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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垦“沃土”:文学体裁与法律内容

http://www.newdu.com 2017-10-29 中国文学网 余宗其 参加讨论

    在涉法文学研究中,不同的文学体裁跟法律内容如何对应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在这里,首先应当明确一点:法律内容是相对于文学形式而言的。当我们对法律内容作具体考察的时候,就必须知道法律内容也有它的表现形式。例如法律内容包括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规定,用什么样的语言文字、逻辑系统来表述这些具体规定,则是法律形式方面的问题。文学的体裁形式与法律内容的结合,表现为诗、散文、小说、戏剧、童话、寓言等形式同具体的法律形式与法律内容的合而为一。
    诗,长于抒情。涉法诗歌中通常抒发的是诗人面对某种法律现象而体验到的特定情感。当解读者对诗中的法律现象没有弄明白的时候,就会发生误读。
    中国自古就有以诗为文学正宗的观念,谈起唐诗来更是能叫人痴迷,然而许多学人没有读懂唐诗中大量的官吏催租逼税的篇什。在各种文学史著作中,通常把这类诗解释为封建统治者对百姓的政治压迫与经济剥削。事实却是:大小官吏之所以如狼似虎地催租逼税,是因为唐代有法律明文规定,若在限期内不完成收租税任务,那么官吏和农户同视为犯罪,予以严惩。因此,这类诗的出发点在催租逼税的现象,落脚点则在抗议、抨击有关法律。
    中外文学史上的著名诗人,都多有涉法诗作问世。面对法律现象而抒情,是其共同特征。
    近年读到青年诗人田禾赠送的诗集《野葵花》,其中的《疯女人》、《一个农民工从脚手架上掉下来》、《挖煤的老矿工》、《民工王四虎》和《矿难》等篇,是这部含有大量涉法作品的诗集中给我印象很深的几个实例。它们以不幸的精神病患者和普通工人、农民工的劳动场景和生老病死的现象为出发点,对于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尊严以及肉体生命的安全有深切关注,感叹和忧虑的是有关法律不能落实的严峻现实。诗人自由表达的诗歌艺术形式,同讲究法律的唐诗相去甚远,而切入法律现象抒发真情的模式,却大得唐代涉法诗歌的遗风。
    古代散文一度成为表述法律规范的体裁,后来法律才有了专用的公文体。世界各国莫不如此。叙事散文记叙案例故事,如中国先秦历史散文《左传》;描述法制人物形象,如冰岛散文《萨迦》中的懂法律的智慧老人;记录法律见闻,如中国清代方苞的《狱中杂记》,功不可没。
    纪实文学、报告文学、美国的非虚构文学,均属于散文范畴,它们在用于典型案例或典型事件的描述上,能起到法律调查的作用,可供法学研究资料之用。契诃夫的《萨哈林旅行记》便是很好的例证。
    应当承认小说是涉法文学的最佳体裁形式。无论短、中、长篇小说,都是如此。小说的特征是有故事情节,恰好在这里有了跟法律吻合的部位。法律在生活中的实施,案件和诉讼活动,无不包含着时间、地点、人物、原因、后果等因素,一一叙述出来,就构成了一定的故事情节。可见,法律上的档案材料,是涉法小说的好素材。事实上,作家们依据真实案例创作的小说非常多。
    侦探小说、推理小说的作家们把法律情节的东西推向了极端,往往使法理内涵稀释得淡乎寡味。相形之下,性格小说通过人物的性格、作为、命运、结局来表现法理内涵,法理情节的东西退居次要地位,其结果是耐人寻味的法理美不胜收。
    戏剧强调矛盾冲突,于是同法律地位迥然不同的各色人物的存在有了契合点。例如法律争讼中的原告与被告,指控方与辩护方,有罪者与无罪者,被捕者与被释者,法官与律师,警察与罪犯……无不处在矛盾状态。戏剧作家得心应手地提取、组织、强化这些素材形态的生活原料,便有了涉法戏剧作品。即使是完全虚构的戏剧冲突,也会因为有这天然的契合点而真实地反映出现实生活中的种种法律冲突。
    依据我的阅读印象,有这样的相反:涉法文学研究者如果重点地系统研究中国元杂剧中的几十种涉法篇目、莎士比亚的二十多种和易卜生的十几种涉法剧作,那么对于戏剧形式同法律内容的结合问题,会有权威解释的可能性。
    高尔基的《仇敌》和曹禺的《原野》,也是值得一提的涉法剧作。文学家对这两种剧作的误读很严重,表明以这两剧为例了解戏剧中的法理的特点很有必要。
    在神话传说、童话、寓言、科幻小说之类的涉法作品中,法律内容由于在想象、幻想的世界中展开的缘故,会使读者更难以理解。有效解除疑难的办法,当是进行必要的联想。这大约需要三大联想方法的依次运用:一是对比联想,把想象、幻想的世界拉回人间社会;二是类似联想,认定神奇人物、故事同现实社会中的法定违法、犯罪、侵权现象的一致性或相似性;三是相关联想,寻求可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定,从而阐释人物的法律行为、地位与责任等道理。《伊索寓言》、《拉·封丹寓言》、《克雷洛夫寓言》、《安徒生童话》、《格林童话》中无不有着涉法作品,用以上述三大联想方法来解释法理内涵,都万无一失。
    例如,拉·封丹的寓言《狼在猴子面前控告狐狸》,一看题目就可知这法律诉讼活动发生在动物世界。运用第一种联想方式,顿时可知作家讽喻的是人的世界中的法理现象。从叙述的案情看,狼是原告,指控狐狸偷自己的东西。猴子充当的法官在法庭上汗流浃背,因为原、被告双方互相攻击,谁也不怕谁。最后作出的判决竟然是:狼犯有诬告罪,而狐狸“拿了人家的东西还耍赖皮”。从这案子的审理过程、结果看,作品嘲笑的是猴子法官的糊涂。通过类似联想,可顺利找到人间像猴子法官一样无能、愚蠢的那些法律工作者。猴子的法律错误是有违法律逻辑——诬告与偷东西在此案中不能并存,各打五十大板,怎能分清法律上的是非呢?针对这种错误进行第三种相关联想,就可认准人间糊涂法官的错误判决既触犯法律,又危害社会,还损害了公民的权益。
    涉法文学作品中的法理法意,有多少、浓淡、深浅、雅俗、隐显、褒贬、新陈等等变化,使之变化的因素很多,文学体裁的变因可以说是首当其冲的。文学体裁的取用与驾驭,既然足以造就诗人、散文家、小说家、戏剧家、寓言家、童话家、科幻小说家,那么文学体裁对于涉法文学中法律内容的巨大影响,就是非同小可的。要全面、深入探究这里的学问,是很艰巨的任务。单纯的文学体裁分类,就有所谓三分法与四分法。在每一类体裁之中,又可依不同标准划分出许多子类。所有这些,到底是否对法律内容有决定性的影响、有怎样的影响,则需要进行更深入的思考。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涉法文学研究所)
    原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7月22日
    
    原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7月22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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