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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退一步看谭旭东事件

http://www.newdu.com 2017-10-29 中国文学网 陈冲 参加讨论

     
    ■在真实的学术实践中,“过度引用”所起到的惟一的真实的作用,就是以一个虚拟的“过度”为遮羞布,通过把“引”和“用”这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混为一体,来使“适度引用”中那种有引无用的抄袭正当化。
    ■我敢打赌,在和谭旭东同一年获得通过的数千乃至上万篇博士论文中,谭先生这一篇既不是最差劲的一篇,甚至也不是抄得最多的一篇,倒更可能是抄得比较好的一篇。须知抄也有好坏之分。
    (一)
    自《文学报·新批评》刊出柯棣祖的文章后,谭旭东事件持续发酵,众说纷纭。其中《新京报》的深度报道,和刘绪源的文章,都分别在各自的专业内达到了很高的水准。但是我仍有遗憾,就是在这纷纭的众说中,竟没有一个是帮谭先生说话的。谭先生只能自己为自己辩护。虽然他做过两次自我辩护,前一次很强硬,后一次相对温和,但从实际效果看,正如他承认自己的作品平庸,他其他方面的才能,包括辩论的才能,其实也都相当平庸,所以那辩护的结果,不仅没有为自己洗清什么,反而授人以新的话柄。举例来说,叫号儿让对方“站出来”,就显得实在是太笨拙。于是就起了意,想帮谭先生说几句话。
    帮谭先生说话有难度,但也有办法。办法之一,就是后退一步。老祖宗有云:后退一步,海阔天空。其实也用不着那么“视野开阔”,只要把目光稍微抬高一点,立刻就会有好几个最近发生的事件,进入我们的视界。下面就择其最广为人知者,略举数端。
    最具有同质性的,是……是什么呢?我原来想说的是———6·29反劫机英雄获重奖引发争议的事。可是想了想,这事儿太简单;你只要上网搜一下“1990年广州劫机案”便一目了然,无需我多说。最后我还是选择了眼保健操事件作为最具同质性的事件。一个医生自创了一套眼保健操,供自己缓解眼疲劳用,却被当局拿来在全国强制推行了49年,而直到49年后的今天,当局不仅仍然没有对这套操的有效性进行过科学的验证,甚至连一个进行科学验证的方案都没有设计出来。不是不想设计,而是根本无法设计,因为这套操是建立在中医的经络、穴位基础之上的,而经络和穴位,至今还无法在人体上做出解剖学定位。然而这种情况的出现,又非事出偶然。你上网搜一下“实证科学”就会发现,在显示的条目中,质疑实证科学的远多于宣传实证科学的。没错,如果所有人都了解并坚持“科学的结论必须是可以证伪的”这样一条标准,就等于摘掉了很多人的鸟食罐儿。
    最具有可比性的,是……我原来想说的是重庆和山东两地的选美。这两个地方的地区性选美结束,前三名的玉照一公布,立即引起一片吐槽声。这事儿本来还可以有一点儿说道,比如各人的审美标准不同,而评委们的标准是不是又可以和所有人都不同等等,但是很不幸,有一个据说是评委的人“站出来”了,说那名次是在干爹们的饭局上决定的,与评委无关。得,这还有什么道理可说?我也只能暗说一声TMD,赶紧调整———最具可比性的,是高考中抄袭作文得高分事件。6月25日,2012年江苏高考高分作文在媒体刊出,其中的一篇被指抄袭,于是引发了一场极富哲理意味的争论。有人认为应该给这篇作文重新打分,否则对那些老老实实自己写作文的考生太不公平了; 但是也有人认为不应该重新打分,因为在作文中有抄袭行为而未被阅卷老师发现的考生相当多,只给这一篇重新打分,对这名考生太不公平了。这后一种说法,看似有点强词夺理,其实它所要求的公平也是一种具体的公平,而从本质上说所有的公平都是具体的公平。实际上,我估计单给这篇作文重新打分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最具有参照性的事件,是关于“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争论。2012年5月26日,一则帖子在互联网流传,揭露河南永城市委办公室主任李新功奸淫未成年少女数十人。第二天,5月27日,《时代周报》记者陶喜年发微博称,浙江永康发生大规模嫖宿幼女事件,涉及永康3所学校的20多名学生,其中十几名中学生被多名人大代表、私企老板包养。随着这两起令人发指的罪案日益可能被以“嫖宿幼女”定罪,引发了一场关于“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争论。“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刑法》中新设的罪,此前按1979年《刑法》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这场争论中,一派法律专家认为,嫖宿幼女罪的起刑点是五年,而强奸罪的起刑点是三年,1997年《刑法》对嫖宿幼女罪的惩处其实比强奸罪还要严厉。另一派则指出,强奸罪如果情节严重,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期是有期徒刑十五年。一些网民戏称,嫖宿幼女罪是许多奸淫幼女的官员们的“免死条款”。而事实又确实在印证着这一点:被判或被控嫖宿幼女罪的大都是官员,倒是最近有一条新闻,说有一个16岁的少男和一个13岁的少女因恋爱而同居,在双方家长均未干涉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该少男犯有强奸罪,只因是未成年人,量刑较轻。凡此种种,致有一种激烈言论,称“嫖宿幼女罪”是“恶法”。
    (二)
    我热爱我的母语汉语。我一直认为,和其他大多数语种相比,汉语在功能上有一个优势项,就是它很容易把简单的事情弄复杂,把明白的道理搞糊涂。眼前这个谭旭东事件,再次证明了汉语的这一优点。
    面对柯棣祖的指责,谭旭东宣称自己绝对没有抄袭。明明是抄袭,却如此矢口否认,所为何来?有两种可能。其一,心里知道是抄袭,但铁嘴钢牙死不认账。其二,他确实从心眼儿里就不认为这是抄袭。两种可能,哪种可能性更大?我认为是后者。这一点可以从刘绪源先生的文章中得到佐证。刘先生对谭旭东的大作显然是持否定态度的,但仍然认为谭先生“没有抄袭”。刘先生说:“‘抄’与‘袭’不同,抄是明抄,袭是暗袭。”连刘先生都这样认为,谭先生也这样认为就无足为怪了。话说回来,见怪不怪,是因为习以为常,不等于就对。我对刘绪源先生的学养一向钦佩,然智者千虑,或难免一失,这一回刘先生怕真是弄差了。“抄袭”中的这个“袭”字,不是“袭击”的袭,而是“因袭”、“沿袭”的袭,用大白话说,大体上就是照猫画虎的意思。所以,刘先生的论证,前半句是对的,“抄”与“袭”确有不同;但后半句差矣,似应改为抄是原文照搬,袭是略加改头换面。两者虽有不同,但本质上一样,故统称抄袭。这当然是个贬义词,而其针砭的指向,在于它的来源是他人而非自己,却不涉及是否标明那个属于他人的来源。也就是说,无论有没有标明来源,都属于抄袭。当然,标明和不标明在性质上还是有差别的,所以汉语中另有一个词专门用来指称那种不标明来源的,其实这个词大家也并不陌生,它叫———“剽窃”。
    柯棣祖指责谭旭东剽窃了吗?没有。
    抄、袭、剽、窃,这些在词典甚至字典里都有很明白的“正解”,为什么一到了具体的事儿上,立刻就纠缠不清?因为还有一个词跟他们住邻居,它叫“引用”。应该说,“引用”本人是个好邻居,可是紧挨着他却住着一个坏邻居,这个坏邻居叫“过度引用”。
    这个“过度引用”,就相当于那个最具参照性的例子里的嫖宿幼女罪。
    “引用”是个中性词,不含褒贬,用来描述一种行为。这个行为分前后两个动作,前者为“引”,是手段;后者为“用”,是目的;合起来,“引而用之”之谓也。既是行为,就有个是否正当的问题,而衡量其正当性的标准,全看它在征引符合规范的前提下,使用得是否正当。而对于学术研究来说,这种使用的正当性,则全看在最终结论中有没有引用者自己的开拓和创见。有,就正当;没有,就不正当。没有自己的开拓和创见,就是有“引”无“用”。不管是引而不用,还是引而未用,或者引而无用,只要是有引无用,那个“引”就是抄袭。而且,这是“引用”的正当性的惟一标准。换句话说,引用的正当性与征引的量无关,不存在“适度”或“过度”的问题。有引无用,即便引得不多,那也是一种实质上的抄袭。反过来,只要用得好,引得多并不是问题,汉语中早有一个现成的词用来描述这种现象,叫做“旁征博引”。也叫“广征博引”。它显然是个褒义词。在广征博引的基础上,给出自己的具有开拓性、独创性的结论,就可以在论证自己的结论时“借力打力”,使这个论证既简单又更具说服力,是一种做学问的造诣。不是所有的教授、研究员,实际上只有其中少数的佼佼者才具备这种造诣。上网百度“旁征博引”,条下有个“成语故事”,讲的是狄仁杰为了劝一怒之下要杀武卫大将军权善才的唐高宗,就举了两个汉、魏时的例子,暗喻明君治国应依律定罪,不可感情用事,从而救下了权善才。在这个故事中,“引”占的比例不是70%,而是100%,“用”的部分“不着一字”,却达到了目的。你能说这是“过度引用”?
    我说不好“过度引用”这个词是谁发明的,是怎样传开的,又为什么居然会成为一种“学术规范”。而我所知道的现实,是它根本就是一个没有规范的“学术规范”,它虽然已经被当作“学术规范”使用了若干年,但用到现在,对于究竟超过了多少———10%?20%?还是30%?———才算“过度”,仍然莫衷一是。就像眼保健操一样,你根本不可能设计出一种验证方案,使它得出的结论是可以证伪的。所以,在真实的学术实践中,它所起到的惟一的真实的作用,就是以一个虚拟的“过度”为遮羞布,通过把“引”和“用”这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混为一体,来使“适度引用”中那种有引无用的抄袭正当化。这事儿好像有点怪怪的,其实也没什么可奇怪的。当教育越来越成为一种商业行为,研究生形成了越来越大的市场,供需链便会自然而然地产生。每年要有近十万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意味着要有近十万篇毕业论文有待通过,抄袭的正当化便成了一种必须解决的市场需求。有需求就会有供给,这是市场规律的不二法则。于是,供职于市场处学术科的学术精英,便提供了这种学术供给。天啊,这太正常了。
    可惜谭旭东不是我的研究生。这个话好像忒不着边际,报载谭先生现在已经在带硕士生了,而此前我已经介绍过,所有的教授、专家、学者都认定,如果我想去考硕士研究生,考取的希望连0.1%都没有。咱们只是假设,或假设中的假设,如果谭先生是我带的研究生,我会把上面这些教给他,让他知道那些被“正当化”了的抄袭仍然是抄袭,论文通过了仍然是抄袭,论文得奖了,得鲁奖了,照样还是抄袭。即便现在能风光于一时,千秋万代之后,重孙玄孙们还是得因它是抄袭而脸红。很可惜也很不幸,谭先生不是我的研究生,而在他当年所处的那个环境里,在那个已经由学术精英们完成了抄袭正当化的学术商场里,他已经受不到这种教育了。据报道谭先生和他的导师私人关系不好;尽管如此,导师还是得让谭先生能够毕业,因为如果一位导师门下有人不能毕业,对他以后再招生时会有严重影响。所以不难想象,谭先生受的就是这种抄袭正当化以后的教育:这样“引用”是正当的,不“算”抄袭。那么,在有人指责这是抄袭时,谭先生深感自己经历了六月飞雪,太正常了。
    这能怪谭先生吗?不能。
    (三)
    谭先生在为自己辩护时,所做的另一件傻事,就是声称自己有“四道防线”。网上有人称此举“用心险恶”,涉嫌拉人下水,迹近绑架他人做人体盾牌。
    有那么严重吗?依我看,这事儿确实做得超傻,但实际上不过是谭先生为了保护自己做出的下意识反应。从《新京报》对相关人士的采访可以看出,那些女士们先生们毫无自己已被绑架的感觉——他们用几句含糊话就把自己撇清了。那种要在很正常的学术界才能起作用的责任关系,在超市里是根本不存在的。
    据我所知,一篇研究生论文在提交给专家评审之前,先要过“电脑验重(复)”关。这道程序是由导师负责的。所以,参与评审和答辩的专家,理所当然地认为交到他们手里的论文已经通过了这道程序,如果还存在这方面的问题,无需他们负责。至于谭先生这篇论文为什么没有被他的导师卡住,现在恐怕已很难查证,能查证也没有意义,又或者当时用来“验重”的电脑软件还不够完善,亦未可知。说到底,这不过是一篇博士论文,现在一个合格的博士应该达到怎样的水平,专家们心知肚明,大家也应该有个合理的要求。即以谭先生所从事的这个专业领域即文学理论而论,翻翻相关的期刊即不难发现,有多少硕导、博导具有正常地、即不是支付版面费而是可以拿稿费地发表论文的能力?真没有多少!导师尚且如此,你要他们带出来的刚毕业的研究生如何?我敢打赌,在和谭旭东同一年获得通过的数千乃至上万篇博士论文中,谭先生这一篇既不是最差劲的一篇,甚至也不是抄得最多的一篇,倒更可能是抄得比较好的一篇。须知抄也有好坏之分。其下焉者,便是那些抄来的别人的观点,在其相关领域里也是些陈旧的、二流三流甚至不入流的观点,或者是已经被人抄过无数遍的观点,读来了无新意,就跟在一些重要会议上听重要讲话时一样让人昏昏欲睡。而谭著所抄的那些引文,却不乏新鲜的、有价值的观点。这至少说明谭先生在阅读方面还是比较用功也比较优秀的。正因为抄得好,才会在参评鲁奖时出现某种阴差阳错。鲁奖是大奖,大奖的评委们在阅读参评作品时都有一种职业的读法。例如在最近一届茅奖中,就有评委供认他“咬着牙用一天半的时间”读完了大约200万字。当然那是读小说。如果用类似的方法读理论专著,尤其是在没有经过“验重”的情况下读,一个最容易产生的错觉,就是把“他认为”和“我认为”弄得浑然一体,遂有妙语迭出、精彩纷呈之感。不让这样的作品得奖,什么样的作品才能得奖?所以它就得奖了。这能怪谭先生吗?不能。能怪评委们吗?也不能。怪谁?谁都不怪。有了前面的凡此种种,就必然会有这样的结果。这个必然性甚至无需论证,不证自明。如果您不明,那不是因为我偷懒,而是由于您糊涂。旁征博引之后,“用”时不着一字,此之谓也。
    从这个意义上说,柯棣祖的文章是有缺陷的。他在那可以“验重”的70%上用的工夫很足,但在另外的30%上所用的工夫严重不足。那70%是否具有正当性,是要由这30%有没有、有多大价值来决定的。只有证明了这30%没有或几乎没有任何有价值的开拓或创见,才能证明那70%是抄袭而不是征引。至少,如果谭先生是我的研究生,我会教他这样为自己辩护。而且我会告诉他以此即可稳操胜券。为什么?因为柯棣祖或无论任何人都无法给出咱们要他给出的那个证明。在我们正在经历着的社会生活中,包括但不止包括“学术界”,到处充斥着某种既无法证明其有价值,也无法证明其没有价值的“不明物体”。你能感觉到它不是那个事物“本身”,也不是着色剂、调味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等,一定要命名,或者勉强可以称之为“填充物”。如果说它还有某种作用,那就是占据总量有限的空间,减少其他有价值的东西的存身之地。但这个是无法证明的。这也好有一比,比如要你证明为什么一些内战中死人很多的地方被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你能证明吗?
    是的,谭著中姓谭的那30%确有可能就是这种填充物,但那是需要证明的。
    你能证明吗?
    原载:《文学报》2012年08月02日
    
    原载:《文学报》2012年08月02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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