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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濂:哈耶克与罗尔斯论社会正义(4)


    三、无知之幕与最可欲的社会
    任何政治哲学家都会在规范意义上展望一种理想的或者可欲的社会秩序,哈耶克亦不例外。哈耶克的选择原则是这样的:“我们应当把这样一种社会秩序视作是最可欲的社会秩序,亦即在我们知道我们于其间的初始地位将完全取决于偶然机遇(比如说我们出生在某个特定家庭这类事实)的情形下我们便会选择的那种社会。由于这种基于对任何一个成年人所具有的吸引力都可能是以他已然拥有的特殊技艺、能力和品味为基础的,所以更为确切地说,最好的社会乃是这样一种社会,亦即在我们知道我们的孩子于其间的地位将取决于偶然机遇的情形下我们仍倾向于把他们置于其间的那种社会。”(哈耶克,2000a,第2卷,第223-224页)
    为解释这一原则,哈耶克提到了自己的一次亲身经历。1940年,哈耶克一家居住在伦敦,当时英国正面临纳粹空军的密集轰炸,有几个中立国邀请哈耶克移民,哈耶克不得不严肃地考虑到底应该把自己的年纪尚幼的孩子送到哪个国家。他比较了阿根廷、美国和瑞典这些具有极为不同的社会秩序的国家,他考虑的标准是:我的孩子会在其间成长的那个国家的条件有多少是由机遇决定的?这让哈耶克意识到,指导他为孩子们做出合理选择的原则不同于指导他本人做出类似选择的原则,当时哈耶克四十出头,已经拥有了稳固的社会地位,具有一技之长,固定的趣味以及人格,而他的孩子不同,哈耶克说,“考虑到我的孩子们还需要发展他们的人格,所以我认为,由于美国社会不存在旧世界(指英国或者欧洲这样的古老国度)中那种严格的社会等级差别——尽管这种差别对我颇具好处因此我决定为我的孩子们选择美国。(也许我应当补充一点:这样的选择乃是以这样一种默会的想法为基础的,即我的孩子们在美国会被送到一个白人家庭而不是一个有色人种的家庭中生活。)”(同上,第230页)
    正如众多学者所指出的,哈耶克在此展示的推理逻辑与罗尔斯的无知之幕非常类似。[8]当然相比罗尔斯,哈耶克的思想实验仅仅停留在初级反省阶段,他既没有意识到与罗尔斯的共通之处,更没有自觉地将此方法拓展应用到整个思想体系,而且再一次的,他在术语使用上坚持不用“正义社会”而是用“最具可欲性的社会秩序”——这似乎再次证明了他与罗尔斯之间的“字词之争”。接下来的问题是,哈耶克与罗尔斯存在实质之争吗?如果存在,其具体内容到底是什么?
    上述例子表明,当哈耶克在为孩子构想“最具可欲性的社会秩序”时,主要考虑了两个要素,从肯定性的角度看,他希望在这个社会中的“初始地位是纯粹经由选择而决定的”,从否定性的角度看,他不希望固有的社会等级差别、肤色等外在偶然因素干涉孩子的成长过程。这里的关键概念一为“选择”,一为“外在偶然因素”[9],这个思路很容易让我们联想起金里卡对罗尔斯的评价:“罗尔斯的核心直觉涉及选择(choices)与环境(circumstances)之间的区别。”(金里卡,第132页)也很容易让我们联想起德沃金、金里卡等人总结的平等自由主义基本原则——“敏于选择、钝于禀赋”。本文认为,如何评价“选择”和“环境”(罗尔斯的术语是“道德上任意的因素”)对于人生的影响,特别是如何理解“竞争所得以展开的环境”的“公平性”,乃是哈耶克与罗尔斯(以及德沃金、金里卡为代表的平等自由主义)出现实质之争的关键所在。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