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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乐”与“诗”的早期形态演变(2)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阅江学刊》2013年4期 王秀臣 参加讨论

    二、“三位一体”与“仪式形态”
    中国人的生活没有宗教[12],但充满了仪式。仪式思维是上古社会最重要、最普遍的智力活动,它虽然区别于后世理性、逻辑的推理思维,但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它贯穿于整个上古社会的肌体中。马里奥·佩尔尼奥拉在《仪式思维》一书中指出:“与西方文化中那种外化的、工具主义的以及实用的思维相对立的,存在着史前社会里那种仪式的、重复的以及符号的思维。然而,这并不是我之所以采用‘仪式思维’这种说话的真正意思。我完全不想搞什么今昔对比,不想把史前社会的传统和静止的特性,拿来跟西方文明的创新和发展的特性相提并论;反之,我是要针对传统与创新、史前社会与有史社会、史前社会和文明这种种区分,提出一种能够超越这种区分的思路,一种思维方式,一种行为模式。”[13]在佩尔尼奥拉看来,仪式是区别史前社会和有史社会思维特征的标志,史前原始思维充满着仪式的神秘性和行为性。仪式的功能在于通过人的具体行为实现人与神灵与周围环境的顺畅沟通,沟通的需求也决定了作为行为方式的仪式诸要素从整体上必须具备叙事和表演两种特性。在构成仪式的诸要素中,诗、乐、舞正是这样一种具有叙事和表演功能的特殊要素,三位一体的表现形态兴起于原始巫术和早期宗教,周代礼典制度的实行将这一形态模式化、程序化和制度化,随着礼典制度的衰败,诗、乐、舞走出仪式,逐渐走向艺术独立。在没有仪式的情境里,诗、乐、舞实际上完全可以各自为阵,互不干涉,三位一体是诗、乐、舞的仪式形态,是仪式的结果,并随着仪式的兴盛而兴盛,随着仪式的衰亡而衰亡。
    考察上古各种或简单、或繁复的仪式活动均可发现,诗、乐、舞是构成仪式的主体要素,三者虽然分工不同,表达方式有别,表现形式各异,却缺一不可。《礼记·乐记》云:“诗言其志,歌咏其声,舞动其容”,又云:“歌之为言也,长言之也。说之,故言之;言之不足,故长言之;长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诗·大序》亦云:“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咏歌之。咏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三种表达方式,诗直接、庄严,乐委婉、含蓄,舞形象、生动,三者以各自特有的途径为实现共同目的服务。现以周代史诗乐舞《大武》为例说明诗、乐、舞在仪式中的功能区分与功能组合。《大武》属武舞,是周代乐舞的代表性成果。据《吕氏春秋·古乐篇》载,《大武》是专为歌颂武王克商的历史功勋而创作的大型音乐舞蹈史诗,其文云:“武王即位,以六师伐殷,六师未至,以锐兵克之于牧野,归乃荐俘馘于京太室,乃命周公为作《大武》。成王立,殷民反,王命周公践伐之。商人服象,为虐于东夷,周公遂以师逐之,至于江南。乃为《三象》,以嘉其德”。《大武》的创制还见于《左传·宣公十二年》:“武王克商,作《颂》曰:‘载戢干戈,……允王保之。’”《国语·周语上》:“是故周文公(即周公姬旦)之《颂》曰:‘载戢干戈,……允王保之。’”武王克商这一重大历史事件以诗、乐、舞组合的仪式形式,通过诵诗、击鼓、奏乐、舞蹈等综合艺术手段,展现出气势恢宏战争场景,从而再现惊心动魄的历史画面。《礼记·乐记》中“宾牟贾篇”记载了孔子对这一乐舞表演全程的评述:
    宾牟贾侍坐于孔子,孔子与之言及乐,曰:“夫武之备戒之已久,何也?”对曰:“病不得其众也。”“咏叹之,淫液之,何也?”对曰:“恐不逮事也。”“发扬蹈厉之已蚤,何也?”对曰:“及时事也。”“《武》坐致右宪左,何也?”对曰:“非《武》坐也。”“声淫及商何也?”对曰:“非《武》音也”。子曰:“若非《武》音,则何音也?”对曰:“有司失其传也。若非有司失其传,则武王之志荒矣。”子曰:“唯!丘之闻诸苌弘,亦若吾子之言是也。”
    宾牟贾起,免席而请曰:“夫《武》之备戒之已久,则既闻命矣,敢问迟之迟而又久,何也?”子曰:“居!吾语女。夫乐者,象成者也。总干而山立,武王之事也;发扬蹈厉,大公之志也。《武》乱皆坐,周召之治也。且夫《武》,始而北出,再成而灭商。三成而南,四成而南国是疆;五成而分,周公左,召公右;六成复缀,以崇天子。夹振之而驷伐,盛威于中国也。分夹而进,事蚤济也。久立于缀,以待诸侯之至也。音乐史家杨荫浏先生根据这一记载,对原文顺序重新做了编排,并参照原文注释,对仪式表演的情形做了形象还原。[14]郑玄认为:“始奏象观兵于盟津时也,再奏象克殷时也,三奏象克殷有余力也,四奏象南方荆蛮之国侵畔者服也,五奏象周公、召公分职而治也,六奏象兵还振旅也。”这和杨荫浏先生的分析大体一致。
    与日常生活中人的各种行为相比,仪式具有特殊性,仪式使仪式行为艺术化。仪式之外的人的言行举止、行为动作往往具有具体的生活实用目的,以满足人的基本生活、生理需求为前提,而仪式行为超越了实用和日常性,和人的精神情感、价值信仰相联系,这就决定了构成仪式的各种要素必须符合仪式行为者的情感模式和心理模式,这些要素不仅要满足仪式行为情感表达的需要,还必须能实现精神层面的更高要求。在人力所能及的表达方式中,不外乎语言和动作最为有效,于是说、唱、舞蹈等言语动作行为以一种经过提炼的方式首先进入仪式,仪式的特殊场景又赋予这些看似日常的行为某种特定、特殊的象征意义。在任何一种仪式活动中,构成仪式的各种要素被提炼成艺术元素,仪式中人的精神得到提升,行为被艺术化。诗、乐、舞以三位一体合作的姿态艺术地在仪式中得以呈现并永远被烙上了仪式的胎记。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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