。他说:
     “过于严格的决定论,批评家的错误在于主张文学作品是意识形态(并且是‘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表现、反映,对此,我们很容易找到一些相反的例子。然而,说文学不是外部意识形态的反映并不证明它与意识形态毫无关系:文学并不反映意识形态,它就是一种意识形态。”
     说文学“反映”意识形态与说文学“就是”意识形态二者的区别显然是,前者把文学看成是意识形态的纯粹工具,后者则把文学的艺术性质看成是文学的意识形态性质存在的基础和前提。认为“文学就是一种意识形态”实际上就是说文学的意识形态性质与其艺术性质是结为一体、不可分割的,意识形态并不外在于文学而是内在于文学。浏览一下文化研究领域著名的文论家不难发现,这一内在论的思路不仅是托多罗夫个人的。罗兰巴特、伊格尔顿、杰姆逊等人也具有同样的观点。
     因此,当今中国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文化研究的人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文化研究中的文学概念决不是前苏联和中国长期存在的那种庸俗社会学概念的回归,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文化研究只不过是社会历史批评的又一次简单的回归。我们应该把这一次向社会历史的回归看成是黑格尔意义上的“扬弃”而不是简单的循环。经过长时期对文学性的追求,西方文论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重新回到对社会历史性的肯定上,这决不意味着简单地抛弃了文学性的追求而只是意味着放弃了对文学性的绝对追求。事实上,文学性如今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不可缺少的成分被继承了下来。文化研究往往力图在作品的文学性中发现文化性(即意识形态性)。所以,文化研究是对先前艺术研究的扬弃而不是对艺术研究的抛弃。至少绝大多数以文学为文化的研究者们主观上希望如此。
    六
     然而,另一方面,文化研究向文学他律性的回归确实是确凿无疑的,而这一回归对于理解文学本身是否恰当却是值得仔细推敲的。文化研究坚持了文学的艺术性与意识形态性之间的依存关系,但文化研究显然把重点放在意识形态性方面。文化研究在文学领域中之所以代替了传统的审美研究,就是因为它对“文化”的侧重。在文化研究中,文学表现为侧重于他律性一面的自律性(艺术性质)和他律性(意识形态性质)相互结合的一种方式。如果说,传统社会历史学批评是立足于意识形态性与艺术性之间的外在关系基础上来强调文学的意识形态性的话,那么,文化研究则立足于意识形态性与艺术性之间的内在关系基础上强调文学的意识形态性。二者有尊重与不尊重文学的“文学性”的差别,但在坚持意识形态性是文学的目的方面是一致的。虽然文化研究以怀疑真理概念为基本特色之一,但文化研究似乎又努力给人一种真理在握的印象。但我们完全可以以其人之道还置其人之身,质疑文化研究中的文学概念的真理性。我们要问,文学的目的一定是意识形态性的吗?意识形态与艺术两方面的结合一定会偏向于意识形态一面吗?难道不可能是偏向于艺术一面?文化研究是不是过于强调文学的意识形态性了?
     回顾一下前述托多罗夫和伊格尔顿的论述可以看出,文化研究中的文学概念实际上并不是一种对实际情况的描述,而是又一种流行的信念。托多罗夫和伊格尔顿表面上都试图说明实际存在的文学是什么,并以此表明通常对文学的一些基本定义都是站不住脚的。但实际上,正是他们事先具有一种以意识形态为主来定义文学的信念才使他们对那些定义表示出不满。也就是说,正因为他们已经相信文学首先是一种文化,他们才会对任何仅仅立足于文学性的定义表示不满。文学观念与文学事实之间向来就存在某种错位。并不只是托多罗夫和伊格尔顿对之表示不满的那些文学定义才是如此,他们自己的文学定义实际上也不例外。习惯上称为文学的文本都是意识形态文本吗?李白《静夜思》是意识形态的吗?如果认为其中的思乡之情乃至五言律诗结构是意识形态,那意识形态一词的含义是不是太宽泛了?如果用一个包罗万象的意识形态概念或文化概念来定义文学,那岂不等于什么也没有说?把文学归结为一种会产生某种效果的话语实践固然有明显的好处,但它是否同时带有忽视文学自身特殊性的嫌疑?毕竟,文学并不是一切话语实践,而只是文学性的话语实践。托多罗夫和伊格尔顿的观点显然有还原主义之嫌,将文学还原成了文化,无论他们事后作出多少关于相对自律性的补充。可见,文化研究中的文学概念和传统的本质主义文学概念之间固然有很大差别,但有一点仍然是一样的,即它也是一种不符合文学“事实”的偏执之论。
     不仅如此,在纯粹理论的层面上,托多罗夫和伊格尔顿在讨论“什么是文学”的时候都表现出明显的偏执,即过分强调了文学的规范性一面而忽视文学的描述性一面。诚然,不仅在不同时期甚至在同一时期,文学都不是一个统一的“事实”,至少对不同的群体(如果不是个人的话),文学文本包含的是不同的东西。因此,任何规定文学的尝试实际上并不只是描述文学的实际状况,而是自觉不自觉地对文学进行规范。把定义文学看成是纯描述性的,那是一种极大的误解。定义文学既是描述性的也是规范性的。它不仅是寻找文学文本共同特征的活动,而且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划定文学文本范围的活动。一个好的文学概念必定是描述性与规范性之间达到很好结合的概念。
     诸如“文学是虚构”、“文学是能指对所指的超越(凸现语言的语言性)”这样一些非常好的定义并不单单涉及是否符合文学事实的问题。比如,如果我主张文学是虚构的文本,那么这不仅意味着我力图把我们通常视为文学的东西用虚构这一特征描述出来,而且意味着在我看来那些非虚构的文本如历史学文本无论语言如何、叙事如何,都不应该列入“文学”的范围。但是,另一方面,以为文学概念是纯规范性的也是一个大大的错误,托多罗夫和伊格尔顿的文学概念就是如此。的确,文学史上出现过很多不同的文学定义,但人们广泛认可的定义实际上只有屈指可数的几个。这说明某个定义还明显存在是否符合事实的一面。如“虚构”之所以连伊格尔顿、乔纳森•卡勒等都有意无意地视为文学的基本特征之一,就因为它的确具有广泛的事实基础。存在虚构文本和非虚构文本的区别,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尽管虚构文本不一定就要被视为文学文本。同样,存在“能指对所指的超越(凸现语言的语言性)”的文本也是事实。托多罗夫、伊格尔顿、乔纳森•卡勒等人着力批判的那些“本质主义”文学概念实际上明显包含着描述性的一面,它们的确揭示了文学文本的某种特殊性质。文学概念的描述性一面意味着传统文学定义方式具有不可抹煞的合理性。
     由此看来,托多罗夫、伊格尔顿等人排斥传统文学定义,并不是因为它们与文学实际不合(根本不存在符合实际的文学概念,文学概念从来就包含这对文学范围的选择),而是因为它们不符合他们自己的文学概念。换句话说,伊格尔顿所谓“文学研究领域现在出现的危机从根本上说是这一学科自身定义的危机”,实际上不过是说二十世纪前半期的文学信仰已经发生动摇,需要一种新的文学信仰取而代之。把文学归结为文化只是文学信仰领域风向标发生转移的结果。托多罗夫和伊格尔顿等文论家们颇为雄辩的言辞实际上并非理性的论证而是信仰的辩护,它们不过是对文学应该是什么的新式信仰的表达而已。“文学是一种意识形态”并不是说文学实际上是一种意识形态,而是说文学应该是一种意识形态。
     既然“文学是一种文化(意识形态)”不是对文学实际的最新发现,不是文学的终极真理,而是对文学的一种新的主张,我们的态度也就不是是否应该接受一种科学结论的问题,而是我们是否愿意相信甚至追随这种主张的问题。对中国学者来说,我们首先应该做的是充分了解西方文化研究是如何看待文学的,了解西方文化研究与我们所谓审美研究之间究竟有何区别。盲目排斥,以为文化研究古已有之,显然是非常愚蠢可笑的。许多著名的文化研究著作都充分运用了新批评细读技巧、结构主义的叙事分析、后结构主义的解构策略等方法,比中国许多自以为在坚持审美研究的人都做得更好。但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应该、更没有必要盲目崇拜文化研究。可以断言,文化研究只是文学研究的一种新时尚而已。随着时间的推移,它肯定会被更新的时尚所代替。可以预测,在它之后兴起的肯定是一种既坚持艺术性也坚持意识形态性,但目的指向艺术性的新的文学概念。它当然不是简单抛弃文化研究中的文学概念而是对之加以积极的扬弃。文化研究在西方文学批评界已经流行几十年了,它的衰落也许已经为期不远了。因此,下一个螺旋式的回归多半是一种新型“文学性”的产生。(这种说法本身就包含着文化研究不愿接受的假定:尽管人们可以作出选择,但只能在有限的两种基本可能性中作出选择:文学的相对自律性或者偏向意识形态性一极,或者偏向艺术性一极。除非和稀泥,搞折衷主义,否则只能二者择一,历史条件在这里只能起到外在促发的作用。)届时,中国学者将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呢?只有未来能够告诉我们了。
    原载:《文艺争鸣》2006年02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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