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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瓶梅》与《百家公案全传》

http://www.newdu.com 2017-10-29 中国文学网 周钧韬 参加讨论

    《金瓶梅》在作者创作的过程中,抄摘了前人创作的话本、小说、戏曲、散曲、俗曲入书,其规模之大、数量之多,令人吃惊。而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即《金瓶梅》创作素材的来源问题,其艰难的程度同样令人吃惊。笔者在继承前人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化了较长的时间,作了较为全面的探索,收获颇丰。本文拟专题研究《百家公案全传》与《金瓶梅》成书的关系问题。
    韩南先生的是与非
    为了揭露西门庆的贪赃枉法,《金瓶梅》第四十七、四十八回写了一则苗天秀命案。其情节大略如下:扬州员外苗天秀在进京途中,被家人苗青伙同陈三、翁八二艄子所害,银两衣物被劫。苗员外的家童安童落水而被一渔翁所救。渔翁帮助安童查访出贼人下落,陈、翁二贼被捕,并招出同谋者苗青。苗青重礼贿赂西门庆,西门庆伙同掌刑正千户夏延龄,只将陈、翁问成斩罪而终使苗青逍遥法外。安童闻此便投诉于山东巡按御史曾孝序。曾公查访得实,即令捉拿苗青,并另写本参劾提刑院两员问官(西门庆、夏延龄)受赃卖法。西门庆便重礼贿赂当朝宰相蔡京。蔡太师一面分付兵部余尚书将曾本立案而不上覆,一面玩弄阴谋,将曾孝序锻炼成狱,窜于岭表。
    美国学者韩南教授已经考出,这则故事的前半部分,即苗天秀被杀,家童代主人伸冤部分,抄改于《百家公案全传》,这是有道理的。韩南先生在《金瓶梅探源》(此文已译成中文,载徐朔方编:《金瓶梅西方论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一文中,对《金瓶梅》创作素材的来源问题,作了大量的详实的考证,这无疑对《金瓶梅》成书的研究,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由于这一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韩南先生的考证亦有一些失误。例如,对《百家公案全传》的考证,有两处值得商榷:
    一、是《港口渔翁》还是《琴童代主人伸冤》?
    韩南先生在《金瓶梅探源》一文的第二部分,列有一小标题,名为“公案小说《港口渔翁》”。在这一小标题下面,韩文写道:“故事最早见于《百家公案全传》,有1594年刊本,以后翻刻本通称《龙图公案》或《包公案》。这是一系列刑审故事,北京著名官员包拯一身而任侦破、起诉和审判三项任务。”下面便简叙《港口渔翁》故事的大意,此即苗青伙同强人杀主夺财故事。韩文称:“这就是《金瓶梅》第四十七、八两回的故事。”
    韩南先生所说的《百家公案全传》,笔者目前见到了三个版本:第一个版本,全名《新刊京本通俗演义全象百家公案全传》,十卷一百回公案。即包含有一百则公案故事。每则故事的篇名前均标有“第××回公案”字样。如蒋天秀故事在本书中标为:《第五十回公案:琴童代主人伸冤》。此版本卷末题“万历甲午末朱氏与畊堂梓行”,可见是明代万历二十二年(1594)的刻本。第二个版本是《新镌纯像善本龙图公案》,十卷,一百则故事。这一百则故事内容与第一个版本的一百回公案基本相同,文字略有改动,每则故事篇名前的“第××回公案”等字样全部删去,篇名亦有更动。如在第五卷中的《金瓶梅》所抄的蒋天秀故事,篇名前的“第五十回公案”等字已删去,篇名已更为《港口渔翁》。第三个版本是《新评龙图神断公案》,十卷,六十多则故事。这个版本形式与内容与第二个版本基本相同,亦为十卷,但只刻了六十多则故事,即删去了三十多则故事。此版第五卷中亦有《港口渔翁》,文字与第二个版本大体相同。据笔者推断,第二个版本是第一个版本的改写本,第三个版本则是第二个版本的删节本。毫无疑问,在这三个版本中以第一个版本最为原始,亦最为完整。笔者曾将第一、第二两个版本的蒋天秀故事与《金瓶梅》抄录的文字相比较,发现《金瓶梅》抄录的文字与第一个版本更为接近。因此,我认为《金瓶梅》在成书过程中,作为创作素材的来源之一,它抄录了《百家公案全传》中的《第五十回公案:琴童代主人伸冤》,而不是如韩南先生所说的《港口渔翁》。韩南先生在《金瓶梅探源》一文中曾加注说明,他“未见”到《新刊京本通俗演义全像百家公案全传》,因此他只知道改写本中蒋天秀故事的篇目为《港口渔翁》,而不知道原本中这一故事的原篇名为《第五十回公案:琴童代主人伸冤》,故有此误。
    二、是蒋奇还是蒋奇来?
    韩南先生在谈“公案小说《港口渔翁》”的一节中说:“故事说扬州有一乐善好施的富人蒋奇来,表字天秀。”这个名字错了。《百家公案全传》中是这样写的:“话说扬州维城五十里地名囗囗(刻本字迹不清),有一个人姓蒋名奇,表字天秀。”我所见到的三个版本均如此。可能是韩先生将“表字”的“表”字误作“来”字之故?
    《百家公案全传》中的《第五十回公案:
    琴童代主人伸冤》
    由于《百家公案全传》不少研究者未见,故有必要将与《金瓶梅》有关的文字抄录公诸于众,以备诸公研究考稽。有迹象表明,《金瓶梅》作者所抄的本子,比笔者所见的所谓“第一个版本”的付刻年代更早。对此还有待于进一步查证。
    《第五十回公案:琴童代主人伸冤》
    话说扬州维城五十里地名囗囗,有一人姓蒋名奇,表字天秀。家道富实,平素好善。忽日有老僧人来其家化缘。天秀甚礼待之。僧人斋罢,天秀问云,动问上人云游从何宝刹至此?僧人答云,贫僧山西人氏,削发于东京报恩寺。因为寺东堂少一尊罗汉宝像,云游天下,访得有董善人则化之。近闻长者平昔好布施,故贫僧不辞千里而来,敬到贵囗化此一尊佛,以种后日之缘也。天秀喜道,此则小节,岂敢推托。即令琴童入房对妻李(张)氏说知,取过白金五十银出来,付与僧人。僧人见那一锭白银笑道:不消一半完备得此一尊佛像,何用许多。天秀道,师父休嫌少,若完罗汉宝像,以后剩者作斋功,普度众生。僧人见其欢喜布施,遂收了花银,即辞出门,心下忖道,适见施主相貌,目眶下现一道死,当有大灾。彼如此好心,我今岂得不说与他知。即回步入见天秀,道:贫僧颇晓麻衣之术,视君之貌今年当有天厄,可防不出庶或可免。天秀唯喏囗囗。僧人再三叮咛而别。天秀入后舍见张氏道:化缘僧人没话说得,故相我今年有大厄是可笑矣。张氏道,云游僧行多有见识者。彼既言之,正须谨慎。时值花朝,……天秀正邀妻子向后花园游赏。天秀有一家人姓董,是个浪子。那日正与使女春香在后园亭子上斗草。不防天秀前来到囗囗不便回,天秀遇见将二人痛责一番。董家人切恨在心。才过一月,有表兄黄美在东京为通判,有书来请天秀。天秀接到书,不胜欢喜,入对张氏道:久闻东京乃建都之地,景致所在欲去游览无便,今得表兄书来相请,乘此去探望以慰平昔之志。张氏答道,日前僧人道君须防有厄,不可出门,且儿子又年幼,此则莫往为善。天秀不听,分付董家人收拾行李,次日辞妻,分付照管门户而别。……正当二月初边天气,天秀与董家人并琴童行了数日旱路,到河口是一派水程。天秀讨了船只,靠晚船泊陕湾。那两个稍子,一姓陈、一姓翁,皆是不善之徒。董家人深恨日前被责之事,要报无由。是夜密与二稍子商量:我官人箱中有白银一百两,行囊衣资极广。汝二人若能谋之,将此货物均分。陈翁二稍笑道:汝若不言,吾有此意久矣。是夜天秀与琴童在前仓睡。董家人在橹后睡。将近二更,董家人叫声有贼,天秀梦中惊觉,便探头出船外来看,被陈稍拔出利刀一下刺死,推在河里。琴童正要走时,被翁稍一棍打落水中。三人打开箱子取出银子均分讫,陈翁二稍依前撑船回去。董家人将其财物走上苏州去了。常言道,莫信直中直,须防人不仁。可惜天秀平昔好善,今遭恶死。虽则是不纳忠言之过,其亦大数难逃也。当下琴童被打昏迷,尚得不死,浮水上得岸来号泣连声。天色渐明,忽上流头有一渔舟下来,听得岸上有人啼哭,撑船过来看时,却是一十八九岁小童。满身是水,问其来由,琴童哭告被劫之事。渔人即带下船撑回家中,取衣服与他换了,乃问汝要回去只同我在此过活?琴童道,主人遭难,不见下落,如何回去得。愿便公公在此。渔翁道,从容为你访此劫贼是谁,又作理会。琴童拜谢。当夜,那天秀尸首流在芦榆港里,隔岸便是清河县城西门有一慈惠寺。正是三月十五会作斋事,和尚都出港口放水灯儿,见一死尸新血满面,下身衣服尚在。僧人道,此必是遭劫客商抛尸河里,流停在此。内中一老僧道,我辈当发慈悲心,将此尸埋于岸上,亦一场好事。众人依其声,捞起尸首讫,放了水灯回去。是时包公因往濠州赈济事毕,转东京经清河县过,正行之际忽马前一阵旋风起处,哀号不已。拯疑怪即差张龙随此风下落。张龙领旨随旋风而来,至岸中乃息。张龙回复拯,拯遂留止清河县公厅中。次日委本县官带公牌前往跟勘。掘开岸上视之,见一死尸宛然,颈上伤一刀痕。周知县检视明白,问前面是那里?公人禀道,是慈惠寺。知县令拘僧行问之,皆言日前因放水灯,见一尸首流停在港里,故收埋之,不知为何而死。知县道,分明是汝众人谋杀而埋于此,尚有何说。因令将此一起僧人误监收于狱中,回复于拯。拯再取出跟勘,各称冤枉,不肯招。拯自思既是僧人谋杀人,其尸必丢于河里,岂又自埋于岸上,此有可疑。因令散监众僧审实,将有二十余日尚不能决。时四月尽间,荷花盛开。本处士女适其时有游船之乐。忽日琴童与渔翁正出河口卖鱼,恰遇着翁陈二稍在船上赏夏饮酒。琴童认得是谋他主人的,即密与渔翁说知。渔翁道,汝主人之冤雪矣,即今包大人在清河县断一狱事未决,留正于此,尔宜即往投告。琴童连忙上岸,迳到清河县公厅中见包拯,哭告主人被船稍谋死情由,现今贼人在船上饮酒。及听罢遂差公牌黄、李二人随琴童来河口,登时入船中将陈翁二稍捉到公厅中见拯。拯令琴童去认死尸,回报哭诉正是主人,被此二贼谋杀尸身。拯分付着严刑跟勘。翁陈二稍见琴童在证,疑是鬼使神差一疑招承明白,便用长枷监于狱中,放回众僧人。次日,拯取出贼人追取原劫银两明白,迭成案卷,押赴市心斩首讫。当下只未捉得董家人。拯令琴童给领银两,用棺木盛了尸首,带丧回乡埋葬。琴童拜谢,自去酬了渔翁,带丧转扬州不题。后来天秀之子蒋仕卿,读书登第,官至中书舍人。董家人因得财本成巨商,数年在扬子江遇盗被杀,财本一空。
    《金瓶梅》抄改情况分析
    《金瓶梅》抄录《百家公案全传》而作了较大的改动。将原作的文言体改作白话体,语言文字上的出入就比较大。此外,人名的改易较多。例如,原作中主人翁是蒋天秀,家人称董家人,童仆为琴童。判案官员是包拯和清河周县令。《金瓶梅》改蒋天秀为苗天秀,董家人为苗青,琴童为安童,改包拯和清河县令为山东巡按御史曾孝序和东昌府尹胡师文、阳谷县丞狄斯彬。这些改动可以不必计较,重要的是故事情节上的改动以及作者的用心。
    原作《百家公案全传》一百回公案,都是讲包拯断案如神的故事。全书树立了一个神人相结合的为民除害,执法如山,无坚不摧的包清天形象。《第五十回公案:琴童代主人伸冤》写包公道经清河忽遇旋风哀号不已。包拯派人随旋风而去,便掘得蒋天秀被杀之尸首。初清河知县疑为近处慈惠寺僧尼所为。包公察其疑点而不枉断。后琴童告状、认尸并抓获真正凶犯,乃斩凶犯于市心。这则故事歌颂了包拯断案的慎密、细致,不枉杀一个好人的精神。
    《金瓶梅》抄借了这个故事,但只保留了这个故事的躯壳,而丢弃了它的灵魂。分析《金瓶梅》作者对这则故事的改动和增出的文字,不难看出他要告诉读者的大体有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他要利用此案揭露地方官员的贪赃枉法。在原作中伙同杀人谋财的董家人,达到目的后便往苏州一走了之而别无下文。《金瓶梅》则借此大做文章,增写了一段很长的文字。小说写陈三、翁八供出了同谋犯苗青,苗青得悉以五十两银子去打点西门庆的通奸对象王六儿,那知西门庆根本没有把它放在眼里。后来苗青给西门庆送了一千两银子(其中五百两由西门庆转送给夏提刑),其余衙门中的提、孔、节级并缉捕观察,均打点到了。甚至连西门庆的童仆玳安、平安、书童、琴童等凡知情者均有所好处。西门庆便唆使苗青潜逃。夏提刑得了五百两贿银,便与西门庆串通一气帮苗青掩盖罪责,只将陈三、翁八问成斩罪而了之。
    如前所述,《第五十回公案:琴童代主人伸冤》是一则公案故事,其宗旨在于歌颂包公断案的正公、神明。《金瓶梅》抄引、利用这则故事,而完全改变了原作的主题思想,突出地批判了“火到猪头烂,钱到公事办”的社会积弊,将西门庆、夏提刑等地方官员明目张胆地践踏法律,贪赃枉法的罪行揭露得淋漓尽致。
    第二,他要利用此案,描写清官的不幸,将批判的矛头指向最高统治者。
    《金瓶梅》作者利用原作中包拯的形象,塑造了一个清官形象曾孝序。原作写琴童认出凶犯陈三、翁八后即到清河县公厅见包拯,包拯捉拿凶犯审明后即押赴市心斩首。至于参与谋杀而已去了苏州的董家人,乃不了了之。《金瓶梅》对原情节作了部分改造,写安童认出凶犯陈三、翁八后即告状于提刑院。夏提刑捉拿凶犯归案,凶犯又供出苗青,夏提刑与西门庆贪赃枉法,使苗青逍遥法外。安童便去巡按山东监察御史曾孝序处告状。曾孝序如原作中的包拯那样经过一番巡访,弄清了此案的真相,便一面差人行牌,星夜去扬州捉拿苗青,一面写本参劾提刑院两员问官(即西门庆、夏延龄)受赃卖法。劾本上写到西门庆“本系市井棍徒,夤缘升职,滥冒武功,菽麦不知,一丁不识。纵妻妾嬉游街巷,而帷薄为之不清;携乐妇而酣饮市楼,官箴为之有玷。至于包养韩氏之妇,恣其欢淫,而行检不修;受苗青夜赂之金,曲为掩饰,而赃迹显著”。这分明是作者借曾孝序之笔,对西门庆所作的全面的揭露。曾孝序奏明皇上:“乞赐罢黜,以正法纪”。《金瓶梅》还增出许多文字,写曾孝序“极是个清廉正气的官”。通过开封府黄通判来赞美曾孝序“忠孝大节,风霜贞操,砥砺其心,耿耿在庙廊,历历在士论”。此外,尤为重要的是通过对曾孝序审理此案及参劾提刑官的描写,一个高大的清官形象便耸立在我们的面前了。这充分表达了作者的理想和愿望,表达了对清官的渴求,同时反过来又表明了作者对吏治腐败的愤慨。
    有迹象表明,《金瓶梅》作者之所以要塑造这一清官形象,目的并不在于表现清官的英明,而恰恰相反,表现清官的无能为力与无可挽救的失败。小说写西门庆、夏提刑得悉曾御史上本后,便备办重礼派人上京打点宰相蔡京。蔡京只略施小计,欺骗皇上,并利用皇上的权威,将曾孝序罢官除名,窜于岭表,以报其仇。《金瓶梅》增改的这些文字,可说是对原作的“反其意而用之”。原作是歌颂清官的胜利,《金瓶梅》则是直书清官的失败。它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在封建社会的后期,上自皇帝、宰相等封建统治者,均已走到了穷途末路,个别清官的出现非但无法与强大的腐败势力相抗衡,最后被消灭的恰恰是清官而不是奸官:蔡京之流依然发威于朝中,西门庆之流依然横行于乡里,苗青之流依然逍遥于法外(后来还有所暴发),而曾孝序反而成了罪人。天理不公到如此程度,封建社会还不无可挽救地走向死灭吗?
    第三,他否定了原作中因果报应的说教。
    原作的末尾是这样写的:“后来天秀之子蒋仕卿,读书登第,官至中书舍人。董家人因得财本成巨商,数年在扬子江遇盗被杀,财本一空。天理昭彰,分毫不爽。”《金瓶梅》作者在利用原作时,彻底抛弃了这个尾巴。如前所述,他写了蔡京、西门庆、苗青的胜利,即一切造孽者的胜利;他写了曾孝序的失败,苗天秀的屈死,即一切正义者、被害者的失败。尽管《金瓶梅》中充斥着因果报应的说教,但在这里作者不仅否定了它,而且完全走到了它的反面。这种矛盾现象该如何解释?我认为这是作者“如实描写”、“尽其情伪”的结果。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这些丑恶的事实。在作者的头脑中,对现实生活的“如实描写”的创作宗旨战胜了空泛的伦理、宗教观念——这无疑是现实主义创作思想的胜利。
    几点重要启示
    对《金瓶梅》抄引《百家公案全传》的情况作全面考察,还有几个问题值得研究:
    一、关于《金瓶梅》的成书问题。
    有的研究者认为,《金瓶梅》与《水浒传》一样是艺人的集体创作,理由之一是《金瓶梅》中抄了不少话本中的文字。诚然,《水浒传》与《金瓶梅》中都抄有话本中的文字,但二者的成书过程是不同的。在《水浒传》成书以前,社会上已有不少有关水浒的故事在传唱。《水浒传》是由文人将社会上流传的许多艺人创作的水浒故事加以联缀、加工整理而成书的。《金瓶梅》的成书似不相同。我们就用《金瓶梅》抄引《百家公案全传》中的《琴童代主人伸冤》来说明这个问题。第一、《琴童代主人伸冤》所叙是包公断案故事,本来与《金瓶梅》毫无联系,可说是风马牛不相及。如果说,《金瓶梅》就是由这一类包公故事及其他故事“加以联缀、加工整理”而成书的,这岂非是笑话。《金瓶梅》作者在创作时,一方面考虑到情节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受到某些话本、小说的情节和人物塑造的启示,因此择其要者改头换面地抄入自己的作品中。就这样,《琴童代主人伸冤》的故事便移花接木式地出现在《金瓶梅》中。用现代的观念来看,这完全是一种抄袭。这与《水浒传》将原水浒故事联缀成书,具有质的区别;第二、《金瓶梅》在移植《琴童代主人伸冤》时,已对原故事作了重大的改造,包含有较多的创作的因素。例如,主题改变了。原故事是歌颂包公的断案如神,而在《金瓶梅》中则成了揭露西门庆等贪赃枉法的故事;情节改变了。原故事在蒋天秀被杀后,先叙包公发见蒋天秀尸体,后叙琴童告状,捕获凶犯。《金瓶梅》则先叙安童告状,凶犯捕获,其后增叙苗青贿赂西门庆,安童又状告于曾孝序,然后再写曾孝序在审案中发现苗天秀尸体;原故事在包公查明案情、凶犯服法后即告结束,《金瓶梅》则增叙了曾孝序参劾西门庆贪赃枉法的情节等等;人名改变了。这些情况说明,《金瓶梅》作者在创作时,一方面对《琴童代主人伸冤》的故事情节有所移植、借鉴,另一方面又不受原故事的局限与束缚,他完全是在根据自己的创作思想和故事情节发展的需要,对可利用的素材作“为我所用”的加工改造,使其成为《金瓶梅》故事中的有机的组成部分。可见《金瓶梅》与《水浒传》在成书过程中,对运用原始素材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绝不相同的。
    但是,《金瓶梅》在成书过程中毕竟抄了《百家公案全传》等不少前人创作的话本、小说,这说明《金瓶梅》虽然是文人创作而非艺人创作,但它依然带有从艺人集体创作中脱胎出来的痕迹,它与《儒林外史》、《红楼梦》那样的、完全独立的无所傍依的文人创作,还有不小的区别。因此,笔者认为,《金瓶梅》还带有过渡性,它是一部从艺人集体创作向独立的无所傍依的文人创作发展的过渡形态的作品。
    二、关于苗天秀被害地点“徐州洪”。
    原作中叙蒋天秀从扬州出发,“行了数日旱路”,到“河口是一派水程”,于是换乘船,靠晚船泊“陕湾”。蒋天秀即在此被杀“推在河里”。《金瓶梅》则写苗天秀从扬州出发时即乘船,“行了数日,到徐州洪”,前过地名才是“陕湾”。苗天秀被害在“徐州洪”,尸首“推在洪波荡里”。小说写“徐州洪”是一派水光,十分险恶:
    万里长洪水似顷,东流海岛若雷鸣。
    滔滔雪浪令人怕,客旅逢之谁不惊。
    作者作此改动,主要是从艺术上考虑的,增加了这一事件的惊险性。但我们从中还能看到其他问题。历史上“徐州洪”实有其地其名。据《嘉靖徐州志》卷七“漕政”载:“徐州洪,……宋元皆名百步洪,在州城(徐州)东南二里许,巨石盘踞,巉崿龃龉,汴泗经流其上,冲激怒号,惊涛奔浪,迅疾而下,舟行艰险,少不戒即破坏覆溺,害与洪水等,故名。”《金瓶梅》作者写徐州洪的形势,与《徐州志》记载相符,说明作者到过徐州洪,有其亲身经历,否则不可能写得如此真实、准确。这又为考证小说作者增加了一个信息。
    但这里又出现了一个新问题。原作写蒋天秀被害在陕湾,尸体漂到清河县慈惠寺附近才被僧人发现,而《金瓶梅》改苗天秀被害在徐州洪。须知徐州洪在徐州东南二里许。这就出现了问题,尸体从徐州漂到清河县慈惠寺才被发现,而两地相距三百多公里,且是逆流而上,这显然是不合情理了。这不能不说是作者在改动原作时出现的一个疏忽。
    三、关于曾孝序与狄斯彬。
    《金瓶梅》在改动原作时,用曾孝序代替了包拯,用狄斯彬(阳谷县县丞)代替了清河县周知县。
    曾孝序,史有其人。《宋史》卷四百五十三有传云:
    曾孝序字逢原,泉州晋江人。以荫补将作监主簿,监泰州,海安盐仓,因家泰州。累官至环庆路经略、安抚使。过阙,与蔡京论讲议司事,曰:“天下之财贵于流通,取民膏血以聚京师,恐非太平法。”京衔之。时京方行结籴、俵籴之法,尽括民财充数,孝序上疏曰:“民力殚矣。民为邦本,一有逃移,谁与守邦。”京益怒,遣御史宋圣宠劾其私事,追逮其家人,锻炼无所得,但言约日出师,几误军朝,削籍窜岭表。
    《金瓶梅》中所写的曾孝序,与历史上的曾孝序基本相符,且曾孝序上疏反对蔡京的言词,《金瓶梅》写得相当准确,请看《金瓶梅》第四十九回云:
    (曾孝序)见朝复命,上了一道表章,极言天下之财,贵于通流,取民膏以聚京师,恐非太平之治,……“臣闻民力殚矣,谁与守邦?”
    《金瓶梅》所写与史料比较,连具体行文都所差无几。这说明作者在写作时是翻检了有关史料的,而且是将史料直录入书的。这为《金瓶梅》成书的考证又提供一证。如果说《金瓶梅》作者是说书艺人,其创作的目的是为糊口计而讲说故事,那么他们不需要亦不可能用如此严肃的态度去翻检历史资料,尔后准确地将历史人物编入话本之中。此可谓《金瓶梅》是文人创作而非艺人创作的又一个佐证。但作者将曾孝序说成是曾布之子,是错误的。曾布是南丰人,曾孝序是晋江人。曾布是“唐宋八大家”之一曾巩之弟,神宗年间坚持变法,受王安石信任,任翰林学士,兼三司使。哲宗年间,变法派章惇当权,他任同知枢密院事,赞助“绍述”甚力。徽宗时期任右仆射,独当国政,渐进“绍述”之说,与蔡京不相容,屡被放逐。曾孝序亦因反对蔡京而被斥逐。大概由于这一原因,《金瓶梅》作者才将曾孝序有意说成是曾布之子的吧?
    在原作中协助包拯查案的是清河县周知县,《金瓶梅》将其改成阳谷县县丞狄斯彬。狄斯彬亦史有其人,且是作者的同时代人。《明史》卷二〇九《马从谦传》中有附传,清嘉庆《溧阳县志》中亦有记载。狄斯彬是江苏溧阳人,嘉靖二十六年进士。小说写狄氏“为人刚而且方,不要钱”,这与历史记载相符。但小说又说他“问事糊突,人都号他做狄混”。他误断慈惠寺的僧人为杀人犯,“不由分说,先把长老一箍、两拶、一夹一百敲,余者众僧都是二十板,俱令收入狱中”。从这些描写可知,作者对狄斯彬其人含有贬斥、讽讥之意。这到底是对狄氏的真实反映,还是作者的主观看法?由于考证还不深入,故无从知晓。
    顾国瑞同志在《金瓶梅中的三个明代人——探讨〈金瓶梅〉成书年代与作者问题的又一途径》顾文载《金瓶梅研究集》,齐鲁书社1988年版。一文中指出:《金瓶梅》中出现狄斯彬这个人物,对于判断小说的成书年代,具有明显、直接的意义。作者将其写入小说,当在他成年并为人所知以后。狄斯彬为嘉靖二十六年进士。作者写狄斯彬为“阳谷县丞”实为狄氏曾贬谪“宣武典史”有关。据《溧阳县志》记载,此事发生在嘉靖三十一年,因此,可以断定《金瓶梅》成书必在嘉靖三十一年以后。嘉靖三十一年即是该书成书年代的上限。笔者在拙著《金瓶梅新探》中据其他资料推断,成书年代的上限为嘉靖四十年,可见所见略同。顾国瑞同志还指出,狄斯彬为嘉靖二十六年进士,王世贞亦为此年进士,乃为同榜。《金瓶梅》中出现的三个明代人(狄斯彬、凌云翼、韩邦奇),“都是王世贞所熟知的”,王世贞与他们“都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这多少是对王世贞作《金瓶梅》说的支持”。笔者在《金瓶梅新探》中提出:《金瓶梅》是王世贞及其门人的联合创作。顾国瑞同志的考证无疑又为笔者的推断提供了佐证。《金瓶梅》与《百家公案全传》
    《金瓶梅》在作者创作的过程中,抄摘了前人创作的话本、小说、戏曲、散曲、俗曲入书,其规模之大、数量之多,令人吃惊。而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即《金瓶梅》创作素材的来源问题,其艰难的程度同样令人吃惊。笔者在继承前人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化了较长的时间,作了较为全面的探索,收获颇丰。本文拟专题研究《百家公案全传》与《金瓶梅》成书的关系问题。
    韩南先生的是与非
    为了揭露西门庆的贪赃枉法,《金瓶梅》第四十七、四十八回写了一则苗天秀命案。其情节大略如下:扬州员外苗天秀在进京途中,被家人苗青伙同陈三、翁八二艄子所害,银两衣物被劫。苗员外的家童安童落水而被一渔翁所救。渔翁帮助安童查访出贼人下落,陈、翁二贼被捕,并招出同谋者苗青。苗青重礼贿赂西门庆,西门庆伙同掌刑正千户夏延龄,只将陈、翁问成斩罪而终使苗青逍遥法外。安童闻此便投诉于山东巡按御史曾孝序。曾公查访得实,即令捉拿苗青,并另写本参劾提刑院两员问官(西门庆、夏延龄)受赃卖法。西门庆便重礼贿赂当朝宰相蔡京。蔡太师一面分付兵部余尚书将曾本立案而不上覆,一面玩弄阴谋,将曾孝序锻炼成狱,窜于岭表。
    美国学者韩南教授已经考出,这则故事的前半部分,即苗天秀被杀,家童代主人伸冤部分,抄改于《百家公案全传》,这是有道理的。韩南先生在《金瓶梅探源》此文已译成中文,载徐朔方编:《金瓶梅西方论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一文中,对《金瓶梅》创作素材的来源问题,作了大量的详实的考证,这无疑对《金瓶梅》成书的研究,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由于这一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韩南先生的考证亦有一些失误。例如,对《百家公案全传》的考证,有两处值得商榷:
    一、是《港口渔翁》还是《琴童代主人伸冤》?
    韩南先生在《金瓶梅探源》一文的第二部分,列有一小标题,名为“公案小说《港口渔翁》”。在这一小标题下面,韩文写道:“故事最早见于《百家公案全传》,有1594年刊本,以后翻刻本通称《龙图公案》或《包公案》。这是一系列刑审故事,北京著名官员包拯一身而任侦破、起诉和审判三项任务。”下面便简叙《港口渔翁》故事的大意,此即苗青伙同强人杀主夺财故事。韩文称:“这就是《金瓶梅》第四十七、八两回的故事。”
    韩南先生所说的《百家公案全传》,笔者目前见到了三个版本:第一个版本,全名《新刊京本通俗演义全象百家公案全传》,十卷一百回公案。即包含有一百则公案故事。每则故事的篇名前均标有“第××回公案”字样。如蒋天秀故事在本书中标为:《第五十回公案:琴童代主人伸冤》。此版本卷末题“万历甲午末朱氏与畊堂梓行”,可见是明代万历二十二年(1594)的刻本。第二个版本是《新镌纯像善本龙图公案》,十卷,一百则故事。这一百则故事内容与第一个版本的一百回公案基本相同,文字略有改动,每则故事篇名前的“第××回公案”等字样全部删去,篇名亦有更动。如在第五卷中的《金瓶梅》所抄的蒋天秀故事,篇名前的“第五十回公案”等字已删去,篇名已更为《港口渔翁》。第三个版本是《新评龙图神断公案》,十卷,六十多则故事。这个版本形式与内容与第二个版本基本相同,亦为十卷,但只刻了六十多则故事,即删去了三十多则故事。此版第五卷中亦有《港口渔翁》,文字与第二个版本大体相同。据笔者推断,第二个版本是第一个版本的改写本,第三个版本则是第二个版本的删节本。毫无疑问,在这三个版本中以第一个版本最为原始,亦最为完整。笔者曾将第一、第二两个版本的蒋天秀故事与《金瓶梅》抄录的文字相比较,发现《金瓶梅》抄录的文字与第一个版本更为接近。因此,我认为《金瓶梅》在成书过程中,作为创作素材的来源之一,它抄录了《百家公案全传》中的《第五十回公案:琴童代主人伸冤》,而不是如韩南先生所说的《港口渔翁》。韩南先生在《金瓶梅探源》一文中曾加注说明,他“瓶梅研究集》,齐鲁书社1988年版。一文中指出:《金瓶梅》中出现狄斯彬这个人物,对于判断小说的成书年代,具有明显、直接的意义。作者将其写入小说,当在他成年并为人所知以后。狄斯彬为嘉靖二十六年进士。作者写狄斯彬为“阳谷县丞”实为狄氏曾贬谪“宣武典史”有关。据《溧阳县志》记载,此事发生在嘉靖三十一年,因此,可以断定《金瓶梅》成书必在嘉靖三十一年以后。嘉靖三十一年即是该书成书年代的上限。笔者在拙著《金瓶梅新探》中据其他资料推断,成书年代的上限为嘉靖四十年,可见所见略同。顾国瑞同志还指出,狄斯彬为嘉靖二十六年进士,王世贞亦为此年进士,乃为同榜。《金瓶梅》中出现的三个明代人(狄斯彬、凌云翼、韩邦奇),“都是王世贞所熟知的”,王世贞与他们“都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这多少是对王世贞作《金瓶梅》说的支持”。笔者在《金瓶梅新探》中提出:《金瓶梅》是王世贞及其门人的联合创作。顾国瑞同志的考证无疑又为笔者的推断提供了佐证。
    原载:《明清小说研究》1989年02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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