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徐碧辉,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 马克思主义美学作为一种关注人的“自由而全面地发展”的美学,不仅仅抽象地谈论人性、人的审美存在,而且还要具体研究人的审美化存在如何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落实。个体的幸福已不再是仅仅让人填饱肚子,穿上衣服,不仅仅能够让人“活着”,而且要让人活得有尊严,有诗意,有滋味,有光彩。这里的“尊严”、“诗意”、“滋味”、“光彩”,在很大程度上便是关乎人的审美化生存问题。 今天的人的生存方式越来越向都市化靠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都市化是今天人类的主要生存方式和生存境遇。无论是外在的行为、起居,还是内在的情感、感知,都受到都市化的决定、制约、规范。美学上升为都市化生存的显在性层面。植根于都市的审美方式有着与传统社会建立在土地之上的田园风光、小桥流水、平沙荒漠、千里草原等等不同的诗情画意。都市里以人类设计建造/创造为核心的美是流光溢彩的,是由建筑、道路、桥梁、隧道、公园、绿地、广场、博物馆、音乐厅、美术馆等等人造设施构筑的。它的美是人工的,炫耀的,壮丽的,光彩夺目的,气势恢宏的。然而,正因为如此,失范的建筑、低劣的设计、凌乱的布局、拥挤的楼房等等只能带来负面审美效果的都市构架,便会对人的感知和心理造成加倍的伤害。城市在一个有限的空间里容纳尽可能多元和复杂的元素,巨大的都市、庞大的建筑物和个人生活空间的狭小形成鲜明的对照,这对于生活在其中的人本来就会形成压迫感。因而负面的审美对人的伤害便不是无关紧要的,而是真实的,深切的,长久的。它戕害审美感官,凌辱审美知觉,降低审美趣味。它把人不是如席勒所言朝上拉升,而是向下扯拽,甚至使人性扭曲,道德失范。 这些负面的影响,阿诺德·伯林特称之为“负审美”(negative aesthetic),包括审美侵害(aesthetic offence)、审美疼痛(aesthetic pain)/审美伤痛(aesthetic hart)、审美剥夺(aesthetic deprivation)等等。 我这里试图探讨现代化都市化生存中负审美的一些表现方式、它们的深层理论原因,并尝试提出一个新的概念:审美权利(aesthetic right)。以此概念为核心,以实践美学的情本体理论为基础,探索一条解决都市化生存中负面审美问题的途径。 审美权利、审美剥夺与审美侵害 审美剥夺这一概念包含一个假设:人人都有审美的需求并且人人都有审美的权利。由于某种原因,某些人的审美需求被压抑了,剥夺了。 正如启蒙学者的假设人有天生的自由权利,我们假设人都有审美需求——这种假设基于人类的历史文化根源和自然生物基础。从自然性(生物性)根基来看,大量研究表明各种动物从鸟类到陆上爬行动物到深海鱼类,都有审美化趋向。那些色泽艳丽、声音婉转的鸟儿更能吸引异性并得到更多的交配机会。这类例子不胜枚举。但这里我们更愿意强调的是,审美需求更是人类的本性,是人类在生物性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实践—历史和文化特性。世界各民族从它的早期起源就开始了审美的历程,人类审美的历史与人类本身的历史一样长久。对于个体来说,爱美、求美、审美、享美,也是人的天性。 遗憾的是,人的这种天性往往被剥夺,被压抑,有时候被扭曲,被畸形化。对于大多数还在为基本的生存而挣扎的平民来说,审美的需求往往被忽视,被压抑,被剥夺,被遮蔽,被扭曲。这种剥夺、压抑、忽视、遮蔽、扭曲有时候是有意识的,有时候是无意识的。有时候,一场荒唐的政治运动就可以把全国百姓的审美需求剥夺掉,像管理军队一样管理百姓。甚至吃什么饭(“闲时吃稀,忙时吃干”),穿什么衣服、梳什么发型等等具体琐碎的生活细节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那些胆敢违反规定的人,穿件花衣服、烫个头发什么的,便冠以“生活作风问题”的罪名,轻则办“学习班”(实则是剥夺人生自由),重则游斗,收监。如今,这种荒唐的政治性审美剥夺已经不存在了,但实际的审美剥夺仍然每天都在发生。表面上看,人们可以随自己的心愿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但是,对于大多数仍在生存线上挣扎的平民来说,对于在高房价压力下求生的都市工薪阶层来说,对于那些甚至连本来微薄的薪酬都需要去讨要、还往往讨不到、往往因此被毒打、被迫害的农民工来说,他们的审美需求同样也是被遮蔽、被剥夺了的。马克思曾希望在未来社会,人们可以为了兴趣而工作,可以随着自己的兴趣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但至少现在,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劳动已然异化,工作就是谋生,很难把工作与审美结合起来,把工作变成一种审美。 从短时间看,剥夺一个人的审美需求似乎并没有像剥夺他的粮食和饮水那么严重,那么致命。但是,从长远来看,从人身心的健全发展和整个社会的和谐这种深层次需求来看,这种审美剥夺的后果同样是严重的。人需要用两条腿走路,被剥夺了审美机会和审美权利的人,等于是被锯掉了一条腿——使人成为人的精神之支撑,成为跛脚,不但变得难看,行走不便,而且他的生命形成了巨大的缺陷。某些境界他永远无法达到,永远失去了进入某些高层次生命境界的权利。由于被剥夺精神性生存层面,他的生命只剩下了动物性,从人退化为动物。 如果说审美剥夺是人的审美权利的一种缺位和丧失,则审美侵害便是对审美权利的一种扭曲与侵犯;如果说审美剥夺是审美的一种“被空缺”,则审美侵害是审美的一种“被扭曲”、“被降低”。正如某些低劣的教育是对智商的侮辱,低劣的审美设计、环境或艺术也是对审美感知的凌辱。审美剥夺导致感性枯竭,生命萎缩;审美伤害和审美疼痛导致精神疾病和心理的扭曲变形。 生活中人们都有过类似的经历:当你来到都市的某一公共场所,比如购物中心或广场、公园,你只想买点东西,或是放松一下心情。但当你一进入这个场所,便听到阵阵强烈的音乐声。那是商家为了吸引顾客而放的CD,或是公园里某些人在跳舞、唱歌。质量低劣的音响、内容低俗的乐曲、高分贝的声响让你感到难以忍受。你那对音乐十分敏感的听觉感到极不舒服,你被那强烈的声波震得心跳加快,血流加速。你购物的兴致荡然无存;你休闲放松的心情完全被毁掉。而且,你无处逃避,无法逃避。因为声音是一种具有侵犯性的元素,是一种包围着你的“环境”。它无处不在,无孔不入。你避无可避,退无可退,逃无可逃。这,便是审美侵害。实际上,这也是一种审美暴力。它虐待的是你的身体与心灵。也就是说,你的感官受到伤害,精神受到凌辱。 都市化生存中,审美侵害是全面的,不仅仅是听觉,而且包括视、听、味、触在内的所有感知。 拿视觉来说。都市里林立的高楼极大地升高了“视平线”——视线可触之线际。而且,这些年,中国所有的城市——不仅像北京、上海这些大城市,甚至一些中小城市也一样——楼房越盖越高,越盖越古怪,从高度、体积到形状均给人以巨大的压力。生活在都市里的人们一般说来再也无法看见地平线,甚至无法把视线稍微往远处延伸一点。视野可触之地,四面八方均是巨大的现代化建筑材料构成的各种建筑。行走在都市里,人犹如现代化时代的新的井底之蛙,再也跳不出都市这个“巨人怪兽”之“井”。同时,那些密集而体积庞大的建筑给人的心理压力和审美侮辱也是巨大的。建筑师们为了张扬个性,不惜拿都市里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作为自己的“艺术”理念的实验品;而决策机制的缺陷,长官意志垄断,也使得一些低劣的建筑或公共设施设计堂而皇之、理不直而气却壮地在各城市登场亮相,一再考验人们的视觉神经,污染人们的视线。一些形状奇怪的建筑如雨后春笋,在各个城市、各个角落纷纷冒出。它们成为都市的“新地标”——有时候,却是可笑的、粗鄙的、丑陋的“地标”。 光侵害可能是都市化生存中审美侵害最明显的。实际上,光侵害首先是对视觉的实际损伤,同时也是对视觉的侵害,更是对视觉审美的凌辱。当巨大的反光建筑材料矗立在面前,任何角度都无法逃避其庞大的身影时,都市人的眼睛便只能被笼罩在这种光源之下。强烈的反光刺痛眼膜,眼睛对颜色的反应被降低。长时间的这种强刺激也导致大脑的损伤,因为光刺激通过视觉神经传导到大脑。当大脑长久处于这种强烈的信号之下,它对光与影、色与线的敏感都将大为降低。于是,人作为审美主体的审美知觉力逐渐下降,慢慢地,对于那些纤细和暗淡的色彩失去感知,对于大自然和艺术中极为丰富多彩的色调失去判断。只有那些强烈、粗犷的色与线才能唤起其感知。人们的世界变得粗糙、生硬、丑陋。 现代都市里的审美伤害远远不止视觉与听觉。严重的空气污染对于嗅觉的伤损,坚硬的水泥地面和高跟鞋对于脚的伤害,有害气体对于健康的侵蚀,在某种意义上说,都是对审美知觉的一种消减和伤害,也是对审美权利的侵犯。“虽然污染由于其对健康和环境的有害后果(adverse effects on health and well-being)而在伦理学上受到了谴责,但值得注意的是,所有形式的污染也包括对知觉的戕害(perceptual insult)并导致审美损伤(aesthetic damage)。尖锐的声音,有害的空气,过度的光线刺激,拥挤的人群都导致审美和身体的双重损伤(aesthetically as well as physically damaging)。”[1] 审美权利和审美知觉 审美权利问题看起来是个社会美学问题,因为它涉及“权利”(right),而任何权利问题都是在某种关系域中(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发生的。单独的个体不存在权利问题。上面所谈到的审美侵害,也主要是从人所生存的社会环境对人的身体和精神两方面的影响来谈的。但事实上,审美权利不仅涉及人所生存的社会环境,还涉及审美知觉和审美心理。因为任何审美活动都是通过审美知觉来进行的,无论是积极审美(positive aesthetic)还是消极审美(negative aesthetic)。 这里的积极审美和消极审美为阿诺德·伯林特提出的概念。前者指传统意义的审美活动,它导致的审美的正价值,如美丽、善良、勇敢、坚强、乐观等等,它通常与道德概念联系在一起,认为审美导致道德的提高,如康德所言,美是道德的象征。但是,在现代化生活中,审美并不常常导致正面的结果,产生正价值。它也有可能产生负价值。比如,前述审美侵害(aesthetic offence)和审美伤痛(aesthetic hart)便是一种负的审美价值。它也是一种“审美活动”,却只会对审美知觉产生负面影响。比如,现代都市常见的一种景象,在污染的空气下,落日会变得又红又大,显得很是“好看”。人们赞赏:“哇,好美!”但其实,此时之“美”并非真正的美,它是非自然的,病态的,负面的。当人长久地习惯于欣赏这样的“美”时,人们的审美知觉力会被引向一种不健康的方向。人们会对此产生“美感”,会从内心里欣赏这样的美。但这正是审美知觉受到伤害的表现。当人们习惯“欣赏”这类病态之“美”后,被损伤、被扭曲、被误导的知觉便不再有能力去接受、理解、欣赏、享受那些积极的、正面的审美价值。正如一个人,当他习惯于欣赏那些低俗的“艺术品”(某些流行音乐、通俗绘画、通俗小报上的“文学作品”、冗长的肥皂剧等等),他的感知,鉴赏力便停留在这个层面,无法上升到更高一级,无法欣赏那些真正经典、深刻的艺术品,那些需要调动全部的知觉力与理解力、投入全部的身体与心灵的真正的艺术品。当一个人习惯于那些粗制滥造的儿童漫画或动画时,他对绘画的感知便以那些粗糙的线条和色块为限,那些古典的艺术杰作不再能唤起他的愉悦与欣赏。一个听惯流行音乐的耳朵往往也会排斥交响乐或歌剧。这时候,人的审美知觉是被遮蔽、被损伤、被降低,甚至被扭曲的,人类精神上的某些领域他再也无法进入;生命中的某些境界他无法达到;心理上的某些体验他根本无法得到。这些领域、境界与经验可能是他根本无法想象的。这便是审美知觉的损伤与剥夺。因此,审美剥夺与审美伤害最终其实是对人的审美知觉的毁损。 从社会层面来讲,审美权利是一个历史和实践概念,是在现代社会和文明社会里才变得突出的一个问题。当基本的生存权尚未得到保障时,审美权利是不可能真正受重视的,也不可能被现实地讨论。只有当大多数人的基本生存得到保障,社会的主要问题从解决生存问题上升到解决生存质量层面,即从“如何活”上升到“活得怎样”之后,审美权利才会被提出来。另一方面,审美权利也只有在都市化的生存方式下才变成一个现实问题。当人们从广袤的乡村汇集到高楼密集的都市之后,人们的生存空间变得狭小、逼仄。生存空间的变化产生了许多前所未有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促逼的空间对审美知觉的侵蚀、磨损与消耗。如前所述,在拥挤不堪、建筑密集、机动车川流不息、废气包围的都市里,无论是视觉、听觉还是其他感知,都受到侵蚀、消损,产生审美侵害、审美伤痛和审美剥夺。审美侵害和伤痛导致审美知觉的损伤或扭曲,审美剥夺导致审美知觉的短缺。因此,在一个处处充满审美伤害和审美剥夺的社会里,审美权利应该成为美学研究的一个新领域。 如果要更加细化审美权利,则可以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来说。从内部方面来说,审美权利体现在通过教育建构审美心理和审美知觉。从外部来说,则体现在建构一个有利于发展审美知觉的生存环境。 心理结构本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有先天性的生物和遗传基础,有社会—历史和人文环境的浸染熏陶,更有教育、训练、培养的作用。实践美学强调审美心理是历史—文化—实践的结果,强调“经验变先验”,通过社会历史实践和教育来建构、培养、塑造个体的心理本体。其中,通过艺术创作和欣赏培养审美知觉是关键。审美知觉正是在对艺术的阅读、理解、欣赏、接受的过程中建构的。因此,审美教育和艺术教育对于审美知觉的构成是关键因素,也是审美权利的一种体现。 心理本体具体说来就是情本体。情本体是内在自然人化和人的自然化相互作用的结果。是在人类历史实践走向后现代社会,“经验变先验”、“心理成本体”的具体体现。情本体作为一种美学—伦理学概念,同样也可以有向外和向内两个维度。向外,它奠定人际间、人与社会间、人与自然间的爱与敬畏;向内,则是通过审美教育和艺术教育培养审美知觉力和艺术鉴赏力,提高审美知觉的敏感性。因此,审美权利概念内在地包括在实践美学的情本体概念之中。审美权利的落实,从个体层面来说,在于心理本体(情本体)的塑造与确立;从社会层面来说,在于改造城市的审美设计和空间布局,构建起美的都市,提供审美的生存环境。 通过内外两个方面,拒绝审美剥夺,反抗审美侵害,由此,真正落实每个人的诗意而审美的生存、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理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