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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证据法”的深化拓展和创新运用——读高华平教授《楚简文字与先秦思想文化》(2)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光明日报 匡鹏飞 参加讨论

    第三,作者运用楚简文字与传世文献互相印证的“二重证据法”,不仅在多个领域印证了某些传世文献所记载内容的真实可信,进一步深化了人们对相关学术问题的认识,而且对于某些悬而未决的疑难问题,另辟蹊径,找到了更为合理的答案。比如,楚简文字中,若干今天从“刀”“斤”“戈”的字,都没有这类表杀伐义的形符,而是另有写法,与《墨子》中若干类似字的情形相同。这不仅说明《左传》中记载的楚庄王“止戈为武”的战争观绝非口是心非,也反映了楚人深受墨家“兼爱”“非攻”思想的影响,与史料中关于墨家学说盛行于楚国的有关记载相一致。再如,作为文学形式的“诗”最初是一种什么样的形态?它经历了怎样的演进历程?这一问题在学术史上长期众说纷纭。甲骨文和金文中,都不见“诗”字,楚简文字中,“诗”字有包括从“言”从“寺”的“诗”在内的8种写法。作者认为,这些不同写法,关系比较复杂,其中从“口”从“寺”的“口寺”出现时间应早于从“言”从“寺”的“诗”,该字反映的是“诗”最初的表现形态,即属于口头的歌唱艺术。之后,随着诗、乐的独立或分离,才出现了“直言”的诗,在文字上也就写作左“言”右“寺”的“诗”。也就是说,从“口寺”到“诗”,反映了“诗”的形式由既含“言”又统摄“唱”“吹”“歌”“啸”的歌唱形式到只是一种“直言”形式的发展过程。作者在书中对该问题的论述不仅包括“诗”字还包括“歌”字,两者互证,论证非常严密。传统诗乐理论一般只认识到诗乐独立后的诗歌艺术而不太清楚原始时期的诗与乐(还包括舞)是浑然一体的。与之相比,该书关于这一问题的认识,依据了更多的有价值的材料,使用了更科学的方法,站在了更高的学术高度,因而也就能得出超越前人、具有启发性意义的结论。
    (作者系华中师范大学语言与语言教育研究中心教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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