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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飞 西方文论:理解、借鉴与批判——以雅各布森语言诗学为例(3)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中国文学研究》 江飞 参加讨论

    三、批判“他者”的目的在于建设自我
    再来说批判。很显然,之所以在“理解”和“借鉴”的同时还要对外来理论进行批判,一是因为任何理论都是在历史进程中面向特定现实而产生的,存在着不可避免的不完善性和局限性,因此要本着“了解之同情”的原则,规避其理论自身的不合理或不足之处(如“强制阐释”);⑩二是因为任何理论都是在某一国度特定历史文化语境中诞生的,具有特定的意识形态性(尤其是政治意识形态性),即使是“形式主义”或“结构主义”这样的貌似纯粹的方法论活动,也有着非常强烈的意识形态背景和特征,因此须坚持“自我”意识,过滤掉其背后的某些意识形态色彩(尤其是隐在的“西方中心主义”意识)。
    在《“文学性”的语言学探索——论罗曼·雅各布森结构主义语言诗学思想》一文中,笔者曾对雅各布森语言诗学思想的贡献与不足做了较为详细的揭示和批判。(12)现在看来,这种批判还远远不够,因为那只是一种单向度的、纯粹静态的理论批判,还没有涉及到其作为西方文论与中国文论之间的差异以及它在应用于中国文学研究时所呈现出的不适或错位等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认同差异,才能超越差异,只有认清错位,才能避免错位,正如只有“照着说”,才能“对着说”以至“接着说”。换言之,批判他者只是手段,建设自我才是根本目的,认识到这一点似乎比远比带着“有色眼镜”批判或动辄“挥舞大棒”更为重要。具体说来:
    一方面,中西诗学之间的差异是不容规避或否认的,而究其原因,除了中西文化观念和诗学传统上的差异之外,我以为语言物质材料的差异是必须考虑的重要原因。比如,西方诗学建构在以拼音文字书写的文学文本之上,而中国诗学则建立在以象形表意文字书写的文学文本之上。正如郑敏所指明的,这两种文字在记载与传达事物方面存在着明显不同:
    汉文字(视觉):形(象形)+状态(指事)+智(会意)→感性印象→对象
    拼音文字(听觉):字母符号→抽象概念→对象[9](P75)与拼音符号的能指相比,汉字符号的能指本身就已携带了更多的信息乃至意义,所以,当汉字传递信息时,它所传达的并非一个抽象概念(如拼音文字那样),而像是一幅抽象画,承载着关于认知对象的感性、智性的全面信息,比如,当我们看到“男”这个汉字时,首先得到是对象的感性印象——田里劳动卖力的人,而“man”则直接与对象的抽象概念结合在一起。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汉字就是一种文字与视觉艺术的混合体(书法是最为典型的表现),它比拼音文字更富有文化蕴涵性,表现出与相对呆板的、注重逻辑性的西语所不同的动态性、生命力,更接近现实生活和自然,因此,以汉字作为诗歌的媒体就比拼音文字写成的诗歌多了一层感性的艺术魅力;也因此,雅各布森式的西方诗学专注于对直观可见的诗歌语言进行理性逻辑的、科学性的条分缕析,而中国“诗文评”则钟情于对含蓄深远的诗歌意象、意境进行感性的、体悟式的审美涵咏;此外,因为汉语中没有诸如阳性/阴性、单数/复数等词尾形态等变化,所以也就避免了像雅各布森在理解和表述中的那种繁复和含混,以及为自圆其说而得出的某些令人难以置信的结论。(13)
    另一方面,西方诗学对中国诗歌具有较强的阐释力,一定程度上激发、补充和丰富了中国诗学研究(如上所述);同时,中国诗歌和诗学也为雅各布森诗学提供了实践检验的场地以及批判性修正。比如《唐诗的魅力》通过深入比较,指出雅各布森理论的不足以及与他的根本分歧,如“对等原则在说明诗的音韵方面是很有效的,而在意义领域的应用就不一致了”,“按雅各布森的观点,我们必须把对等原则限制在言语范围内,即限制在一首诗的实际文本的范围内,但我们发现自己又不得不要超出这种限制”[10](P180)等等。由此,高友工、梅祖麟针对汉语诗歌的“隐喻语言”而提出不可忽视的“分析语言”,以此来否定雅各布森将对等原则作为诗歌唯一关系法则的极端观点,进而提出应将“传统”概念引入结构主义理论,这种“传统”自然是追求“言外之意”的中国文化传统。
    再比如,国内学者还针对雅各布森的“语言文学性”提出了“审美文学性”予以批判修正。所谓“语言文学性”,是指雅各布森对“文学性”的探索是对文学文本建构规则的探索,只在语言学层面才存在,语言手法系统就是文学性;占主导的语言的“诗性功能”作为对“文学性”的语言学阐释,并非是内在于文学文本中的某种实在的东西,而是表现为语言符号各个层面的一系列二元对立关系,文学意义就存在于语音、词法、句法、语义(较少涉及)等各层面二元对立元素的差异关系中。从总体上来说,这是一种“入乎言内”的理论建构。国内文艺理论家童庆炳先生则认为,“文学性”就是“审美性”,“文学性”在具体作品中的表现是“气息”、“氛围”、“情调”、“韵律”和“色泽”,“气息是情感的灵魂,情调是情感的基调,氛围是情感的气氛美,韵律是情感的音乐美,色泽是情感的绘画美,这一个‘灵魂’四种‘美’几乎囊括了‘文学性’的全部”(《谈谈“文学性”》)。[11](P390)这种价值论立场的“文学性”我们不妨称之为“审美文学性”。比较来看,童氏之“审美文学性”恐怕只有“韵律”属于雅氏之“语言文学性”的考察范围,而其他“美”或直接或间接地与审美主体(作者)或审美评价的主体(读者)密切相关,而与雅各布森所谓的符号自指性的“审美”(诗性)无关。一言以蔽之,审美文学性倾向于“情感的评价”而非语言的自我呈现,或者说关注重心是由文本结构生成的整体效果,而非文本语言层面的差异关系。从总体上说,这是一种“出乎言外”的理论建构。在笔者看来,在中西不同文化语境中生成的这两种理论建构模式(“审美阐释”与“语言阐释”)并非截然对立,而是存在着互相激发、补充、交融的必要与可能,只有寻求二者的融合,才能更接近“文学性”问题的合理解答。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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