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濂:哈耶克与罗尔斯论社会正义
http://www.newdu.com 2024/11/29 03:11:36 《哲学研究》2014年第10期 周濂 参加讨论
摘要:哈耶克批评社会正义,却认为他和罗尔斯不存在根本性的分歧。本文认为虽然哈耶克与罗尔斯在方法论上存在着某种亲和性,比如都重视纯粹程序正义的意义,并借助类似“无知之幕”的工具探讨最可欲的社会,但是由于他们关于社会的本质,运气的权重,福利国家以及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等论题上均存在着重大差异,因此二者之间不仅有字词之争更有实质之争。并且,就实现自由主义的价值理想而言,罗尔斯的理论比哈耶克更有可欲性。 关键词:社会正义;选择;运气;福利国家;经济自由;政治自由 哈耶克一直被世人视作反对“社会正义”的旗手,从《通往奴役之路》(1944)、《自由秩序原理》(1960),再到《法律、立法与自由》(1973-79),以及《致命的自负》(1981),在哈耶克长达四十年的著述历史中,可以轻而易举地找到他对“社会正义”无所不用其极的抨击,比如说社会正义是“毫无意义的”、“空洞的”,是“哲学家的魔法石”、“原始概念”、“迷信”,等等。这些论述给人们留下一个刻板印象,认为哈耶克在任何意义上都不会接受“社会正义”的理念。与此同时,众所周知罗尔斯在1971年出版《正义论》,一举将“社会正义”奠定为此后四十年英美政治哲学的主要论题。初看起来,哈耶克与罗尔斯在“社会正义”问题上是针锋相对、水火不容的。但是让人感到困惑的是,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以下简称LLL)中,哈耶克却对罗尔斯多有赞许之意,比如在第2卷“社会正义的幻象”序言里他是这么说的: “经过仔细的考察,我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我原本想就罗尔斯的《正义论》(1972)所做的讨论,对我所探讨的直接目标并无帮助,因为我们之间的差异看起来更多的是语义上的而非实质的。尽管读者的第一印象可能不一样,但是我在本卷稍后处(第100页)引用的罗尔斯的陈述,在我看来,表明我们之间在我所认为的最根本论点上是有共识的。事实上,如我在那一段的注释里所表明的,在我看来罗尔斯在这个关键论题上的论点被广泛地误解了。”(哈耶克,2000年a,第2卷,第4页,译文参照英文原版稍有调整或修改,以下不赘。) 在第2卷“社会正义的幻象”第九章“‘社会’正义或分配正义”的最后一段,哈耶克再次重申道: “令我感到遗憾和困惑的只是这样一个事实,即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罗尔斯竟也采用了‘社会正义’这个术语。但是我与罗尔斯的观点之间却并不存在着根本的分歧……”(哈耶克,2000年a,第2卷,第169页) 哈耶克的这些论述让人大惑不解,尽管哈耶克在最后的著作《致命的自负》中与罗尔斯划清了界限,认为“罗尔斯的世界(罗尔斯,1971)绝不可能变成文明世界:对于由运气造成的差异进行压制,会破坏大多数发现新机会的可能性。”(哈耶克,2000年b,第83页)但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不断有学者加入到这场学术公案的解读和争论中,有人坚持认为哈耶克是衣橱中的罗尔斯主义者(Closet Rawlsian)和平等自由主义者(Lister,2011),有人认为哈耶克在根本问题上误读了罗尔斯,他们之间的分歧要远大于共识(DiQuattro,1986),也有人试图结合哈耶克和罗尔斯的理论发展出所谓的“罗尔斯哈耶克主义”(Rawlsekianism),(Wilkinson,2006),或者创立所谓的“市场的民主主义”(Market democracy)。(Tomasi,2012)应该如何理解哈耶克在LLL中的判断,到底是哈耶克误解了罗尔斯,还是如哈耶克所说的罗尔斯被世人广泛地误解了?两人在哪些核心论题上存在一致意见,他们真的“不存在根本性的分歧”,而只有字词之争而非实质之争吗?进一步的,我们可以从哈耶克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以及罗尔斯为代表的平等自由主义那里得到什么启示,我们能够在不受约束的市场资本主义和日益陷入困局的福利国家之间走出一条新路吗?藉由这场争论可以引申出许多值得深思的问题。 篇幅所限,本文将不探讨晚近一些学者融合哈耶克与罗尔斯理论的努力,而是通过细致的文本分析比较二者的社会正义观,本文认为哈耶克至少在两个重要的论题上和罗尔斯存在亲和性:第一,强调纯粹程序正义的重要性;第二,利用类似“无知之幕”的方法去构想最可欲的社会。[2]但是由于哈耶克与罗尔斯关于社会的本质理解不同,处理运气/命运的态度不同,反对福利国家的理由不同,对待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的观点不同,所以他们之间的分歧远不止于字词之争,而是存在实质之争。本文的最终结论是,哈耶克和罗尔斯同在广义的自由主义传统中工作,原则上都会认可如下的一般性判断:“个体应该自由地追求他们自己的美好生活的观念,而政府的只能就是提供便利者”,(Arthur,2014)但是比较而言,罗尔斯的理论要比哈耶克更好地实现了这一价值理想。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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