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篇:创作失误 宝黛爱情婚姻悲剧的格局是建立在两个“不”字上的。首先是宝玉和黛玉尤其是宝玉不说出自己的心事,即所谓“作哑”,于是,家长便不知道他俩有心事,所谓“装聋作瞎”。两个“不”缺一不可,尤其是宝玉的“不说”,否则“木石前盟”成矣。然而按照人物性格逻辑与生活逻辑(即人情事理),他们谁也不会“作哑”、“装聋”,因为这不是人物的自主意志!这样,作者的创作就如履薄冰,他必须小心翼翼地控制着他的人物,时刻警惕着他们获得主体性。最后,作者成功了。然而人物却死了。人物成了受制于主题、受制于情节的傀儡!可以说,只要有一个人稍稍有一点主体性,悲剧的整个格局就注定破坏殆尽! 从另一角度看,宝黛悲剧格局又是建立在作者不断地自我否定之上的。为了把情节导向终点,实现悲剧,作者不得不经常破坏自己已经塑造出来的人物性格。无视自己对人物性格所作的规定性。黑格尔说:“人物性格……必须是一个得到定性的形象,而在这种具有定性的状况里必须具有一种一贯忠实于它自己的情致所显现的力量和坚定性,……对于理想性格的表现,坚定性和决断性是一种重要的定性。[14]这应该是一个有机统一的过程,但作者却将其割裂开。或者说,作者注意到给人物以“定性”,但又不把“坚定性与决断性”看作是“定性”的重要标志,不让人物“一贯忠实自己的情致”。因此,他的人物性格与行为相背离,所谓“定性”成了贴在人物身上的标签,名与实不相符,表现为自我失落,莫名其妙地不懂得去争取和实现自己的追求。人物丧失主体性,不是活生生的真实人物。 五、“作哑”:堵死宝黛的爱情之路 我们知道人物“只有在根据自己的意志发出动作时,他才能对自己的行动负责。”[15]尤其是宝玉,主观上找不到任何必然如此的根据,他“并不作定、内不私订”,发出动作的意志外在于主体,限于篇帽,我们着重分析“赠帕。” 宝玉的“诉肺腑”和“赠帕”,按文学惯例就是“私订终身”。“小物遂终身”是古代文学上的方便。作者当然很懂得这种手法。他正是以此取得结构功能上的作用。有了“诉肺腑”和“赠帕”,黛玉才结束对宝玉的“证心”,宝黛这条线才能退后。但是作者又不把它当作“私订终身”来描写,千方百计抹去其“私订”的性质。这里反映出作者在创作上的一个二难问题:一方面,人物性格的逻辑发展要求“私订”,要不惜一切实现婚姻,获得最高定性;另一方面,主题不允许人物沿着这条路发展下去。“情空”是以宝玉没能如愿采摘到人生美果为基础的。为此作者一方面偷偷抹去人物性格的重要定性—“坚定性和决断性”,强迫人物不是“一贯忠实于他自己的情致”,不懂得争取和实现自己的追求;另一方面又尽量模糊、减弱、取消他不得不写的人物行为中有此主题的信息。这里就是取消“私订终身”的性质。 宝玉“赠帕”支走袭人特选晴雯,被红学家赞为成熟,是对封建爪牙的防范,对叛逆战友的信任。遗憾,两者完全风马牛不相及。 宝玉之所以“只是怕袭人”,就在于她立即就会明白“私相传授”的性质,而晴雯傻乎乎地不解何意。这才是宝玉所打的小九九!作者利用文学惯例手法深刻地刻画了人物:同黛玉一样,宝玉也绝不对任何人暴露“心事”。但是在具体描写中,他又巧妙地取消了此中的“私订”信息。把它描写为人物非自觉的行为。 34回写得很清楚,宝玉开始并没想到送帕子,只是白去看看黛玉做什么。这何须提防袭人?为此他支走袭人特选晴雯是极端错误的。袭人与黛玉关系密切,黛玉甚至很尊重她,称为“嫂子”。宝玉也多次嘱托她常去潇湘馆看望黛玉。而晴雯则与黛玉很生疏,以至顾虑去了“白眉刺眼的”不好“搭讪”。显然,这一“错误的选择”不是出自人物的主体意志。它是作者特意营造的。正因为晴雯顾虑不好“搭讪”提出要送个东西什么的,才逼出了二方旧手帕。这样,作为晴雯去潇湘馆的由头,“手帕”不具有任何意义,顶多也不过反映着宝玉对黛玉的关心,只此而已! 然而即使这样,读者仍然有理由认为这就是“私订”。为了彻底抹消“私订”的性质,作者又进一步剥夺人物主体性。“男女私相传授”、“小物遂终身”,这是每个大姑娘都明白的非常之举。晴雯充当了红娘,却“一路盘算,不解何意”(34回)她怎会不懂!当她勇敢地将自己的指甲和旧红绫袄“私相传授”宝玉时就承认,“论理不该如此。……”(77回)这还不够!一直隐退的叙述者于64回出现,直接将宝黛爱情关系定性为:“只是心中领会,从未曾当面说出。”作者不怕自相矛盾。“信物”在手,岂止海誓山盟!奇怪的是,当事人自己,无论是宝玉,还是惧怕“私相传递”的黛玉,谁都没有把这二方手帕当作“信物”。 总之,作者堵死宝黛爱情之路,也就取消了宝黛走向家长对立面的可能。因为恋人们一旦“私订”后,自然便朝着“作成”的现实方向发展。于是,要么与家长一致,即家长同意;要么与家长冲突,即家长反对。前者合礼,后者叛逆。然而这两种结果作者都不要。他要的是另一种结果:既与家长不一致,又不与家长冲突。那只能是青年人并没有“私订终身”,家长便不用背“破坏”“扼杀”的恶名。 六、“装聋作瞎:剥夺贾母们的“父母之心” 作者为他先验的追求提供了这样一个逻辑因果关系:宝玉因始终未能“证心”,也就是尚未“私订”,所以便顾不上考虑“作定”的现实问题。而正因为宝玉无暇白于贾母,所以贾母们便无从知道他们的心事,不知道“木石前盟”。而宝钗各方面都优于黛玉,选择“金玉良缘”便是理所当然的。前因后果一环扣一环。这正是狄德罗所赞誉的“戏剧真实性的不变尺度。”[16]这里第二步最关键。有了宝玉的“作哑”,贾母们便可堂而皇之地“装聋作瞎”。 然而不幸得很,它是以人物丧失主体性为代价的。作者首先剥夺宝玉的成长权力,使他永远处于小孩儿形象,丧失了现实感才得以“作哑”。其次,又剥夺贾母们的“父母之心”,使他们无视贾府上下及自己心中的“木石”呼声,才得以“装聋作瞎”。 “父母之心,人皆有之”(《孟子·滕文公》)最先看出宝黛俩“心事”的应当是贾母。她早已对他俩使用了“不是冤家不聚头”这一专指婚姻的语言。[17]王夫人也“看外面儿已瞧出几分来了。"(96回)“木石”呼声早已甚嚣尘上有口皆碑。唯独贾母们“装聋作瞎”。然而无论她们再怎么闭塞视听,面对着歇斯底里吼叫“不许林妹妹走”的宝玉,贾母们也不应该轻飘飘地只当作小儿顽话而不予理睬。任何有“父母之心”的长辈这时都会明白,应该立即给他俩订婚或者成婚,以防他再发病”。“无奈老太太太太反在情理之外,真聩聩!”[18] 另一方面,又正是贾母们自己在极力推行“木石”政策,始终将二玉视为一体,给予二玉远远高于他人的特殊关怀。这就是说,在理智上,她们重宝钗,但在感情上,她们始终重黛玉。一句话,贾府无人不说宝钗贤,无人不说宝黛是天生一对好姻缘。 因此,无论贾母们再怎么“装聋作瞎”,当她们终于有一天要议到宝玉的婚姻时,首先想到的只能是黛玉。如果她们不选择黛玉,那么,她们首先必须把黛玉抹去,从良心上从厉害关系上妥善排除黛玉后,才能开始考虑第二个人。她们应当明白这详做是非常危险的!质言之:宝玉的议婚,如果不承认“木石前盟”,只能是先“舍”黛玉,再“选”他人的二个过程。这是作者不应当回避的。 遗憾,作者硬是回避了。也许是他处理不了既要舍弃黛玉又不使贾母们显得太恶这个二难问题,或者是他找不到拆散“木石前盟”的正当理由,于是作者只好强行砍掉“舍弃黛玉”的过程,将先“舍”后“选”的二个过程简化为一个纯粹的“选”。使贾母们完全是在一张白纸—不知道宝玉有任何心事—上选择的“金玉”。整个过程丝毫不见一点“木石前盟”的影儿,也没想到宝钗,更没进行过“金玉”与“木石”的比较,在毫无“金玉”偏见的情况下,先考虑张家姑娘,被否定后,才半路杀出个程咬金,由年轻记忆好的凤姐提出“金玉良缘”。于是,老太太便在“老背晦了”的笑声中彻底干净地抹消了拆散姻缘之嫌。 七、“掉包计”:一场形同儿戏的木偶闹剧 从逻辑的观点看,“掉包计”很成功。一环扣一环,给读者以合情合理之感。但那是以不考虑人物主体性为前提的。可以说,作者的全部努力都是为着这一刻:宝黛“成大礼”。同时,作者的全部心血也将注定毁于此刻。无论宝玉对他的创造者多么俯首贴耳,无论他再怎么拒绝成熟缺乏现实感,也决不会与其他任何女儿拜天地的!她只认林妹妹!否则,他一定会大闹,一定会重演“试莽玉”风波!这是作者对宝玉性格的规定性。 任何有高度自觉的作家都会不得不承认人物的意志,而修改自己原来的构思。这正是为古今中外多少作家所兴奋不已的最佳创作境界。同时,一切具有反封建思想的作家,无不牢牢把握住这里的批判锋芒,激化叛逆者与封建家长的矛盾。然而,这一切对于《红楼梦》的作者统统都不存在。他是绝对的上帝,任何时候也不会“无能”到要听任人物胡作非为!他早就防备着宝玉会有这一天。这是他的高明处,但同时又是其无能处。他不是充分挖掘人物性格的内在因素,充分调动宝玉性格的“内在软弱性”,而是请出“机械神”,“用精神病代替健全的性格。”[19]很早,宝玉便莫名其妙地失去了通灵玉,成了任人摆布的行尸走肉,于是“掉包计”顺利进行。只要生米煮成熟饭,宝玉清醒后,也只好接受既成事实。同时。黛玉必须适时死去,否则,宝玉仍要林妹妹。而现在,面对黛玉的亡灵,他只须痛哭几声,并不对新娘亲热就可获得心理平衡。因为,他不是自愿的,而是被人糊弄的。情节朝着既定目标顺利发展!冲突被取消了! 当事者全部丧失主体性,谁也不知道这是在拿自己最疼爱的亲骨肉的性命开玩笑!唯袭人稍清醒,但她不是及时尽早地而是迟到成婚前夜才提出警告(这是作者特意安排的,意在逼出“掉包计”)。而且,她不是想法阻止和揭穿骗局,反而也加入自己所警告的“一害三人命”的大谋杀中,理智而尊严的宝钗对自己的委屈与不幸,冒名顶替与一个神经病不光彩地成婚,对此中的乖悖及危险一概不闻不问,十分清醒地任人摆布!最了解宝黛心声的凤姐,也拿他们的性命开玩笑。“凤姐奇谋真同儿戏。一时骗过,将来如何?”[20]但他们掉以轻心,全不当会事,贾母发话:“如今且不用理他……”他们一意孤行,全不考虑后果! 对“掉包计”的乖悖,前人与今人多有指责。王伯沉指出“十可异”,两家无媒妁“竟是偷娶”等[21]。贬续作红学家更批其“拙劣”,“它是这样凿痕毕露,分明见得人力穿凿扭捏而成”,“实在是一场可笑的闹剧。”[22]..... 总之,“掉包计”不是由“本身符合理性的、有辩护理由的东西造成的”[23]更不是“明明白白地正好是不可避免的根据充足的事物”。[24]而“是由荒缪反常的东西造成的”。[25]一场形同儿戏的木偶闹剧!因此,作者在艺术上远远没有达到这样的境界: “他让人物所做的每一步,我们都必须承认,在同样程度的热情中,在同样的事态下,我们自己也会这样做。”[26] “他们的言行正是读者想象自己在同样情况下所要说的、所要做的那样。”[27] 八、悲剧的主题 当代红学把贾薛联姻解释为权与钱的联姻。因为恩格斯说了:“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的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28]所以宝黛悲剧是必然的!但将恩格斯针对欧洲封建骑士、王公的这段话,搬到高度集权的中国来就不那么适用。中国的婚姻极少是“政治的行为”。官员的职权乃朝廷委任,升迁贬谪全在朝廷,不可能“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的势力”。“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娘家再富贵,婆家也难染指。王子腾贵为相爷、权倾朝野,也没有给贾府增加一分势力。四大家族虽“连络有亲”、却各自兴衰沉浮。毫无政治背景的新科状元被权贵择为乘龙快婿。这在欧洲王公大族是不可想象的。与欧洲的“政治行为”不同,中国的婚姻原则是“门当户对”,而且常常不在富贵本身,主要在于一种门第血统和名义上的考虑。然而这也不是很严格。贾府长房长孙贾珍、贾蓉父子,都娶的是贫寒女。贾母也说:“不管他根基富贵……”。“金玉”议婚时,薛家已经衰败。败家子薛蟠正在牢中。若说权与钱联姻,恰恰舍林黛玉莫属。她独自拥有盐政官的巨大家产。只是被作者剥夺了而已! 实际上,林黛玉与薛宝权,在贾母们眼中,不是什么叛逆与卫道,不是非宝钗不可,黛玉必不可,而是好与更好为问题。然而,无论宝钗怎么好,她有一条注定不如黛玉。这就是,对宝玉来说,林妹妹必不可去,任何人也不能取而代之!因此,如果贾府一定要娶宝钗,那么,作为妥协,有一条现实可行的选择,这就是把宝钗黛玉俩人同时娶进来,一夫二妻不分大小。这在生活和小说中多见。这应该是贾母、王夫人、宝玉、黛玉、宝钗等所有明智的人极乐意的。然而,唯独作者不乐意。那不是因为在叛逆与封建之间搞调和,而是主题不允许。因为采摘到人生美果的贾宝玉,就再也不会听从作者的指使走向儿女情空之路了。即使他被迫出家,也是个“情僧”,而不是对儿女情的否定。 贾宝玉的人生之路经历了入世的和出世的双线平行发展的三部曲:人世的:追求—破灭一一否定;出世的:不明—痛苦一一觉悟。最终当他彻底否定世俗人生之时,就是他胜利实现出世之日。所以说,贾宝玉的人生目的(下凡入世),就是为了否定人生(超凡出世)。前期极重要的爱情婚姻生活,恰好跨跃了二个过程:以“追求”和“不明”开始,以“破灭”和“痛苦”告终。然而,他的人生之路还没走完,他不是为爱情而生,而是为众女儿而生。这就是他在黛玉死后自食其言没有立即当和尚的原因,因为他还有女儿可爱。只有在众女儿都烟消云散后,所谓“白茫茫大地真干净。”他才会因彻底破灭而觉悟,彻底否定人生。 这一宗教的主题框架决定了贾宝玉的爱情婚姻必须是悲剧。同时也决定了作者不能从现实生活中寻找悲剧的原因。为了实现这一先验的主题,作者不得不违背生活真实和艺术真实! 注释: [1]《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爱情”是“男女相爱的感情”。“恋爱”是“男女相互爱慕的行动表现。” [2]基·瓦西列夫:《情爱论》104-105页三联书店,1981 [3][20]陈其泰:《桐花凤阁评红楼梦》87回未批,95回后批。 [4]舒芜:《说梦录》;25页,上海古籍,1982 [5][德]霍克海默:《批判的理论》;107页,重庆人民出版社1989年。 [6]董解元:《西厢记杂剧》卷回。 [7]别林斯基:《诗的分类》 [8]林楠:《论黛玉的觉醒和宝玉的蛰眠—从宝黛诗文创作看宝黛形象的差异》 [9][11][14][15][19][22][24]黑格尔:《美学》一卷307-310页 [10]弗洛姆:《追寻自我》66页,延边大学1987 [12]黑格尔:《美学》二卷352页 [13]科恩《自我论》27页 [16]《狄德罗美学论文选》:45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84。 [17]邓云乡:《红楼风俗谭》95-96页举大量例子说明“冤家”是一句纯中国式的“罗曼谛克”的情语,是爱侣的“昵称”。中华书局1987 [18][20]《王伯沆红楼梦批语汇编》57回批,97回未批。 [21]段启明:《红楼梦艺术论》:148-149页,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0。 [23]高尔基:《论文学》6页,漓江文艺出版社 [25]莱辛:《汉堡剧评》第32篇 [26]约翰逊:《莎士比亚戏剧集·序言》 [27]《马恩选集》4卷79页 原载:《明清小说研究》1995年02期 原载:《明清小说研究》1995年02期 (责任编辑:admin) |