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代,社会处于大变革时期,产生了各种思想流派,互相论战,百家争鸣。杂家学派应时而生,代表人物如吕不韦、吴子等人,著书立说,活跃于当时的社会政治舞台之上。西汉刘向、刘歆在整理西汉前的文化典籍,编撰我国第一部书目《七略》时,在“诸子略”中专设杂家一类,与儒家、道家、阴阳家、法家、名家、墨家、纵横家、农家、小说家各学派并列,使之在书目中占据应有的地位。班固撰《汉书·艺文志》时对《七略》的体例只作了很少修改,“杂家”一类共收录二十家,四百三篇,如《吕氏春秋》、《尸子》、《淮南子》等杂家著述。认为“墨杂家者流,盖出于议官,兼儒墨,合名法。知国体之有此,见王治之无不贯,此其所长一也。及盪者为之,则漫羡而无所归心。”《汉书·艺文志》也承认杂家之作为一个学派的独立性,并且专收杂家著述。 《隋书·经籍志》,子部虽不称家,但也是诸子百家之意。“杂者,兼儒墨之道,以见王者之化,无以不冠者也。古者,司史历记前言往行、祸福存亡之道。然则杂者,盖出史官之称也。放失为之,不求其本。材少而多学,言非而博。是以杂错漫羡而无所指归。”虽承认杂家为一家之学,但在收录的九十七部,二千七百二十卷著述中,许多根本与杂家无关的图书,例如《皇览》、《书钞》、《类苑》等类书和其他图书一也收录于杂家类,造成了著录的混乱,已基本丧失了“杂家”之实。而且站在正统的立场上,对杂家作了不切实际的指责。 宋代的《崇文总目》,子部杂家类收录三十九部,四百二十二卷(实为四百二十卷)图书,所收基本上属于杂家著述,较《隋书·经籍志》更接近于《汉书·艺文志》之设立作为一个学派的杂家的本意,但收录的范围较《汉书·艺文志》广泛些,这反映了随着历史的发展, “杂家之言”著述的增多。 元代的《宋史·艺文志》将杂家置于诸家之末,在类目的安置上降低了杂家的地位。清代黄虞稷编撰《千顷堂书目》,于“杂家类”下有小注云:“前代艺文志,列名、法诸家,后代沿之。然寥寥无几,备数而巳。今削之,总之曰杂家。”这样,“杂家”之作为一个学派在类目上已不存在了,“杂家”成为收录杂、名。法诸家著述的一个类目。虽仍名曰杂家,但已名实不符。《明史·艺文志》仅对《千顷堂书目》所收图书作了较大的删消,“杂家类”小注一仍《千顷堂书目》。这种类目之间的调整到了《四库全书总目》更复杂了。 集我国古代图书分类法之大成的《四库全书总目》,于子部“杂家类”下有小序云:“衰周之季,百氏争鸣。立说著书,各为流品。《汉志》所列备焉。或其学不传,后无所述;或其名不美、人不冐居。故绝续不同,不能一概著录。后人株守旧文,于是墨家仅为《墨子》、《晏子》二书、名家仅《公孙龙子》、《尹文子》、《人物志》三书、纵横家仅《鬼谷子》一书,亦别立标题,自为支派,此拘泥门目之过也。黄虞稷《千顷堂书目》于寥寥不能成类者并入杂家。杂之义广,无所不包。班固所谓合儒墨、兼名法也。变而得宜,于例为善。今从其说,以立说者谓之杂学,辩证者谓之杂考,议论而兼叙述者谓之杂说,旁究物理、胪陈纤琐者谓之杂品。类辑旧文、涂兼众轨者谓之杂纂,合刻诸书,不名一体者谓之杂编,凡六类”。这个小序总结了自古以来书目关于杂家的立类和著录情况,也阐明了《四库全书总目》“杂家类”立类的缘由。在“杂家类”中,作为学派的杂家的著述被收录于“杂学”类,其他诸家,如名家、纵横家、墨家均附此类。至于杂考、杂说。杂品、杂纂、杂编五类,则与杂家毫无相关。《七略》、《汉书·艺文志》等之列杂家一类,专收杂家著述,名实是相符的。《隋书·经籍志》、《千顷堂书目》,特别是《四库全书总目》的杂家类,已完全改变了原来设置杂家类的本意,使之由一个学派而变为“无所不包》”的类别。这种类目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了历史发展的客观情况的。西汉武帝时,为了达到统一政治思想,巩固统治示政权的目的,采纳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之后,儒家思想在社会中占据了统治地位,杂家、墨家、名家、纵横家、法家诸家,在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衰微,一些著述也逐渐亡佚。若仍拘泥于《七略》、《汉书·艺文志》等为上术诸家专设门类的作法,那么分类体系就显得不合理,类目的调整势在必行,将上述诸家并为一类,自有其客观的依据。这种作法是应当予以肯定的。 但是,在杂家类的合并和设置类目的标准和方法上,也确实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杂家类”所收录的著作,不仅有“兼儒墨、合名法”的杂家著述,或本是一家而书少不能自成一类;或著述虽多,而意旨不限于一家的;或著作内容与封建统治者的思想有背忤的,即所谓“杂学”、“杂考”、“杂说”、杂品”、“杂纂”、“杂编”诸类图书,通通归并于“杂家类”,使之成为“无所不包”的一类。而且,“杂家类”所属小类,在类目的设置和图书的分类上也表现了较大的局限性。立类标准的不科学造成了类目之间的界限很不明确,引起了较多的混乱。章学诚在《校雠通义》中就曾指出:“后世著录之人,更无别出心裁,纷然以儒杂二家为蛇虫之菹焉。凡于诸家著述,不能遽定意指之所归,爱之则附于儒,轻之则推于杂”。依类分者的好恶来决定一书归诸何类,分类的混乱状况也是必然的。 《四库全书总目》中“杂家类”设置的不合理,不仅是儒、杂二家的立类标准很不科学,而且类目的名称也不恰当。杂家本是一个学派的名称,在设置“无所不包”的类目时,收录的范围大大扩展,一家自然是不能包括的。这里的杂家,既然已经失去了“学派”的意义。而作为收录杂书的类目,仍墨守前代分类法,以之作为该类的名称,是名实不符,因而是不科学的。“杂家类”成为相当混乱的类目之一。类名也应随着类目的调整作科学的变更。这种状况固然是因为编者站在正统的立场上所致,但更重要的是,它表现了古代图书分类体系的局银性。 原载:《图书馆学刊》1985年03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