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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ewdu.com 2017-10-14 文学报 桫椤 参加讨论


    谈论网络文学最基础的前提之一,是承认它与所谓的严肃文学的差异,否则便没有必要再以“网络”对“文学”加以限定。这其中的差异性是什么?或传播方式上的,或文体样式上的等,但最显要的特质在于它的商业性,既所谓“不离市场,方得网文”。因此在网络文学评价体系之中,“市场前提”不可或缺。但是仅有此是不够的,网络文学在文化类别序列之中,仍然归属于“文学”,因而文学性又是必须要考量的核心内容,这是网络文学的“内在规定性”。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对网络文学作品的文学性关注较少,当下网络文学中存在的问题与此有直接关系。光明正大地施之以文学性的观照,是网络文学品质提升的根本所在。
    被遮蔽的文学性
    有了市场的前提和文学的规定性,网络文学被作为“互联网文学”的产物而纳入跨门类的研究对象。老实说,我们只要稍具大众文学常识,阅读网络文学作品并对其给予基本的道德、历史和审美判断就不是难事。但在融合了互联网、经济学、传播学和文化产业理论的多重语境下,文学性反倒被遮蔽。网络文学的市场价值得到确认,但大部分作品的文学性至今仍然存疑。网络文学诞生之初,就曾被斥为“粗制滥造”,现在仍然不脱留给社会的“泥沙俱下”的整体印象。所以在网络文学现场,就出现这样吊诡的局面:一方面我们大谈特谈网络文学的文化产业地位,多少版权被输出到海外,多少作品被改编为影视剧,又创造了多少货币价值;另一方面,当我们谈及网络文学的文学价值时,我们就说它们的语言粗俗,格调低下,迎合读者寻求刺激的猎奇心理,故事情节胡编乱造。这样相互“打脸”的说法,也是当下文学现场的奇观。问题是,缘何创造了巨大经济价值的网络文学还在文学性上如此低俗?这个“跨界”的问题无论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如何,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文学性已被商业性遮蔽。
    事实上,商业性并不是社会进化到互联网时代才有的,它是文学本来就有的外延功能。作为人类心灵活动的表达,文学作品是一种精神产品。从古至今,文学除了能够给读者提供精神慰藉之外,它能以多种形式给作者带来物质或经济的俗世利益,也能够以载体交易的形式给产业链条的每个环节带来商业价值,后者在印刷术发展之后获益更多。晚近以来,社会世俗化加剧,生活和思想分野,大众文化得到发展,文学分化,其内容本身的商业价值增大。此一趋势在消费和商业时代迅速壮大,文学渐被资本的洪流裹胁,并与技术合流寻找到新的载体,网络文学应运而生,实现了至目前为止文学商品属性的最大化。资本利用其获取剩余价值、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能将文学的商品属性与其思想和艺术属性剥离开来,只注重它的经济效益,直接导致了网络文学商业性与文学性的割裂。当“文学公司”这样的组织出现的时候,凶狠的资本已经无视文学的社会和审美功能,试图以商业价值取代其精神价值,以便在接下来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这已是人尽皆知的事情。
    令人遗憾的是,文学没有抵挡住商业的侵袭,所以才出现了前述的“打脸”场景——首先是资本及其互联网替身形成了完备的利益攫取机制,此后是网络文学创作者自主或不自主地进入这一机制链条,顺应资本规律,降低作品的知识水准和艺术境界,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文学作为人类的文化活动,尽管仰赖丰富的想象力作支撑,但首先是经验的反映,并不存在先验的文学;尽管文学可以反映人类遥远的理想,但并不存在超越现实的所谓先进的文学。所以,无论在思想价值还是在表现形式上,维系文学的力量应该是趋向保守的,它们表现为对人类生活中永恒部分的坚守,而不是对时尚潮流的趋之若鹜。对这一文学存在与发展规律的普遍认同是和社会成员的文化水平,以及整个社会的结构状态相关联的,网络文学之所以在中国大陆得到超乎寻常的发展便是很好的证明:资本控制下的网络文学是不可能在发达国家“攻城掠地”的,普遍受到高层次教育的人群通过文学的保守性力量向严肃文学谋求精神抚慰;相对来讲,大陆经济社会正在经历世俗化过程,受教育层次偏低的读者,或者身负巨大生存压力的读者,更愿意通过阅读网络文学便捷地获得快感。
    IP价值源自文学性
    网络文学首先遵循商业规律,其次才会有限地遵守文学规律。资本非常明白“曲高和寡”的道理,因而假如没有社会干预,网络文学是不可能获得自我提升的,因为这将减少读者群即粉丝数量,会直接影响作品的人气和经济收益。资本总是通过商品满足人的欲望来实现增值目的,人对商品的消费事实上就是对欲望的消费。所以,尽可能满足读者愿望,靠着给读者提供现实社会中无法实现的“白日梦”成为网络文学最基本的创作原则。但是,网络文学当前的问题,不是网络写手想方设法使用激发读者阅读欲望的写作方法或者严肃文学对此的质疑,而在于跨过文本对资本进行赤裸裸的膜拜。急功近利是社会世俗化的重要特征,网络文学多年来的打拼尽管过程传奇、现状繁荣而前途亦诱人,但都难消社会对它“拜金”的印象。
    这是一种舍本求末的做法,但诸多创作者和研究者都曾乐此不疲。作者津津于点击或打赏的收入,网站热衷于影视改编权的推广,各种网络作家排行榜更将收入作为标准;而坊间所关注的现在只有一个要素,即它的综合IP价值。其实我们现在谈论的网络文学IP开发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传统的小说同样拥有IP价值,过去我们叫“影视改编权”,后来叫“知识产权”。现在被简化为一个英文简称,并被当作网络文学作品的主要追求和成功标志。比如艾瑞集团就曾发布报告,说2015年进入互动娱乐元年,而网络文学是最大的IP源头。当然,网络文学IP开发和过去的小说影视改编相比,形式更加丰富,遍及影视、漫画、网游或手游、有声读物、电子书等大众文化领域。文化产业从网络文学中寻找“金矿”,源自网络文学本身就有的大众文艺属性。拿影视改编来说,传统小说的故事情节及叙事本身带有陌生化、模糊感等不确定性和文字之外的隐含意义,在改编为影视过程中首先就面临着对作品主题、情节、人物的形象定格问题,这会需要对原著做较大改编才能得以实现,而且编剧常常在原有情节的基础上做“加法”,增加类型化的因素,即将所谓纯文学意义上的小说通俗化才能吸引观众。在这方面,《白鹿原》从小说到电影的过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网络文学改编为影视剧则更加直接和便利,它本身所具有的特质天然就是为大众文化消费而准备的。原文本的故事本身就有很强的情节性,人物形象性格鲜明,作品主题明确,叙述呈现较强的画面感,加之网络文学作品篇幅普遍较长,形成了复杂的故事群落和人物关系,足以为影视改编提供更多的可能性;《芈月传》则是在创意大纲的基础上同步进行的影视剧本和小说创作。网络文学与影视的近亲性大大减小了改编的成本和难度,也就无怪乎受到影视界青睐。——尽管影视对网络文学的选择正是基于资本考虑,但那些受到读者和观众热捧的作品,却首先在最基础的语言、故事情节和叙事等文学品质上有着夺人眼球的功力;无论是早期的《诛仙》《仙剑奇侠传》《诅咒》,还是近几年的《甄嬛传》《步步惊心》《琅琊榜》,正是基于一个优秀文本,其后期的影视或游戏产品才获得成功。
    网络文学是文学商品化的极致,强调其商业价值无可厚非,但显然这不是文学所应追求的核心目标。尽管被网络“冠名”,但决定其商业价值高低的,恰恰应该是它的文学元素。网络文学对读者的吸引以及便利的IP开发,事实上只是文学性的外在反映,商业性并不能脱离文学性而存在,反而是与文学性成正比的。我们强调网络文学的社会评价体系是一个综合体系,是将网络文学作为一个具有严谨内涵和广阔外延的整体来评判,绝非只应为商业利益鼓与呼。而从网络文学角度上看,倘若不能给大众提供独特的审美体验,对读者失去了精神和思想的正向引导,随着社会成员受教育程度提高,社会整体审美水平随之提高,网络文学要么被纯文学收编,要么其IP收益大幅度萎缩,尽管这个过程不是很快。要化解危机,不是不断放大消费性麻醉读者和社会的神经,而要从根本上提升文学品质
    回到本体的可能性
    当前,国家大力提倡繁荣和发展网络文艺,回到文学本身看待网络文学已迫在眉睫。这有赖于互联网以及文化管理部门、作家协会、理论界和创作者的共同努力。对此,除了高校为数不多的学者近几年来开展了一些针对文本的研究外,管理层面的体制机制上也有可喜的进展。2015年中国作家协会建立网络文学委员会,相比之前全国网络文学重点园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对网络文学的关注从网站转移到“网络文学”这一艺术门类上,从文学制度角度将其与小说、诗歌、散文和报告文学等文学门类同等对待,终结了有关这一新的文学形态的有无之争和存废之辨,网络文学终于在文学制度内部获得了最为明晰的合法身份。同年,由中国作协组织评选的中国网络小说排行榜开始发布,评选过程综合考虑到了作品的思想性、艺术性和商业性,关注到了文学的共性和网络文学的特性,站在文学立场上向读者推荐优秀作品,在网络文学评价体系的实践和作品经典化上迈出实质性的一步。
    或许还有一个问题,即对网络文学能否诞生像“四大名著”那样的经典文本的质疑。这个疑问背后的含义是:用文学标准去要求网络文学这种类型化、消费型文本能有多大成效。要回答这个问题,不妨看一看过去的大众文学,古典通俗小说为此提供了很好的传统。除去民间故事和隋唐以来的传奇和话本小说,自《三国志通俗演义》和《水浒传》“确立了‘章回体’这一新兴小说类型的叙事规范”之后,中国古典小说一直在类型化和通俗化的道路上前行,“四大奇书”以及后来的《红楼梦》等作品积累了丰富的形式和主题经验,它们应该是后来的典范,而社会也一直在期待,能够有网络文学作品达到这样的艺术高度。那么,目前制约网络文学品质提升的关键是什么?在我看来,既不是它的大众文学属性,也不是商业收费机制,而是网络作家的文学观念、思想境界和文学抱负。
    在古典长篇小说中,作为幻想小说的代表作《西游记》和《封神演义》,从某种角度上看,可以算作中国网络玄幻和神魔小说的鼻祖,但它们的艺术成就和文学史地位却是不同的,前者远远高于后者。如果鲁迅在《中国小说史略》中说它“较《水浒》固失之架空,方《西游》又逊其雄肆,故迄今未有以鼎足视之者也”的评价是依据所谓“纯文学”的标准做出的话,那么在普通读者那里,《封神演义》的不足则更直观:“第一,…作者在细节处理上却比较粗率……情节上前后不一、有头无尾之处颇多。……第二,人物形象大多单薄,缺乏个性,脸谱化的倾向十分严重,除哪吒等少数人物外大多不能给读者留下印象。第三,作为一部以斗争为题材的小说,战争场面模式简单雷同。……”为什么会出现这些较为明显的缺陷?虽然《封神演义》“同样是一部先经时代累积,后由文人参与改写创作的作品”,而且作者究竟是谁许仲琳还是别人尚有疑问,但是,我们从文本中分析,出现这些缺陷,一方面与作者自身的写作素养有关,这反映在情节前后矛盾、线索有头无尾,以及人物形象的塑造和场景的创设等技术性因素上;另一方面,是作者自身的思想观念所致,“作者自身思想逻辑、价值判断体系混乱,使作品缺少了思想层面上的感染力;在种种妥协之下,作品中的人物毫无独立意志可言,从而无法给读者以心灵的震撼。”而通过整部小说看,作者是具备较高写作能力的,否则还是无法将故事写的错落有致、脉络清晰、布局匀称的,且作者的语言功底和想象力并不错,行文运笔文雅工整,想象奇幻,作品引人入胜。我据此相信,除了上述作者自身的局限性之外,放松自我要求和艺术追求,更是造成这部作品水准不高的重要原因。
    尽管这样,对当下的幻想和神魔类网文具有直接影响的,不是《西游记》,而是《封神演义》,“(《封神演义》)还建构了一种双重世界的叙事模式……天上世界与人间世界平行发展,相互交织。……甚至在当代的网络小说中,这一模式也被借鉴、使用。”就连前文引用述及的《封神演义》的两项不足,在网文中也是最为明显的缺陷——网文不仅继承了传统类型小说的故事范式,甚至连缺陷也“原汁原味”地收入囊中。出现这种“就低不就高”的现象,除了网文的生产创作方式和传播方式之外,比如追求速度和数量、不断被“催更”等原因,最主要的原因,来自网络作家自身的局限性和主观意识,可以说,犯了和《封神演义》作者同样的毛病。古代通俗小说也要追求读者偏好、主角至上,也要坚持欲望叙事和白日梦的策略,《红楼梦》就是典型的“yy”文,但是为什么既有《红楼梦》这样享誉世界的名著,也有《封神演义》这样的二流作品?显然,这不是类型小说这种文体决定的,而是由作者决定的——网络作品的文学性偏低,并与网络文学的生成和传播机制没有直接关联,而是作者能力不殆和基于利益的自我降低所导致的。由此可见,推动网络文学经典化,用文学标准去要求网络文学不仅是可行的,而且也将是有成效的。
    (桫椤,河北作协特约研究员,山东师范大学网络文学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现供职于保定市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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