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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保护”多人谈(2)

http://www.newdu.com 2017-11-16 《语言战略研究》 李宇明 Byram 陈章太 参加讨论

    欧洲地区与少数民族语言保护概况
    Michael Byram(英国杜伦大学)
    一、欧洲多语言面貌
    《欧洲语言共同参考框架》(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简称CEFR)对多语言地区(multilingual)和能使用多语言的人(plurilingual)做了区分,以此我们可以说某国家是一个多语言国家,但这个国家的人一部分只会一种语言而其他人会多种语言。无论是拥有28个成员国的欧盟还是有47个成员国的欧洲委员会,使欧洲呈现出多语言并存的状况。欧盟使用的语言多达24种,而欧洲委员会只使用法语和英语两种语言。在欧盟国家里还有60多种地区和少数民族语言,而欧洲委员会成员国中的少数民族语言数量就更多了。
    二、使用多种语言的欧洲人
    欧洲委员会用multilingual和plurilingual来区分多语言使用地区和使用多语言的人,但欧盟并没有这样的区分,还是用multilingual来指说多种语言的人。欧盟对其成员国语言使用态度做过调查,下面所引的数字能够反映欧洲的基本情况:
    88%的欧洲人认为,除了说自己的母语外,掌握其他语言对他们个人发展有好处。67%的欧洲人认为英语是两种最有用的语言之一;对于另外最有用的语言,17%的人提到德语,16%的人提到法语,14%的人认为是西班牙语。还有的人说是汉语、意大利语和俄语,分别占调查人数的6%、5%和4%。自2005年以来,认为法语和德语是重要语言的人数在欧洲分别下降了9%和5%,而认为汉语是重要语言的人数增加了4%。
    54%的人能够用除母语以外的另一种语言交谈,25%的人能够说(除母语外的)至少两种其他语言,10%的人能够讲(除母语外的)另外三种语言。不能用外语来交流的欧洲人占总人口的46%。
    欧洲委员会的成员国没有做这类调查,但就语言态度上成员国之间应该是比较类似的,尽管对其他语言掌握能力可能不同。
    欧盟自1996年贯彻“1+2”的语言政策,建议欧洲人除了学习母语外,还要学习另外两种欧洲语言。这个政策未免有些简单化,没有考虑到移民语言,如欧洲之外的语种,或者说没有考虑少数民族语言使用者的情况,这些少数族裔既能说自己的民族语言也能使用国家的官方语言。而欧洲文化委员会则鼓励发展“多语能力”,即在不同年龄阶段学习和掌握多种语言,达到不同水平,并不一定都兼具听说读写的能力。
    三、政府保护地区和少数民族语言方面的措施
    欧洲委员会对地区和少数民族语言的定义是:(1)在一个国家某一地域的人们所使用的传统语言,使用者在数量上比国家其余人口数量要小;(2)不同于国家的官方语言。这个划分既不包括官方语言的变体也不包括移民语言。
    政府组织在语言保护方面出台的主要文件是欧洲委员会制定的《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European Charter for Regional or Minority Languages),《宪章》规定了八项基本原则和目标:
    1.承认地区和少数民族语言的文化财富;
    2.尊重每一个地区和少数民族语言使用的区域;
    3.采取推广这类语言的坚决行动;
    4.帮助和鼓励此类语言——无论是口语还是书面语,无论是私人还是公共生活中的使用;
    5.为此类语言在各个阶段的教学和研究提供适当的资源;
    6.增加相关国与国之间的交往;
    7.禁止不正当的区分、排挤、限制或偏袒某一地区或某一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以防削弱和危及某语言的保护和发展;
    8.提升国家各语言族群之间的相互理解。
    这些原则贯彻到以下公共生活方面:教育、司法、行政和公共服务、媒体、文化活动和设施、经济和社会生活、跨界交往。
    以教育方面为例,宪章第8条规定:
    除教授国家官方语言外,成员国根据这些语言所在地区的情况采取下列做法:
    (1)用地区和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教育和教学。
    (2)用地区和少数民族语言进行相当一部分的教育和教学。
    (3)将地区和民族语言教学纳入课程中。
    (4)为足够数量的学生或家庭实施上述(1)至(3)中至少一项措施。
    (1)是支持地区和少数民族语言最有力的做法,整个课程体系均用少数民族语言来讲授,而官方语言只是课程体系中的一门课程。这类教育对少数民族保持身份认同有重大影响。(2)一部分课程用民族语言上,一部分用官方语言上,学习者接受双语教育。(3)意味着少数民族语言只是作为一门课程来学习,除非有课外活动的支持,否则民族语言很难在下一代得以传承。(4)意味着如果需求数量不足,政府可以不采取上述措施,而且需求是否足够也由政府来定义。
    四、非政府组织支持和保护少数民族语言
    除政府当局提供的语言和文化措施外,很多支持来自当地、地区及欧洲非政府组织。组织活动包括从对学校的经济支持到为少数族裔提供休闲娱乐活动以及保护属于此族裔的文化产品,这些组织的作用各不相同但都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具体的例子:
    荷兰一个保护弗里斯兰语的地区组织:www.fryske-academy.nl。
    进行科研活动并发布信息的欧洲多元语言学习中心:www.Mercator-research.eu。
    少数民族问题欧洲中心研究所:www.ecmi.de。
    欧洲民族联盟:www.fuen.org。
    总之,欧洲在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然而,尽管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国家和地区层面都给予了具体支持,但是移民语言一直受到忽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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