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0世纪80年代提出“重写文学史”的口号后,对如何重写文学史的讨论及文学史写作本身的推陈出新遂成为学术界的一个热门话题,“重写”的文学史不断出版,文学史编纂学、文学史史学、文学史形态学等新的学科理论不断构建,这种繁荣现象标志着中国现代文学史的研究与写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然而,这种繁荣并不意味着关于中国现代文学史写作中所有的问题都已经得到妥善的解决,相反,随着研究的渐渐深入,这一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深入的研究。这些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史学观念、叙述方式、研究对象及研究目的等方面,这些问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重写”文学史的成功与否。 一 写作或研究文学史学必须有自己科学、正确的文学史观念。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文学史观,就会有什么样的文学史,文学史观念的正确、科学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文学史写作的成功与否。在当前的中国现代文学史“重构”中,文学史观念的更新就显得尤其重要,因为要“重写”、“重构”文学史,首先必须要有新的文学史观念作为指导。相对于其他的文学史问题,文学史观念成了一个被忽视的问题。 文学史观念即文学史作者从一定角度出发,运用某种理论作为标准对文学史的发展演变所提出的基本看法。文学史观念在本质上是一种主观性的东西,但在实际操作中它却起着一种标准或范式的客观作用。文学史观念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但它一旦形成,就会产生一股强大的力量,反过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作者的写作思路。文学史观念的功能具有双重性,它既可让作者看见别人所看不到的东西,也能遮蔽某些客观存在的东西,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本来是客观存在的研究对象。本来文学史的研究对象应是明确的、确定的,但实际上由于文学史观念的不同,中国现代文学史的研究对象表现出一定的变化性,如政治文学史观运用阶级理论作为理论标准来写作文学史,只有那些具有革命性的作家、作品才能进入文学史,那些追求艺术性的作家、作品或者被排斥在文学史的大门之外,或者受到严厉的批判;正统文学史观以主流意识形态、正统的文学观念和审美观念作为标准来衡量作家、作品,只有那些具有正统性的作家、作品才能获得进入文学史的准入证,而那些具有另类特征的作家、作品则被逐出文学史;地域文学史观以地域文化特征作为进入文学史的唯一标准,看到的只是某一地区文学的发展,如大陆文学、台湾文学、香港文学、海外华文文学,而忽视了其他地区的作家、作品,更无法发现不同区域文学之间的内在联系;现代文学史观以白话语言作为重要的尺度来评价作家、作品,因此,只有具备了现代语言文体形态的作家、作品才可能进入文学史的视野,而那些具有传统语言、形式特征的作家作品(如旧格律诗)则无法进入文学史的叙述范畴。由此可见,表面上看是研究对象的差异决定了现代文学史的不同形态特征,而其本质则是文学史观念的不同。多年来,正是由于对现代文学史观念的不同理解,才导致中国现代文学史写作中出现如此众多的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将那些易与中国现代文学史观念相混淆的概念区别开来,找到文学史观念自身的某些本质特点。 文学史与社会历史之间有着密切关系,是社会历史的一个有机的构成部分,但现代文学史观念不能等同于中国现代社会历史观念。中国现代历史面对的是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客观存在的人物、事件,只要通过考证、证实,然后按照编年的顺序将其叙述出来即可,尽管写作过程中有主体的参与,也难免受到意识形态的干预,但相对文学史而言,它体现出更多的客观性;现代文学史面对的是现代文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作家、作品及文学事件,它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现代历史上客观存在的作家、作品、事件,二是作品自身所构成的另一个独立的世界。对前一个层次通过对相关文献资料的考证、研究可以解决,但后一个层次却无法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它需要作者对作品的体验、理解、阐释与评价,要判断作品的优劣,而这更需要作者的主体性的参与。易言之,现代文学史写作面对的是一个更加复杂多样的世界,不仅需要强调中国现代文学史的客观性,还需要注意其自身所具有的主观性。 尽管文学史研究的是文学,但现代文学史观念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一般的文学观念。文学观是对文学的性质、功能、特征、类型的研究,强调的是“文学性”,研究的是文学自身的内部发展规律,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那些“非文学”将被驱逐出文学的领地,现代文学史写作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于是,近年来出版的现代文学史中出现了一种有趣的现象,那些在文学性上得到肯定的作家、作品成为文学史的主要描述对象,而那些政治性强的左翼作家、作品所占的比重愈来愈小,有的甚至淡出了文学史,“文革”期间的文学一带而过,甚至退出了某些文学史的叙述视野,这种现象都是用文学观代替现代文学史观的必然产物,是有违于文学史实的。中国现代文学史所面对的是文学发展史上所出现过的所有的文学事件、作家、作品,不能因其思想倾向上的“异端”性而取消其存在或作为研究对象的权利。以前的政治文学史以政治为标准将沈从文、张爱玲、无名氏等作家排除在文学史之外是有问题的,事实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而现在的某些文学史以“文学”为标准将左翼作家予以忽视也是不足取的,因为它们都不是科学的、全面的文学史观,都在一定程度上扭曲、遮盖了真正的文学史。现代文学史应该通过对各种文学现象的分析来总结出现代文学的发展规律,但这样做并不意味着对各种文学现象的肯定,文学史作者可以通过研究那些失败的作家、作品及文学事件来总结经验教训,这种研究将对当下乃至未来的文学创作,以及文学史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同样,中国现代文学史观也不能等同于现代文化史观,尽管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从逻辑关系上来看,文化与文学是一种属与种的关系,文学只是文化中的一个门类,是其有机组成部分,而文化则几乎无所不包,世间所有的东西差不多都可以纳入到文化的范畴,因此,它所包涵的内容、范围要远远地超过文学。 那么,究竟什么是现代文学史观?可以说,现代文学史观是作者在现代哲学思想、美学思想的指导下对现代文学的发展所持有的一种选择、叙述和评判,它与现代历史、政治、文化诸因素密切相关,由于作者的理论修养、知识积累、人生阅历、写作目的各不相同,从而最终导致文学史观的差异。在后现代文化语境中,修史者不再像古代社会中要得到官方的许可、得到一种合法的身份,他们具有自己写作的权利,谁愿意重写谁就重写,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作者加强自身修养,以求形成科学、正确的现代文学史观。科学的现代文学史观应是客观与主观的辩证统一,是主体与客体的一种灵魂的契合。 二 任何历史的研究都有其自身的目的,文学史研究自然也不例外。相对而言,这种目的性在当前的这场“重写”文学史运动中表现得更加明显。那么,“重写”文学史的目的是什么?它与一般的历史研究的目的有何不同? 19世纪以来,西方史学界提出了一种新的史学观念,把历史学与“真理”和“科学”联系起来,于是,历史就成了一门求真的科学,历史学的终极目的是求真,它旨在通过对历史史料的发掘、搜集、考证、梳理来寻找历史的本来面目,证实、证伪成为历史研究的基本方法,从这一角度来看,历史就成为一种“知识考古学”,这种历史一旦确立,就会被视为一个民族、国家的真实的过去。然而,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后现代主义思潮对历史科学的“客观中立性”进行了大胆的质疑,历史能否做到客观?历史是否就是真实的过去?正是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之下,陈思和、王晓明等人提出了“重写文学史”的话题,这意味着原来的文学史写作的目的受到了挑战。 如果历史的科学性、真实性成为一个问题,那么文学史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如前所述,文学史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而这种研究对象比以人物、事件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社会历史更加复杂,这样,要追求真实性、科学性也就更加困难。应该说,追求客观真实是文学史的一个层面,但如果仅仅满足于此,那么文学史写作将变得异常简单,我们只要将文学史上曾经出现过的作家、作品用编年的顺序排列起来就完成了文学史的写作工作。实际上,到目前为止,尚未见到这种文学史的出现。面对着如此众多的作家、作品,文学史作者不可能平均用力将他(它)们按照其本来的面目加以详细介绍,也不可能将其全部写入文学史。那么,什么样的作家、作品才能进入文学史?这就存在一个衡量的标准问题。文学史除了求真之外,还要求“美”,作者须用美学的标准来对作家、作品进行理解,根据其作品的艺术水平的高低、创新度的大小等对其给予恰当的评价,确定其在文学史上所占有的地位。近年来,沈从文、张爱玲、徐于讠于、汪曾祺、无名氏等作家在文学史上所占地位的上升,与这种求美的文学史观是密切相关的。 在当下的文学史建构中,重写文学史的目的表现出一种模糊性。“重写”到底是一种技巧还是一种目的?重写文学史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最终目的?这种目的如何才能通过实际写作来得以实现?这都是一些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在目前的文学史重构中,这种目的表现出不同的价值取向,有的文学史只是为了一种实用的目的而“重写”,如高校里的部分文学史教材,这种文学史以介绍基本的文学知识为主,表现出一种罗列作家、作品的倾向;有的文学史表现出一种翻案的心态,作者将原来部分肯定的作家、作品加以否定,将原来被否定的加以肯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缺少实际的美学评判,表现出一种简单化的倾向。这些现象可能正是导致当前已有的文学史大多难以被广泛接受的一个主要原因。那么,文学史除了实用的目的之外,是否还有一个终极目的呢?经典性的文学史,既应该求真,还需要求美,达到真与美二位一体的境地,这是文学史与其他历史的一个重要区别。 三 与其他的历史写作一样,现代文学史写作也存在着一个叙述的方式问题。但对现代文学史如何进行叙述,仍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主张客观叙述的人认为,研究历史没有方法可言,只要将曾经存在过的人物、事件通过考证,按照其原来存在发展的样子写出来即可,在他们看来,历史能够自言自语,可以而且能够自己叙述自己,并且只有这样的历史才是客观的、真实可靠的历史。历史果真能自己叙述自己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曾经存在过的人物、事件在时过境迁之后马上就成为一种潜在的历史记忆,这种潜在的历史记忆需要依赖后来叙述者的叙述才能重新激活它的生命活力,赋予其新的生命形式,换言之,这种叙述本身不是历史本身的自言自语,而是叙述人的一种独特的声音。 那么,叙述人如何来叙述历史呢?它是一种主观的虚构,还是一种逻辑的推理?答案应该是后者。因为文学史写作不同于历史题材的文学创作,因此,它必须以确实存在过的历史史料为依据,通过对史料的考证、选择、梳理来发现文学发展演变的内在规律,不允许任何的虚构。现代文学史的逻辑叙述具体表现在对文学史的命名、对各章节的命名以及对发展阶段的划分等方面。中国现代文学史的重写首先表现为作者对文学史的重新命名。文学史的重新命名是文学史作者概括自己对中国现代文学发展的整体理解、综合、把握而抽象出的一个不同于以往的逻辑概念,通过这个概念概括中国现代文学发展史的基本特征,表达作者对文学史的一种独特看法。不同的命名概括出中国现代文学史的不同特征,流行于五六十年代的“中国新文学史”的命名是强调一个“新”字,是将新文学与旧文学作为对举的范畴来提的,沿袭的是五四时期胡适提出的文学史观念;后来将其更名为“中国现代文学史”、“中国当代文学史”,这种命名适应了中国现实政治社会的发展,同时它也是在强调文学本身的性质,“现代”、“当代”不仅仅是一个时间概念,而且还是一个政治概念;20世纪80年代,钱理群等不满于此前已有的命名,提出了“二十世纪中国文学史”的概念,它打破了将现、当代文学两分的局面,看到了20世纪文学之间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每次重新命名都在研究界产生一阵轰动,每次重新命名都有其道理,但每一次重新命名又都不能完全准确地概括20世纪中国文学的发展,都留有这样或那样的遗憾,而这些遗憾又成为下次重新命名的起点和动力。在文学史分期方面,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中国现代文学史的发展本身是一个连续不断的时间流,这个时间流充满了混沌,是一个庞杂的整体,无法清晰、完整地呈现出来,为了便于说明、阐释,文学史作者只能将这一混沌的整体按其自己对历史发展的理解切割成一段一段的,这种分期依靠的是作者对中国现代文学史的综合与概括。以往文学史的作者大多是依据政治的、社会的、文化的分期来作为文学史的分期,现代文学分为三个十年、当代文学分为十七年文学、“文革”文学和新时期文学,这种分期法看到了文学与社会、政治、文化之间的密切关系,但忽视了文学自身的发展规律;近年来,有的研究者提出新的分期法,同样是将20世纪文学划分为三个时期,划分的方法却不一样,有的将1917年到1927年为一段,1927年到1977年为一段,1977年至今为一段,有的将1917年到1942年分为一段,1942年到1976年为一段,1976年至今为一段,这种分期注意到文学与社会、政治之间的密切关系,同时也看到了文学自身的发展转型,在本质上更加切近文学发展演变的内在规律。许多人在呼唤大时段文学史的出现,时段越长,越少人为切割的痕迹,愈接近历史的本来面目。假如在数百年后人们再写20世纪文学史,就可能将其作为一个完整的时段来进行叙述,这样,作家就可以作为一个点出现在文学史上,而不必再切割成为几个不同的部分,许多今天难以解决的分期问题可能就不会再成为问题。由此可见,文学史的命名与分期的正确与否,与逻辑叙述密切相关,而逻辑叙述本身并不都是正确的。那么,什么样的逻辑叙述才是正确的叙述呢? 尽管历史不会叙述自己,需要依赖文学史作者的逻辑叙述来呈现自己,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现代文学史作者可以脱离客观存在的作家、作品及文学事件来按照自己主观设定的范式进行叙述,如按照中国传统的史学观念强调“代”的价值模式,这样往往会扭曲文学史,使其偏离文学史发展的路线。正确的文学史叙述方式应是追求逻辑与历史的辩证统一,逻辑是一种历史发展本身的逻辑,历史发展本身又呈现出一种内在的逻辑形态(文学自身的转型关系),作者只有在搜集、阅读了接近于原生态数量的史料之后,他的综合、概括才能接近文学史自身的发展形态,进而揭示出文学自身的内在的转型,这样的文学史才可能是我们所追求的文学史。 原载:《现代中国文学论坛》(第一卷) 原载:《现代中国文学论坛》(第一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