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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取士文学”研究——唐代制举试策的形式体制(3)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 陈飞 参加讨论

    二是在同一科(次)试策中,多个应试者对策文之间的体量对比。如:开元七年《文辞雅丽科》,今存六人对策文各一道,分别为:冯万石④的1619字,邢巨的1239字,苗晋卿的1162字,张楚的1195字,孙翃的1263字,彭殷贤的3386字,共9864字。平均道幅1644字;六人(道)之间绝对(最长与最短之间)道差2224字;最小负差(少于平均道幅)-25字,最大负差-482字;最小正差(多于平均道幅)+60字,最大正差+1742字;最大差比(相对于平均道幅的最大少于和最大多于)为-29%和+106%。可以看到,前五人(道)对策文篇幅差别不大,中间四人(道)尤为接近,应是一定体例使然。但最后一人(道)特别长,约为最短者的3倍,则意味着即使有一定的体量常例,但宽松度与灵活性很大。又如:元和元年的《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科》,今存五人对策文各一道,分别为:罗让的3462字,元稹的3393字,韦处厚⑤的3153字,独孤郁的2993字,白居易的2898字,共15899字,平均道幅3180字。五人(道)之间绝对差幅为564字;最小负差(少于平均道幅)-27字,最大负差-255字;最小正差(多于平均道幅)+213字,最大正差+282字;最大差比(相对于平均道幅的最大少于和最大多于)为-8%和+9%。不仅绝对差幅不大(最长者仅为最短者的1.2倍),而且最大正负差比也很小,五人(道)体量均在3200字左右,“左”、“右”皆不足10%。与上例(开元七年《文辞雅丽科》)相比,一方面平均道幅显著增加,增幅达1536字,体量约为前者的2倍;另一方面绝对差幅明显变小,而且正负差比更加均衡。五人(道)都在3000字左右,这种“不约而同”或许是当时(元和元年)制举对策常规体量的反映。这里用“当时”还意味着3000字左右的体量常规未必能够一概适用整个后期制举对策,实际上,此前此后都有出入较大的文例。如开元九年《知合孙吴运筹决胜科》杨若虚的对策1843字,张仲宣的对策1667字;开元十四年《神岳举贤良方正策科》袁映的对策1821字,尹畅的对策1234字,皆不足2000字;长庆元年《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科》庞严的对策3187字,沈亚之的对策4247字,后者远过3000字;而大和二年《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科》刘蕡的对策达6052字,沈亚之的对策仅1805字。
    总之,唐代制举试策文本体虽总体差别不大,但个体差别有时却很惊人。如果为其划分等级的话,那么可将2000字以下称为短篇;2000—4000字称为中篇;4000字以上称为长篇;而6000字以上则为超长篇。大致贞元以前短篇居多;其后多为中篇,时有长篇;而超长篇可谓绝无仅有。当然这只是就现存试策文本而言的。大抵不论是前期还是后期,体量上既有一般常态,也有“出格”特例,其伸缩空间相当大。常态反映其有一定的体量规范;特例则意味其体量规范并不十分强硬。
    相对说来,后期(一道制)制举试策文的形式体制更加完整,因而更具典型性,兹以元和元年“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科策问文及白居易的相应对策文为例(简称例文一),结合白氏《策林》所拟之《策头》《策项》《策尾》(简称例文二)(例文一之策问文见《文苑英华》卷四百八十七《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策》,题下小注云:“元和元年四月二十八日”。第2483页;其对策文为白居易所作,见《文苑英华》卷四百八十八《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策》,题下注云:“策目见四百八十七卷,与元稹同”。第2490-2495页。例文二据朱金城《白居易集笺校》卷六十二《策林》,第3436-3441页。两个例文应全文引录才方便讨论,但受篇幅所限,兹从简,下引不注),并参考其他相关材料,对其形式结构作稍细分析。白氏云:“元和初,予罢校书郎,与元微之将应制举,退居于上都华阳观,闭户累月,揣摩当代之事,构成策目七十五门。及微之首登科,予次焉,凡所应对者,百不用其一二。其馀自以精力所致,不能弃捐,次而集之,分为四卷,命曰《策林》云耳。”[1]可知《策林》原系白氏与元稹为准备应试制举而作,其用时之久、用力之勤与用心之专精,当是“揣摩”了当时制举试策的各方面要求之结果。二人一举登科,则证明其“揣摩”之高效,亦即其拟作与官方要求之切合,堪称“典范”。然则《策林》的典范性,既属白、元之共识,亦必有相应的官方规范和社会基础,在当时应属常规,由此可推知其时官方试策形式体制之大概。
    唐代制举试策属“一问多对”(或曰“多对—问”)体制:“问方”(考官)以同样问题(同一试卷)要求多个“对方”(考生)来回答,即不同的考生所回答的问题相同。如例文一所属的这次试策,《登科记考》载其及第者十六人[2]586-587,其实际参与试策者当不止此数。这种试策体制便决定了试策文本的整体形式:一篇完整的试策文是策问文及其相应对策文的统一体,而一次(科/场)试策则有多篇这样的统一体,皆由同一个策问文作者(问方)分别与不同的对策文作者(对方)“合作”完成;单篇统一体可称“个体”,多篇统一体则组成“群体”;个体之间比孪生兄弟姊妹还要“酷似”:不仅形神相近,而且“面目”(策问部分)全同。所以当我们面对一篇策问文或对策文时,应意识到它是某一个体的上半或下半;当我们面对一篇试策文个体时,则应意识到它是群体中的一个。同一个体的上半与下半、同一群体内的个体之间,既有关联性又有特定性。
    从文本的形式结构上看,首先是“标题”。唐代制举试策是否有标题,还是一个尚待考定的问题。虽然文献有“策题”之说,但与一般所谓“标题”意指有别。《困学纪闻》云:“唐及国初策题甚简,盖举子写题于试卷故也。庆历后不复写题,寖失之繁。今有数千言者,问乎其不足疑。”阎若璩注云:“按:《蒋之奇传》:英宗时,举贤良方正,及对策,失书问目,报罢。则谓庆历后云云者恐误。”[3]可知所谓“策题”、“题”、“问目”,皆属问题亦即策问,而今见唐人试策文本的标题疑系后来所加;但从考试的实际操作推测,“问—对”双方在写作时也有“标目”的必要和可能,尤其是在多个科目试策同时或同场举行的时候,这或许是今见唐代制举试策标题多为科目名称的主要原因吧。然则这些“标目”可能加于出卷、答卷之时,也可能加于阅卷、存档之时,也可能加于传阅、编集之时,不论哪种情况,本文暂且将其视为形式结构的一个部分。标题之下依次为策问文、对策文,先说对策文。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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