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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语”问题

http://www.newdu.com 2017-10-29 中国文学网 童力群 参加讨论

    一、蔡义江先生的评注
    蔡义江先生著有《红楼梦诗词曲赋评注》(团结出版社1991年版)。其中有对“永忠诗”的说明与解释。(第473页)其文云:
    《因墨香得观红楼梦小说吊雪芹三绝句 (姓曹)》
    永忠
    传神文笔足千秋,不是情人不泪流。
    可恨同时不相识,几回掩卷哭曹侯。
    颦颦宝玉两情痴,儿女闺房语笑私。
    三寸柔毫能写尽,欲呼才鬼一中之。
    都来眼底复心头,辛苦才人用意搜。
    混沌一时七窍凿,争教天不赋穷愁。
    说明:
    这三首绝句作于乾隆三十三年戊子(一七六八)。诗上有乾隆的堂兄弟、永忠的堂叔瑶华道人(名弘旿,字醉迂)的手批说:“此三章诗极妙。第《红楼梦》非传世小说,余闻之久矣,而终不欲一见,恐其中有碍语也。”从“闻之久矣”一语,可知《红楼梦》抄本流传远在一七六八年以前。所谓“非传世小说”,是这部小说只可以在少数知其所隐本事的亲友中私下传阅,不宜张扬开去的意思。所谓“碍语”,是指在政治上有“关碍”的话。瑶华不敢看它,是恐怕因而得祸。因为,在当时,不仅写“谤书”的作者要治重罪,看“谤书”的读者也要跟着获罪。
    注释:
    ……(4)颦颦:即黛玉,见小说第三回。情痴:表面说的是宝黛深于儿女之情(如前所述,小说原稿中写宝黛的命运是与贾府的命运联系在一起的),其实完全是打掩护的话。三首诗明明感慨极深,而提到小说内容,却偏偏只说“儿女闺房语笑私”,此所以瑶华赞其“妙极”也。永忠的诗若不如此写,瑶华也就不敢称妙了。
    二、马瑞芳女士的思考
    《红楼梦学刊》2003年第二辑,载有马瑞芳女士的《一部早期的、内容单一的〈红楼梦〉——对明义〈题〈红楼梦〉绝句二十首〉的考察》。(第242页)其文云:
    ……其四,非常重要的问题:为什么甲戌本《石头记》已是脂砚斋再评本,明义甲戌年之后看到的《红楼梦》,内容何以会如此“薄弱”、即笔者称之谓“特殊的、原创性、早期的、内容单一却首尾齐全的小《红楼梦》?”
    事情可能是这样:在曹雪芹十年批阅、五次增删之前,已存在明义所见的、内容单一的《红楼梦》和《风月宝鉴》,是曹雪芹青年时代创作的,《石头记》前二十三回及刘姥姥三进荣国府等情节,是十年批阅、五次增删加写内容。《脂砚斋重评石头记》在明义借阅时已存在。但因为明义是御前侍奉的人,曹雪芹不肯将可能有“碍语”——比如涉及元春归省和贾府被抄,护官符的书给他,所以将早期记风月繁华、内容单一的《红楼梦》借给明义。
    

作为旁证可参看永忠《因墨香得观〈红楼梦〉小说吊雪芹三绝句姓曹》诗前手批。手批作者是永忠堂叔、乾隆堂兄弟瑶华道人,批曰:“此三章诗极妙。第《红楼梦》非传世小说,余闻之久已,而终不欲一见,恐其中有碍语也。”永忠的诗写于曹雪芹去世不久。瑶华道人怕从《红楼梦》中看到碍语。说明看小说怕有“碍语”而获罪,在乾隆时是世风。曹雪芹当然不会愚蠢到拿有“碍语”的书为自己和朋友招祸。因而,明义借到的《红楼梦》是专写“风月繁华”而没有“碍语”的。至于永忠看到的书为什么叫《红楼梦》而不叫《石头记》?对研究《红楼梦》成书也有重要意义。可惜永忠诗没留下小说内容于今本异同的线索。
    三、胡小伟先生的剖析
    《红楼梦学刊》1996年第四辑,载有胡小伟先生的《睿亲王淳颖题红诗与〈红楼梦〉钞本的早期流传——兼评关于〈红楼梦〉曾在清代遭禁的几种说法》。(第317页)其文云:
    ……首先谈弘旿批语。我们知道,弘旿的话是批在永忠《延芬室稿》中《因墨香得观〈红楼梦〉三首绝句之上的。全文是:
    

此三章诗极妙。第《红楼梦》非传世小说,余闻之久矣,而终不欲一见,恐其中有碍语也。
    这个公案涉及三人,我们不妨逐一分析之。
    第一个是永忠。他是读过《红楼梦》,并且极力赞许其“传神文笔足千秋”的。作为雍正主要政敌允禵的嫡孙,在政治斗争中利害最切,也最容易受到伤害。所以早就明哲保身,唯谨唯诺了。偏偏是他敢于借阅,敢于赞赏,敢于将赞赏形诸笔墨,传示他人,留存后世。可见他显然是没有考虑顾忌所谓“碍语谤书”云云说法的。
    第二个是墨香,他是《红楼梦》的出借者或推荐人,作为被“论死”的英亲王阿济格的后人,他虽然早已被摈除于权力漩涡之外,但如果有“碍语谤书”说法的话,他敢不敢把《红楼梦》拿给永忠这样的危险人物看,也是有疑问的,更何况永忠还把他明白表示在诗题,夸示他人,传诸后世了呢?
    第三个是弘旿,他是有关三人中唯一没有看过《红楼梦》的人(至少在批诗中)。从政治利害关系上说,他是最没有关碍的人;即使从当时文字狱缉拿访查,锻炼罪名的惯常做法来说,他也是最没有干系的人。何况他还敢于在永忠赞誉曹雪芹与《红楼梦》的诗上批点“此三章极妙”呢?仅以他有“碍语”之说,便坐实《红楼梦》为“谤书”,显然不足以服人。
    原载:投稿
    
    原载:投稿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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