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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宋以来戏曲传播的有效利用(2)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 高建旺 参加讨论

    官府对戏曲传播的及早介入与引导
    戏曲与意识形态的传播虽有深刻的关联,但官府因其“不登大雅之堂” 而疏于管理。随着戏曲从业人员的壮大,题材内容思想的拓边扩界,“优孟衣冠”式的宫廷娱乐逐渐转为勾栏瓦肆的演出,这导致“违规越礼”之事时时有之。如元杂剧《赵氏孤儿》,主人公高唱“凭着赵家枝叶千年永”,畅言“你若存的赵氏孤儿,当名标青史、万古留芳”。又如《墙头马上》,剧中李千金与裴少俊在后花园违规越礼,颇为大胆。此类传播有违儒家教化,这一现象逐渐引起官府的警觉,于是针对戏曲的法律条文也多了起来。“诸妄撰词曲,诬人以犯上恶言者处死”、“诸民间子弟,不务生业,辄于城市方镇演唱词话、教习杂戏,聚众淫谑,并禁治之” 等条文在《元史·刑法志》中有明确的记载。明承元风,逐渐强化。
    《御制大明律·洪武三十年五月禁搬杂剧》云:“凡乐人搬做杂剧、戏文,不许妆扮历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圣先贤神像,违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妆扮者与之同罪。其神仙道扮及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者,不在禁限。”官府的禁限有一定的现实考虑,“亦不必问古人实有是事否,而触目感怀,啼笑与俱,甚至引为佳话,据为口实”(宋廷魁《介山记或问》)。这种历史的传播即剧作者的虚构历史演化为受众接受的虚假真实,确实需要引起执政者的警觉。官府的介入一方面体现了戏曲涉世的勃勃生机,另一方面也为戏曲的发展制定了儒家伦常的限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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