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学网-学术论文、书评、读后感、读书笔记、读书名言、读书文摘!

语文网-语言文学网-读书-中国古典文学、文学评论、书评、读后感、世界名著、读书笔记、名言、文摘-新都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理论 > 学术争鸣 >

“科技+文化”给数字文创产业带来新活力(2)

http://www.newdu.com 2018-01-16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newdu 参加讨论

    电子竞技保护可借鉴国外经验
    随着游戏产业的蓬勃发展,电子竞技逐渐吸引着大众的目光。随之而来的是与电子竞技相关的法律也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孙磊介绍,法国政府已发布意在为法国电子竞技运动提供立法方案的报告,主要着眼于比赛的地位、玩家身份以及电子竞技运动的构建等。韩国则将电子游戏定性为视听作品或者类电作品进行保护。游戏开发者作为类电作品的作者当然享有传播权、出版权、演绎权等著作权利。如果第三方需要得到类电作品的授权,就必须将作品的权利全部转移至游戏开发者。
    对此,斗鱼直播法务副总裁邓扬认为,在特定情形下,解说可能符合独创性的要求从而构成作品。因为游戏解说是主播的即兴口头表达,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主播的个性和解说风格,从而吸引不同的观众。解说风格和精彩程度不同,也往往直接影响观众数量的高低。
    而乐逗游戏法务部副总监李志强则通过对现行著作权法来分析电竞活动的法律保护问题。他提出,发行商拥有第三方公司的游戏,举办了一个线下电竞活动,如果构成侵犯著作权,那么侵犯的是什么权?大家都知道游戏是计算机软件、美术、音乐、文字集合的知识产权体,并非独立的客体,在这样的情况下,常说的观点就存在比较大的分歧,简单地回答是还是否,都可能带来消极的影响。
    李志强举例说明,场景一,发行商提供场所和设备供玩家进行游戏比赛;场景二,提供场景加设备,并且对玩家提供奖品进行奖励;场景三,提供场所、设备,并且组织玩家进行游戏比赛,提供场所、设备并且进行商业性解说,直播等二次商业性开发。在这几种场景之中,他认为至少前两种情况应当不认定为侵权,游戏完全是在用户自行管理下使用。第三种场景,组织玩家进行比赛,但是也要看组织的实际情况和力度,如果仅参与组织或者维护,也不一定构成侵权,首先从空间角度,实体店是极为有限的空间,范围小,传播有限。其次,从组织者参与者的角度,赛事制定方并没有参与游戏提供和比赛视频的制作,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法律后果,因为组织比赛,向每个参赛者收取门票,或者是直播,二次开发,获得商业利益,这种情况下就不同。在这三个维度中,商业性使用是比较关键的判断标准。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评论
批评
访谈
名家与书
读书指南
文艺
文坛轶事
文化万象
学术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