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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唐代宗族的转型(13)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文史哲》2014年第2期 马新 齐涛 参加讨论

    除族规之外,近古宗族的其他一些表征在唐代也已萌发。如近古宗族全族共有的祭田(族田)便是由唐代的墓田发展而来。墓田虽然自战国以来一直存在,但其特定私有权属的确认是在唐代完成的。如唐律对于侵损他人墓田的处罚,就明显重于对一般私有土地侵损的处罚。《唐律疏议》卷十三《户婚》规定:“诸盗耕种公私田者,一亩以下笞三十,五亩加一等;过杖一百,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对于墓田,处罚的起点则是杖一百。同卷规定:“诸盗耕人墓田,杖一百;伤坟者,徒一年。”对于盗葬他人田与盗葬他人墓田者,处罚也不相同。同卷规定:“即盗葬他人田者,笞五十;墓田,加一等。仍令移葬。”[78]
    对于墓田特有的权属观念以及政府的律令保护,使墓田具有了完整性与延续性两大特点,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绵延不绝的宗族祭田。
    墓田不仅是墓地所在,其域内的树木以及可耕之田均可增殖形成新的财产,这种财产亦属于族产。对此,各王朝均加以保护或优渥。宋《庆元条法事类》卷八十《杂门》篇“采伐山林”条即规定:“诸以墓地及林木土石非理毁伐者,杖一百,不以荫论。”北宋仁宗时,曾诏河南府:“民墓田七亩以下,除其税。”[79]这表明了对墓田所产的优渥;同时又表明在正常情况下,墓田都存在着耕殖收获,而且要交纳赋税。
    既有收益,自然便有经营与管理问题。就北宋时代而言,墓田以及相关收益多是族内各家轮流掌管,收益供祭祖之用。如剡源戴氏,“墓有山,租钱若干缗,麦若干斤,每岁一人以其租具清明祭祀”[80]。此前虽尚未见到类似明确的规定,但在唐律中,对墓田所形成的增殖能力与财富增殖的保护,是十分明确的。
    对于墓田内的树木,唐代法律也明确予以保护。《唐律·贼盗律》也规定:“诸盗园陵内草木者,徒二年半。若盗他人墓茔内树者,杖一百。”《疏议》曰:
    若盗他人墓茔内树者,杖一百。若赃重者,准下条“以凡盗论加一等”。若其非盗,唯止斫伐者,准《杂律》:“毁伐树木稼穑,各准盗论。”[81]
    对于墓田中的耕地,唐律同样是明确保护。《唐律·户婚律》规定:“诸盗耕人墓田,杖一百。”《疏议》曰:“墓田广袤,令有制限。盗耕不问多少,即杖一百。”因盗耕而形成的收益,也归原主。《唐律·户婚律》规定:“诸盗耕种公私田者”,“苗子归官、主”。《疏议》曰:
    “苗子各归官主”,称苗子者,其子及草并征还官、主。“下条苗子准此”,谓“妄认及盗贸卖”、“侵夺私田”、“盗耕墓地”,如此之类,所有苗子各还官、主。[82]
    除了上述内容外,唐代还出现了因族学而来的学舍与学田,这也是后世族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之,中国古代的宗族形态,经过唐代的嬗变,完成了从中古宗族向近古宗族的转化,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而唐代的宗族形态既不是宗族之活跃期,又不仅仅是世家大族式宗族组织从衰落走向瓦解的时期,它是中古宗族的尾声,又是近古宗族的开端,值得我们格外重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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