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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性与应用性——唐代判文文体特征浅论(2)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 陈文静 参加讨论

    在唐代,骈文的成熟发展对判文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唐代判文多以论事言理为主,用典切当。在对偶方面,句法整齐,对仗工稳。如张鹜《龙筋凤髓判》不仅骈俪对偶,同时还追求花样多变,并且将刘勰所言的“四对”诠释得淋漓尽致。“张会过言出口,驷马难追,王秀转泄于人,三章莫舍”,是将事对与正对进行结合,“张会掌机右掖,务在便蕃,王秀负版中书,情惟密切”则是六四六四骈体文的句式节奏。从现代语法角度而言,“凤池清切,鸡数深严”一句,则是主谓结构相对;“召为内史,流雅誉于周年,苟作令君,振芳尘于魏阙”则是动宾结构相对。唐代判文的骈体对偶工整,由此可见一斑。
    判文与其他文学体式相比更具有严谨精准性。以《文苑英华》中所录的判文为例,无不感受到其逻辑的缜密与论理的充分以及依律的准确。加之,在判文体例形式上常常运用其专业术语,进而强化了判文语言的规范性,使得判文更具精工准确的特点。判文中所使用的术语基本上是业已固定的程式化语句,如在《文苑英华》中所用的“对”、在敦煌判文中所用的“奉判”等,都是作为判文的固定术语出现的,起到引出案判拟判的事实的作用。当然,在行文位置上,这些发语词是比较灵活的,有前有后,如在《文苑英华》中,便将“对”置于案判拟判的事实之后,将拟判中所陈述的事实与判文本身视为各自独立的部分;而在敦煌判文中,将发语词“奉判”置于案判拟判的事实之前,将拟判中所陈述的事实与判文本身视为一体。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文学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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