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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特色(4)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黑龙江民族丛刊( 双月刊 韩小兵 喜饶尼玛 参加讨论

    四 、 勇开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法救济先河
    2002 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 26 ] 。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二: 一是就程序法而言,原告赫哲族乡政府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对赫哲族民间音乐作品保护的诉讼? 二是就实体法而言, 《 乌苏里船歌 》 音乐作品的曲调是郭颂等的创作还是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
    一审法院肯定了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认定 《 乌苏里船歌 》 不是郭颂等人的原创作品,而是基于赫哲族民歌 《 想情郎 》 音乐曲调改编的作品 。 判决郭颂等人于判决生效起 30 日内在 《 法制日报 》 上发表音乐作品 《 乌苏里船歌 》 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的声明; 郭颂等人以任何方式再使用音乐作品 《 乌苏里船歌 》 时,应当注明 “ 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 ”。 郭颂等人不服,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03 年 12 月 17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的判决 。
    该案是中国少数民族依法维护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并胜诉的首个典型案例 。 它不仅是首例涉及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司法案件,同时也是中国首例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司法判决案件 。 它向世界证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在中国已从应有权利 、 法定权利切实成为一种现实权利 。 具体而言,该司法判决除对 《 乌苏里船歌 》 作出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的事实认定以外,它在当时国家层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还不健全的背景下作出,还标示了其他特殊的法律理论与实践意义:
    1 . 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少数民族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归属在实体法意义上的存在 。 一审法院认为: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具有特殊性 。 一方面它进入公有领域,另一方面它又与某一区域内的群体有无法分割的历史和心理联系 。 赫哲族世代传承的民间曲调,是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的组成部分,也是赫哲族群体共同创作和每一个成员享有的精神文化财富 。 由此可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群体归属性被确认 。
    2 . 通过司法程序确认民族乡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具有独特地位 。《 乌苏里船歌 》 案的司法判决,确认了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是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合法代表人之一 。 法院针对该案认为,赫哲族族中的每一个群体和每一个成员都有维护本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不受侵害的权利 。 本案原告作为依照宪法和法律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内设立的乡级地方国家政权,既是赫哲族部分群体的政治代表,也是赫哲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 。 在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可能受到侵害时,鉴于权利主体状态的特殊性,为维护本区域内赫哲族公众的利益,原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符合宪法和法律确立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
    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补充形式,是专门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自治权实现的行政建制,民族乡人民政府是具有民族区域自治性质的最低一级的乡级基层政权 。
    依该案我们可以用类推的方法得出这样的结论: 民族乡或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法定代表人 。 作为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区内最低一级自治政权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是聚居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法定代表人 。
    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或民族乡政府的民族属性 、 区域属性都与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所特有的民族性 、 区域性高度吻合,具有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族缘上的便利 。 此外,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或民族乡政府是该民族自身多方权利的代表,同时又是公权力主体,在维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方面较民间主体更有权威性,特别是在对抗来自少数民族群体及区域外部的侵权行为方面,更显示其优越性 。
    当然,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还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特别是在国家立法层面,针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别立法欠缺 。 例如作为行政法规层面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制定就极为必要 。 除立法形式的健全外,在立法内容上还应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法保护规范,明晰其权利归属 、 权利内容及其行使 、 法律救济等,使中国相关立法体系实现实质完整化 。
    五 、 结语
    概括起来,中国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制特色是: 根据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置于与汉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独立的地位; 在立法方面已形成一批专门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律规范; 在执行相关法律方面,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创造出许多行之有效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特别措施;在司法领域也已迈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精神权利保护的坚实步伐 。 上述做法都是在相关国际条约要求的国家义务在国内的实践 。 但从微观层面考量尚存完善空间,特别是针对性强的 、 更具可操作性的国家级法律制度设计方面亟待填补 。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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