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如果文化是重要的,文化决定论更应引起我们的关注。文化决定论有四种所指,即文化决定历史、文化决定文化、文化决定人格和文化决定制度。但是,根据文化是由人创造出来用于满足自己需求的工具的文化工具论诠释,这四种意义的文化决定论,有三种经不起推敲,另一种也只是部分正确,且不宜笼统冠以“文化决定论”之名。由于文化是个庞大系统,属于文化的东西太多,在分析解决问题时,所有“文化决定XX”的思维方式或理路,都是不可取的。 关键词:文化、文化决定论、文化工具论、历史、人格、制度。 为了促进社会发展,实现中华腾飞,文化受到国人及学界的持续高度重视。在此时代背景下,文化决定论这一分别在哲学、史学、人类学、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诸多学科都有闪烁的思潮,理应引起我们更多的关注。然而,学界一直鲜有关于文化决定论的专门探讨,更没有系统探讨。 那么,文化决定论是怎么回事?是否有理?能帮我们解决哪些问题? 1、文化决定论种种 “文化决定论”是个含义较为复杂的概念,在学界计有四种所指。 其一是指文化决定历史的理论,其基本观点是历史就是文化发展史。这一意义的文化决定论,主要来自斯宾格勒的文化有机体理论。他认为,世界历史就是各种文化兴亡盛衰的过程,是人类各种文化的传记。而文化是活生生的有机体,具有青春、生长、成长、衰老的周期性特征,“它们和田野上的花一样无终极目的地生长着”。[1]因此,世界历史及所有文化都是宿命的。此外,近年国内文化哲学界出现的那种试图从文化维度解释历史发展原因的理论建构,也可归入这种文化决定论的范围。 其二是指文化决定文化的理论,其基本观点是文化的发展变化由文化本身决定。这一意义的文化决定论的代表人物是博厄斯和怀特。 博厄斯认为,一种文化的形成,一不是由地理环境决定的,二不是由经济决定的,三不是由人的生物特征决定的,在文化形成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恰恰是文化自身,文化现象只能通过文化现象来解释。简单的说,就是“文化决定了文化”。[2] 怀特也认为文化必须用文化本身来解释,并为此提出了各文化要素交互作用的理论。在他看来,文化是一条由工具、器皿、风格、信仰等要素组成的宽阔河流。在这一文化巨河中,各文化要素间自始至终存在着持续不断的交互作用。在各文化要素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有些要素发生了变化,有些要素发生了变更,有一些要素则结合在一起,构成了新的综合、新的要素。陈腐落后的东西在这一过程中不断被淘汰,新的要素则不断补充进来。如此,文化就有了变化,有了发展。他还特地指出,发明、发现实际并非真正是人发明、发现的,它们仅仅是“在文化巨河中相互作用的各文化要素的一种新的结合或综合”,比如牛顿物理学的三大定律和万有引力定律,乃是开普勒、布拉厄、伽俐略等许多科学家研究成果的综合。[3] 其三是指文化决定人格的理论,其基本观点是人的性格和以性格为基础的行为模式是由文化决定的。这一意义的文化决定论主要由玛格丽特·米德建构。米德是人类学家,她通过对多个当代原始部落的实地调查得出这样的结论:人的性格、气质等心理特征和行为模式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由生理结构及性别决定的,而是文化塑造的结果,是文化的产物,是特定社会的文化条件的反映。米德的这一结论,也得到了前述为“文化决定文化”立论的博厄斯的赞同:人类之所以有各种不同的行为模式,这不是由其生物特征决定的,而是由其各自独特的文化背景决定的,社会的刺激远比生物机制更有效。[4] 不同于文化人类学的路径,张东荪自我命名的“文化主义决定论”,是从文化哲学的路径得出类似观点:由于文化有自我“变化本能,使其向丰富优美和谐的方面去发挥”。因此,“文化出来了,个人反而为文化所熏染,所变易。”“文化是由人所创造的,迨文化起来以后,文化却又创造了人。”[5]饶有趣味的是,前述另一位为“文化决定文化”立论的怀特,在此是与张东荪的说法相似,只是更加绝对,他强调,并不是人创造了文化,恰恰相反,是文化塑造了人。文化不仅是生物人向文化人转变的决定因素,而且决定了人类生活和人类行为的一切方面。[6] 其四是指文化决定制度的理论,其基本观点是社会或社会制度由文化决定。属于这一意义的文化决定论者人数最多。 先是有马克斯·韦伯。他通过对西方宗教改革的考察,发现新教伦理观是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形成的关键,尤其是加尔文改革后形成的禁欲主义天职观念成为资本主义的精神基础,使清教徒具有一种合乎理性的组织资本和劳动的人文精神。由此推论,他认为传统中国社会之所以不能建立资本主义制度,是因为中国的儒家伦理教义与“近代资本主义精神”正好相反。[7] 继而有当代西方学者戴维·兰德斯、罗纳德·英格尔哈特和埃迪加·曼格尔等人。历史学家戴维·兰德斯在《国家的穷与富》中断言:“如果说经济发展给我们什么启示,那就是文化乃举足轻重之因素。”罗纳德·英格尔哈特对60余个国家进行了价值观调查,结果发现,在基督教新教社会、东正教社会、儒学社会、伊斯兰社会等不同区域中,同样文化背景的共同体,其经济发展和社会状况有很大的相似性。这说明各国文化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政治的状况。埃迪加·曼格尔更是提出了一个颇具世界影响力的响亮命题:“文化乃制度之母”。[8] 最近则有国内某些赞同曼格尔“文化乃制度之母”命题的学者,如赵晓、孟凡驰、宋鲁郑等人,他们不仅常将“文化是制度之母”挂在嘴边,而且还分别为之提供了一些自己的论证。 上述四种意义的文化决定论,虽然理路和涵义各不相同,但都是“文化决定XX”的表述形式。这说明文化是这里的关键所在,如何解说“文化”至关重要。显然,我们只有先明确文化是什么,才能知道文化究竟能不能决定XX,又是如何决定XX的。然而,各种文化决定论者并非都对“文化”有明确的解释,这就使其立论有些含糊不清。而少数有明确解释的,是不是就有道理,也有待探讨。 2、文化的工具论诠释 中外学界有关文化的定义甚多,但有影响力的还是这五类:其一是将文化归结为生活方式;其二是将文化归结为人类活动本身;其三是将文化归结为人类活动的结果;其四是将文化归结为人类活动结果的质量与水平;其五是将文化归结为一套符号体系。 不难察觉,前两类文化定义都存在窄化文化外延的毛病,明显不可取。可以承认,人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属于文化,但不能反过来说,文化就是人类的行为方式或生活方式。只要我们不否认中国的大运河、埃及的金字塔、印度的泰姬陵、意大利的古罗马斗兽场和各民族的历史典籍等等都是人类文化遗产,或者否认了就会感到荒谬,就能立刻意识到这一点。有鉴于此,我赞成对文化采取了最为广义理解的第三类文化定义思路并做如此表述:文化是人类创造力的果实,它包括人所创造的一切,如食品、用具、机器、组织、社会、规则、语言、知识、科学、艺术、神话、信仰等等,并且也包括人进行创造的方式方法,如技术、观念和思维方式之类。由于人的行为方式乃至生产生活方式总是由一定的规则(包括制度、习俗、道德)与一定的技术结合而成,因而人的行为方式或生产生活方式也属人类自己的创造,同样被包含在这个文化定义之中。 至于第四类文化定义思路,其实并不适宜定义文化,而只适合定义文明。“文明”是与“文化”最为相似的概念,经常被人们互换使用。但它们既然是两个词,我们就不妨对它们做个职能分工。如果说文化是人类创造力的果实,那文明则代表人类创造力所达到的高度或发展水平。于是“文明”成为与“野蛮”一词相反对的概念,代表着人类或各个民族的创造力的进化程度和创造成果所达到的高度。 第五类文化定义确切说并不是对文化的定义,而是对不包括器物类人类创造物在内的狭义文化的定义。若非如此理解,它也会产生极大窄化文化概念的问题。 既然文化是人类创造力的果实,它就不是大自然直接赐予人类的东西,而是人自己创造的东西。创造是人的一种有觉识、有目的、有想象的活动。这个特点表明,那些由人于不经意间留在世界上的痕迹,如脚印、手印、划痕、废弃物之类,尽管也似乎是非自然之物,但并非文化。生产作为重复发生的创造或创造的批量化重复,其产品自然也属文化之物。 其实,从创造的维度定义文化,也符合文化的辞源意义。中国的“文化”一词,源自早期经典《易传》“观(关)乎人文,以化成天下”之句,意为天下由人文化成。因为其时“文”同“纹”,故天下即人的世界,形象地说,就是由人在大地上画出纹路而成。这就是说,文化,即文(纹)而化之,即用人力文饰自然,化成天下。英语“文化”一词由拉丁文转化而来,原意为人们对土地的耕耘、加工、改良。这一涵义,同样象征性地凸现出文化是用人力文饰自然之意,是人的创造。马克思未直接定义文化,但他关于“社会就是自然的人化”的观点[9],岂不也是“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之意? 文化作为人创造的果实,有多种多样的形态。如果说人能够创造文化是由于人是唯一有自由自觉活动能力的主体,那人又究竟是为了什么要去耗神费力、不厌其烦地创造那么多形态不一的文化? 归根结底是人为了满足自身的需求,而“需求”是“需要”和“想要”的合称。如果人像石头一样没有任何需求,也就不会有任何创造。人的需求多种多样,因而人所创造的文化成果也多种多样,于是世上各种形态不一的文化成果,也就分别指向人的不同需求:粮食、果蔬、衣服、房屋、道路、车辆、船舶、飞机、避孕套等物质产品满足的是人的吃、穿、住、行、性等方面的需求;弓箭、镰刀、斧头、耕犁、锤子、机器等用具满足的是人为生活提供用品的物质生产的需求;习惯、风俗、道德、法律、纪律、政策等各种社会规则满足的是人适应环境、做事做人和建立秩序的需求;组织、社会满足的是人的安全、归宿、交往、合群以及增加自身力量和利益的需求;语言满足的是人相互表达、沟通的需求;游戏、文学、艺术满足的是人的娱乐、倾诉、审美的需求;教育满足的是个人学习知识与人类传承知识的需求;知识与科学满足的是人了解世界及自身的需求;技术满足的是人提高自身能力和改造世界的需求;哲学与宗教则是以不同的方式满足人对终极关怀的需求。 至于禁忌、巫术、迷信、邪教之类似乎与人的需求相悖的人类创造物,在早期社会,满足的是能力低下的原始人幻想增大力量以应对神秘大自然的需求;在后来的社会,则逐渐变成了少数人达到不可告人之目的的手段。正因人的需求构成了人创造的动机,所以我们找不到任何一种人类创造物或文化成果竟然与人的需求无关。 由于文化源自人的需求又服务于人的需求,所以文化就是满足人需求的工具。虽然各种不同形态、不同品种的文化之具体功能千差万别,但它们都有这一共同点,就是均能满足人的需求,因而文化的基本功能就是满足人的需求。 既然文化是由人创造的满足人自身需求的工具,那么人自然就是文化的主体与目的,并对所有既存文化拥有不容置疑的主导权或支配取舍权。因此,绝不存在与人的需求无关的、神圣化的、本体化的文化,也没有本身就是最高目的的文化,更不能让人的发展或不断变化的需求去适应既有文化。相反,我们应将人作为文化的根本,并让文化通过不断创新去适应人的不断发展及其不断发展的需求。 由人创造的丰富多彩的文化,是个极其庞大的系统,它首先可形象地划分为“硬文化”和“软文化”两大部分。硬文化是指人类创造的各种实体性的有形产品,如食品、衣物、家俱、房屋、斧头、弓箭、镰刀、车床、工厂等以实物形态出现的创造物均属硬文化。实体性有形产品可谓器物,因而硬文化亦称“器物文化”。器物不是用于人的物质生活,就是用于人的物质生产,故器物文化又可再作生产器物文化与生活器物文化之分。软文化是指人类创造的各种非实体性的无形产品,有字语、宗教、哲学、科学、技术、文艺和规则这七种形态。由于这些形态的软文化都是用文字、语言、声音、数字、线条、图形、音符、色彩等符号构成的符号化系统,所以软文化亦称“符号文化”。符号文化是人用来传达信息的,满足的是人在精神方面的需求。由于在日常用语的很多时候,人们所说的“文化”仅指符号文化,如“学习文化”、“张三有文化”、“李四文化水平高”等等,因而“文化”这个概念也有狭义用法,符号文化即狭义文化。 根据符号文化所传信息的不同性质,又可将符号文化分为五类,它们分别是:以语言、文字、音符为外延的表意性文化,以科学、技术为外延的描述性文化、以哲学、宗教为外延的解玄性文化、以文学、艺术为外延的倾诉性文化,以习俗、道德和制度为外延的指令性文化。 表意性文化用于提供各种代表不同意思的固定符号,以构造规定为基本方法,即每个语言、音符、字母、文字、几何图形之类,都是被人先将其构造出来,再规定其是何所指的固定符号。这些固定符号是其余四种符号文化传达各自信息所不可或缺的初始符号,否则它们就会因没有传达其信息的载体而无法传达信息。描述性文化用于弄清世界的真相,以经验实证为基本方法,所负载传达的信息是对各种事物的状况、形态、实质、变化、规律、历程的描述及预测,各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是其典型形态;解玄性文化用于人的终极关怀,以思辨与虚构为基本方法,所负载传达的信息是对各类无法用经验实证方法研究的玄难问题或终极问题做出的解答,宗教神话是其初级形态,哲学是其高级形态;倾诉性文化用于抒发人的内心情感,以形象思维为基本方法,所负载传达的信息是对自然、社会、自我、他人、生活的体验与感想等,文学、音乐、美术之类是其典型形态;指令性文化用于构建社会秩序,以定规立制为基本方法,所负载传达的信息是什么正当,什么不正当、什么可做、什么不可做等等,规则或规范是其一般形态,习俗、道德和制度是其典型形态。 3、用文化工具论审视文化决定论 以上我关于文化的“文化工具论”解释,自信其在整体或基本观点上是经得起仔细推敲和严格拷问的。如是,下面就可以以它为理论大前提,来依次对四种不同意义的文化决定论进行一番是非对错的理性审视。 先来审视第一种意义即“文化决定历史”的文化决定论。 根据文化工具论的解释,无论是器物文化还是符号文化,都是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而创造出的工具。既然如此,不论是各种具体的文化之物还是文化总体,都不可能是一个能自生自灭且其生灭与人无涉的“活生生的独立生命有机体”。 事实也是如此,文化的所有变化均是对人的不断变化发展的需求的适应。不难发现,每一个具体品种的文化,在历史中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当它们从一种形态变为另一种形态,就发生了文化变迁。如从文言文到白话文是语言文化的变迁;从长袍马褂到西装革履是服饰文化的变迁;从轿子到轿车是交通文化的变迁;从驿站传书到电报电话是通讯文化的变迁;从传统戏剧的式微到电影电视的兴起是娱乐文化的变迁;从私塾的消匿到学校的普及是教育文化的变迁;从自然经济到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是生产文化的变迁;从君主制到共和制,是政治文化的变迁;西方从中世纪宗教禁欲主义到高扬人性的文艺复兴是整个西方文化的变迁;日本从明治维新前全面学中国到明治维新后全面学西方,是整个日本民族文化的变迁。 文化之所以会发生变迁,在于文化报答力的减弱或丧失。 文化作为人为满足自己需求创造出来的工具,自然应该具有满足人需求的效用,而这种效用,就是文化作为工具对创造它的创造者即人的报答。一种文化满足人需求的效用大,它的报答力就大,反之则小。但这种效用或报答力无论是大是小,一般说来都不会是永恒不变的,而是逐渐衰减甚至消失于无的。 文化报答力衰减和丧失的具体原因及形式虽不尽相同,但最终都与人的需求有关。其一是人的需求趣向发生了变化或转移。例如唐诗宋词元曲的交替,传统戏剧的由盛及衰,不同服饰的先后流行之类文化变迁,都是由需求趣向的改变导致的;其二是人有了更高的需求。如:交通工具的变迁,是由更快、更省力、更舒服的要求推动的;住所的变迁,是由更舒适、更美观的要求推动的;制度的变迁,是由更适合人性的要求推动的。其三是人发现了能更有效满足自己需求的其他工具。如古代西方人之弃用羊皮书写文化,就是因为发现了中国的造纸术和印刷术;近代日本人的“脱亚入欧”,就是因为发现了比中国传统文化更利于富国强兵的西方文化。其四是人的多种需求的排序发生了位移。如我国从计划经济生产文化改为市场经济生产文化,就是优先效率的需求取代了优先公平的需求。总之,正是人的不断发展变化的需求导致了既有文化对人的报答力的衰减与丧失,并构成文化变迁的根本动力。而这一点也再次凸显出文化是为人的需求服务的工具。 既然人的需求是会发展变化的,而任何一种文化之物最初都是由首创者按照自己的想要创造出来的,那就可知,文化之物的报答力总是对首创者来说显得最大,也总是在该文化之物诞生之时显得最大,而对越来越往后的时代或使用者来说,则势必会呈现出报答力递减的趋势,其中道理不仅在于该工具会在使用的过程中逐渐暴露出创造者创造它时所始料未及的缺陷,而且也在于该工具难以一直做到还完全符合后来使用者的需求,于是后人也会按照自己的想要对该工具进行改造,或者创造出新的更适合自己的同类替代工具。 文化报答力的这种有限性规律,即文化报答力势必会由大变小,由强减弱乃至由有趋无的态势表明,任何一种人类创造物即文化之物都不会一劳永逸地满足人的任何一种需求,也不会在历史中永占优势地位或显要地位,当它们作为工具所具有的报答力随着时间的推移或世代的交替而日益衰减乃至消失于无,即再也不能有效地满足人的需求之时,便是它们的边缘化之日。此时,不论这些文化之物在历史上曾经如何辉煌,人们也不会继续重用它,有的则只有藏身于博物馆。 正因为各种具体形态的文化之物的变化发展和消亡,都在于人的需求的发展变化,所以,不仅文化生于人的需求,也死于人的需求,所谓文化“具有青春、生长、成长、衰老的周期性特征”,也不过是奠基于人的需求变化的文化报答力效力递减规律的表现而已。这就是说,被人创造出来并外在于人的文化虽有相对独立性,但其生生灭灭和一切发展变化,还是被人及其需求决定的。 此外,“历史就是文化发展史”的文化决定论的不合理性还在于:由于人对文化的创造和使用从来不是一次性的,而是总在时间的长河里不断地进行,这就意味着我们可以为文化修史,但这绝不意味着我们也可以用文化史来等同或替代世界史,否则就是将工具的历史当作了人的历史。显然,不论是车船的历史还是诗歌的历史,都不等于人的历史。因为历史是人的活动,而人的活动并非全都是创造性活动,也不是任何人的活动或人的任何活动都能产生一个前所未有的创造物。事实上,人的大量反复出现的活动都是非创造性的活动,这些活动固然也会产生一定的结果,却不是新果,但这些活动和由这些活动构成的各种事件,如在不同朝代或历史时期多次出现的造反、起义、示威、罢工、改革、革命、战争等等,也是人类历史的一部分。何况,人的活动并非只有结果没有过程,人的历史也不能只记录活动结果而不记录活动过程。 用文化史等同人类历史不对,那种准备以文化哲学的名义从整体文化的维度出发探究人类历史发展之因的图谋也行不通。因为文化是个庞大的系统,属于文化的东西实在太多。由文化入手,不仅不能使问题越来越明晰,反而会使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不仅不能让历史动因露出真容,反而会让历史动因变得更加云遮雾障。 接着来说第二种意义即“文化决定文化”的文化决定论。 与上同理,既然文化不可能是不受控于人的独立生命有机体,那么号称文化的发展变化是由文化本身决定的文化决定论,也注定只能是错误的。 再来看第三种意义即“文化决定人格”的文化决定论。 根据文化工具论的解释,人是用文化作为工具来满足自己的各种需求的,因而每个人的生活都离不开各式各样的文化工具,文化也由此而成为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但是,对于具体个人来说,由于绝大多数的工具即文化之物都不是由他本人创造的,而是由前人或他人创造的,所以他要想用这些工具来满足自己的需求,必须先学会使用这些工具的方法,于是每个时代的个人都要通过学习文化来掌握对工具的用法,而这个过程就是个人被“文化”或“文而化之”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是文化塑造了人”,但却不能进而如怀特那样说“不是人创造了文化”。在人创造文化和文化塑造人这个人与文化的双向互动中,人是主体,占主导地位,而文化则是客体,要服务和服从于人。因为文化是被人创造出来的,并且要根据人的需求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所以文化对人的塑造,其实更是人对自己的塑造。这就是说,人对文化的决定作用,属于最基本的、始发性的决定作用,或曰第一层面的决定作用,而文化对人的决定作用,则属于非基本的、继发性的决定作用,即第二层面的决定作用。 即便是这种第二层面的决定作用, 还是需要回答这两个问题:在文化对人的塑造中,是不是所有的文化之物都参与了塑造?并起的是同等作用?怀特在此语焉不详,米德和博厄斯指认,能塑造人的性格和行为模式的文化,只是符号文化中的习俗、道德、制度、价值观念和宗教信仰这些东西,张东荪则说是“传说、制度、民俗、言语,甚至于时代精神等等”。两种说法虽有不同,但都提到了制度,并且都没深究其中哪种文化之物更为重要,从而也就都没能对第二个问题做出回答。由于事实上有违心行为的存在,或说人有时会做违心的行为,这说明人的性格和行为模式并不完全一致或总是一致,并不是有什么样的人格,就必有什么样的行为;也不是有什么样的行为,就必有什么样的人格。因此,对人格也有重要塑造作用的习俗、道德、价值观念和宗教信仰,在对行为模式的塑造中就不起决定作用。决定人的行为模式的,只能是制度。在对人的行为的导向方面,无论是习俗、道德还是价值观念甚或宗教信仰这样的非正式规则,在强度上都比不上有合法暴力支持并拥有最多赏罚之物的制度。这是因为由习俗、道德构成的社会赏罚机制,不仅不能直接动用合法暴力,而且仅能以无形的名声和人情资源为赏罚之物。至于宗教性的社会赏罚机制,则完全是虚构的,只对少数真正的信徒有效。因此,当制度对人行为的导向与这些导向不相一致时,人们一般都会按制度的导向选择行为方式;因此,人格是否由制度决定且不说,至少绝大多数人的行为模式,是被制度最终决定的。 最后来看第四种意义即“文化决定制度”的文化决定论。 这一文化决定论的基本命题是“文化乃制度之母”,意为“文化是制度诞生之源”;“有什么样的文化,就必然有什么样的制度”;“如果文化不改变,制度就不可能改变”;“制度是由人根据文化来制定和执行的”,等等。可是,差不多所有以此命题展开论述的人,都没向我们清楚交代他们所说的文化究竟是什么。由于文化是个庞大的系统,即便他们说的文化是狭义文化即符号文化,也同样算得上庞大系统。并且,制度本来也属于符号文化的一种即指令文化。所以,“文化是制度之母”乃是一个概念极其不清、逻辑十分混乱的说法。它无异于在说“猛兽是老虎之母”,不仅内含“老虎是老虎之母”般的同义反复,更有“狼、豹、熊、狮也都是老虎之母”式的荒谬。鉴于中西学界尤其是经济学和管理学界,普遍不恰当地将习俗、道德等非正式规则也视为制度的不同形态,而实际上,制度应仅为正式规则,即由组织制度的规则[10],所以“文化是制度之母”的命题在他们那里也等于说“习俗、道德、制度是习俗、道德、制度之母”。当然,其中也有人说得比较具体,将文化界定为一套价值体系或一套价值观念。但是,内含各种行为规定的制度岂不也是一套价值体系?当这套体系进入人的意识被人认同,岂不也是一套价值观念?因而即便如此界定文化,仍然属于“制度是制度之母”的同义反复。 为了支持“文化乃制度之母”的理念,赵晓提供了这样的理据:“同样的外部正规制度,对于具有不同文化内核的人来说,其含义往往大不相同,人的行为选择也会大不同。”并以胡适没有选择自由恋爱而是顺从了母亲的包办婚姻为例加以佐证。可是,在胡适时代已有的自由婚姻制度,并不惩罚自愿包办婚姻的人,所以胡适婚姻遵从母亲意志,其实仍在制度所容许的范围之内,正所谓“法无禁止即可为”。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正当行为域内,本来制度就允许人们有多种选择,因而人们不论从中做出的是哪种选择,都不意味制度的失效或失败。但是,在“杀人偿命”这种非正当行为域的禁令性制度安排面前,尽管人们的价值观念或“文化内核”各不相同,甚至大异其趣,又有几个人敢逆制度规定而动? 而偶有冒犯此禁令的人,又岂是因为文化的不同?并且,在有效的诱导性制度面前,如“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之类制度,尽管此处仍属于没有禁止性制度的正当行为域,但完全不理睬制度引导的人,比如不劳者,又能有几个?赵晓还说企业也是这样,在外部相同的制度环境中,“往往会做出大相径庭的选择。许多例证向我们表明,是企业文化而不是外在制度,在真正地决定着一个企业的行为选择和发展结果。”[11]但是,企业内部没有制度吗?企业文化不包括企业制度吗?企业的发展只能是企业所有人员共同行动的结果,而塑造他们行动方式的决定性因素,难道不是企业制度?至于各个企业的内部制度为何大相径庭,这与外部社会制度无关。因为社会制度只是从大的方面告诉企业哪些事情不能做(如不当竞争);哪些事情必须做(如依法纳税),哪些事情最好做(如技术创新),此外一切其他事情,包括如何制定企业自己的营销制度和人员管理制度,则任由企业自定。 罗纳德·英格尔哈特倒是没说“文化是制度之母”,他关于“同属一种文化背景的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状况有很大的相似性,这说明各国文化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政治的状况”这一结论,是以对诸多国家的价值观念调查为据得出的。可是这个调查结论仍然很成问题。一是所谓的“政治状况”其实也属于“文化状况”的一个部分,因而同属一种文化背景的国家会有同样的政治状况,本不足为奇。二是即便“文化状况”不包含“政治状况”或“社会制度”,这个结论也非常容易被证伪。别的且不说,至少同样在历史上属于儒家文化社会的朝鲜,其当代经济发展和政治制度,就与其他儒家文化国家存在天壤之别。 与用庞大而含糊的文化概念解释社会制度的成因不同,也与用“价值体系”或“价值观念”这类不能和制度划清界限的概念解释社会制度的成因不同,韦伯是用价值观念中的“伦理观念”这一非常具体而明确的术语进行解释。不过,韦伯本人并没有将自己的解释命名为“文化决定论”,甚至也不排除经济、技术对制度演进的某种决定作用。不仅如此,他的解释也不属于有关各种社会制度成因的普遍性论述,而仅仅是关于资本主义社会制度成因的特殊性论述。[12]即便如此,韦伯将“伦理观念”,确切说,是“基督教新教的伦理观念”视为形成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关键因素,还是有待商榷。 可以承认,伦理观念或道德观念确实与制度有密切关联,主要体现为任何一种制度,作为可做什么和不可做什么的价值规定,都总是要以某种伦理道德为自己的价值来源或价值基础,并且它所体现的也正是这种伦理道德的价值取向。纵然如此,制度与伦理道德毕竟不是一回事,仍有本质和形式方面的种种差异。所以,没有谁能仅凭伦理观念就直接整出社会各领域的制度,也不是只要从一套伦理观念出发,无论由谁来整社会制度,其结果都完全一样。正因如此,一直以儒家伦理为正统的传统中国,其社会制度在历史中也是经常有变甚至多次出现过大的改革;正因如此,当代同样是宣称崇尚自由、平等观念或民主观念的国家,却有不尽相同甚至大不相同的社会制度。 还有,日本和亚洲“四小龙”即韩国、新加坡、台湾和香港的情况也证伪了韦伯的解释。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文化,都受到中国文化的深远影响,一致推崇儒家文化。按韦伯推论,它们都建立不了资本主义制度,可事实上还不是各自都在其内部确立起了经济绩效显赫的资本主义制度? 何况,一个现实的社会之中,往往并不是只有一套伦理道德,而是既有主流道德,又有非主流道德的。这时,能够衍生社会制度的道德会是哪种道德?人们通常都会以为是主流道德,但在有的时候,尤其是革命或改革年代,却为何恰恰不是主流道德?将这个疑问运用于韦伯的语境,就是:在既有基督教伦理精神又有基督教新教伦理精神的时代,为什么倒是非主流的后者成为了社会制度的价值基础? 以上所有都表明,韦伯的解释是非常片面的。同时再次表明,国内学者那种“有什么样的文化,就必然有什么样的制度”的断言也是极其草率而不能成立的。 如果伦理道德也不是制度之母,制度究竟从何而来? 无论是社会制度还是社会组织制度,作为由组织制定的规则,都是由组织中的人即制度安排者构思设计制定而成,而制度安排者在构思设计制定制度时,总是需要依据某种思想。这种思想,虽然必内含文化,但非文化总体;虽然必与伦理道德、价值观念相关,但不直接是它们。让人构思设计制定制度的思想,别无其他,只能是制度意识形态。制度意识形态是关于制度的一切成型见解,这些成型见解是理性思维的产物,包括制度常识、制度体验、制度经验、制度历史、制度理念和制度理论等成分。试问:若无这样的意识,制度安排者焉能制定出制度?是故真正堪称制度之母的,唯有制度意识形态。制度安排者的制度意识形态,可以来自他人的述说,也可以来自自己的运思,或者二者兼而有之。不论哪种情形,都能建构出制度。 经过以上审视可知,四种文化决定论基本上都是说不通的,除了第三种文化决定论中米德关于人的性格由习俗、道德、制度、价值观念和宗教信仰塑造这一具体观点之外。但米德的这个观点也不应该被冠以“文化决定论”之名,而应具体为“指令文化决定论”。实际上,不仅四种意义的文化决定论行不通,所有“文化决定XX”的思维方式也都不可取,都不能为我们解决任何问题。因为属于文化的东西太多,在分析解决某个问题时,这样的思维方式要么等于什么都没说的同义反复,那么就是非但不能澄清问题,还会将问题搞得更加迷乱的结果。 [1][德]斯宾格勒:《西方的没落》,齐世荣等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39页。 [2] 侣婷:《文化特殊论的视角—<人类学与现代生活>书评》,《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7期。 [3] 应雪林:《怀特的文化决定论评析》,《浙江学刊》1998年第2期。 [4] 张帆:《人类学与社会心理学的结合:玛格丽特·米德之文化决定论综述》,《社会科学评论》2007年第3期。 [5] 江琳:《试析张东荪的“文化主义的决定论”》,《历史教学》2007年第7期。 [6] 应雪林:《怀特的文化决定论评析》,《浙江学刊》1998年第2期。 [7] 何东霞、何一鸣:《文化与制度祸合:一个文献综述》,《学术研究》2006年第10期。 [8] 此段内容来自祁述裕:《文化乃制度之母》,《世界》2003年第2-3期。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28页。 [10] 韩东屏:《论制度的本质与开端》,《江汉论坛》2014年第8期。 [11]赵晓:《文化是制度之母》,《董事会》2005年第8期。 [12] [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上海三联书店1987年版。 此文原载《探索与争鸣》2016年第6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