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里达有一种说法,把文学称之为“一种奇怪建制”,建制的英文是constitution,可译为惯例、体制,现在用在文学理论和文化研究方面译为“建制”。在德里达看来,文学是一种奇异甚至神秘的东西,这种植根于本体的经验不多不少,处于形而上学的边缘。文学大概就处于一切的边缘,几乎是超越一切,包括其自身。它是世界上最有趣的东西,或许比世界更有趣。1989年4月,德里达接受了一次关于文学问题的采访,这是德里达最全面的一次直接谈论文学。后来以《访谈:称作文学的奇怪建制》为题发表。中文版的《文学行动》就有这篇访谈。 德里达对文学的这种感觉保持着他青春时代的记忆和经验。他几乎是从那时起就认为,文学是一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讲述任何事情的建制。“文学的空间不仅是一种建制的虚构,而且也是一种虚构的建制,它原则上允许人们讲述一切。要讲述一切,无疑就要借助于说明把所有的人物相互聚集在一起、借助于形式化加以总括。然而要讲述一切同时也是就要逃脱禁令,在法能够制定法律的一切领域解脱自己。文学的法原则上倾向于无视法或取消法,因此它允许人们在‘讲述一切’的经验中去思考法的本质。文学是一种倾向于淹没建制的建制。”① 在我们的观念中,文学的存在是自然而然的,是毋庸置疑的,它是以它自己的本质而存在的,就像所有的其他的文类,其他的事物一样。它的所有的既定的美学规范和体例都是合理的,都是历史地和原发性地生成的。但在德里达看来,显然不是这样。一部文学作品如何可以被界定为文学作品并不是天然的,或自然而然的,也不是由文学本身的所谓的文学性决定的。文学性在哪里?存在于被称之为文学形象的东西中吗?是修辞或句法吗?是描写性组织吗?是一种主体评价的投射,还是客观地存在于文学文本的组织结构中呢?对于德里达来说,这些都是存疑的问题。 当然,德里达并不是单纯地把文学的本质神秘化,把它作为诺斯替教义之类的东西。他深刻地看到文学建制确凿无疑是现代性的产物,其最基本的历史联系体现在它与现代民主制相关。当德里达把文学的建制定义在“可以讲述一切”时,这也就是把文学看成是一项现代的授权,当然也是现代民主制的承诺。没有现代民主思想作为后盾,文学的讲述一切的能力将不可设想。文学与现代民主制的关系,也不是一种依赖关系,而是说它同时在唤起民主,最大限度的民主的可能性是相关联的。 作为一种奇怪的建制,文学在神秘性和历史性的建构中是不可能被本质化的。德里达实际上是不会同意有一种被固定本质的文学建制。现代主义的文学处于一种危机经验之中,马拉美或布朗肖声称的一种“绝对诗”(也就是那种为艺术而艺术的文学本质)是不存在的。德里达的观点显然非常激进,他认为,如果有称之为文学这种结构体,它的开始便是它的终结。他说道:“他的历史建构就像一个根本未存在过的纪念碑的废墟。这是一种毁灭的历史、一种制造事件以供讲述并将永不出现的记忆的叙述。它是最具‘历史性’的了,但这种历史只能由变化着的事物进行构想……,这种历史最具有‘革命性’了,但这种革命也将不得不加以改变,这种情形或许正在发生……”② 确实,德里达对文学的看法,正如他看待哲学一样,他显然也是带有双重视野的。但对于文学,他还是带有特殊的眼光,这就是,一方面,他给予文学以一种神秘气质,不能被理论化和哲学化的一种文学性,它显然是属于形式主义和语言范畴的特质;另一方面,他拒绝固定文学的本质,文学的建制只能是历史形成的,并且是最富于革命性的。 但是,德里达还是不能回避文学本身的基本规约,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文学总有其相对稳定的客观规则。德里达承认:“文学的本质——如果我们坚持本质这个词——是关于记录和阅读‘行为’的最初历史之中所产生的一套客观规则。”③ 如果认为德里达在这里是秉持一种历史的客观主义态度那就错了,德里达的文学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形式主义的流风余韵与现象学美学的混合物,更重要的当然是经历过他本人的独特的解构主义式的改造。这套客观规则也不可能是存在于外部历史中一成不变的,它是阅读主体与历史达成的一种关系。德里达说道:“文学性不是一种自然本质,不是文本的内在物。它是对于文本的一种意向关系的相关物,这种意向关系作为一种成分或意向的层面而自成一体,是对于传统的或制度的——总之是社会性法则的比较含蓄的意识。”④ 德里达在这里提到一个令人费解的词:“超验”。哲学的、新闻学的、自然科学的话语能够用“非超验”的方式进行阅读,但文学经常不可避免用“超验”的方式阅读。“超验”在这里表示超越对能指、形式、语言在含义或对象方面的兴趣。超验实际上是指超出文学本身品质的阅读。例如,对其含义和表现对象的兴趣,而不是形式主义式的或唯美主义式的阅读,这里的“超验”是一个现象学的概念。德里达进一步解释说,文本中存在着召唤文学阅读并且复活文学传统、制度或历史的特征。这种知性结构在胡塞尔的现象学思想中,是一种非真实的东西,它包含于主观性之中,但它是一种非经验主义的主观性,它与一种主观间的超验的共性联系在一起。这就是说,不可能有一种纯粹的文学品质在阅读中被纯粹地阅读,阅读文学文本总是会与超出直接文学经验(假定有这样的纯粹经验)的主体意向性的更为庞大的经验结构联系在一起,对文学的阅读总是不可避免这种超验的阅读,如果要武断地中止这种阅读,那会毁掉文本的痕迹⑤。但每个文本总是有其不同的独特性,文学总是有自我的同一性,否则文学同样也不可能存在。德里达的观点就是,文学处在自身和其他类型的文本交界处。 德里达直接面对的是二个截然相反的对文学处置的例子,其一是海德格尔式的把文学与哲学置于平行同等的地位的做法;其二是萨特式的把文学看作有一种先于存在的本质。在海德格尔那里,诗与思具有同一性,在思的最高境界里,诗与思,也就是文学与哲学达到同一。对于海德格尔来说,甚至诗或审美就是哲思的最高境界。萨特的观点与其创作实践显然存在一定的矛盾,萨特的文学作品与其哲学如出一辙,很难分辨他的那些文学作品与哲学命题的根本区别。但萨特在《何为文学》中表达的观点却显然把文学本质化,萨特的文学观秉持了法国形式主义的传统,他强调有一种独特的文学本质,一种文学的自足世界。但德里达的观点在二极之间摇摆:承认有一种区别其他类属的自身的同一性;但对这种界线的确认持审慎和反思性的态度。 德里达的激进立场试图表明,我们用现有的文学标准来确认这些“文学作品”作为文学作品是不成立的,现有文学法则既不能确定现有的作品,也不能把那非文学的作品排除在文学的范围之外。比如说文学能够表达思想,哲学也能表达。文学能叙述故事,历史也能讲故事;如果说文学有修辞,历史文本也有修辞,很多哲学作品也有修辞;如果说文学有情感,一些历史书籍,自传体、历史传记,它是属于历史文本还是属于文学文本?它也有实录,也有虚构和情感;如果说文学有人物描写,历史文本也有。在中国古代可以看到文史不分,而米涅的《法国的革命史》,雅各布·布克哈特的《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化》,韦尔斯的《世界史纲》,柏杨的《中国人史纲》,李亚平的《帝国往事》系列等作品,都可以读出很多的文学性。如果说,文学作品有思想来感动人,同时我们也会发现,文学和哲学完全混淆在一起,我们称之为文学的那些作品,对文学的读解,读出来的都是哲学,和我们阅读哲学读出来的东西,甚至没有更多的区别。比如说,20世纪很多的作品,受到意识形态谬说的影响,它们是在哲学的影响底下激发出的,很多的文学观念是在那种情况下出现的。我们会发现文学和哲学混在一起,是与历史混在一起,把它们撕扯开、区分开则非常困难。 当一部作品被确认为作品的时候,在德里达看来,它调动了很多的因素,完全是很多非文学的因素。这不过是一种自然的现象。我们说还有哲学,当它有故事的时候,我们在现实的层面说它有意思;在说它显示了作家的一种高贵性的时候,我们会说它有人民,有道德;更为极端的是,德里达提到,他在把一部作品确认为作品时,依靠的是法律,而不是文学。当然他有一个更加历史化的研究,就是对17世纪的法律、法学法的形成,著作权的形成是相关的。当一部作品被称之为是谁的作品的时候,比如说卡夫卡的作品时,《审判》是卡夫卡的作品,必须是首先要有卡夫卡这个人,此人必须有公民身份证,有国籍,这个国籍必须被证明是真实的。他有他的署名是卡夫卡,这才是有了一部文学作品,才有了卡夫卡写的一部文学作品。这个著作权是属于他的。而卡夫卡是文学史上的这样的一个人。当然这个问题并不难理解。在一部文学作品被确定为这一部文学作品,文学作品本身是无能为力的,大家要明白这一点。就是说他必须签上一个名,才变成了卡夫卡。比如说王朔签上他的名字,“王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生于1958年”。他是合法的公民,一个公章盖上去,就是合法的。否则会有很多人和这部作品打交道,会说这是他的作品,就不会有这一部。一部作品的独特性的存在,不是依赖它的独特性的文学魅力,不是依赖它的独特的文学性,它依赖的是文学外的,在法律的面前。所以德里达在不断地去探讨文学和法律的关系。在法律学界有一个学派叫解构主义学派,这个学派就是受德里达影响,可以看到德里达对法律的一种影响。法律中的解构学派,认为用文学批评的解构的方法去阅读法律,去讨论法律。大家会知道,法律是一个最确定无疑的东西。但是法律会出现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为什么他去申辩有道理,比如说明明是一个人杀了人,最后他的辩护就会使他没有罪,无罪释放。假如另一个没有杀人,没有去辩护,他就被枪毙了,说他杀了人。那么法律在什么地方?法律在哪里?正义在哪里?法律和正义又是一种什么关系?所以法律是那么的富有文学性,法律就是文学,文学就是法律,所以德里达把二者混淆在一起。我们读到文学的时候,我们确认一部作品,大家以后有机会专门讨论德里达的《在法律的面前》,通过德里达去分析卡夫卡的《审判》中有一个专门的章节,就是《在法律的面前》,是非常的有意思。是他怎么来到法律的面前?法律的大门关着,告诉他这么进去,这里面他和文学如何搅在一起,是非常的有意思。在这里,我是点到为止。就是说,文学是一个非常奇怪的东西,要确认为文学的时候,要调动很多的东西去确认它。而在确认这一部作品是这一部时,它完全被不能确认,比如说是法律,在法律的面前才能确认作者和文学作品。当然在于文学性本身存在有很多的歧义,也使我们对文学的理解越来越宽泛,也越来越复杂。当然这一切也不像布鲁姆所坚定地去反对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我本人想把这两个极端的东西连接在一起。一方面,我非常赞赏布鲁姆的做法,就是文学如何回到本身,回到文学性来讨论文学作品。当然另一方面,我们不能去排斥对文学的、现在已经建立起来的那么多的文学批评的理论话语。如果把这些排斥出去,我们对文本的解读会受到非常大的局限,而且我认为二者恰恰是互补的。我们去看布鲁姆本身的批评理论构成方式,他也是借用“影响的焦虑”,不断地在文学史的家族关系中,这样一个关系中去阅读这部作品的文学性,去激发其中的一种文学性。他调动的是文学史的知识,文学史的相似的、邻近的这种关系。他也没有孤零零的说这部作品的艺术表现形式,结构、语言和叙述,都有必要和文学史的传统承继,和文本的互文关系联系起来,才能建构起文学性的阐释空间。当然,它反对在现实可还原的意义(也就是社会历史的意义)上来解释文学性。 对一部作品展开不断的阐释,这就是经典化的工作,也是建构文学建制的过程。这种阐释和建构都有一种历史合力在起作用,我相信文学史的建构存在偶然的力量,存在不可知的因素,存在时代的潮流的裹胁,存在一种现实风气。存在的并不是合理的,合理的并不一定存在。历史的建构当然存在着很多的谬误,这需要理论的勇气和巨大的智力。这也使我们今天对文学性的阐释,对经典化的建构要保持一种更加宽广的胸怀和坚定的睿智。正如马修·阿诺德所说:“……在这些时代里,它要求更多的智力去掌握如此巨大的思想和资料库……。”由于我们处在一个极为复杂的历史语境中,各种历史事实都被强制性地堆放在一起,这就要求我们能够把握那些错位的,误置的历史环节,清理出更加清晰和真实的文学面目。对文学性的把握,不是使其孤立,使其成孤傲不群的东西或孤芳自赏的玩物,而是让它处在复杂的理论话语场域中,处在现实的复杂语境中,我们既调用现在流行的各种理论话语去读解文本,去打开文本之门;又将其剥离,让它突显出来,让历史、现实和意识形态谬说裂开,让文学性的光透示出来。要记住,文学性的光是微弱的,是有限的,它不能普照这个时代,它不是召唤前进的火炬,毋宁说它是我们哀悼文学的心中的明灯,它不是长明灯,是将死之灯,也是不死之灯。 注释: ①②③④ 德里达:《访谈:称作文学的奇怪建制》,《文学行动》,中文版,赵兴国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第9页、第12页、第11页。 ⑤ 德里达这里的“超验”比较费解,这里的“超验”应该是现象学意义上的那种超验,也就是胡塞尔所谈论的超验,它属于先验范畴,具有更为广泛的普遍性。德里达的文学观念显然受到现象学的影响,文学性类似于胡塞尔所说的几何学的先验性的意味。 原载:《当代文坛》2006/03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