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是《左传》的重要伦理观念。《左传》的“孝”观念值得注意的两点是:其一,“孝”是指子代对父母的伦理行为;其二,“孝”包含了“敬”的意思。相比于殷商西周时代,这两点正是《左传》对“孝”伦理观念的推进之处,“孝”从人对神祖考妣的祭祀这一宗法伦理行为,转化到对父母的“养”(奉养),进而突出了“敬”之于“孝”的本质性特征。 “孝”字在甲骨卜辞中仅一见,用作地名,在商代的金文中也仅一见,用作人名。关于商代有无“孝”观念,陈来认为,“商王朝祭祀祖先的制度和礼仪已相当发达,与之相适应的‘孝’观念当已出现”。关于殷人的神鬼信仰和祭祀制度,《礼记》说“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礼记·表记》)。根据陈梦家的统计,甲骨卜辞所祭祀的对象可分为三类,正对应于《周礼·大宗伯》记载的三类对象:神、示、鬼,可见天神、地示、神祖考妣甚至同宗、旧臣都是殷人祭祀的对象。因此,即使殷人有其孝观念,恐怕也不是专指子代对父母的孝。 西周时期,“孝”观念虽然包含了对父母的奉养之义,例如“肇牵车牛,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尚书·酒诰》);“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尚书·康诰》),但其主要意涵仍然反映在对神祖考妣甚至大宗、宗老、兄弟、婚媾等的祭祀当中。“孝”不仅用于对神祖考妣的祭祀,还用于对兄弟(同宗族亲)、婚媾(姻亲)等人的祭祀中。这种“孝”观念与其宗族宗法制度不无关系,周人通过对神祖考妣及同宗先人的祭祀,从而重申了现世之人在宗族宗法体制下的权利和义务,金文中“用享大宗”、“用享孝于宗老”的说法足以体现这一点。《国语》记载了周宣王时期关于“孝”的一次对话:“宣王欲得国子之能导训诸侯者,樊穆仲曰:‘鲁侯孝。’王曰:‘何以知之?’对曰:‘肃恭明神而敬事耇老;赋事行刑,必问于遗训而咨于故实,不干所问,不犯所咨。’王曰:‘然则能训治其民矣。’乃命鲁孝公于夷宫。”(《国语·周语上》)鲁侯之所以能称得上“孝”,樊穆仲给出的理由是敬重神明和贤能之人以及善于处理政事,其中并未涉及对父母的孝,而更多地是指向一种政治伦理,这意味着“孝”在彼时尚未成为独立的家庭伦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