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共性主要是阐释教育整体面对社会每一个公民、公共财政经费以及公共资源的使用,影响社会中成员共同的必要利益,将教育共同消费和利用的可能性开放给全体公民,其结果为全体社会公民得以共享的性质。张茂聪教授最近出版的《论教育公共性及其保障》一书,着重从制约教育公共性核心内容的教育财政、教育资源、公共教育环境等核心要素,探讨了如何建立教育公共性保障的公共服务体系,如何明确政府职责,厘清政策和制度设计的原则;探讨了建立义务教育的政府间转移支付系统,建立保障教育公共财政公平投入的公共财政治理框架,建立灵活性的均衡推进义务教育公共财政政策;厘清了政府、市场、社会三大主体在保障教育公共性中的关系,确立优先、均衡、效率作为政府配置教育公共资源的基本原则,正视解决择校、重点校、学校布局调整等问题;梳理了影响、制约教育均衡发展及教师流动机制管理的问题,加强网络文化拯救与网络公共治理,实现德育课程与道德教育内容的多重价值等,都是该领域前沿性的问题。 该书研究认为:教育公共性要在教育的公益性和私益性之间寻求平衡。它应以国家利益为主导,兼顾私益性,在公益和私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的支点。公益性讲究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同时强调教育机会的均等性,人们不受政治、经济、社会地位和民族、种族、信仰及性别差异的限制,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教育条件和受教育的权利(包括入学机会均等、受教育过程中的机会均等以及取得学业成功的机会均等)。对于国家来说,保证教育的公共性既是一种义务和责任,也体现一种强制性要求。学校、家长和社会团体都必须维护教育的公益性,以实现社会的共同利益。教育的公共性是一种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统一体。 公共资源要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要求各级政府乃至全社会,为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提供各种有形和无形的公共资源服务。对教育属性的界定,要建立在国家对其所提供的教育产品属性界定的基础上,教育产品首先具有公共性,因此,教育首先是一项公共事业。逐渐多元化的教育产品也具有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私人产品等属性,这就决定了教育具有公益事业性和产业性的双重属性。因此,在制度建设和制度设计中需要公平和效率的平衡或寻求最佳结合点,要逐步改变政府强势主导的教育公共资源配置模式,就要合理引导市场(企业或财团)、非营利性组织(非政府组织或团体、第三部门)等主体参与教育公共资源分配。应该是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共同提供教育这一公共产品,各层次的学校也应形成差异性学校体制,政府在教育公共资源的分配上主要注重维护公平,同时发挥各种办学力量的活力,实现我国教育公共资源分配公平与效率的良性互动。 在体制创新上,教育公共性的彰显,既不能选择纯粹的市场,也不能选择纯粹的政府,而是应注意避免政府主导与市场运行各自的内在缺陷。中国现阶段进行的教育体制改革,包括正在制定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在某种意义上仍然留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因此重视教育与市场的关系,市场对教育发展的多方面影响,尤其是对教育资源配置的基础调节作用,是改革的重要参照和取向。但是,教育的公益性与市场作用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经常会形成激烈的矛盾和冲突,这就决定政府依然要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起主导、服务和监督作用。政府要保证教育的公共财政投入,规范教育资源的配置,维护教育公平。建设一个以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为基础,以更加完善合理的多元化筹资体制为支撑,重点选择政府的投入范围,高效的政府投入措施,发挥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性,注重经济和法律手段调控,鼓励学校竞争的具有高效性、公平性和给予受教育者更多选择的公共教育财政体制。构建教育财政机制,要明确政府在义务教育阶段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不同责任、权利和义务。构建公共教育财政机制,需要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不同责任,规范和科学核定教育经费需求和各级政府的财政供给能力基础,使教育财政分配关系建立在责权利相结合的基础之上。实现教育公共资源公平分配的关键在于公共部门运用财政等手段,实现资源在不同主体、不同区域分配的均等化。(作者系中国教育学会编审) 《论教育公共性及其保障》张茂聪著 商务印书馆 《中国教育报》2013年10月1日第7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