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鲁迅经典小说《孔乙己》中,主人公孔乙己有一句话:“窃书不能算偷……”,可谓家喻户晓,久已成为名言。读者,教者,乃至论者,各有认识,纷纷解读,而说法五花八门,莫衷一是。人们在生活中,也常常把偷书者,称为现代(或现实版)“孔乙己”,予以谴责。实际上,孔乙己是被曲解、被冤枉的,那些说法、叫法,都与他的本意相左,不符合他的逻辑。曲解既久,是澄清的时候了。 一、不同的解读 上网检索“孔乙己窃书”,再查阅有关资料、著作,可看到各种解释,各种评论。这里略举几种。 1、网络资料:比较有代表性的解释是,“窃书不能算偷”,这说法是孔乙己自欺欺人;这句话,“将旧时代知识分子自命清高而又迂腐不堪的形象毕现无余”。 但有网友据韩愈《阳城》:“好学,贫不能得书,乃求入集贤为书写吏,窃官书读之,昼 夜不出。”解释“窃书”,不是指偷书,而是指偷读,即拿了人家的书去读。 另有网友,据《镜花缘》第十九回:“此地把窃物之人叫作‘偷儿’,把偷书之人却叫作 ‘窃儿’;借物不还的叫作‘拐儿’,借书不还的叫作‘骗儿’。”解释:偷物叫作偷,偷书叫作窃,窃书听起来值得原谅,不那么刺耳。孔乙己纠正别人是“窃”,不是“偷”,还有显示自己才华的意思。 2、教学参考书:一说,孔乙己故意卖弄斯文,“窃书不能算偷”,借此为自己开脱,似乎读书人所做的一切全高人一等;一说,那“窃书不能算偷”的歪理谬论,显示出他对自己读书人“身份”近乎疯狂般的固守与痴迷,等等。 3、学术著作:“由于孔乙己偷了何家的书被吊着打,因而脸上又添上新伤疤,人们揭发了这件事后孔乙己还以‘窃书不能算偷’来辩解,从而‘引得众人都哄笑起来:店内外充满了快活的空气’”。① “孔乙己就连偷东西也要分等级,‘窃书不能算偷’,读书人偷书,偷东西,就与‘凡夫俗子’不同,就不算偷,这有多么迂腐可笑!”② 众说纷纭解“窃书”,由此可知大概。 二、被歪曲的孔乙己 以上列举的各种解读资料,说法虽异,但有一个共同点,都是针对“窃书不能算偷”,加以引申发挥,自说自话,自圆其说。粗看不无道理,实则与孔乙己无关。解读者面对的,是一个假想敌,不是孔乙己。因为,“窃书不能算偷”,这不是孔乙己说的话。认真阅读《孔乙己》文本可知,他的原句是:“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而“窃书不能算偷”,只是从原句截取的半句话,句子不完全。各种解读,皆为断章取义,与原话含义不符。 孔乙己之被歪曲,具体说来,有三层意思。 第一层,截取的“窃书不能算偷”,与原句“窃书不能算偷……”,其差别虽然只在有没有省略号,但含义明显不同。前者意思完整,是斩钉截铁的全称否定判断;后者不完整,“偷”字后面还有话。不过,省略号省略的是什么话(“偷”什么),孔乙己没说出口,有待读者体悟。 第二层,孤立地解读“窃书不能算偷”,忽略了此句后面还有“窃书”二字,以及感叹号“!”。句末的“窃书!”,是什么意思,有什么作用,解读者不可忽略,而各种解读,均不管不问,好像不存在一样。 第三层,孤立地解读,脱离了上下文(如,孔乙己上句说的:“你怎么这样凭空污人清白……”以及下一句,“……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即,脱离了孔乙己与酒客的争辩过程,双方语言交锋的具体情况。孔乙己说什么话,如何说,在其时其地,是有所指的。单独解释“窃书不能算偷”,则全不管孔乙己当时的处境,他说话时的动机与目的。 三、孔乙己的逻辑 当时的具体情况如何?请细读文本: 孔乙己一到店,所有喝酒的人便都看着他笑,有的叫道,“孔乙己,你脸上又添上新伤疤了!”他不回答,对柜里说,“温两碗酒,要一碟茴香豆。”便排出九文大钱。他们又故意的高声嚷道,“你一定又偷了人家的东西了!”孔乙己睁大眼睛说,“你怎么这样凭空污人清白……”“什么清白?我前天亲眼见你偷了何家的书,吊着打。”孔乙己便涨红了脸,额上的青筋条条绽出,争辩道,“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接连便是难懂的话,什么“君子固穷”,什么“者乎”之类,引得众人都哄笑起来:店内外充满了快活的空气。 这里所写情节,是小说全文重点表现的,酒客挑逗、嘲笑孔乙己的第一场。喝酒的人因孔乙己到店而兴奋,戏耍、挑逗立即开始。双方争斗进行几个回合,主要是:第一回合,一个酒客先挑逗孔乙己:脸上有了新伤疤了!孔乙己不予理睬(伤疤在脸上,无法否认),只顾自己付钱,要酒要茴香豆。第二回合,众酒客一起出动,他们由新伤疤判定,孔乙己又偷人家东西了!孔乙己的回应是坚决否认,反击对方:凭空污人清白。第三回合,某酒客出面证实,孔乙己偷何家的书,被吊着打。孔乙己神态即刻变化,并以“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进行争辩,等等。 解读这场争斗,应注意: 第一,争斗的焦点是什么?焦点在于:孔乙己是否偷了人家的东西。对此,酒客们一致肯定,孔乙己则强烈否认。一酒客以所见事实(孔乙己偷书被吊着打),证明他确实偷了人家东西。孔乙己以“窃书不能算偷……”等语,继续争辩,意思是,自己没有偷人东西。双方交锋,全都围绕孔乙己是否偷东西展开。 第二,在争辩中,孔乙己说出口的,有三句话(不连后面的之乎者也)。第二句所说“窃书不能算偷……”,与第一句,“你怎么这样凭空污人清白”,以及第三句“……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有什么关联? 第三,孔乙己原话:“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是什么意思?句中两处省略号,各省略了什么?为什么省略,不明白说出来? 根据小说文本,解读如下—— 《孔乙己》的“主要用意,是在描写一般社会对于苦人的凉薄。”③文中,表现酒客对孔乙己施加“凉薄”,用了两个场面。第一场,由新伤疤引起,嘲笑孔乙己偷人家东西因而被打;中心话题,是孔乙己偷人东西。第二场,由孔乙己是否认识字挑起,嘲笑孔乙己连半个秀才也捞不到。话题中心是,孔乙己没有进学。在第一场,从反击酒客“凭空污人清白”(第一句),到“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第三句),孔乙己都是在辩驳:自己没有偷东西。 在是否偷东西问题上,孔乙己坚持,自己是清白的,没有偷东西;所以,他才理直气壮地反击对方,“你怎么这样凭空污人清白……”。某酒客证实,他偷何家的书,被吊着打。对此,他接受,承认,没有抵赖。但只承认是窃书(“偷”字难听,他改为文言词“窃”),不是偷东西。所谓“窃书不能算偷……窃书!”意思是,窃书不能认定为(“算”)偷东西,我没有偷东西,我是窃书!补全了,这句话是:“窃书不能算偷东西,我只是窃书!”表明偷的是书,不是东西;感叹号“!”表示强调(“窃书”应是全句重音所在),起加强语气作用。后面一句,“……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是对前句的补充,继续申说自己没有偷东西。补全了是:“窃书是为了读,这是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东西么?”这里,“窃书不能算偷东西”,虽是孔乙己所要强调的,但“窃书”毕竟不是光彩的事,所以他争辩起来,就不能理直气壮,干脆利落,只能含含糊糊,用省略句表示。 孔乙己作为读书人,在其观念里,书是用来阅读的,它与其他东西,比如,金银财宝等贵重物品,以及吃的、穿的、用的,等等,均不相同,就是说,书不能看作一般东西。这是他珍视书,珍视自己读书人身份的体现。所以:书不是东西,窃书不等于偷东西。这就是孔乙己的逻辑。 从社会生活看,孔乙己的话,他的观点,是有道理的。偷盗者,通常偷值钱财物,不偷书;只有对书感兴趣的某些读书人,才在特殊情况下(如,实在买不起,或买不到,而又意欲阅读的图书),将他人的(或书店、图书馆的)图书据为己有。偷书与偷东西,确实不能相提并论,等量齐观。 注释: ⑴ 范伯群 曾华鹏.鲁迅小说新论[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6:41 . ⑵ 林志浩.鲁迅研究(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123 . ⑶ 孙伏园.鲁迅先生二三事·《孔乙己》[M]//孙伏园 孙福熙.孙氏兄弟谈鲁迅.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173. 《孔乙己》中两个“我” 《孔乙己》的人物,除去主人公孔乙己,出场的,还有酒店掌柜,喝酒的人,众人,邻舍孩子,“几个人”(“此时已经聚集了几个人”的“几个人”)等。作为故事叙述人的“我”,也是出场人物。对“我”,读者和研究者往往有所忽略。这影响了对小说的准确理解。 小说中的“我”,实际有两个。一个是,“从十二岁起,便在镇口的咸亨酒店里当伙计”的“我”,这个当伙计的“我”,在作品里出现最多;一个在篇末,“我到现在终于没有见”的“我”,系过了“二十多年”后的“我”,只“露面”这一次。两个“我”,不仅年龄不同,身份有别(后一个“我”,是真“做掌柜”了,还是从事别的“营生”,小说没交代),而且,对人对事的看法,也有很大变化。毕竟当年的十二岁伙计,已是三十多岁的成年人。但读者、研究者对这两个“我”,统称为“小伙计”,严格说这是不确切的。为便于区别,下文分称少年“我”和成人“我”。 孔乙己是小说的中心人物,其形象,遭遇,以及性格特点,是通过他与其他人物,包括两个“我”,发生的各种不同杯葛,纠结,矛盾,斗争等,得以呈现的。在这里,单说两个“我”与孔乙己的交集。 少年“我”与孔乙己 “我”字在全文13段中,出现18次,其中,前17个“我”,指的是当伙计的“我”,即少年“我”。少年“我”与孔乙己的关系,有以下三种情况,也可以说是三个阶段: 一、孔乙己来到酒店,“我”可以笑几声(前4个“我”)。这是两人关系之始。小说前3段,讲述酒店格局,以及“我”初到店里的职务安排:专管温酒。这是一种单调而无聊的差事,一如他自述的:“虽然没有什么失职,但总觉有些单调,有些无聊。”而店里的人,又都冰冷冰冷的,所以“我”心情不畅,整天感到压抑、郁闷。这种状况,因孔乙己的到来而短暂改变,“掌柜是一副凶脸孔,主顾也没有好声气,教人活泼不得;只有孔乙己到店,才可以笑几声”(这里的“笑几声”,就是后文说的,“附和着笑”)。此时的“我”刚来酒店,与孔乙己还没有直接来往,但这种“笑几声”,成为“我”的长久记忆。 二、孔乙己教“我”写字(中间7个“我〔们〕”)。这是在以后,两人的一次直接接触,是在孔乙己“只好向孩子说话”情况下,两人进行的一番谈话(第7段)。这次交往,孔乙己诚恳而亲切,先问“我”:“你读过书么?”再问“茴香豆的茴字,怎样写的?”并表示:“不能写罢?……我教给你,记着!这些字应该记着。将来做掌柜的时候,写账要用。”最后问,“回字有四样写法,你知道么?”如此热心教“我”写字、认字,但是,“我”态度冷淡,爱理不理的,这使孔乙己很失望。在咸亨酒店,两人本有共同点,就是都很孤独,但孔乙己处境更险恶,老是受欺负,被嘲笑。“我”对孔乙己的冷,是在酒店环境,受到耳濡目染所致,但与酒客、掌柜不同,“我”没有戏耍、嘲笑孔乙己。不能把“我”与酒客、掌柜之流混为一谈,要区分开。 三、“我”关注被打断腿的孔乙己(后面6个“我”)。这是两人又一次接触(第10、11段)。孔乙己被丁举人打断腿,最后来酒店买酒喝。此时,掌柜急着向孔乙己讨账,又取笑他腿被打断。“我”的态度相反,关注孔乙己的惨状:“脸上黑而且瘦,已经不成样子;穿一件破夹袄,盘着两腿,下面垫一个蒲包,用草绳在肩上挂住”;“他从破衣袋里摸出四文大钱,放在我手里,见他满手是泥,原来他便用这手走来的。”对孔乙己的遭遇,“我”很是同情,温一碗酒端给他喝。孔乙己喝完酒,“我”又目送他,“喝完酒,便又在旁人的说笑声中,坐着用这手慢慢走去了。”嗣后,关注变为牵挂:“长久没有看见孔乙己”,“再到年关也没有看见他”,“大约孔乙己的确死了”。 以上,从没有直接接触,到冷淡对待,再到关注与牵挂,这就是做伙计的“我”,与孔乙己的交往过程。大致时间,约有一年多到两三年吧,也就是孔乙己死前两三年时期。 成人“我”与孔乙己 小说末尾,“我到现在终于没有见”的“我”,就是成人“我”:过了“二十多年”,原先那个12岁的伙计。其实,整个孔乙己的故事,都是成人“我”叙述的,全篇皆为他说的话,只不过隐身起来罢了。值得注意的是,此“我”与孔乙己是什么关系,也就是说,他怎样讲孔乙己的故事。 第一、描述孔乙己是如何被欺侮、被残害的。在咸亨酒店,孔乙己经常受到酒客(两类酒客,包括短衣帮,以及长衫主顾),百般的欺侮、逗引和嘲笑,把他当猴子一样戏耍,乐此不疲。这种戏耍,作品写了两场。每一场,孔乙己都狼狈不堪,十分痛苦。同时,掌柜也不放过孔乙己,“掌柜见了孔乙己,也每每这样问他,引人发笑。”这种状况持续多年,直至孔乙己被丁举人打断腿,还被掌柜取笑。孔乙己受到的残害,主要是丁举人的毒打,以及经常性的,类似何家的吊着打,等等,是对孔乙己的人身摧残。打断腿,更是致命一击,使孔乙己无法自主行动,不能正常生活,最终失去生命。孔乙己的后半生,是在精神压迫、肉体残害下度过的,他死无葬身之地。 第二、述说两个孔乙己关爱孩子的小故事。一个是,孔乙己教少年“我”写字的故事,已见上文记述。另一个是,孔乙己有几回,给邻舍孩子茴香豆吃的故事。邻舍孩子是幼童,天真无邪。他们听到笑声,来赶热闹,围住孔乙己。孔乙己就拿自己不多的茴香豆,分给他们,一人一颗。“孩子吃完豆,仍然不散,眼睛都望着碟子。”意思是,还想要。孔乙己“弯腰下去说道,‘不多了,我已经不多了。’”表示不能再给了。他为与小孩子的交流,感到快乐,自我调侃道:多乎哉?不多也。这样的事,发生在潦倒的读书人孔乙己身上,而且一次再次,很是难能可贵。关爱孩子,是他为人的积极一面。 第三、介绍孔乙己的身世、坏脾气和好品行。孔乙己早年读过书,但没有进学。因为不会营生,日子愈过愈穷。曾经替人家钞书,换一碗饭吃,可是这种事他干不长。原因在于,他有好喝懒做的坏脾气。实在没法时,他偶然做些偷窃的事。孔乙己也有其长处,在咸亨酒店里,品行比别人都好:他从不拖欠,即使间或没有现钱,暂时记在粉板上,但不出一月,必定还清,从粉板上拭去名字。在介绍中,“我”明显表现出,对孔乙己的爱护偏袒倾向,一方面称赞孔乙己的长处,另一方面,在话语中,尽量减少其不良行为的严重性。如关于偷窃,他说的是,孔乙己“没有法,便免不了偶然做些偷窃的事”。 成人“我”叙述的以上几个方面,构成孔乙己的整体形象:一个生活在社会边缘的读书人,穷愁潦倒,备受凌辱和伤害,但保持着读书人的良好品行。鲁迅说:“我的取材,多采自病态社会的不幸的人们中,意思是在揭出病苦,引起疗救的注意。”孔乙己就是一个不幸的人,值得人们同情。 《孔乙己》中“我”的独特性 鲁迅小说集《呐喊》《彷徨》中,有多篇作品使用第一人称写法,即文中有“我”作为出场人物。《孔乙己》中的“我”,与鲁迅其他篇什中的“我”,有很大不同。如,《故乡》写“我”与全家人迁居,就此离开故乡的故事。篇中的“我”,大体上就是鲁迅。《社戏》一篇,记叙“我”和农村孩子的交往,“我”的原型,实为少年周树人,等等。《孔乙己》中的“我”,与鲁迅毫无关系。鲁迅既未曾到酒店,做过少年伙计,也不是那个20多年后,长大了的酒店学徒。在小说里,“我”既是孔乙己故事的叙述人,又是孔乙己人品和性格的评价者。从根本上说,鲁迅正是藉由“我”,讲述了潦倒读书人孔乙己的故事,描写其悲惨遭遇,凄凉人生,表达对社会、对公众的一种看法:为什么这样对待一个不幸的人? 至于《孔乙己》中的“我”,为何是两个,而不像其他诸篇那样,只有一个“我”?这不难解释:少年“我”,是酒店现场亲历者,参与者,是孔乙己遭遇的见证人,情况了解最清楚;成人“我”,有了20多年的阅历,看人看事比较成熟,叙述往事不仅真实可信,而且确切全面,更可以做作者的“代言人”。如此设置人物及其关系,正是小说艺术构思的巧妙之处。 注释: 鲁迅:《南腔北调集·我怎么做起小说来》,《鲁迅全集》第4卷,第512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 值得品味的“自己” 在《孔乙己》中,前后有三处,用到“自己”一词,都是说,孔乙己“自己”如何如何。对这三个“自己”,应细细品味,不可粗心放过。否则,会影响对作品与人物的认知。 这三个“自己”是,“自己知道”“自己摇头”“自己发昏”。相关语句为: “孔乙己自己知道不能和他们谈天,便只好向孩子说话。”(第7段) “直起身又看一看豆,自己摇头说,“不多不多!多乎哉?不多也。”(第8段) “他总仍旧是偷,这一回,是自己发昏,竟偷到丁举人家里去了。他家的东西,偷得的么?”(第10段) 三句话中的“自己”,分别用在三个动词前面,说的都是孔乙己本人的事。琢磨一下,为什么在这三个动词前,加上代词“自己”?如果删去,意思也能说得通,好像没有什么影响。鲁迅曾说:“写完后至少看两遍,竭力将可有可无的字,句,段删去,毫不可惜。”(《答北斗杂志社问——创作要怎样才会好?》)这三句里的“自己”,是否属于可有可无的词?能否删去?不妨分别细细体味。 “自己知道” 先看第7段的“自己”,疑问是,“孔乙己自己知道”,不就是“孔乙己知道”吗?难道还有“孔乙己‘别人(叫他,或提示他)’知道”?“孔乙己自己知道”,与“孔乙己知道”,有什么不同?删去“自己”二字,有影响吗? 要理解这个“自己”的作用,须体会全句意义,以及语言环境(上下文),包括孔乙己在酒店的处境。句中“知道”的内容(宾语),是“不能和他们谈天,便只好向孩子说话”。所谓“他们”,指酒店里“所有喝酒的人”,既有短衣帮,更有长衫主顾。如文中所写,酒客们统统不看好孔乙己,一齐挑逗、嘲笑他:嘲笑他的现在,“脸上又添上新伤疤”,“偷了何家的书,吊着打”;嘲笑他的过去,“你当真认识字么?”“怎的连半个秀才也捞不到呢?”有关情节,就是这段前面,第4、第6两段所写内容。所谓“他们”,还包括酒店掌柜。这句话上面一句(“而且掌柜见了孔乙己,也每每这样问他,引人发笑。”)已经写明,掌柜也和酒客一样,经常嘲笑孔乙己,而且是引大家一齐嘲笑他。这些形形色色的人,一起挑逗、嘲笑孔乙己的情况,屡屡发生,每一次都发生:只要他来到酒店,这一出闹剧就会出现。句中所说“不能和他们谈天”,就是指:这些人只管嘲笑他,从不平等对待他,平等地和他说话,聊天。对这一处境,孔乙己自然十分清楚。这就是全句话所包含的内容,所涉及的孔乙己处境。 据此可看出,孔乙己“自己知道”,就是孔乙己“根据亲身体验”知道;简言之,这里的“自己”,是亲身经历、切身体验之类的意思。“孔乙己自己知道”,乃“孔乙己从切身体验知道”之谓也。很明显,如果删去“自己”,或不用“自己”,这个“知道”,只是一般性知道,不能显示孔乙己是如何知道的。再就是,倘如此,则故事叙述到这里,就与前面内容(第4、第6段所写,以及此句的上一句)脱节。实际上,“孔乙己自己知道不能和他们谈天,便只好向孩子说话。”一句,是具有承上启下作用的过渡句(逗号前的半句承上,逗号后的半句启下)。 “自己摇头” 读解第8段的“自己”,似乎问题更大。所谓“自己摇头”的“自己”,是什么意思?既是摇头,当然是“自己”摇,还能是别人(或者别人帮助)摇?这个“自己”是多余的吧?认识“自己摇头”的“自己”,有什么意义与作用,也要和全句,以及上文联系起来体会。这一段不长,原文是: “有几回,邻舍孩子听得笑声,也赶热闹,围住了孔乙己。他便给他们茴香豆吃,一人一颗。孩子吃完豆,仍然不散,眼睛都望着碟子。孔乙己着了慌,伸开五指将碟子罩住,弯腰下去说道,“不多了,我已经不多了。”直起身又看一看豆,自己摇头说,“不多不多!多乎哉?不多也。”于是这一群孩子都在笑声里走散了。” 这段写的是,孔乙己给邻舍孩子茴香豆吃。段中有两句话,前一句,“不多了,我已经不多了。”是孔乙己弯腰下去,对孩子说的。后一句,“不多不多!多乎哉?不多也。”是对谁说的?文章写明,是“直起身又看一看豆”说的,可见这句话,不再是说给孩子听的,而是孔乙己的自言自语。 经过研读,比较两句话的听话对象,可以知道,“自己摇头说”,意为“对自己摇头说”;“自己”,即为“对自己”。长久以来,一些读者,包括学者、研究者,忽略了这个“自己”及其实际含义,认为后一句话,也是对孩子说的,因而造成认知与解释的错误。 “自己发昏” 第10段“自己发昏”的“自己”,含义比较单纯,与常用的“自己”,没什么差别。原话是一个酒客,对掌柜讲述所知情况:孔乙己偷丁举人家东西,被打断腿。所谓“是自己发昏”云云,是说孔乙己被丁举人打断腿,系他本人昏了头,胆敢去偷丁家东西造成的,是自作自受,与别人无关。语言运用中,类似例子很多,如,自己糊涂,自己不好,等等。 《孔乙己》中所用三个“自己”,其意义与用法各不相同。据常用辞书的释义,如《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第1义项):代词,复指前头的名词或代词(多强调不由于外力)。对照上述三个“自己”,只有“自己发昏”的“自己”,是“强调不由于外力”,与别人无关。“自己知道”,尤其“自己摇头”,这两个“自己”,仅以辞书释义解读,并不能解释清楚其确切含义。阅读中,须放在具体语境中,品味其丰富意蕴,避免囫囵吞枣,不辨滋味。这也是,鲁迅对社会常用词语,独创性使用的范例:根据表达的需要,赋予常用词语,以新的,更丰富的意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