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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手记 | 李爽:《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的整理与出版

http://www.newdu.com 2018-09-13 中华书局 李爽 古逸英华 参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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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泉司法档案选编》要闻编年——

* “龙泉司法档案整理与研究”,获批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 浙江省龙泉市档案馆藏晚清民国龙泉司法档案,2015年入选第四批《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

* 龙泉司法档案的整理、研究和出版,入选2016年浙江省社会科学界“十大学术关注”。

* 《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第一、二辑)荣获浙江省第十八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 《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第一、二辑),已完成结项验收,获评“优秀”;

*《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第二辑)荣获2014年度全国优秀古籍图书奖二等奖。编辑组撰写的第二辑审读报告,获2015年度全国优秀审读报告评比一等奖。

*《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第三、四、五辑)是2017年度国家出版基金重大项目。
    
    《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第三辑出版 | 新书速递
    龙泉司法档案是继巴县档案、南部县衙档案、台湾淡新档案、宝坻档案、黄岩档案之后,历史时期档案文献的又一次重大发现。这批档案是建国后从龙泉原地方法院完整接收而来的,现保存于浙江省龙泉市档案馆,共17333卷,88万余页,时间自清咸丰八年(1858)始,至1949年止,记录的诉讼案件超过两万个,是目前所知民国时期保存最完整、数量最大的地方司法档案。龙泉司法档案为研究中国司法从传统到近代的演变,包括制度、程序、法理、实践等各方面的过渡和衔接,以及法律与社会变迁之关系,近代浙南地方经济民生、政治军事、宗族组织、婚姻形态、社会问题等各个方面,提供了极为丰富的第一手资料。

民国时期民刑诉讼案件的卷宗,构成了这批档案的主体。由于司法案件的延续性,这批档案也包含了清咸丰、光绪、宣统年间的诉讼档案及证据档案数百件。历年的诉讼档案,涵括了各个时代行政或司法部门颁印的正式状纸,比如晚清的“呈式”,民国元年、二年所使用的浙江提法司颁定的状纸,民国三年以后司法部颁行的各式状纸等等。这些状纸中填写有原被两造的姓名、年龄、职业、居住地等信息,由当事人或讼师、律师撰写的诉状、辩诉状的原件及抄本或副状,知县、承审员或法院推事的批词等。状纸之外,还有传票、拘票、提票、点名单、供词、讯问笔录、言词辩论、调解笔录、堂谕、判决等诉讼文书,以及各级司法机构之间来往的行政公文。有的还附有作为证据的契约、分家书、婚书、系谱简图、法警的调查记录、田产山林的查勘图等等。通过这些档案,读者可以追踪纠纷和案件发生、调解、提起诉讼,以至后来判决、上诉和执行的完整的法律过程;也可以从中了解民国时期人们的日常生活、社会关系和经济活动的细节以及民众的社会、法律观念、态度的演变。

宣统元年七月初三日刘廷滔控谢河清等
为逞雄横噬凭空殃民事呈状(新词)
龙泉司法档案除保存诉讼档案之外,还杂有法院和政府、学校等机构的工作档案或其他档案,如《龙泉县监狱杂账册》《监狱各犯花名册》《监狱生活补助费清册》《法院职员办案月报表》《龙泉县商业登记簿》《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浙闽分署龙泉县配发救济款报销表》《第五保区分部党员名册》《庆元县政府会计室吴长圣经管单位会计移交册》《浙江省杭州市邮务工会图书馆图书目录》、《庆元县政府求济收租等文卷》《项承良一九三二年开用流水帐》等。

总之,龙泉司法档案是一座有待开掘的巨大宝藏,相较于其他民国地方司法档案,其完整性、系统性、丰富性是空前的,它对于民国基层社会和司法实践的翔实记录,为中国法制史、社会史、区域史研究提供了珍贵的档案史料,具有独特的学术价值。但这批档案,深藏于龙泉市档案馆库房,一直不为学界所知,且因长年保管不善,纸张虫蛀、脆化,破损严重,大部分纸本已无法提供借阅,实亟待抢救并整理出版,使之得到广泛传播,以兹研究者利用。2008年,浙江大学历史系与龙泉市档案馆达成全面的合作协议,投入大量人力与财力,用一年的时间,完成了这批档案卷宗全部数字化的工作,并将其制成数据库,为充分保护与利用这批档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由于原始档案归档混乱,案卷错置,目录杂误,故而非经过系统整理并精选出版,一般研究者实对其无从措手。包伟民教授组织整理研究团队,从最基本的编目工作做起,逐步理清了各个卷宗的基本情况,并确立了档案整理的方式,即依据新编的目录,以诉讼案件为单位,将散布于不同卷宗中同一案件的文书查找、提取出来,按时间顺序重新编排,并撰写案件提要和编制索引。

民国元年九月六日陈守义等控陈守勋等
为任告不审冤蔽未伸事民事状
中华书局在获知相关信息后,经过调研,对这批档案所具有的独特资料价值做出评估,对整理团队的工作有了实际的了解,决定承担起出版此一巨编的重任。龙泉司法档案卷帙浩繁,且排列无序,难以简单影印出版,只能从全部案件中选取典型案例,以历史时间为序,分辑整理影印,名为《龙泉司法档案选编》。遴选案例的基本原则,兼顾案件类型及诉讼过程的典型性、文书保存的完整性和案情的史料价值。每一案例均由案件名称、内容提要、档案索引、图录四部分组成。这种整理出版方式,既非单纯影印,又非全部录文,而是依据龙泉司法档案的实际情况,做有一定深度的选编整理。整理之后,以案件为核心,以时间为脉络,清晰地归聚串联起散布于不同卷宗中的各类文书,有利于研究者阅读和使用。我们的编辑工作便在此基础上展开。

以这样的方式整理档案,在体例上是一大创新,对编辑而言,也要制定相应的编辑工作原则与之匹配。在正式开始编辑工作之前,编辑组做了大量规划、统筹的工作。规划,大到项目规模、编排方式,小到案件的定名、提要的写法、索引项的拟定,均提前商定;统筹,既包括编辑与整理者双方沟通协调机制的建立,又包括对书稿进度,即编辑、排版、校对流程的掌控。2012年,此项目获得国家出版基金支持,成为国家出版基金重大项目,这为龙泉司法档案的整理出版提供了重要支撑。根据龙泉司法档案的实际情况,我们确定了分辑出版的方案,首批推出两辑,第一辑晚清时期,第二辑1912—1927年。

龙泉司法档案所反映的民国时期的司法制度经历了多次重要变迁,甚至每年都有不同;与之相应的,各类文书形制几经演变,故整理者需要前后贯通地综合考虑各类问题的处理方法。比如整理者在整理前面几年时制定的正件、附件等规则,到后面几年又发现不甚合理;前面几年对文书类型的归类方法,到后面几年又发现不甚妥当。再者,由于档案本身量很大,时间要求紧,编辑工作需要几人同时进行。为保证整套书在编辑原则上保持一致,编辑组频繁召开审稿会,汇总各类情况,达成共识,形成解决方案,及时反馈给整理组;整理组凡是选编的处理方法有重大调整,或对编辑的修改有疑义时,也及时反馈给编辑组,双方充分交流,意见往复达数百次,逐步建立起一个良性互动、信息共享的平台。对于重要问题,需要当面协商的,则专门辟出时间开会讨论。编辑组为此曾三次专程赴杭州,与整理组全体成员讨论。参加2012年8月“《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第一辑•晚清时期)发布仪式暨座谈会”和2013年8月“龙泉司法档案学术研讨会”时,也留出时间专门讨论编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份双方认可的《编辑规范》。实际上,随着编辑工作的展开,仍然不时遇到新问题,《编辑规范》处在不断补充的开放状态,后补充的规范汇总为《编辑规范最新补充意见》。有两个成文的编辑规范作保障,编辑组、整理组的工作得以紧张、有序地开展。

编辑组提出的意见大体分为学术和规范两个方面。学术方面,“龙泉”项目是法律文书,但编辑和整理者都非法制史专业,故而,为了文书整理的专业性,我们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熟悉专业术语,查阅资料,请教专家,仔细推敲表达方式。如“点名单”上的朱笔批词,有落款为“此谕”、“此判”者,整理者一律认为是堂谕、判词。而我们在编辑过程中发现,此类朱笔批词,与书写于格式纸上的堂谕正本(原本)、判决正本(原本),在内容及叙述方式上存在很大差异,遂一面查阅民国初年的相关法规,一面请教法制史研究的专业学者,综合得出的判断是“点名单”上的朱笔批词,如果内容是判决前的阶段性处理意见,则虽有“此谕”、“此判”之落款,亦非堂谕、判词;如果内容是摘录堂谕正本、判决正本,亦或为对案件终结性的判决结果,即使无“此谕”、“此判”之落款,亦可认为是堂谕、判词,即关键是看批词的实质内容,而非仅据其落款有无“此谕”、“此判”。“此谕”之“谕”与“堂谕”之“谕”,含义有所不同。复鉴于此类朱笔批词的作用,并非“点名单”本身的功能,故以上两种情况,我们建议分别以“点名单(加批)”、“点名单(含堂谕)”或“点名单(含判词)”出之,以示区别。点名单上批注年龄、职业等属点名单本身功能的,不用括注“加批”。经过与整理者的反复沟通、商榷,此条意见最终得到认同,双方达成了统一的处理原则。

(民国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点名单(加批)
规范方面,仅举两例。如档案中集中于一处的收据多为为追讨讼费所粘,故作相应状纸的附件;而散存的讼费收据,则一般作正件处理。我们在编辑过程中,注意到了这两类收据不同的处理方法,我们认为收据,如“缮状费收据”、“印花收据”、“民事收状证”等,是不能独立存在的凭证性文书,其往往随状纸购买或讼费缴纳而产生,有别于诉、传、审、判环节上的主要诉讼文书,其与相关文书有着比较明确的隶属关联性,因此,建议一般情况下宜作相关文书的附件处理。“购贴司法印纸用纸”,往往夹于状纸中,为当日状纸费用所购印花贴纸,虽与收据不同,但亦是随状纸(有时也随送达证书或通知书)产生,因此,也建议一般情况下宜作相关文书的附件处理。以上两类文书,存在时间明确但相关文书不存的个例,为保留诉讼信息,可作正件处理。再如,针对档案中不明所附的附属文书,以及时间缺失且无法依据内容推断其排序的主体文书,我们提出将其作为“散件”,置于档案索引中同案文书的最后,另列散件编号。经过与整理者反复探讨,上述建议终得到其认可。

本书影印的图录部分,所占比例甚大。图版的排式,编辑组颇费心思。比如档案中数量最多的各式状纸,我们考虑,文书既无录文,读者需要通过阅读每件文书以了解其内容,故图版上的文字必须清晰,而原始图版是分幅扫描的,于是我们提出同一件状纸的各幅图版不作拼接,以每面三幅为基本量级(早期少量幅面较窄的每面四幅),首面居中卧排,次面齐右卧排,这样版面饱满,图版上的文字清晰可读,又给人以一幅案卷从右至左展开的视觉效果。其他类型的图版,参照状纸排式,做到基本协调。除此之外,我们提出一件文书如有多幅图版,每幅图版都要有一个编号,如某年案件一第3件文书的第6幅图版,编号为“一/3-6”,这样每幅图版都有其在书中的唯一定位(年份在中缝标明),方便读者检索、引用。以上意见得到整理组认同,并贯彻于文书的编选与排版中。

档案文献的整理出版,不同于一般的古籍整理与学术著作,要在体例科学规范,与尊重档案的原始状态之间,达到一个平衡,把握一种尺度,而非强求绝对统一。比如文书中时间为“洪宪元年”的,索引、图题照原文所书,而不统改为“民国五年”。某些文书,如无特别恰当的处理方法,谨慎起见,即依据原卷宗编码或尊重原始档案的归档状况排序。以上是我们编辑龙泉司法档案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

《龙泉司法档案选编》,被列入“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是国家出版基金支持的重大项目。目前已出版第一辑·晚清时期,第二辑(1912—1927)将于近期出版(编者按,第二辑已于2014年9月出版),第三、四、五辑计划于2017年完成出版(编者按,第三辑于2018年9月,正式出版。第四、五辑,拟于2019年8月出版)。地方档案的发现、整理与出版,为学术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第一手资料,是学术研究的大亮点。近年,中华书局出版的资料类图书正形成特色,为学术界看重,《龙泉司法档案选编》即其中重要一例。当然,《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的整理方式与众不同,在整理、编辑过程中难免存在疏漏与不足,尚祈方家批评示正。(选自《书品》2014年·第二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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