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在评论前人性论的同时,苏轼的性情论就已蕴含于其中。实际上,他是在阐述一种“性体情用”论,即主张性在本体层面无善恶,而在发用层面则为人情。首先,在苏轼看来,只有本体层面的无善无恶之性,才是圣人与小人共有的真性。他说:“性之不能以有夫善恶”,“圣人之所与小人共之,而皆不能逃焉,是真所谓性也”(《扬雄论》)。其次,在发用层面,苏轼把“情”看作是“性”的显现。他说:“彼(韩愈)以为性者,果泊然而无为耶,则不当复有善恶之说。苟性而有善恶也,则夫所谓情者,乃吾所谓性也”(《扬雄论》)。苏轼认为,“性”不会泊然无为,必发为情而显现出善恶。苏轼承认,在情之发用层面,他的观点相近于扬雄之善恶混同论。但他提醒读者,这种相同之处仅仅是表现于情的发用层面,因为“性之所能之,而非性之所能有也”(《扬雄论》)。因此,不能以为善恶皆出乎性。 苏轼虽主张本体之性无善恶,但承认人世间存在善恶之辨,而善恶之辨恰恰表现在人情上。他说:“夫圣人之道自本观之,则皆出于人情。不循其本,而逆观之于其末,则以为圣人有勉强力行,而非人情之所乐者,夫如是,则虽欲诚之,其道无由”(《中庸论中》)。显然,善恶之辨应以人情之乐为本,不需要“勉强力行”。但这人情之乐的标准是什么呢?苏轼标举出了“同安”与“独乐”。他说,太古之初并无善恶之论,圣人把天下同安之事定为善,把一人独乐之事名为恶。“天下之人,固将即其所乐而行之,孰知夫圣人唯其一人之独乐不能胜天下之所同安,是以有善恶之辨”(《扬雄论》)。用现代的话语解释,那就是一个人的自由(独乐)绝不能妨碍他人享受自由的权利(同安)。可见,善恶之辨绝非圣人私说。 为了把问题说清楚,苏轼把“人情”分为两种:一是自然之人情;二是社会之人情。前者并无善恶之分,仅仅是善恶得以分辨的自然基础。而真正的善恶之辨恰恰在后者,即在处理社会关系时所展现的社会人情。针对第一种人情,苏轼说:“人生而莫不有饥寒之患,牝牡之欲……圣人无是,无由以为圣;而小人无是,无由以为恶。圣人以其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御之,而之乎善,小人以是七者御之,而之乎恶”(《扬雄论》)。显然,人的自然属性乃圣人与小人所共有,这样的自然人情也是不分善恶。 苏轼最为看重社会人情,并且试图让人们清楚,社会人情之“同安”才是分辨善恶的标准。他举“礼”为例说明,要想天下“同安”必有“强人”之礼为约束,“今夫五常之教,惟礼为若强人者。何则?人情莫不好逸豫而恶劳苦,今吾必也使之不敢箕踞,而磬折百拜以为礼;人情莫不乐富贵而羞贫贱,今吾必也使之不敢自尊,而揖让退抑以为礼;……此礼之所以为强人而观之于其末者之过也。盍亦反其本而思之?今吾以为磬折不如立之安也,而将惟安之求,则立不如坐,坐不如箕踞,箕踞不如偃仆,偃仆而不已,则将裸袒而不顾,苟为裸袒而不顾,则吾无乃将病之!夫岂独吾病之,天下之匹夫匹妇,莫不病之也。由此言也,则是磬折而百拜者,生于不欲裸袒之间而已也。夫岂惟磬折百拜,将天子之所谓强人者,其皆必有所从生也”(《中庸论中》)。此处引文出现的两处“人情”,是指自然属性而言,而非社会关系之人情。自然人情好逸恶劳,必然懒于磬折而喜裸袒,而受社会属性制约,人们不敢或不欲生于裸袒之间,从中生出礼乐之教。 苏轼认为社会之人情产生于无善无恶之性本体,这显然是受到当时佛道本体思想的影响。苏轼的性体情用论类似王阳明的“致良知”说,如“无善无恶心之体,有善有恶意之动”,只不过苏轼是用“性”与“情”阐述出了类似的思想。当然,相较于后者,苏轼的理论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毕竟,这些观点出自其二十六岁时的系列文章。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生活哲学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