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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法规研究的重要成果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中国文物报 2014年5月23日 马自树 参加讨论

    不久前,著名文物法专家李晓东先生将其新著送给我,并嘱我提批评意见。当我把全书通读之后,我的“意见”是这本书出得晚了!如果早见到这样的著作出版,我们业内人士能够全面了解和认识我国文物法规的历史渊源,这对我们自觉地进行文物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李晓东先生《民国文物法规史评》(以下简称《史评》),依据历史线索,把民国以来文物法规建设,分为三编加以叙述和评论,逻辑条理非常清晰。第一编为民国政府初期古物法规肇建,第二编为国民政府时期古物古迹法规发展,第三编为中国共产党和边区政府文物法规创建。很清楚,第一编讲的是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1928年前主政中国的是北京的北洋政府)在政局不稳,社会动荡,盗贼蜂起的局面下,面对一些不法之徒大肆对文物(古物)古迹进行盗窃、挖掘、贩运,致使大批文物遭到破坏以致外流的情况,履行起国家职责,艰难困苦,励精图治,开启了以保护文物为宗旨的文物法规的肇建。
    民国以来,最早保护文物的法规是民国二年(1913)河南省民政长发布的《河南保存古物暂行规程》,共五章十五条,并附“古物调查表”。这是一份具有现代意识的保护文物的文件,内容包括保护宗旨、保护文物的种类、文物调查、保护责任等。其文件效力虽囿于一省,但它是民国之初的发轫之作,其意义不可小觑。这一时期的重要法规是(一)民国三年(1914)六月大总统发布限制古物出口令;(二)民国五年三月内政部致各省民政长训令,“所有前代古物均应严申禁令,设法保存”;(三)民国五年(1916)内政部为调查古物列表报部致各省长官文,要求各地按表填报古物,限期报部;(四)民国五年十月内政部颁发《保存古物暂行办法》,这是一个重要文件,强调对文物“整理之方固以调查为入手办法,尤以保管为现时急务。”文件列有五条,实际是分门别类对不同类别文物实行不同保护办法。
    除了制订和实施上述法规外,北洋政府为保护文物,专门处理了一些重要案件,如禁止盗挖洛阳古墓,禁止盗售山东石刻,制止清室出售文物,禁止龙门、云冈石刻外流,禁止日本人盗运文物出口等。在文物保护事业建设方面,民国二年(1913)成立古物陈列所,作为博物馆之先导,同时成立义务性质的专业团体保存古物协进会,“以协赞陈列所之进行”;民国十五年(1926)成立古物陈列所鉴定委员会,也是义务性质的专家团体;民国十六年(1927)内务部发布《修订特许研究古物规则》,对于社会人士需要对古物陈列所的古物进行研究的,可提出申请,依规实行(这一条,我们现在还没有完全做到);民国元年(1912)在国子监设立历史博物馆筹备处,经过十几年的努力,于民国十六年(1927)正式成立历史博物馆;民国二年(1913)交通部决定筹建交通博物馆;民国三年(1914)内务部批准顾维钧等筹建中华博物院;民国十三年(1914)清逊帝溥仪被逐出宫,成立“清室善后委员会”,清理故宫财产,并于第二年即民国十四年(1925)成立了故宫博物院 ,这是中国文化史上一件大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总之,民国之初的北京北洋政府在社会、政治动荡的多事之秋,仍然花费很大精力加意文物保护事业,成绩不菲,值得肯定。
     
    《史评》第二编讲的是1928年之后南京国民政府文物法规建设的情况。
    民国十七年(1928)九月内政部公布了《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这和北洋政府公布的《保存古物暂行办法》颇为相似,但更为全面; 民国十九年(1930)六月国民政府制订公布了《古物保存法》,第二年又公布了《古物保存法实施细则》。这是从国家层面对文物实施保护的重要法律,由国民政府主席、行政院长、立法院长、司法院长、考试院长和监察院长联署公布,以示郑重和权威。法律相当于新中国的《文物保护法》,是保护文物的一项根本性法律。与此相关的是成立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作为保管、研究全国文物的专门机构;民国十九年(1930)十一月制订《鉴定禁运古籍须知》,防止重要古籍流失;民国二十四年(1935)三月十六日行政院公布了三项法规:(一)《采掘古物规则》,对考古发掘事项做出规定;(二)《外国学术团体或私人参加采掘古物规则》,强调允许外人参加考古工作,但必须主权在我的原则;(三)《古物出国护照规则》,规定文物出国研究实行护照制度,严加监管;民国二十五年(1936)四月制订《古物奖励规则》,对文物保护工作有功者实行奖励。民国三十五年(1946)《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保护有关历史文化艺术之古迹古物”。在地方层面,有山东省和山西省出台了保护法规,一些重要文物单位如孔庙、清东陵、天龙山等在保护方面也有一些重要举措。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保护文物方面一项重要工作是调查清理战时文物损失情况,并成立教育部清理战时文物损失委员会进行工作,编制流入日本文物目录,并进行追索。
     
    《史评》第三编讲的是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边区政府关于文物法规的建设情况。1937年中共中央军委主席、红军总司令发出关于征集红军历史资料的通知,明确征集红军资料的项目,并成立编委会进行工作。1939年1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为调查古物、文献及古迹事”,向边区各分区行政专员及各县县长发出训令,要求对边区内所有古物、文献及古迹进行调查,“加以整理发扬,并妥予保存”。1947年中国共产党发布《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对名胜古迹和有历史、学术价值的文物,应妥为保护。1948年2月,晋察冀中央局为在土地改革中征集保护文物古迹发出通知,要求成立专门机构保护文物;1948年4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在哈尔滨成立东北文物管理委员会,发布《东北解放区文物古迹保管办法》和《文物奖励规定》;1948年7月,晋冀鲁豫边区发布文物征集保管办法,要求成立保管委员会,设立图书博物馆。1948~1949年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及其他领导人对在战争中保护北京、南京及其他地方(包括奉化蒋介石住宅)文物古迹,并请梁思成等人编辑《全国重要建筑文物简目》发至部队,加意保护。1948年11月,华北人民政府颁布训令,发布《关于文物古迹征集管理问题的规定》,这是一份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认为是新中国文物法规的先导。同年,华北人民政府还发布命令禁止古物图书出口。
    综观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无论是民国初年的北京政府、南京国民政府,还是共产党及其边区政府,保护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幸存的文物古迹,打击文物犯罪,防止文物破坏和外流,是大家的共识。因此,在他们各自领导的区域,面对艰难困苦的情势,花费很大的气力,制定法律法规,设法保护文物,保护我们文化的根基,这种共同的民族大义,实在值得称许和尊敬!这是其一。
    其二,民国时期文物法规对祖国文物之地位及保护文物的意义有准确地阐发。民国五年内务部为调查古物列表报部文件指出:“粤为吉光片羽,足征古代之文明,断碣残碑,辄动后人之观感,对盘铭而起敬,抚石鼓以兴歌,胜迹名山,资历史之考证,衣冠文物,睹制作之精英。凡古代品物之遗留,实一国文化之先导,固不仅摩挱石刻,发思古之幽情,想望铜标,切前贤之敬仰已也。”民国二年内政部公布古物陈列所章程的命令说道:“我国地大物博,文化最先,经传图志之所载,山泽陵谷之所蕴,天府旧藏之所宝,名流墨客之所藏,珍赉并陈,何可胜纪。”“考古之士,探求学理,于以察天演之递嬗,研制作之精奥,究人事之变迁”。《河南保存古物暂行规程》讲得很明确:“保存古物以阐扬国光,振兴古学,诱起美感为宗旨。”保护文物是国家的职责,否则,“坐令国粹消亡,外邦腾笑”(民国三年致河南民政长训令),“本国不能自保,而令外人设法保存,尤非国体所宜”(民国五年致各省民政长训令)。
    其三,民国文物法规中,提出许多关乎文物保护的名词术语及保护概念保护原则,值得重视。 在众多词语中,“古物”是中心词汇。什么是古物?民国十九年《古物保存法》开宗明义第一条:“本法所称古物,指与考古学、历史学、生物学及其他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这里古物不仅包括一切与人类活动有关的文物,还包括生物学意义上的古物,即“古动植物之遗迹、遗骸及化石等”(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暂定古物范围及种类草案》)。在民国的法规中,也有“文物”一词,它是古物的主要内容,但古物的概念要宽泛一些。《古物保存法》规定:“埋藏地下及由地下暴露地面之古物概归国有”。这一条非常重要,不管公私土地,文物概归国有,对保护文物有重要意义。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提出“古物本身有科学的、历史的或艺术的价值”的概念,这三大价值,我们一直沿用至今。边区政府注重现当代历史文物的保护,是有远见的措施。华北人民政府提出文化遗产的概念,也是非常重要。此外,还有古代名城的保护,名人故居的保护,古建筑恢复原状的保护原则,等等,都是非常先进的。前人这些殚思竭虑的工作,使我们后来人受益不浅。
    《史评》的作者,不仅为我们梳理了民国文物法规建设的面貌,而且还以他严密的逻辑思维和特有的写作风格,对法规逐条进行诠释,严肃认真,帮助读者对法规有准确的理解;诠释之后还要进行评析,披沙拣金,帮助读者发现法规中一些重要闪光之处。李晓东先生学风严谨,用力辛勤,成就这本好书,难能可贵!值得推荐。
    (《民国文物法规史评》李晓东著,2013年6月文物出版社出版,定价80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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