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具有双重属性,即商品属性和审美属性,文艺作品的商品属性是实现其审美属性、精神价值的根本路径。 文艺商品具有与一般商品不同的双重属性,其根源在于文艺产品的本质构成不是其物质载体,而是依托于物质载体的精神内涵,即文艺创作的成果。当下全球化浪潮涛飞浪卷,市场化大潮波谲云诡,信息化新潮澎拜激荡,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思想精神文化领域均面临着巨大冲击和严峻挑战,仅就进入21世纪以来的我国文学艺术创作而言,其面临的直接冲击和最大挑战,早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文艺本体的理念更新、文本重构、符号结构、技巧生成、机制创新、流派演变等固有问题,而是由其审美价值与商业价值相抵牾相冲突所衍生的人文纠结与精神困惑。有鉴于此,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文艺不能当市场的奴隶,不要沾满了铜臭气。优秀的文艺作品,最好是既能在思想上、艺术上取得成功,又能在市场上受到欢迎。” 文学艺术的审美价值,决定其既保有精神文化又呈具物质文化的双重属性。一般而言,人们对文学艺术精神文化属性的认知比较清楚和明晰,而对它的物质存在方式的认识,似乎有些模糊和茫然。事实上,无论何种类型何种题材的文学艺术,都需要创造建构一种具有审美价值的物体,以此承载和展现文学艺术的精神意蕴和人文内涵,简而言之,正是这种物体使得文艺的审美价值得以充分展示和集中显现。于是,我们必须正视这样一个问题:当文学艺术成为一种物体形态——文学作品、雕塑作品、音乐作品、绘画作品时,它是否同其他存在物体一样也具有商业价值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