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谐”作为社会与美学的共同理想 和谐既是一种古老的社会理想,也是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政治主题,又是美学实践的终极追求。在人类不断追求“和谐”的历史进程中,美学的理论思考和审美的实践活动不断地走向深入。 在我国先秦时代,追求社会“和谐”的思想已经萌芽。老子提出的和谐政治理想是消极的: “小国寡民,使有什佰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人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1](P353) 这种被老子和他的继承者庄子反复描绘的政治与社会理想,是道家反文明进化思想的一个反映,在现实社会中是行不通的,但这种消极而偏激的态度恰恰折射出人们对社会不和谐的强烈抗议和对于和谐生活与和谐社会的向往和憧憬。 儒家赞同人类文明进化,在政治和社会生活方面持有积极态度,而其最高的社会理想也是“和谐”的“大同”社会: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2](P120) 战国时期,周礼大坏,鲁国没有很好地实践孔子心目中“以礼治国”的政治方略,导致政治动乱、国势日削,所以孔子发为感叹,道出了对于政治清明、国家富足、人民幸福生活的向往。 从文化史的角度看,儒家、道家两位大思想家上述思想,正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追求社会和谐的文化之根。从那以后,和谐社会作为一种政治理想和社会美的审美理想,成为一代又一代的中国思想家、政治家、艺术家们孜孜追求的理想国和梦寐以求的美丽愿景。 在西方,和谐社会也是一个历久弥新的永恒追求。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认为万物和谐的本质是“数的和谐”,赫拉克利特发现了对立、差异基础上的辨证和谐,奠定了西方社会追求社会和谐的思想基础。第一个将“和谐”理念引入政治领域的西方人是柏拉图,他在《理想国》中提出了“公正即和谐”[3](P12)的思想。西方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基于对当时不和谐社会状态的不满,近代空想社会主义者把“和谐”理想全面引入社会政治领域,向往“‘太平盛世’,或‘人生的合理状态’,或‘由于身心能力获得合理发展而出现的人的自然状态’,或‘为了所有人的幸福而实行的人类大团结’,或‘人类的兄弟般的关系’。”[4](P333)但是,由于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思想局限,他们并没有找到将社会和谐理想付诸实践的现实途径。继空想社会主义者以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创立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在揭示劳动异化的基础上,提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以及感性与理性协调、全面自由发展的“人”的理想,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真正科学的理论基石,找到了实现和谐理想的科学途径。经典马克思主义作家把共产主义社会状态作为社会和谐的最高理想,为社会主义建设指除了奋斗的最高目标。 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过程中,在继承和发扬本土文化中追求和谐这一优良传统的基础上,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不断探索和寻找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途径,追求“和谐社会”理想的实现。早在1956年,毛泽东主席就发表了《论十大关系》一文,1957年又发表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两文都蕴含着“和谐”社会建设的思想。“十年动乱”期间,由于左的思想错误,党内奉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策略,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实践被迫中断,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历史进程遭遇曲折。“文革”结束后,邓小平领导全国人民批判了“两个凡是”的错误思想,抛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重新阐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思想,为继续探索“和谐社会”的建设道路,打好了基础。江泽民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在建设小康社会发展规划中提出的“社会更加和谐”的目标,使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问题提上议程。在此基础上,以胡锦涛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全面、完整、深刻地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理念。 与此同时,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关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理论研究也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这些理论研究包括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溯源;构建和谐社会理论的本质、核心、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方法研究等等。但综观中国当代的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关于美学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的研究虽然已经有人涉及,却远不如一些社会科学学科系统深入。究其原因,一是在有些人看来,和谐社会是一个政治目标,美学作为人文学科难有大的作为;二是在有些人眼中,美学作为哲学学科关注的是形上的问题,须与社会生活相对疏离。我们认为,和谐既是一种政治和社会理想,也是人文和审美追求的终极目标。美学作为研究主体与客体、感性与理性、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和谐自由关系的学科,其出发点在于社会的人,其落脚点也在于人的社会和社会生活。“美学研究的失落与迷惘,在于没有找到正确地切入现实、切入社会、切入人生的契点,面对异化的现实,面对工业和后工业社会工具理性的施虐,面对人的‘单向度’发展,我们所缺少的不正是精神的安顿之地和灵魂的栖息之所——审美的自由和谐么!‘如何保持住人间的诗意、生命、憧憬和情思,不正是今日在迈向现代化社会中所值得注意的世纪性问题么?’(《美学散步序》)审美理论的终极追求,不正是世界、人群和心灵的健康、全面、和谐与可持续发展么?”“审美的最高特性在于其自由的创造性,审美的目的就是创造自由与和谐,这种创造首先表现在现实领域,现实的审美创造就是创造和谐自由的诗意生活。其次表现在艺术领域,艺术的审美创造是通过自由的精神创造以促进生活的自由。最后,审美创造的最终目的是塑造理想的人格,并通过理想人格的塑造重构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感性与理性的关系,以迎接新的审美世界的到来。因此,审美理论的研究的最后一个环节是重新转向活生生的人、转向丰富多彩的人类生活、转向创造自由生活的感性实践。”[5](P32,196) 可以说,美学的研究对象决定了它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不可或缺,美学的性质决定了和谐社会的建设离不开美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共同介入,美学研究的发展方向又内在地要求它必须融入当今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来。正如席勒所说:“只有审美的趣味能够给社会带来和谐,因为它把社会和谐建立在人的心中。”[6](P145)而只有社会和谐的意识和理想深入人心,并成为人们自觉的追求以后,真正的和谐社会建设才能得以实现。 二、“和谐社会”的美学性质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审美属性 (一)、“和谐社会”是关于社会状态的审美判断 有学者注意到马克思、恩格斯曾经使用的两种概念的区别:“马克思、恩格斯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1857—1858经济学手稿》等著作中,都次数不等地出现了接近社会形态诸如‘社会形式’、‘社会关系’、‘社会状况’的字眼,学界通常习惯将它们读解为社会形态。但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阐述生产条件时第一次提到了‘社会状态’。”[7](P16)社会形态是关于社会性质的断定,如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等,社会状态则是对社会状况的形象描述。据此,“和谐社会”是关于社会状态的描述,而不是关于社会形态的判断。社会的状态表现为社会构成的各种关系,主要包括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他人和人自身感性与理性的关系状态。从美学的观点看,每种关系和诸关系之间愈趋向于和谐状态,就愈趋向于美,反之则接近于丑。每种社会形态都存在状态上和谐与不和谐的区分,而无论在什么样的社会形态下,人们都在积极追求着和谐的社会状态,“‘和谐社会’是千百年来人们所向往的一种理想社会状态”[8],正反映了人们在社会状态方面对美的追求。我党在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思想,顺应了人们对社会判断的“美学观点和历史观点”,因为美建立在真和善的基础上。只有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性、适应历史进步要求的社会状态,才是美的关系状态。 我省美学家周来祥在中国当代美学中极力倡导“和谐美学”,近来他在进一步研究中西方关于“和谐”思想发展演变的基础上,通过对《尚书•舜典》和甲骨文“和”的本义的考辨,更明确地界定了“和谐”作为一个关系范畴的辩证性质[9](P88-93)。人类社会总是在美与丑、“和谐”与“不和谐”两种关系状态的交织中前进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不是静止的、形而上学的和谐,而是动态的辩证的不断走向和谐的过程。“和谐”既可以是一种对个人生存状态的判断,也可以是对社会存在状态的判断,无论从哪一个角度看,它都是对事物之间关系与情状的描述和判断,而不是抽象的逻辑判断。所以,一个社会是否和谐,本质上是一个审美判断,“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美”的理想。从孔子所描述的“大同”世界到共产主义社会建设的崇高理想,都是对于社会美的追求。2006年10月8日至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创造活力显著增强,创新型国家基本建成;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秩序良好;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可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所追求的是社会主义社会诸关系状态的动态的协调平衡和可持续发展,体现了以和为本的辩证法,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题中应有之义,也反映了人类对于“辩证和谐”的美的追求。 (二)、“和谐社会”是关于社会美的审美理想 正因为“和谐社会”是关于社会状态的形象的、情感的判断,所以,它不是一个抽象的逻辑判断,而是一个审美判断。既然“和谐社会”本质上是社会美的理想,那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质上就是社会美的创造。“和谐社会”,恰恰是真善美相统一的社会状态。 “和谐社会”审美理想属于社会美的范畴。对于社会美的研究,以往许多学者的侧重从“社会事物的美和人的美”探讨,认为社会美具有“强烈的社会性”、“明显的功利性”、“重在内容”并且“主要内容是善”、“核心是人的美”[10](P135—145)。我们认为,从“和谐”的理想看待社会美的创造,尤其需要侧重“关系”,因为和谐首先是一个关系范畴。中国的政治和伦理历来重视关系的和谐。《尚书•尧典》从社会关系、主体间关系、人与自然关系、农业生产、天文历法等方面论述政治方略[11](P1)。而《大禹谟》明确提出的千古“帝王心法”是:“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其中。”[12](P14)这里的“中”也是相对于上下左右的关系而言的。《周易》的卦与卦之间的相生相克、推移变化,充满关系思维的朴素辩证法思想;老子《道德经》五千言,更是影响深远的辩证法,其中谈到事物的有与无、一与多、静与动,以及“曲则全,枉则直,洼则盈,敝则新,少则得,多则惑。”[13](P362)“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14](P353)等等关系,从这个角度看,把《道德经》称之为“和谐经”也合情合理。儒家的“以礼治国”、“以德治国”可以说是“和谐”思维运用于社会政治的集大成者和实际操作指南,所以《论语•学而》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一部《礼记》,《曲礼》讲“养生”方面的和谐关系;《檀弓》讲“送死”方面的和谐关系;《王制》讲政治的和谐关系;《月令》讲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如此等等,最后归结到《礼运》的“大同世界”的社会理想[15]。由《大学》提出的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到“大同世界”的实现,则从人的内在和谐关系一直讲到“内圣外王”诸关系状态的全面和谐。 自然,中国古代以和谐为美的社会美审美理想在思维方法上仅具有朴素辩证法的性质,在思维内容上也携带者许多旧时代的糟粕。如何在马克思主义唯物辨证法的指导下,吸取历史上和谐思维与社会和谐思想的有益因素,站在现代民主、科学的高度,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文明、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实现既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之真,又顺应历史进步之善的社会和谐之“大美”的审美理想,正是历史和现实所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 三、美学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和实现途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想,是与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思想密切联系着的。和谐社会建设是一种社会美的创造,“社会即联合起来的单个人”[16](P20),社会美的核心是人的美,与之相应,和谐社会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和谐人”的塑造,因为“人”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主体承担者,建设的目的也是塑造不断走向和谐的人。“和谐人”指的是自身感性与理性相协调的具有自由意志和独立人格的个体,同时又是与他人、与社会、与自然和谐共处并且共同发展的人,是与生活融为一体、“诗意地栖居”于生活世界的人。“和谐人”是“理想的人”、“全面发展的人”,是与他人、社会之间有着和谐交往,与自然环境和谐交流,与整个世界处于“本源性和谐”状态,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的人。[17](P112)如果说美是和谐,美学是研究人与世界和谐关系的科学,那么所谓“和谐人”实际上就是达到审美境界的“审美化生存的人”。和谐社会的建设既是一个政治伦理目标,又是一个科学认知目标,恰恰与审美的目标获得了全方位的统一。由于真善美的价值无论来源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还是人与人的关系,总是与主体的人相联系并聚焦于人,所以主体的塑造问题便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 对于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主体塑造来说,美学主要作用于人的精神层面,如培养和谐的审美意识、树立和谐的社会理想、揭示精神和谐的美学构成、提高人们的精神境界,养成敏锐的和谐感受等。美学首先培养的是和谐的审美意识,即席勒所谓的“把社会和谐建立在人的心中。”和谐观念作为古典美学精神创新实践的体现和马克思主义美学实践的当代发展,可以改造和确立人们辨证的思维方法、塑造人们和谐的社会性格、培养人们对待社会和自然的审美态度[18](P142-145)。审美人格、审美理想、审美感受、审美趣味等虽然不具备实体的形式,却是人们社会实践追求的强大情感动力,并制约着人们实践行为的方向和审美创造的结果。 审美理想是“审美主体关于美的理念的最高体现,它集中表现了审美主体关于完善的、美好的、合乎愿望的生活的观念。”[19](P315)“理念意味着一个理性概念,而理想则意味着一个单一存在物作为符合某个理念的存在物的表象。”[20](P68)美的理想是符合美的理念的存在物的表象,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就是将和谐社会的理念实实在在地转化为实践行动和创造能力,转化为具体的社会状态。与审美理想紧密相连的是审美趣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以“社会和谐”为审美理想,就要求培养每一个人关于“和谐”的审美趣味,只有公众具备了对于“和谐”的感性趣味,才能促进对于“社会和谐”的美的欣赏和此种美的创造,激发追求和谐的生活境界的热情和投身和谐社会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性。 美学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的途径是“审美教育”和审美活动,通过审美教育来塑造和谐、自由、全面发展的人格,通过审美活动和审美创造来建设富裕、文明、公正、和谐的社会。“和谐”的审美理想的树立和与此相应的审美趣味的培养,需要加强审美教育。审美教育是以激发人的内在情感为动力,通过审美思维的训练、审美观念的树立、审美能力的培养、审美趣味的提升和艺术感受能力的提高,调动起人的各种心理能力并使之和谐运动,从而实现对审美人格的塑造,以不断提高人的精神境界,塑造“完美的和谐的全面发展的人”,“只有感性与理性、个性与共性、肉体与灵魂全面和谐发展的新人,才能创造新的和谐的美,才能观照和谐的美。”[21](P5)“正是在审美教育活动的实施中,正确的、代表先进文化方向的美学主张和观点,才能对现实的人生和社会有所具体的影响。”[22](P349) 美学介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更重要的途径,还不仅在于通过审美教育树立的审美理想和养成的审美趣味,而在于将审美理想和趣味转化为现实的追求,转化为审美的生存实践和生存方式,转化为创造美的实践活动。“审美作为人类一种基本的活动方式,它就存在于人类丰富的现实生活中。”[23](P93)把和谐社会的审美理想付诸现实的创造活动,通过创造和谐的审美活动促进社会的动态和谐,才能使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想蓝图不断地成为现实。 当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应是一个静止的实体化的社会模式,而应是一个不断走向完善的社会状态的动态历史过程。“不和谐”与“和谐”是相对而言的,真正的和谐是在不断扬弃中辩证地上升和在更高的层次上向原初状态的复归。“审美的创造永无休止,人类对终极和谐的追求永远是开始。”[24](P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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