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联芬 1922年欧阳予倩加入戏剧协社后创作的两部独幕喜剧《泼妇》和《回家以后》,在话剧史上都值得一提。《泼妇》于创作当年(1922年),就被洪深作为男女合演的剧目搬上舞台,是中国话剧表演中最早进行男女合演的一次尝试。①《回家以后》剧本写作的时间大约也在1922年,②1924年10月发表于《东方杂志》21卷20号,12月上演后即引发激烈论争,持续时间二月有余。③此二剧后来都先后编入戏剧协社的《剧本汇刊》,而1936年《中国新文学大系》戏剧卷中,《回家以后》亦被选入。尽管如此,欧阳予倩本人似乎并不太看重这两部剧作,尤其是《回家以后》,在他本人的自述文字(如《自我演戏以来》等)中,鲜有提及;其生前出版的话剧剧本选集《欧阳予倩剧作选》(1956年)及其修订本《欧阳予倩选集》(1959年),《回家以后》和《泼妇》亦未被纳入。这个情形,始终令人有些困惑。 《泼妇》与《回家以后》,选取的均为五四时期最为热门的恋爱与婚姻题材。《泼妇》写在新思潮影响下自由恋爱结婚的青年男子,后来又“回归传统”、偷偷纳妾的故事。剧中作为新女性的妻子于素心,在得知真相后毅然提出离婚,并自动承担那位被纳为妾女子的解放责任、携她一同离开夫家。《泼妇》剧名意在反讽,以喜剧的形式,对以男主角为代表的“新”派男子的“旧”文化心理竭尽讽刺。该剧塑造的那位敢于担当、追求人格平等的新女性于素心,尽管不免理想化,却也反映了五四新文化关于妇女解放的主导观念。 然而,《回家以后》中的新女性刘玛利,却因作者立场的微妙变化,而以一个真“泼妇”的形象出现在剧中。该剧男主人公陆治平留学美国时,隐瞒家中已有原配的实情,与同学刘玛利恋爱结婚。二人学成归国,陆瞒了刘回家乡省亲,打算借机与原配吴自芳离婚。不料吴多年来在陆家孝敬长辈、勤勉持家,早已成为陆家不可或缺的顶梁柱,深得治平祖母和父亲的喜爱;陆治平回家以后,在祖、父的厚爱与发妻无微不至的关怀中尽享天伦之乐,“又发现了自芳不少的好处——是新式女子所没有的好处”,④以致离婚的打算已悄然冰释。恰在此时,刘玛利闻风追到陆家兴师问罪,对陆的家人颇为不敬。两相对比,克己忍耐、贤淑大度的吴自芳占据了道德高点。之前,吴已发现陆再娶的秘密,却隐忍痛苦,在家人面前并不揭穿丈夫的把戏,只是与丈夫对话时语带机关,明刺暗讽,既让陆治平无地自容,又使他不至在局外人面前颜面尽失。她处变不惊的从容大度,与刘玛利的急躁蛮横形成鲜明对比,进一步为陆的“浪子回头”营造了戏剧张力。戏的结尾,吴自芳替陆治平收拾好行李,让他自由决定;她自己,则主意已定,即无论身份是什么,或者说,即使陆治平跟她离婚,她也将继续留在陆家侍奉老人,做陆家的管家。陆治平心怀感激,向发妻、父亲和岳丈保证绝不抛弃自芳,并暂别妻老,追赶刘玛利处理他的婚姻烦恼去了。剧情暗示,最终将被离异的,很可能不是包办的妻子吴自芳,而是恋爱结合的刘玛利。《回家以后》的讽刺锋芒,原是针对因追求恋爱自由而停妻再娶的洋学生(这种现象在五四时期极为普遍),但该剧对陆治平作为一个“失足者”的谅解,以及陆对乡土中国淳朴生活和传统道德的重新认同,则使新女性刘玛利,以其自私浅薄,成为温柔敦厚、孝慈礼让文化传统之外的异己者,一个对传统轴心家庭造成威胁的入侵者,最终,套用陆父的话,她活该为自己“草率”的恋爱和结婚埋单。 《回家以后》的叙述立场,显然站在集美德与智慧于一身的吴自芳一边;剧情对失足者陆治平的善意嘲讽、对新女性刘玛利的滑稽塑造,使离婚这一现实中的悲剧事件,变成了舞台上的讽刺喜剧。该剧较为明显的“复古”倾向,使其甫一上演,就招来新文化激进派的猛烈抨击。在若干批评者中,周建人、章锡琛的言论最为激烈。其时,周、章正研究女性问题,大力推崇个人主义、恋爱至上,他们是新文化“新性道德”的热烈推崇者。周建人讥讽吴自芳“又温和,又能干,伊能平稳地解决有妻再娶妻的难问题,伊能不妒,并且能够和其夫虽然全然没有爱情,却能干地在他的家里管理事情,侍奉公姑,如菟慈的没有了根而能寄生在麻干上一样”,认为吴“是家族主义下的女性型”。⑤章锡琛批评《回家以后》是“挂了新招牌而提倡复古思想”⑥的作品,褒奖的是女性在家庭中逆来顺受的劣根性。章以易卜生笔下的两个女性,娜拉和阿尔 五四运动⑩后,随着大学开放女禁与男女社交公开的逐渐普遍,“恋爱自由”渐成风尚,(11)瑞典女作家爱伦凯关于恋爱与结婚的著名论断——“无论怎样的结婚,一定要有恋爱才算得道德。如果没有恋爱,纵使经过法律上底手续,这结婚仍然是不道德的”(12)——在报刊媒介不断被引用、阐发,成为新文化伦理革命中最为流行的观点。中国传统家族婚制,即家长包办的唯一婚姻方式,因其“不道德”而在新文化论述中丧失了合法性,“离婚自由”成为社会思潮。这带来1920年代一个重要的景观:仿佛一夜之间,所有已婚的读书人,都面临着家庭的危机,即“离婚”的抉择。现代文学大家中,闹过离婚的,有胡适、徐志摩、郁达夫、茅盾等,不离婚而最终选择与恋人“私奔”的人中,则有鲁迅。 离婚本非一种现代社会现象,传统中国的“离异”之说,“出妻”之条,(13)都是离婚;只是,那完全是男子对于女子的权利,即“只许男子对女子提出离婚,而不许女子对男子提出离婚,女子完全是被动的,没有自由意志的”。(14)新文化提倡的“离婚”,在理论层面上强调了女子的权利,即离婚的提出不仅仅是男子,也可以是女子,男女双方在离婚问题上地位和权利完全平等——欧阳予倩的《泼妇》,即表现了这种观念。因此,“离婚”作为一个现代概念,不仅蕴含了个人自由对家族主义的挑战、现代道德对专制权威的否定,而且体现了男女平等,完全颠覆了传统的两性伦理与家族道德,被五四新文化作为女子解放的新伦理进行提倡。离婚,掀起了1920年代中国最剧烈的反传统社会浪潮。 然而,理论上的男女平等,在实践中未必能够通行。离婚自由的实践者,基本是接受中等以上教育的学生,而在当时的条件下,以男子居绝大多数。(15)因此,包含女性解放和男女平等观念的“离婚”,在现实中却仍然体现为男性对于女性的权利,提出离婚的,往往是男子,而被离异的,则主要就是父母包办的结发之妻,即大家庭中的儿媳妇。这些懵懵懂懂就被新思潮推进离婚诉讼的旧式女性,往往无知无识,缺乏独立谋生的能力,因此,1920年代的离婚思潮,不仅使遍布城乡的无数传统家庭遭遇前所未有的“地震”,而且新的社会问题由此产生。据1922年《妇女评论》“自由离婚号”统计,当时被离婚女子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一、娘家不接收,女子自己又无生活能力;二、社会贱视被离女子,这使她们在社会生活上处于危险境遇;三、社会鄙夷女子再醮,这使被弃女子在两性生活上遭遇歧视。(16)离婚即被弃,故绝大多数旧式女子宁愿继续留在夫家做婢妾,也不愿离婚(这也是欧阳予倩《回家以后》吴自芳要留下做管家的现实背景),同时,旧式女子因被要求离婚而自杀的事件也时有所闻。(17)另一方面,因离婚难,则男子谋杀发妻的悲剧事件时有发生。(18)一个原本追求个人自由、反抗专制婚姻的新文化道德革命,却引发了新文化内部的人道主义危机。1921至1922年,一些著名女性问题研究刊物《妇女杂志》,上海《民国日报》副刊《妇女评论》等,都相继开辟了“离婚问题”专号,(19)专门讨论这个问题。 欧阳予倩唯一一部自传《自我演戏以来》,多围绕自己的戏剧生涯展开叙述,对于自己的家世,详论不多,与自己人生经历关系密切的祖父、父亲和妻子,着墨稍多,而对其兄弟姊妹,所言极简。关于妹妹,书中仅有一处这样写道:“我有三个妹妹,大的二的都因遇人不淑,早年夭折,只有第三个妹妹嫁了 祖父的三个女儿中,两个大的由于遇人不淑,很早辞世。三女儿欧阳立徵也从小订下了封建婚姻,接受了彩礼,后来她与父亲的启 从欧阳予倩对小妹妹自主恋爱和解除包办婚约的“非常支持”,可以见出其对于恋爱婚姻的肯定态度,这也是《泼妇》人物塑造的基础。但他那因不幸婚姻而早世的两个妹妹中,根据现有资料,至少一个正是在“恋爱自由”带来的离婚潮中遭遗弃的。这个惨痛经验,是他写作《回家以后》的潜在原因。我们再来看看 湖南浏阳 无论欧阳予倩的《回家以后》是否作于其妹去世的当年(1922年),我们都不难推测,妹妹的遭遇,正是《回家以后》离婚故事的“本事”;丧妹之痛,促使欧阳予倩思考新文化“离婚自由”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并试图在剧中提供解决的方案。内心的伤痛,使我们不难理解《回家以后》对乡土中国温厚人情与恒久道德的缅怀,同时,欧阳予倩与妻子刘韵秋“先结婚后恋爱”的切身体验,也促使他以新文化人的身份而表达出如此浓郁的“复古”情怀。《回家以后》与其说是“复古”,不如说是欧阳予倩对自己心灵创伤的精神抚慰,他塑造出一个贤惠温顺却又机敏智慧的吴自芳,实是在替无数妹妹那样没有摆脱依附心理的传统女性,提供一个理想的榜样——倘若她们都能像吴自芳那样自信和理性,离婚的代价也许就不会如此沉重了;至少,她们可以避免成为新文化的牺牲品。 这封来信被编者以《“自由离婚”下面的新鬼》为题在上海《民国日报》副刊《觉悟》发表。上海《民国日报》素以激进著称,鼓吹社会主义,其副刊《觉悟》对于1920年代社交公开和恋爱自由的倡导,不遗余力。但主编者邵力子的态度,却也代表了新文化阵营另一种持重的意见:“我们是主张自由离婚,并不主张自由遗弃。尤其在现今中国社会环境里面,女子改嫁不易,而又有贞操的迷信,不得不希望青年男子特别慎重一点。”“只以‘我不爱你’四字做离婚的理由,那是无论如何我总不敢赞成的。”(23) 其实,当“恋爱自由”与“离婚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个人自由的权利观念在新文化领域传播伊始,其中隐含的历史悲剧性,便已被一些敏感者捕捉到。1919年3月,罗家伦发表于《新潮》的小说《是爱情还是苦痛?》,就叙述了自由与伦理之间不可解决的矛盾:男主人在上海读大学期间与一位女郎相爱,但最后不得不离开恋人,回家与父母做主订下的未婚妻结婚。男主人公说:“离婚……我何尝不知道。但是现在中国的顽固社会里面,还有谁娶再嫁的女子?岂不是置他于死地吗?我的精神虽然不能同他相合,凭空弄死一个人,我又何忍。我现在只是讲‘人道主义’罢了!唉!我一生的幸福,前半是把家庭送掉的,后半是把‘人道主义’送掉的。”(24)周建人、章锡琛等以个人主义为前提,坚持“爱情正义论”,其立足点是新道德的建立;而邵力子、罗家伦等,则站在体恤弱者的立场,因人道主义而妥协。夏丏尊有一段话,颇能代表新文化阵营“人道主义”一派的心情: 女子在自然状态中,在现制度中,都是弱者。欺侮惯女子的男子,要牺牲一个女子来逞他的所谓“自由”,原算不得什么,不过,人该不该牺牲了他人去主张自己底自由,实是一个疑问。(25) 离婚与遗弃,个人权利的实现与关怀道德的眷顾,成为五四新文化离婚思潮中一个难以解决的矛盾,充斥在当时的文学与非文学叙述中,成为1920年代文学“苦闷”的重要来源。1922年《觉悟》上有一篇署名吴祖光的文章,作者以独白的口吻,倾诉包办婚姻的痛苦,但最终还是选择自我牺牲。他将克服离婚欲望、对发妻实行人道主义救助的心情,比喻为“活地狱中的觉悟”。他写道:“何以望着可怜的女子,落在陷阱里,竟不肯拯救伊一把,且整天的想着些违背人道的法子来对伊呢?我的罪过,岂不是比强盗嫖客还要大么?”(26)人道主义一派,以“历史中间物”的理性,承担包办婚姻的重负,其妥协中坚持理想的方式,有勉力让妻子放足、读书以缩短两人精神距离、尽量培养感情的;也有虽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仍将妻子留在家中,使之以女儿身份免被遗弃的。这样的例子,在1920年代离婚思潮中,并不少见,现代作家中亦不乏例证,前一种情形有胡适、茅盾,后一种选择有徐志摩。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方式:既要实现恋爱结婚的理想,又避免对弱者的遗弃,则男子在外与爱人结婚,过现代夫妻生活;未离婚的发妻留在家庭,以儿媳身份与父母一起生活。作家中的鲁迅、郭沫若、庐隐及前夫郭梦良,就是如此。这种特殊而暧昧的婚姻关系,在20世纪中国,自五四至五十年代初,层出不穷,象征着中国文化转型过程中,“新”与“旧”之间颇耐玩味的暧昧关系。 但欧阳予倩《回家以后》的情节,因虚构了一个有足够能力解决离婚危机的传统妻子形象,而未能充分表现离婚问题的悲剧意味;喜剧的形式,更使新文化新道德处于被嘲弄的地位。洪深在编选《新文学大系》戏剧集时也指出,“这出戏,演得轻重稍有不合,就会弄成一个崇扬旧道德讥骂留学生的浅薄的东西”。(27)周建人、章锡琛等人的批评,固然有偏激之处,却也戳到了《回家以后》的软肋。 1926年,欧阳予倩创作话剧《潘金莲》,为早有定论的谋杀亲夫的淫妇潘金莲翻案,体现出典型的五四个人主义与爱情正义论观念。也许,正是《回家以后》上演遭遇的批评,使欧阳予倩能够反省自我,从个人主义的角度,重新思考“离婚”母题的道德问题。《潘金莲》对传统道德的颠覆姿态,以及1920年代末以后欧阳予倩愈来愈“左转”的创作,使《回家以后》的“复古”表述,成为欧阳予倩创作中十分“偶然”的个例。这也许就是其后来“悔其少作”、绝少提及的原因罢。 2009年10月于京西花园村 注释: ①参见欧阳予倩《自我演戏以来》,苏关鑫《欧阳予倩传略》、《欧阳予倩年表》等。 ②《回家以后》剧本发表和话剧上演时间为1924年,但该剧本的具体写作时间,查欧阳予倩《自我演戏以来》,苏关鑫《欧阳予倩年谱》,欧阳敬如《父亲欧阳予倩》等,均未有明确记载。苏关鑫《欧阳予倩传略》中有“1922年,又加入‘戏剧协社’,作独幕剧《泼妇》和《回家以后》”字样。另外,1990年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的《欧阳予倩全集》中,《回家以后》作为第一卷的第一篇,置于《泼妇》之前。 ③参见:《文学》(原《文学旬刊》)第152期《戏剧协社的三出独幕剧》, ④《回家以后》陆治平台词,《欧阳予倩全集》第1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0年版,第24页。 ⑤建人:《中国的女性型》,载《妇女周报》65期。因该期资料尚未找到,周建人文字转引自《妇女周报》第66期署名“雪”的文章《再谭谭〈回家以后〉》, ⑥见章锡琛《逃易归高的〈回家以后〉——答 ⑦章锡琛《吴自芳的离婚问题》,《妇女周报》第67期, ⑧胡适对“易卜生主义”的概括,包括写实主义的人生观,揭露家庭的虚伪,抨击社会法律、宗教和道德的罪恶等,但核心是特立独行的个人主义。见胡适《易卜生主义》,《新青年》4卷6号。 ⑨沈雁冰:《离婚与道德问题》,《妇女杂志》8卷4号,13页。《玩偶之家》在《新青年》的译本冠名《娜拉》。 ⑩指1919年学潮及其所引发的社会运动。 (11)关于五四社交公开及恋爱思潮发生与展开的详情,见拙作《五四社交公开运动中的性别矛盾与恋爱思潮》,《现代中国》第10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12)爱伦凯:《恋爱与结婚》,见本间久雄:《性的道德底新倾向》,瑟庐译,《妇女杂志》6卷11号。当时报刊关于这段话的引述很多,文字翻译上略有差异。 (13)男子出妻的正当理由有七种,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等凡七条,法律上叫“七出之条”,历代七出的次序与用词略有不同,但范围一致。 (14)沈雁冰:《离婚与道德问题》,《妇女杂志》8卷4号,14页。 (15)1920年前,国立大学男女同校尚未实行,女子大学为数极少(国立的只有北京女子高等师范一所);1920年以后大学男女同校逐渐实行,但女生比例仍然极小。与男生不同的是,女生已婚者极少,而上学前订婚的,不少人后来也成功解除了婚约——当时能够允许女孩外出上大学的家庭,大致属于比较开明的家庭,为女儿解除婚约,没有太大阻力。以北京女高师为例,上学后解除婚约者,后来成为作家的就有冯淑兰(沅君)、黄英(庐隐)、许广平等。 (16)见《妇女评论》1922年第57期编者《引言》,该期刊登陈望道等所撰写的离婚问题讨论稿件若干篇,该期标为“自由离婚号”。 (17)紫瑚《中国目前之离婚难及其救济策》,《妇女杂志》8卷4号“离婚问题号”,1922年4月。 (18)1920年代初报刊媒体披露的消息中,因离婚而自杀、出走的事件,非常普遍;而投毒杀妻事件,也时有发生。 (19)《妇女杂志》1922年4月出版的8卷4号为“离婚问题号”;《妇女评论》 (20)欧阳予倩《自我演戏以来》,上海:神州国光社1933年2月初版,第169页。 (21)欧阳山尊《我的父亲欧阳予倩》,武宁主编《名人家风:毕生追求真善美》,沈阳:春风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 (22)周立:《自由离婚下面的新鬼》,《觉悟》 (23)《自由离婚下面的新鬼》力子的回应,同上。 (24)《新潮》1卷3号,1919年3月。 (25)夏丏尊:《男子对于女子的自由离婚》,《妇女评论》第57期, (26)吴祖光:《活地狱中的觉悟》,《觉悟》 (27)洪深《新文学大系·戏剧集·导言》,《中国新文学大系·戏剧集》,上海良友图书公司1935年版,第70页。 (转自:《新文学史料》(京)2010年1期) (责任编辑:张雨楠 )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