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注意到《文学报》上关于《大秦帝国》的争论,始于李星的《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争鸣》。不过,最初引起我注意的,不是文章的内容,而是它的长。文章登了两个版,而文后还附有编者说明:“原文一万两千余字,版面所限,略有删节”。李星是我的老相识,我一向佩服他的忠厚和严谨。看来他最近一定是特别地忙,以至没有时间把文章写得短一些。然后我注意了一下文章的内容。坦白说,有几处不怎么懂。不过,就文中所涉及的那点事来说,我确实认为用不着说那么多话。再然后我注意到,他几次三番表示自己只是个搞文学评论的,不断地对自己的知识、视野等等的“局限”感到心里不踏实,甚至觉得自己“没有资格”参与讨论那些历史、文明史、文化史方面的问题。于是我猜,这个老实人真是太老实了,以至被别人用一些大而无当的东西给绕住了。《大秦帝国》不就是一部小说吗?既然是搞文学评论的,你直说它究竟是不是一部好小说,不就完了? 因为开了这个头,凡《文学报》上登出有关的争论文章,就留心一下。其结果,印象最深的,仍然是这些文章的长。但我心里仍有自己的基本判断:不就这么点事儿吗?真有这么多话可说吗?有一阵我甚至有点儿纳闷:是不是一部小说写得长了,对它的评论就得也往长里写,写短了就对不住人家那个长小说了? 长篇历史小说《大秦帝国》,据介绍全书500余万字。很遗憾,没读过。没读的原因,就是因为它太长,买不起,也看不动。当然,买不买看不看的背后,也有个预判:值不值。我的预判是不值。以我的了解,“大秦帝国”(不是整个春秋战国当中那个诸侯国)那点事,倘要写得精彩,应该是五六十万字;写得尚可读,不应超过120万字。另据介绍,作者写这部书,用了十余年。那么他应该有足够的时间把它写短,而终于写了这么长,一个最可能的原因,就是他没有这个能力。 这个预判,后来在相关的争论文章里得到了部分的证实。为了回答一些批评,作者又写了长文,来阐释自己的创作初衷,并对自己的作品做出自己的评价。其一,他说自己这部小说的特点之一,是用历史主义的方法处理史料。这曾经让我很吃惊,因为从一些评论中介绍的情况看,这部小说的历史观,很难跟历史主义对上号。幸好,在另外一个地方,他很负责任、很详细地介绍了“我所理解的历史主义”是什么什么。虽然这让我又吃了一惊,因为他所理解的历史主义,和我所理解的相差甚远,不过,负负得正,吃了两惊之后终于明白了:他所理解的历史主义,刚好跟他所写的小说严丝合缝。其二,他说自己这部小说的特点之二,就是该小说不是纯文学,而是对纯文学的超越。这曾经让我很吃惊,因为虽然我没有读过小说,但从一些评论文章看,评论家们基本上都是把它当作纯文学作品对待的,无论说好说坏,都是以纯文学的评价标准来衡量的。幸好,在另外一个地方,他很负责任、很详细地介绍了“我所理解的纯文学”是什么什么。虽然这让我又吃了一惊……话休烦絮,总之负负得正,不管别人对纯文学怎样理解,反正他所理解的纯文学,刚好被他的小说所超越。 如果我们在讨论问题时,都用这种态度来对待那些最基本的概念,这些讨论还有意义吗? 而实际上,在我读到的几篇争论文章中,这种现象普遍存在。有好几个关键性的概念,表面上是一模一样的字,但是用在不同评论家的文章里,明显地具有不同的涵义,让人不知道他们究竟在说什么或想说什么。所以我读不懂。坦率讲,我觉得这是一种聋子的对话。 二 就说“历史主义”吧。《警惕文学批评的沉沦》(董健桥、王幅明,《文学报》2011.2.17)一文说:“所谓‘历史主义’,也许有着不同的理解,使用这个概念,应当首先给出使用者对之的理解和规范。”董、王二位先生意识到了不能乱用概念是好的,但他们给出的办法是错的。在论证或辩论中使用概念,应该符合这个概念被普遍认定的定义,满足其相关的内涵与外延的限制,而使用的对象,则必须在这个概念所能涵盖的范畴之内。只有这样,别人才能明白你在说什么或想说什么。如果你在使用这个概念时,想对那个“普遍认定的定义”做出某种局部的补充或修正,你就必须明确表明这是你的补充或修正,而不是把你的补充或修正塞到原来的定义里面去。像董、王二位先生所说的那种使用方法,如果在使用同一个概念时,每一个使用者都可以先给出自己的“理解和规范”,然后再按这个“理解和规范”去使用,那么同一个概念就会产生N种不同的“理解和规范”,岂不都成了自说自话? 事实正是如此。据董、王二位介绍,孙皓晖先生在《历史主义是理清中国文明史的根基》一文中,对他使用的“历史主义”做了如下的规范和说明:“什么是历史主义?就是以历史发展的阶段性为根基,以历史发展的实践性为尺度,去审视中国文明历史的遗产,去分辨其中的良莠,去确立值得当代的我们继承发扬的东西。这一文明价值评判体系,其具体的展开方式是:依据特定时代的主流性社会需求,依据当时的社会实践结果,依据历史元素在后续发展中所呈现的文明辐射力,去综合衡量该时代所有构成元素(事件、人物、思想等)的文明价值,并确立它们的历史地位。”当然,按孙先生(也包括董、王等先生)的想法,经过这样的“理解和规范”,《大秦帝国》就成了“历史主义”的范文,但是孙、董、王等先生还应该想到,用同样的方法,别人也可以将《大秦帝国》论证为任何主义的小说。比如有人想将它说成是一部“暴政主义小说”,那么只要先给出他对“暴政主义”的理解和规范,而这个理解和规范恰好能跟小说对上号,它真就成了一部暴政主义小说了? 有一篇批评《大秦帝国》的文章,叫《论“秦家店”核心价值在当今的反动性》,作者董健在文中也给出了他对这个概念的“理解和规范”:“喜欢放过历史罪恶,不愿接受历史教训的人,或者为了现实的需要而要从历史文化资源中吸收某些有毒材料的人,总喜欢搬弄‘历史主义’这个概念。”您瞧瞧,对于同一个“历史主义”概念,这位董先生的“理解和规范”,与那位孙先生的“理解和规范”,差距有多大?大到足够绕地球一整圈!——当然,两位都在地球上,所以面对面的差距看上去很大,背靠背地算,二位其实是后背贴着后背。而写《沉沦》的董、王二位的态度,也真够可以的。二位认可了孙先生的“理解与规范”,却不允许董健先生有自己的“理解和规范”。二位质问道:“这段关于历史主义的‘棒’辞,不知作者源于何据,抑或是自己的发明。”这一问,其实问得极好,只是同样的问题也应适用于孙先生才公平。孙先生那一大段话,不像是抄来的,因为其文字的表达力,不像那种经常被引用的论述。至于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历史发展的实践性”,则肯定是孙先生的发明。至少,我是头一回听说“历史发展”还有“实践性”! 《沉沦》免除了这个追问之后,又直接给孙先生的理解和规范升了一格:“可以看出,孙皓晖先生运用的历史主义的理论和方法,遵循的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这就怪了,董、王二位“可以看出”,怎么我一点儿也没看出来?想了想,明白了,董、王二位省略了马克思对“历史主义”是怎样“理解和规范”的。而且这省略还透着蹊跷——不是假定别人都知道,而是假定别人都不知道。 三 好吧,我来代劳吧。什么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按普遍认定的定义,它有三个基本要求,其中的第二个注意历史的演变,和第三个要做阶级分析,和我们现在所要讨论的问题关系不大,不再做详细介绍,它的第一个要求,实际上也是“历史主义”这个概念的基本定义,本来表述得是非常简明而精确的,那就是:“历史人物、历史事件都是一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对它们的分析和评价,也要从那些具体的历史条件出发。” 就这么简单!所以,无论是孙先生的理解和规范,还是董健先生的理解和规范,都跟“历史主义”这个概念的原有定义毫不搭界。西方现代理论中也有“历史主义”的概念,但那是完全不同的范畴,跟我们所要讨论的问题同样毫不搭界。 如果真像《文学报》的编者所说,想要通过争论弄清楚一点儿什么,就不能这样随意地使用概念。先生们都是专家学者教授,不应该连这点儿逻辑常识都没有。然则我只好做一种“小人之心”式的猜测了:他们这样做,不是为了弄清楚什么,倒是为了把什么搞乱。 这一点,在孙先生的“理解和规范”中其实已经所有透露。他在“去分辨其中的良莠”之后,紧接着就“去确立值得当代的我们继承发扬的东西”,这是明显的偷换概念。历史主义地分析和评价大秦帝国时期的各种人物和事件,其中当然不乏许多“良”性的、积极的、推动了历史前进的、值得肯定的东西,但是这和“值得当代的我们继承发扬的东西”,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范畴。500万字的《大秦帝国》,所要做的文章,其实就这么一点点。 就这么点事儿,偏要往大里说,往复杂里说,直到说不清道不明为止。该说谁说谁,该说啥说啥,干吗非要弄出个“秦家店”来?“秦家店”已经是个模糊不清的群体了,怎么又出来个“核心价值”?它本来有N个价值,你说A、B、C能进核心,我说X、Y、Z才能进核心,说得清吗?于是就引来反批评。反批评很好嘛,哪点儿你不赞成,说就是了,干吗又要弄出个“警惕文学批评的沉沦”?批评《大秦帝国》批评错了,文学批评就“沉沦”了?极而言之,即便在批评《大秦帝国》的文章中出了一万篇不说理的文章,离整个文学批评的“沉沦”也还远着哩。比一比,李星文章的标题就平和多了。李星是老实人。 孙先生还有一篇长文,叫《文学的边界在哪里》。多大的题目!恕我直言,要探讨这样的问题,《大秦帝国》远不是合格的文本。说白了,不就是《大秦帝国》里塞进了大段大段的“史论”吗?写了,书里印了,谁爱看谁看,不就完了?塞得再有道理,也不等于文学的边界会因《大秦帝国》而扩大了或不存在了。其实,一定要说说道理,这不过是写作课里的“人手刀口尺”。好的小说,其倾向性应从小说的人物、情节、细节,即小说的叙述中自然地呈现出来,只有在作者没有能力单靠叙述把想说的意思说清楚、说完整的时候,才会在叙述之外,自己出面发一通议论。当然,《大秦帝国》的写作有难度,作者这里那里力有不逮,可以理解。但是,为了照顾作者的这种欠缺,就去改变文学的边界,动作好像忒大了点儿吧? 原载:《文学报》2011年04月21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