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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台“黑幕”不受法律保护(2)

http://www.newdu.com 2018-01-16 北京晚报 邱伟 参加讨论

    
    解读
    双方属于恶意串通
    根据袁立所爆料的情况,节目组工作人员应某以保证晋级相邀,而袁立要求将保证晋级内容写进双方合同,应某满口答应。事后,袁立的控诉也包括未能如愿签约。那么,如果双方在录制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保证晋级,该约定是否有效,能否受到法律保护呢?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静就此事分析说,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签署录制综艺节目的合同,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应该属于一种演出性质的综合合同,能够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赵静认为,上述合同无效条款中,袁立要求保证比赛名次的条款,应该属于上述第(二)和第(四)项。首先,属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约定而无效。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此事件中,双方私下约定确保一方比赛名次,当属于恶意串通;而约定确保名次,则损害了参加综艺比赛的其他选手的利益,属于损害第三人利益。其次,双方的约定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无效。作为一档卫视节目,节目组工作人员与参与的演员私下约定确保比赛名次的条款,也损害了广大电视观众的利益。从民法行为来看,这同时也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属于无效的约定。
    一直以来,国内当红的几档竞演类综艺都曾或多或少被曝出存在形形色色的“黑幕”,而像这次参演嘉宾与节目组工作人员如此详实的“勾兑”被揭开,的确让人眼界大开。袁立既想上节目又怕落败丢了面子,节目组工作人员为了完成邀约任务,开出了可以暗中操作的条件,双方一拍即合,还要白纸黑字落实到合同里。实际上,双方的约定是在以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达到各自的目的,如此恶意串通,就算签约了也不会受到法律保护,舞台“黑幕”违背了公序良俗,还要堂而皇之地写进演艺合同,寻求法律保护,这本身就是缺乏法律常识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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