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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研究》:吹尽寒沙始到金

http://www.newdu.com 2017-10-16 中华读书报 马特 参加讨论

    民法总则位列民法之首,为统领各编共同适用的一般规则。由于我国民法总则制度在立法上的欠缺,目前在该领域的研究较为薄弱,著述寥寥,佳作难觅,广大莘莘学子只得以德国译著和我国台湾地区著作聊解无米之炊。但这些“舶来品”毕竟不是针对中国法制量身定做的,因而缺乏中国本土的语境和问题意识。可喜的是,我国著 名民法学家王利明先生继1988年《民法新论》之后,在合同、侵权、物权、人格权等领域潜心钻研,终于推出《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一书。
    全书分六编,近70万字,气势恢宏,高屋建瓴,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展开为框架,将与民法总则相关的几乎所有问题纳入研究视野。该书体系严谨,资料翔实,文字简明,作者从整体上把握民法的精神,从市民社会基本法的高度揭示其私法、权利法的本质,厘清了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关系。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提升人格权的地位,并在人格权与侵权法独立的基础上,对民法典体系进行了梳理和重构。方法论上,不仅注重传统上的法律解释,而且强调案例分析方法的作用,并将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并重,以期取长补短,相辅相成。责任竞合与聚合上,区分广义和狭义的责任竞合,对责任聚合在某些特殊类型问题上的运用作了有益的探索。民事主体方面,其分类没有采纳流行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三分法,也否定了传统上“两户”的主体地位,而是采纳自然人、法人、合伙、国家的四分法。合伙单列的体例与德国法学家弗卢梅的《民法总论》有相似之处。这本被称为最现代的民法总则著作的体例分两卷,第一卷第一册《合伙》,第二册《法人》。将国家作为民事主体讨论,有助于明确国家在私法交易中的平等地位,限制其公权力滥用。在法人的界定上,作者坚持以承担责任的有限性为标准,除此之外其他组织都承担无限责任,故而排除了非法人团体作为独立类型的必要性。法律行为方面,作者对传统的本质合法说提出质疑,对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概念明确予以界定,对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作出区分。特别是确立了法律行为制度在总则中的地位,理顺了法律行为制度与债法总则、合同法总责之间纠缠不清的关系,这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不无裨益。代理方面,其主张授权行为的无因性,以保障交易安全。在表见代理的构成上,强调相对人的审核义务和本人的惹起关系,以限制表见代理,维护意思自由。诉讼时效亦有巧思之处,其区分时效完成后的直接效果和本体效果,主张抗辩权发生主义和当事人援引权,澄清了胜诉权消灭主义的误区,抑制司法职权主义的过度干预,对我国司法改革亦不无借鉴意义。
    此外,该书还涉及脑死亡、失权理论、事实契约、基金会和合作社法人等前沿理论问题,作者都不乏鞭辟入里的精到见解。作者长期从事民商法基础理论研究,具有扎实的学术功底、广阔的视野和敏锐的眼光,尤其难能可贵的是,作者作为全国人大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以及最高法院特约咨询员积极参与立法和司法实践,其立论除了追求法律具体制度的建构、抽象理论的思辨之外,往往深入契合中国实际,凸显出作者的现实关怀和经世致用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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